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名称研究纵观
2013-08-15马军
马 军
(新疆大学 外国语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专有名称 (proper names),也称之为专有名词(proper nouns)或名称词(names),①在综述过程中本文会依据具体情况交互使用这些名称。②传统语法中,名称词(name)和名词(noun)是等同的。与普通名词(common nouns)相对,通常被认为是名词的一个次类。兰根多克(Langendonck 2007)[1]指出,从理论上讲专有名称自古希腊以来就一直吸引着哲学家们的注意力,但是理论语言学家常把它当做语法范畴中的边缘成员来看待。不过,近些年来这种情形有所改变,专有名称开始引起语言学家们的研究兴趣。本文拟从哲学和语言学(包括语义、语用、元语言、认知和形态句法等)的角度出发③尽管专有名词学(onomastics)和语言学的关系密切,但它主要是从词源的角度来研究专有名词,因此在此不做讨论。,分国外和国内两个部分对专有名词的研究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梳理,以推动国内学界,特别是语言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
一、国外专有名称研究
国外专有名称的研究涉及众多领域,它们之间虽然有交叉、重叠之处,但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下面本文分别从哲学和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的理论做一简要的介绍④需要指出的是,鉴于专有名称研究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略的划分,不同的研究者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专有名称的哲学研究
正如安德森(Anderson 2007)[2]所说,早期的哲学和语法一直是相互交织的。就名称词而言,如果说有什么区别,那就在于语法主要关注的是名称词的词类,而哲学则偏重于个指与泛指之间的区别及逻辑名称在其中的地位。特别是自穆勒(Mill)以来,哲学主要关注的是名称词的意义问题。
穆勒(1843)[3]区分了外延和内涵,指出专有名称表示具体的个体且不具有内涵。其观点可以从下面这段话体现出来:
专有名称没有内涵:它们指的是以这些名称命名的个体;但是它们并不隐含属于这些个体的任何属性。我们给一个孩子取名为保罗,或者把一只狗叫凯撒的时候,这些名称的作用仅在于能够使之成为交谈的对象。(穆勒 1843,第2章第5节,33页)
与穆勒不同,在《论意义与指称》(On Sense and Reference)一文中,弗雷格(Frege 1892)[4]对意义和指称进行了区分,并且在脚注中探讨了专有名称的意义问题:
就真正的专有名称如“亚里士多德”而言,人们的意义观会有所不同。比如,它可能是下面这个意思:柏拉图的学生和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如此一来,任何人都会赋予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斯达奇拉”这句话另一个意义,而非一个人所认为的该名称的意义:出生于斯达奇拉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只要指称不变,这种意义上的变化是可以允许的,但在实验科学的理论框架内应当避免,而且不应在完美的语言中出现。(Frege 1892:52n)
显然,在弗雷格看来认为专有名称是有意义的。但是,正如兰根多克(2007)所说,弗雷格给专有名称和确定描述(definite description)①description也被翻译成“摹状”,相关的理论也被称为“摹状(词)理论”。都赋予了意义(Sinn),但就专有名称来说,人们只能把这种意义解释为联想意义。
罗素(Russell 1905)[5]支持弗雷格的观点,认为专有名称具有意义,只是它属于缩略式或简写式描述。但是,在罗素看来,一般意义上的专有名称并非真正的专有名称,真正的专有名称是“逻辑专有名称”(logically proper names),也就是诸如“这”(this)或“那”(that)之类的指示词。通常所说的专有名称如苏格拉底,最初的功能仅指一个直接熟知(direct acquaintance)②的客体,但此后当直接熟知无法做到的时候,该名称就成了“柏拉图的老师”、“饮下毒酒的哲学家”等等的缩略描述。由此可见,罗素也承认描述上的变化。兰根多克(2007:29)指出,“尽管指示代词和专有名词有相似之处,都用来指一个独一无二的客体,但是语言学家应当把固有的语言习惯层面(即专有名称)上的独指表达与使用层面 (即指示代词或其他指示表达式)上的独指表达区分开来。”
