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
2013-08-15韩雨潇
韩雨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提单(Bill of Lading,B/L)始于16 世纪,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在运输单据中占据首要的地位。依据《汉堡规则》,提单被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在当今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网络迅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提单越来越与国际货运不相适应,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形式——电子提单应运而生。
一、电子提单概述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EDI技术与传统纸面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是通过EDI系统将传统提单内容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目前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 和UCP500 都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数据。电子提单是无纸单证,即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在这点上它与传统提单不同。但是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是大体相同的,只是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储存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的,各有关当事人只需要凭借密码通过EDI系统进行电子提单的相关数据流转,其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又解决了传统纸质提单易出现的提单晚于货物到港问题。因此,电子提单一经出现便迅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推广使用。
当前,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主要是CM I 与BOLERO 两种: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 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既CMI规则。CMI规则是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其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有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登记系统。CMI规则的特点是以通知制度代替了传统提单的背书方式,用掌握提单密码的方式表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Bolero 是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的,现在由两个独立的公司组成,Bolero Association Limited 和Bolero International Limited。Bolero 主要是通过电讯的传递运作,有权用户创建电子提单及其转让、质押、交回均需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示,通过Bolero 创建和更改记录的方式完成。Bolero 中所有与提单有关的操作,均需由有权用户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完成。Bolero 采用的是登记制度,其被认为是到目前为止,在复制传统提单功能方面最为全面的商业项目。
二、电子提单的优越性
1.电子提单的使用缩短了单证处理和流转的时间。提单是物权凭证,理论上提单应该比货物更快到达港口才能使收货人及时提货,而在实践中,随着航运技术的快速发展,货物在途运输时间大大减少,提单的流转速度却无提高,常常会发生货物比提单先到港口的情况,这样会导致货物的正常流转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电子提单的使用缩短了单证处理和流转的时间,有利于货物运输的及时完成和提单的按时流转,充分体现了提单的便捷与高效性。
2.电子提单的使用可以简化程序,提高业务效率,降低错误率。在传统单据中,一般在国际贸易中都会要求“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但是每一笔业务都要经过这样大量、繁琐的流程,会严重影响业务效率。电子提单中的电子数据无需重新录入,可避免书面单证因分散制作而产生不一致的错误,单证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大量减少。所以,电子提单的使用可以简化程序,提高业务效率。此外,电子数据的错误可立即由签发方通过EDI 进行更正。
3.电子提单的使用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传统提单一般为手工填写,误差难以完全避免,并且形式简单,容易被仿冒,极易产生提单欺诈行为,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电子提单的发送和接受通过特定的确认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提单欺诈,并且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在权利注册系统中,被伪造的可能性很低。使用电子提单,承运人可以准确地将货物交给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承运人可以控制和监视提单的内容,防止托运人涂改提单,同时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提货行为可以有效控制,只有当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会通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托运人、银行和收货人可以全程监视承运人的行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船舶失踪,降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4.电子提单的使用可以节约成本。国际贸易中经常会涉及到大量各种单证的流转,没有任何单证和环节是可以省略的。使用单子提单后,大部分资料和信息的制作流转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用计算机处理资料信息可以削减很多单证处理费用,提单投递费用以及人力成本。根据国际商会的资料,处理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其费用为货价的10%,且手续繁琐复杂,若采用电子提单,在费用上可以削减50%左右,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5.电子提单的使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全天候性和全球性。“如果提单能电子化,即能发明使用电子提单,则不仅能适应EDI技术的发展趋势,还能从根本上解决提单流转速度的问题;如果电子提单不能使用,提单不能适应已经现代化的航运现实,则难免被全面废除的命运,这样EDI技术到底是给提单创造了以个机遇还是敲响了丧钟,就取决于在提单上能否成功地利用这项技术了。”
三、电子提单应用的障碍
1.电子提单应用的技术障碍
首先,电子提单存在着安全性障碍。由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主要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计算机网络安全性问题中所存在的黑客、病毒、计算机故障等也成为了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隐患。电子提单的出现和使用虽然降低了贸易欺诈的风险,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欺诈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可以通过修改密码、盗取电子提单冒领货物。再者,电子提单缺乏像纸质提单那样的实体形态,若被恶意修改没有明显的痕迹,很难察觉。此外,如果电子提单的系统被误操作或者故意破坏,极易被删除和修改。
