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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和田“水利社会”一瞥——以新披露的档案资料为中心

2013-08-15田卫疆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和田地区民国纠纷

田卫疆

(新疆社会科学院,乌鲁木齐 830011)

昆仑山脉北缘的和田地区位居新疆西南角,地理环境特殊,历史文化灿烂。干旱少雨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使其成为我国干旱区环境演变问题研究的活化石。谢莉和杨方正先生的近作《和田地区民国时期及绿洲农业与生态环境档案选辑》(以下简称《选辑》)所披露出来的诸多珍贵史料则使我们接触到以往被忽视、甚至被遮蔽的民国时期和田地区历史的若干重要片段。1其中数例“水利纠纷案”所折射出来的和阗“水利社会”,揭示了当时民众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百姓与官府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民国时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状况及乡村社会丰富内容的深入了解和思考。

和田地区属于我国西北地区最典型的内陆干旱区,干旱少雨且蒸发量很高,传统农业主要仰赖高山融冰溶雪形成的河流水利灌溉,水资源的利用配置在该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中占据极重要位置,可谓真正的“水利社会”。社会组织与民间百姓常因水资源利用问题而发生矛盾纠纷,这种情况从古及今延续不断,在古代文献和近代出土文物里皆得到有力证实。2从谢莉和杨方正刊布列举的众多民国时期的和阗地区历史档案中,同“水”相关的民事案件来文函件占据相当比例,由此真实折射了水利灌溉及水资源的使用同样在已步入民国时期后的和田各族民众日常生活中所占据的不可小视的重要地位。

在这些涉及水利纠纷的诸多档案里,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比较全面反映了民国年间围绕着用水、管水为重点的和田地区的“水利社会”真实状况。这些档案中既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案件,从最底层各族百姓的投诉,到省政府以下各级政权机构下发的案件办理来文公函,档案中皆有具体反映。以案件类型而言,其中有各族百姓之间因为水资源分配不当而导致的民间纠纷,如民国二十八年的于阗县哈浪沟民众控告和阗大阿訇艾合买提托合大、阿立木汗等二人夺水三天案;三十年和阗县民众努尔拉等呈控肉孜、沙音、努尔等阻挡水道,进而妨碍其水磨转动案,如民国三十六年于阗县哈兰沟地痞持械侵占村民阿力不汗水利案,三十七年和阗县属八区拉以哈村民他益控告同村民尼亚孜买买提横行乡里,霸占他人灌田水量案。还有不同村庄区域之间水利纠纷的案例,例如和阗县属一、二、三区水利纠纷案,以及某些村庄由于不遵守分水章程所导致的民间纠纷,如民国三十五年和阗县属司马瓦提庄民众控阿土可庄不遵守前章分水案等。

县域之间或乡村间由于水资源配置问题所导致的民间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民国三十年和阗县民众买买提肉孜阿訇阿吉等5人上控墨玉县布花明庄民土宋老总等侵占水利案件;民国三十五年和阗县属司马瓦提庄民众艾合买提、尼亚孜等呈控洛浦县他瓦古力庄不遵守分水前章案,民国三十年洛浦县属吉苏庄主管水利的官员控告和阗县以干其庄民众霸占闸口,不准灌案等,不一列举。

地主豪绅抢霸水源及贪官污吏们仗势剥夺百姓水资源的案件比例过高则真实反映了水作为当地一种稀缺物质资源,其在当地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平衡作用,如三十五年洛浦县属仁义乡格加村民众衣明阿訇下阿訇等控告谦丰乡乡长司马益依势多占水利案、民国三十八年和阗县属库田村民巴拉提、肉孜、科克巴什等控告水利委员努尔伯克独占水利案,同年墨玉县属村民托合尼亚孜告白地保长仗势阻挡其灌溉案,其中三十六年洛浦县仁义乡格吉庄村民热西丁、卡麻力等50余人禀控县政府科长土热伯克安则具有一定典型性,土热伯克安依仗权势为本庄哈拉苏庄拨水,侵害格吉庄村民利益,同时还向县长隐瞒实情,并勾结本庄村民殴打格吉庄民众,带镣拘押。导致民众沸腾,社会阶级矛盾尖锐激化。

