宋朝“官二代”脱罪难操作
2013-08-21吴钩
吴钩
“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
在宋朝,“官二代”叫做“衙内”,一般来说,衙内如果触犯国法,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可能会有人拿《水浒传》中的高衙内佐证,但必须告诉你,那只是虚构出来的文艺作品,不是史实。
现在来说一个史实。宋哲宗元祜年间,一个叫做赵仁恕的知县不但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还强取民女,劣迹斑斑。这赵仁恕就是一名高级衙内,父亲是翰林学士兼侍读赵彦若。提刑官钟浚要法办赵仁恕。赵彦若就向皇帝打小报告,意思是说,他以前当台谏官时,得罪过王安礼(前宰相王安石的弟弟),而钟浚是王安礼的党羽,他这次其实是公报私仇,我儿子的案子不能由他来审,请异地审理。哲宗于是批准了赵彦若的请求。
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不错的,比较强调“独立审判”的原则, “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宋朝还确立了审讯、定刑分开的司法原则,审讯的法官与量刑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人,换成现代法学话语来说,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此外,在审讯结束之后、定罪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由本案审讯官之外的司法官员对案犯进行录问,核实供词。
制度设计的目标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不过实际的效果肯定要打一个折扣。赵仁恕案的主审法官孟易显然就缺乏独立审判的风骨,将天平向赵家倾斜(老赵是皇室宗亲,又是天子近臣,不可谓不显贵),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跟之前提刑官所分析的罪情大有出入。这时候,宋代司法制度中的防弊设计功能发挥出来了,独立的录问官对孟易的结果很有疑问,于是上疏反驳。朝廷只好另派法官再审,审了十多个月,还不能结案。最后才由大理寺与刑部作出裁决:认定赵仁恕部分犯罪事实,给予撤职除名处分,并“罚铜十斤”。应该说,这个判决太轻了。
这一下,负有监督、审查、司法之权责的台谏官炸开了锅。左谏议大夫郑雍、右正言姚(面力)、监察御史安鼎、虞策等都上疏抗议,认为赵仁恕“酷虐贪赃,犯状甚明”,必须严惩;主审官孟易“观望事势”,也应处罚;赵仁恕之父赵彦若“欲示人以形势,动摇狱情”,更是罪不可赦。迫于台谏的压力,赵仁恕案不得不改判,“增仁恕以陈州编管”,即将赵仁恕流放陈州,看管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其父赵彦若也被罢去侍读一职。宋代的台谏,权力、声势都很大,被他们弹劾下台的宰相也不少见,他们才不怕赵彦若。
台谏官在抗议赵仁恕案被轻判的奏疏中,再三强调了一个观点:司法公正。右正言姚(面力)说,“法者,天下之公共,非一人法也”,决不可为赵彦若一人而“屈天下法”;监察御史安鼎说,若不追究赵彦若之责,则“示朝廷用法不平,急疏贱而缓贵近也”;侍御史贾易说,对赵氏父子当“究其实犯,然后议罪定刑,以示天下大公无私之政。”追求公正之司法也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识,司马光说得很明白:“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