其次,电子提单存在着技术上的意外风险。电子提单在网络中传递,其信号可能会意外丢失或者被破坏,网络系统也有可能由于故障而停止运行或者瘫痪,一旦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系统上的故障,可能会对电子提单的使用者造成损失。
再次,由于各国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和应用水平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内建立标准统一的技术标准的可能性比较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有利于电子提单顺利运作的EDI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同步操作,离不开统一的技术标准。所以,无法建立统一技术标准,会阻碍电子提单的发展。
2.电子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
首先,电子提单存在立法缺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l996 年通过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相关通信方法示范法》和《l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通过赋予电子提单以书面形式的方法为电子提单找到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两个文件只是对各国的提单立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并无法律强制力。目前国际上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极少数的国家以立法形式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其它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就此立法,因而,电子提单推广使用的法律基础尚需建立与健全。
其次,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效力。提单的三大功能之一就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物权凭证功能是提单得以流转的基础。传统的纸质提单是以商业信誉为基础的物质实体,是能够让受让人足以信赖的物权凭证。但是电子提单的无形性,使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证明,法律上也未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在理论与实践上仍旧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3.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因素
传统纸质提单的业务,无需操作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电子提单业务则对操作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它需要既懂国际贸易与运输,又通晓外语与EDI操作规程,还要精通计算机业务的专门型人才,而在国际上这类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客观上阻碍了电子提单的广泛运用。
四、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建议
1.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是比较落后的,电子提单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在我国的应用体制中也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电子提单制度有很大的差距。为了适应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有很多航运企业以及银行等,努力在有关交易中采用先进的贸易手段,为了提供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各种电子单证交易服务,有的企业还先后加入了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
虽然在我国实践中EDI和电子提单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我国除了《电子签名法》外,并没有其它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有关电子提单的专门规定。《电子签名法》主要是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原件的认定等方面作了规定,其在我国起着一般性电子商务立法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包括了数据电文的形式。由此可见《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共同确立了我国的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我国《海商法》是对提单等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加以详细规定的法律,但是该法第四章对提单等运输单证的规定仅适用于纸面贸易,对电子提单并未涉及。可见,《海商法》并未承认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
2.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暂时没有必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商法规范的制定应以相对成熟的商事实践为基础,而我国的电子提单运用谈不上成熟的和具有相当普遍适用性的实践做法,所以暂时没有立法的必要。但是,立法机构应当对我国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运用情况及相关国际贸易动向进行跟踪与调研,为将来条件具备时进行相关电子提单方面的立法展开预研。此外,我国可以采用以合同方式实施电子提单。因为我国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和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是比较全面的,而电子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对于电子提单的执行性影响不大。目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用“功能等同法”的思路,承认数据电文具有与纸质书面文件同样的功能与效力。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了有形权利凭证和电子权利凭证并立的体系。该法典针对电子权利凭证的特点专门创设了“控制”的概念,以取代用于传统权利凭证的“占有”和“背书”的概念。这种规定看到了电子提单与纸面提单的区别,并且认为不可将传统纸质提单的法律制度僵硬地用于新兴电子提单,我国应该采用电子提单和纸面提单并立的体系,明确承认电子提单是一种新的权利凭证,确定它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
五、小 结
提单是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产生而产生的,经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与改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由于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网络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提单显然无法满足电子化运输服务的要求。因此能否顺利实现提单的电子化,对现代航运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现有的提单法律制度几乎都是围绕传统的纸质提单所制定的,无法对电子提单这一特殊形式的运输单证的使用加以约束和保护。如何建立一个与电子提单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环境,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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