民国时期和田地区因水源使用调配不当而引发民众纠纷,甚至械斗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民国三十五年和阗二、三区民众因为分水问题而爆发集众千人而斗殴的情况,曾引起社会极度恐慌。3我们从档案里列举的相关水资源利用纠纷的案例所显示的“水利社会”中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国时期和田地区的水资源利用实际上已经呈现出日趋紧张的局面,这种严峻形势已构成对于当地生态环境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民国三十八年于田县大通镇(哈浪沟)民众代表肉孜伯克等联名呈诉,该镇原来农业灌溉是以麻木拉阿合沙拉以河为源,策勒县达玛沟所用水源是不站河、沙以巴克河、努尔河、雅的干等河,大通镇原与达木沟同属策勒县,后来策勒分县后,由于达木沟当地一些阿訇和伯克的蛊惑操纵,遂夺占以麻木拉水源,“以致使本镇人民农田无水,荒芜并枯干数千株树木,数百家人民抛弃房产,流离失所。4”不仅如此,民国时期和田地区水资源利用的囧况还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官府的田赋收入,并导致社会不同阶层之间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加剧。5

从上所述可知,在像和田地区这样一个典型的干旱农业区社会中,水不但是权力的载体,同时还是地方社会得以建构的纽带。所以民国时期水利的掌控、管理效益和结果甚至决定着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民国时期和田水利档案中揭示的诸多案例及时人的分析也使我们有可能对这一时期造成水利纠纷案件频发的多种因素进行初步归纳和客观认识。

首先,受制于当地人口的急剧增长及引发土地的过度垦荒利用,导致和田地区水源使用日趋走紧。人口的过度增加迫使社会不断更张水利调配“旧章”,致使民众矛盾凸现,例如民国三十年洛浦县所属的多鲁、巷沟牙、热合曼甫3村庄村民请求改革调水“旧章”。原来,数年之前最初定额玉龙喀什河分配时,由于上述三个村庄有泉水浇灌,所以未规定河水配额,多鲁原有耕地18000亩,随后垦荒增加耕地42000亩,而热合曼甫庄原有耕地8000亩,新增加第24000亩,巷沟牙庄原有地24000亩,增加地65100亩又29亩,3庄丈领荒地54000亩。由于地多水少,泉水渐少,不敷灌溉,所以要求从和阗玉龙喀什请水两天以灌溉三个村庄的耕地。6如此自然造成其他地区水量的减少,引发新的用水矛盾。

其次,是不尽合理科学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田地区传统的水利灌溉的计算方式不是“以亩计价”,而是“以时计价”,犹如当时人所指出的,“此地习惯,水利不按粮分水,又不按地亩分水,全以钟点分水,所以导致一般人家不买地而买水,是以对于耕地,形同水利不均荒废之所致”7。各地案件中常见到处理用水纠纷的结果即增加灌水钟点而已。所以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和严重浪费同样也是导致和田地区用水紧张局面出现的元素之一;

再次,是对水资源近乎野蛮的不合理利用和调配;在此中间,除了不尊重自然和历史的事实,人为的不合理的行政区划调整外,更多的是同不合理的水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有关联;例如个人私自任意在水渠旁添设水磨水碓,妨碍水的合理调配和使用。8

最后一点:就是当地贪官污吏依仗权势霸占水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盘剥各族民众,进而引发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这方面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地方豪绅和贪官污吏仗势侵占公共水源灌溉自家田亩;二是贪官污吏利用权势,随意于河、水渠边私置水磨牟利,进而导致大量水资源流失浪费。典型事例如民国三十二年的策勒县属达玛沟与于阗属哈浪沟水利纠纷案,经调查,致使哈浪沟民众缺水的原因就是达玛沟甫拉克村富豪劣绅而沙伯克在上游安置一座水磨,引致充足的泉水流入戈壁,无补于农田,不仅如此,调查显示,“而沙伯克已种之地1500余亩,青苗畅旺,水量充足。一般贫农不但无水耕种,而且持皿到该潦坝取水饮喝”9。相关案例颇多。诸多材料显示引发当地民众对富豪劣绅和官员最为不满的事情就是利用霸占的水资源欺压众百姓。

仅从以上对民国时期和田地区水利案件频发原因的分析探讨中,事实上展示了一个新疆干旱区“水利社会”的整体图景,以水为中心,这些水利纠纷可谓涉及影响到区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社会生活和社会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10

