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徽州佃仆制的变异——以新发现的佃仆文书为线索
2013-08-15吴秉坤
吴秉坤,陈 正
(黄山学院 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 黄山245041;黄山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黄山245041)
佃仆制是明清时期的一种人身依附制度。一贫如洗的农民投靠于地主,由地主提供土地耕种,提供房屋居住,提供山场安葬,农民随之丧失自由,世代隶属于地主,纳租服役,形成了主仆关系。佃仆除了种田纳租之外,还必须为地主承担固定的劳役,如看护地主的祖坟、山场,为地主的冠、婚、葬、祭等提供服务。佃仆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主仆名份,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科举入仕的资格,婚配受到干涉,言谈、服饰等也受到束缚,成为社会中遭受歧视的贱民等级。
徽州是佃仆制流行的区域之一,徽州宗族对佃仆制的维护也不遗余力,“苟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族争之,既而通国争之,不直不已。”[1]605然而,最新发现的清代徽州佃仆文书表明,即使是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徽州,佃仆制还是在逐渐地发生变异。
众所周知,佃仆一方面像奴仆一样为地主承担劳役,一方面又像佃农一样为地主种田纳租,魏金玉称之为“严格隶属关系与自由租佃因素的结合。”[2]但这种结合并非无条件的,佃仆不是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奴仆,其之所以愿意为地主承担劳役服务,是因为地主为其提供土地、住房等生产、生活资料,一旦地主无法为其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或者佃仆获得经济独立,不再依靠地主的土地、房屋时,这种结合就会面临瓦解,如《雍正三年十二月汪光清立顶契附雍正四年十二月当契》:①
立顶批契人汪光清,今有山一号,土名神道坞中,号内顶与仆吴名下,面议顶价九三色银二两正,其银当即收足,其银利本号内收小米租一季作利无异,恐口无凭,立此顶契为用。
雍正三年十二月日立顶契人汪光清 亲笔
立当契人汪光清,今因欠少使用,自愿将父买到土名神道坞□熟地山一号中,号内出当与本家仆吴福寿名下,三面议定,价九五色银二两五钱正,其银当即收足,其银利一季麦租作利无异,恐口无凭,立此当契为用。
雍正四年十二月日立当契人汪光清 亲笔
在上文契约中,身为家主的汪光清因为经济窘迫,不得不向佃仆吴福寿抵押借贷,这表明佃仆经过自身的辛勤劳动,是有可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的。一旦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佃仆必然要寻求人身上的自由,摆脱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由于徽州宗族势力的强大,这种对人身自由的追求一直被打压,但清代雍正世仆开豁令颁布后,佃仆的这种追求获得官府的支持,如《乾隆五十五年二月祁门县拘票附控案、甘结》:
特授祁门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谢,为抗拖复掳等事,案准歙县关开,奉前府宪檄发胡洪氏控王元端等一案,即日拘解过县,以凭讯详等因,节次票饬拘解审办,去后未据带到,该凶胆玩已极,今奉臬宪催提,难容刻缓,合亟勒催,为此仰原役李忠、汪社速即协同该处地保,将后开有名人等,勒限△日内拘齐赴县,以凭解审,去役敢再玩延,提比不贷,速速。
拘解胡洪氏、胡定祥、胡敢、胡提、胡搏、胡拷、胡俭、胡发翔;王元端、王景、王文焕、王达、王启乡。以上两造应解人,立案拘解。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五日刑黄兆禄呈
(附)计开祁门县控案
胡洪氏控王元端等,压良为贱,致逼伊夫胡错身死一案,前件于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控发批府亲提。
(附)具甘结妇胡洪氏,今于与甘结,缘上控王元端抗拖复掳等事一案,恩蒙讯明,氏夫祖从前曾住王姓之屋,代王姓家应役,续后自造有屋居住,自买有山葬坟,俱各有契,今蒙沐断,免氏胡姓应役,俱各心服,至上控抢物情节,是胡提捏控,氏遵恩断,不敢复翻。其胡姓现有住王姓屋人,自应遵断应役,所具甘结是实。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具甘结妇胡洪氏(押)
从这份文书资料可知,胡姓佃仆家庭通过三代人的财富积累,“自造有屋居住,自买有山葬坟”,经济上获得独立,不再依赖王姓主家,故决定不再对主家承担劳役,摆脱与王姓的主仆关系。这个决定遭到王姓主家的强烈反对,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在付出一条人命和长达8年的官司后,官府最终支持了胡姓佃仆的要求,承认其自由民身份。这场官司表明,一旦佃仆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就有可能获得人身上的自由,而不再是世代为仆。在这种趋势影响下,很多佃仆在签订投靠文书时,不再承认世代为仆、子孙永远为仆之类,如《嘉庆十七年正月王以得等立投主文约》:
立投主文约人王以得等,今投到十八都沙提叶禹济祀众东主名下,六保土名叚里,住屋一重,前后余地、菜园、田租,是身一并承管耕种,不致懈怠抛荒,秋收之时,接主临田监分,其有交租之田,照依老例交纳,不得短少拖欠,自承之后,身自再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此为照。再批,迭年收租之日,备酒二席,每席十四碗为卒,务要丰洁,其亥不在常例之数内,又照;迭年元旦拜年;祀内公事呼唤,务要即至;祀内佚下众东主往来,夜则歇宿,急则办火把跟送。
