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013-08-15赵宝君
赵宝君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 石家庄 050031)
0 引言
2011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平衡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可能使消费者受益。
1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它起着联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和沟通城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也就是,中国对于流转额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模式。而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必将产生很大影响。
原有的平行税制导致企业间税负不公平,尤其是大企业和小企业间的差距。同时也造成增值税抵扣的中断。改征增值税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实际上降低了不公平的现象。运输业作为与现代服务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必然受益于现代服务业的利好。
1.1 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
为了不加重运输企业的税负,对策之一是对其实行比13%更优惠的增值税税率,但这样又会形成多档税率的局面,也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从而导致企业税负不公。对策之二是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即先按现行的税率对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再在一定时间内对其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返还,以减轻其税负。但是税收的先征后返会占用企业的货币资金,影响企业的发展,加重税收财政部门的治理负担,提高征收成本。
1.2 财政收入的影响
据资料显示,2000~2002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平均为1 879 428亿元,因此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为62 647 611.11亿元(营业税收入/3%)。改征增值税后,国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的收入为7 643 572.38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5 845 084.76亿元(增值税率为13%),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的收入5 333 567.02亿元(增值税率为17%)或4 078 610.07亿元(增值税率为13%)。可见,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为国家财政带来的税收会增多。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多是在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下实现的。
另外,交通运输企业要改征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应该是其最终选择。交通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单项价值一般较大,且使用年限较长,各年固定资产增量存在巨大差异,在完善的消费型增值税下,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增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大,应交税额减少。因此,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会给国家财政带来不稳定因素。
1.3 对征纳双方效率的影响
目前增值税的运行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仍只能实行简便征收,难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为了真正实现税制改革,必须合理制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以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而在目前,重新制定纳税人划分的标准,需要时间进行大量的测试检验。另外把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会增加企业的治理成本。把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治理,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治理成本,对金税工程的要求更高。在这些措施仍未实施的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改革的目的。
2 对策及建议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税制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实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并不可行。虽如此,但率先在交通运输业中实行增值税不仅是该行业本身的需要,也是为将来在与生产制造紧密相关的其他所有有增值额的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做好先行预备。为此需要先行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2.1 完善税收环境
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占收入的比重较大,只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才不会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治理漏洞多,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应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的电子化水平,提高增值税治理的效率,同时应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2.2 放宽或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为使增值税拥有更广泛的载体和坚实基础,要改变以经营规模为标准的做法,可以将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的企业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3 适当调整税制结构
目前,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自1994年以来其比重均在32%以上,而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一直不超过20%。财政过度依靠增值税,财政风险较大,应逐步提高所得税收入的比重。
3 结语
据了解,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根据一季度申报情况,交通运输服务税负增加,且部分企业增加明显。”该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可抵扣项目未充分抵扣及抵扣项目范围较窄所致。交通运输业方面,由于加油费和修理费的抵扣中,难以从部分加油站、修理店取得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同时,路桥费未纳入试点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也是导致税负增加的原因。
由于大部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仅局限于营改增的试点区域,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修理,从而导致运输企业在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因而减少了可抵扣的税额。运输业的适用税率又提升到11%,因而导致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通过上述分析,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可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解决税收征管的一些问题,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它的抵扣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应不失时机地将增值税制度引入到交通运输业领域,这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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