和田地区作为一个干旱少雨、水资源极度缺乏的地区,水的使用和管理不只事关和田地区这样一个典型的“水利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向,还由于水的管理和配置本身就是一个颇具杀伤力的权杖,攸关当地各族经济民生和社会稳定局面,所以地方官府自然不能不予以特别关注。从档案中披露出来的史实显示,民国时期和田地方官府在管理水资源、开发新水源,以及妥善处理水利纠纷过程中仍发挥着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例如档案《叶城、皮山县政府呈文'奉令勘察波哈两庄水利情形及解决办法'》中披露,隶属叶城县的哈庄与属于皮山县的波庄(一称'保雅')数辈以来都是使用三泉汇流的一条河灌溉农田,水源地在波庄界内。从清朝光绪年间两地便因水利使用时常发生纠纷,光绪二十五年官方协调,波、哈双方达成用水协约,并以汉维两种文字合璧刊刻在叶城县衙门的右墙上。协约规定:当时波庄田地为6105亩,哈庄19000亩。闸口分水波庄为三分之一,哈庄为三分之二,同时立约不准乱垦荒地。至民国二十九年,随着两地人口增加,水源不敷使用而争议再起,依据纳粮红册登记,此时波庄田地为6927亩,较前增加822亩,哈庄为16887亩,较前减少2113亩,其原因时哈庄水量缺乏,甚至有一个居民点滴水皆无,民众迁散各处。经过两县衙门及区属官员的协调,初步拟定按照现有土地分水方案,波庄村民不予接受,最后决定仍按光绪二十五年旧例为基础具结此案,确定在查验地契、清丈后再行分配水量,此外新增人口贫困农民则视其情况进行安置解困。11这属于一件典型的水利纠纷民事案件,由于地方官府的适当介入和认真协调,最终导致延恒许久的案件得到比较妥善地解决。类似案件的档案例证比较多,从目前档案中披露出来的水利纠纷案件中,地方官府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定相关的开源和合理利用当地水资源的法规政策;二是协调各方利益,认真处理因水资源争执所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三是做好水利灌溉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四是强调节流的同时,也注意开源的重要性。

地方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至少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12从以上例证中不难看出,在妥善解决和田地区民间合理使用水源,以及处理各种因为水资源而引发的诸种社会纠纷矛盾过程中,当地社会各阶层都发挥了一定影响和作用,这其中包括民意代表、阿訇和地方贤达。但地方官府的作用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每遇水利灌溉纠纷时,和田当地各族民众仍习惯上“有事找官府”,虽然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或许可能只彰显了相关案件的冰山一角,但已足够地说明民国期间官方在处理社会及民间因为水利资源利用方面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自然环境条件严酷恶劣,以绿洲灌溉农业为主导的极端干旱区,妥善处理水利纠纷案件应该是和田地区官府衙门的日常管理职能之一。各级官府得以在协调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平息各种社会纠纷,调整各界关系中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也赢得当地各族民众的普遍认可,藉此发挥了国家在调整当地社会矛盾和各种利益关系中的重要平衡地位,各族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在政府衙门有为的职责履行中得到加强。这一结果某种意义上纠正了以往人们对民国时期各级地方官府在新疆处理各项社会事务中作用不显、影响不大的传统观点和片面认识。

除此之外,还如我国著名历史地理学家、复旦大学邹逸麟教授在《选辑》序中所指出的:“从资料选辑的目录及其内容来看,改变了过去有些不实的看法,认为民国时期边疆地方政府大多满轩昏庸、不理时政”。13档案中披露出来的该地区各县衙处理民众水利纠纷的若干实例清楚地展现了各级地方官衙机构在人们各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档案中公布的相关内容不难看出,这一时期从省政府到和田地区各县政府机关,不只对水利纠纷案件,其他方面,如农业耕种、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以及由于水利灾害引发的社会问题皆给予充分关注,并直接介入干预,进行适当调配和协调。官府衙门在和田“水利社会”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地乡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些都将给予我们今天的人们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谢莉,杨方正编.和田地区民国时期及绿洲农业与生态环境档案选辑.新疆人民出版社,2011年.

[2]古代和田史中的相关内容参见殷勤、田卫疆主编.历史时期新疆的自然灾害与环境演变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年.

[3]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1(2-2),见书548页.

[4]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8(3-1),见书497页.

[5]参见《为据皮山县库尔板汉呈控村长买买提等占用该名之水,亏欠田赋,损失甚大,请派员勘查见复由》,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6(3-2),见书585页.

[6]《为呈转多鲁、巷沟牙、热合曼甫三庄户民亦不拉引等民众秉称更改旧日水章分配水利由》,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2-1),见书564页.

[7]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3(3-1),见书593页.

[8]民国地方官府为此下达多次相关布告政策,见民国三十七年和阗专员下达《为各县民众添设水磨水碓应呈请官府许可再设由》,《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8(3-2),见书346页.

[9]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3(3-1,见书594页.

[10]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读书,2005年第8期.

[11]和田地区档案馆卷898(2-2),见书580-581页。另见898(2-1):《快邮:(皮属保雅与叶属哈拉巴什两庄民众水利纷争)》.

[12]张俊峰.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13]《为呈报前往塔瓦克区决议水务问题各情形由》,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1(2-21),见书565页。《为据该县三普拉村民众禀报与多鲁村争水一案仰查办由》,和田地区档案馆卷905(2-1),见书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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