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立投主人王以得(押)、茂庆(押)
在王以得、王茂庆的投主文约中,详细规定了二人应该交纳的田租与承担的劳役,如元旦拜年、祀内公事、提供住宿、火把跟送之类,却惟独没有写明二人要世代为仆,这就隐喻着二人一旦不再居住叶姓之屋,二人即可不再承担对叶姓的劳役责任。这也意味着,佃仆所承担的劳役是与其居住主家的庄屋相关联,于是很多佃仆契约不再采用传统的投主文书,而是采用类似租佃契约的承住庄屋约,如《道光七年八月桂观法立承居住庄屋约》:
立承居住庄屋约人桂观法,今承到东主王德祥公位下金家庄屋一重,身承前去居住一半,屋内有凿石湾上庄田,并前后地坦,以为安置牛栏、猪圈、厕厮、菜园之位。凡有红白一切差役,听凭呼唤,毋得推诿,须遵先□。后屋内毋许赌钱、容留匪类,致生事端,如违,听从逐身出屋,毋得异说。今欲有凭,立此承约存照。内批,抬轿出邑,给工食钱一千文,公事则否。
道光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立承屋人桂观法(押)
分析这份契约可以发现,桂观法所承担王姓东主家的 “红白一切差役”,皆是居住王姓庄屋的代价,虽然契文只写明如果桂观法违反协议“听从逐身出屋”,但也隐含了如果桂观法自身不再居住庄屋,就可以不再承担红白差役,而有些契约则直接点明了这点,如《光绪七年十一月宝金立承住庄屋批》:
立承庄屋字人宝金,今承到举同公直下孙观喜、得金、聚元仝等,缘由庄屋一所,坐落本里,土名冷水坞,今经中承去看守住歇,无得损坏,亦不得抛荒潦草。自承之后,务要立心勤守山场,布种田亩,即年冬早办点心二席,又办酒二席,不可任意看待,如有等情,任听另招,管出无容,本家上下人等无阻,恐口不凭,立此存据。再批,计开早晚田亩于后:早十秤,石塘三林兄家下首;晚田、皮共八亩零二秤,认主交租,不得欠少。常年交鸡二只,约六斤,系琪成公收。再断,自承之后,务要进屋住歇,如不入屋,任凭另招。
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立承住庄屋人宝金(押)
在上文契约中,不仅明确了东家有“任听另招,管出无容”的权力,也默认了“不入屋”的现象,并不强制要求承住人必须入住庄屋,而有些契约则明确说明“承批十年一换”,每隔十年根据双方的意愿重新订立契约,如《光绪十四年正月王春五立承庄屋住歇照守坟茔批》:
立承庄屋住歇照守坟茔人十五都石溪王春五,今承到十都新建程清念一公直下孙正香、关喜、为烈、烈三名下有庄屋一所,坐落土名十六都流源鸬鹚奔江,系身托中前承住歇,看守坟场墓,布种田地,其田土名亩数述后,嗣承之后,监守严紧,照额交租。所布田地,务宜割草铺粪,不得潦草抛荒,常年收冬饮会之日十月初六日,定于十二月半前迓饭,其肴丰油,其酒醴浓,倘有监守不严,荒芜田地欠租等情,住听逐出另招,其承批十年一换,恐口无凭,立此承批为照。(后略)
光绪十四年正月十八日立承庄屋批人春五(押)
由上可见,很多清代徽州佃仆契约不仅不再采用传统的投主文书形式,而且契约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的佃仆住屋种田后必须服役,而且世代服役,没有选择的权力,现在这些佃仆不再住屋种田后即可不再服役,终止人身依附关系,取消主仆名分,正如魏金玉所言,“这里显然不是严格隶属关系制约着自由租佃因素,而是自由租佃因素的继续存在与否决定了严格隶属关系的终结与否”。[2]那么,这些佃仆就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世仆”,而是有自由选择权力的“佃农”。正因为如此,在徽州这样一个宗族社会才会出现同族之人沦为 “佃仆”的现象,②如《光绪二十二年正月金海立承住歇庄屋字》:
立承住歇庄屋字人本家金海,今承到文进公直下孙关喜、松林、海孙、志有等,承有庄屋一所,土名冷水坞,养庄田皮一关,各处土名计述于后,自承之后,务要看守山场,勤俭布田地,不得抛荒怠惰,常年冬至前后,办收冬酒二席,是日朝早晨点心、春粿二席,晚时菜听办,交鸡二只,所有看守山场,不得私自得赃卖放,布种田地常年照额认主交租,不得欠少斤两,屋外之田常年交租一秤,以上事件各宜遵守规矩,不有违,倘有等情,任主逐出,另招另俵,两无生情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承字为据。再批,如有不住后,承庄之人后屋退还;收冬定于十月初十日,风雪无阻;早田皮十秤,土名石塘源;晚田皮七亩零二秤,庄屋底并背后坞。
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立承住歇庄屋看守山场字人金海(押)
总而言之,清代徽州佃仆制已经发生变异,部分佃仆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世仆”,而是具有自由选择权力的“佃农”,在严格隶属关系与自由租佃因素的结合中,由以严格隶属关系为主向自由租佃关系发展,清代徽州佃仆制正在逐渐瓦解。
注释:
①本文所引用徽州文书皆来源于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后文不再说明。
②叶显恩在《关于徽州的佃仆制》(《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解放前祁门县查湾汪氏占用的佃仆中有十五户汪姓,为何有同姓之人为佃仆?叶显恩推测有三种原因,一是祖先因忤逆宗规被除族,从而沦为佃仆;二是由改从主姓的家内奴仆演变而来;三是附着屋地一起买来的佃仆中本有汪姓。本文抄录的《光绪二十二年正月金海立承住歇庄屋字》中佃仆与地主之间皆为“本家”,说明随着人身隶属关系的松动,同族之人因为贫穷也可能沦为佃仆。
[1]许承尧.歙事闲谭[M].合肥:黄山书社,2001.
[2]魏金玉.试说明清皖南佃仆制度的历史地位[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