总的来看,弗雷格和罗素达成了一致,而穆勒则站在不同的立场。穆勒持非描述主义观,认为专有名称没有内涵,只有外延;弗雷格和罗素持描述主义观,认为专有名称在语义上等同于确定描述。对弗雷格来说这就意味着专有名称具有一种意义,而对罗素来说这就意味着专有名称就是确定性描述的替代,在具体语境中必须要还原。
后期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6]和塞尔(Searle 1958)[7]对专有名称也持描述主义观,但是与弗雷格和罗素的单一描述(single description)不同,维特根斯坦和塞尔把一个专有名称和许多不同的描述内容联系在一起,认为没有哪个单一描述能赋予该名称以意义。或者说,专有名称具有一种与确定描述不同的较为松散(looser)的意义。这一观点被称之为专有名称的“簇(cluster)”描述观。
克里普克(Kripke 1980)[8]和唐纳伦(Donnellan 1972)[9]反对专有名称的描述主义观,主张回归穆勒的非描述主义观。他们认为有关确定描述的知识对于专有名称的指称使用而言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一是因为虽然人们在使用某一名称,但是他们也许对该名称的所指特征一无所知;二是因为人们可能会把某一名称与一个特定的描述联系起来,而事实上这个描述并不能对该名称的携带者加以认定。因此,在克里普克看来,专有名称不具有描述性而且属于“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s)”(即在任何一个可能的世界里都指同一个体)。那么,是什么把名称和它们的所指联系起来的呢?对此克里普克和唐纳伦提出了“因果链”或“历史链”的说法,即指称的“因果论(the causal theory)”。该理论认为名称和所指之间的联系可以追溯到最初的命名(浸礼)行为,一旦所指被确定下来,该名称就会就通过言语社区传递下去,并成为严格的指示词。
有些哲学家如皮尔斯(Peirce 1958)[10]和普特南(Putnam 1975)[11]等从语用的角度来看待名称词与指称的问题。他们认为,理解名称词应该从功能出发,而功能不仅仅是一个语义概念,也是一个语用概念。他们反对在语义和语用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博斯玛(Boersema 2009)[12]指出,当我们在不同的场合,为了不同的目的在命名和指称的时候,我们做着各种不同的事情。命名和指称以多种方式在为我们服务。从语用角度来看命名和指称能使我们对它们有更加全面的理解。
以上对专有名称哲学研究中的主要观点做了大致的介绍,需要指出的是,专有名称哲学研究的文献很多,但主要还是围绕穆勒、罗素和克里普克等人的观点展开的,在这里限于篇幅的原因无法一一列举。另外,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哲学领域内对专有名称的关注还将继续持续下去。
(二)专有名称的语言学研究
专有名称的语言学研究可以从语义、语用、元语言、认知及形态等角度出发来加以考察。
1.语义研究
事实上,尽管对名称词意义的语言学研究可以与哲学分离,但是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地依赖于后者。作为一名语言学家,叶斯柏森 (Jesperson 2008)[13]认为穆勒和其追随者过于强调名称词的词典义(dictionary value),而忽视了它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的语境义。叶斯柏森指出,只有在告知具体的语境下,才能说John‘约翰’这个专有名称是什么意思;大多数普通名词如pipe‘管’也是如此(它可能指水管、烟管、管乐器等,这要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因此,叶斯柏森对穆勒的观点持完全相反的态度,认为专有名称(在实际使用中)蕴含“最大数量的属性”(Jesperson 2008:66),也就是说,专有名称所蕴含的意义要多于普通名词。叶斯柏森(同上:67)指出,如果说专有名称没有什么意义,那么就很难对专有名称与普通名词的互转现象做出解释:“如何解释一组根本没有意义的语音序列突然从没有内涵变得有内涵,而且这一全新的意义立刻就被整个话语群体所接受?”安德森(2007)认为,叶斯柏森承认我们具有很多关于名称词所指的百科知识,但是在借助于“使用”这一点上多少有些令人遗憾,毕竟名称词一般用于专指,而不是以描述为基础的指称。
加德纳(Gardiner 1954)[14]对罗素的专有名称观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对穆勒的观点做了修正。他(同上:73)给专有名称所下的定义是:专有名称是一个或一组只需借助其独特的语音就可以,或者可能达到确认目的的词,而无需考虑该语音从一开始就具有的,或通过与被确认客体之间的联系而获取的意义。加德纳不否认专有名称有时具有原初意义或者会获得意义,但是他认为专有名称的本质就在于它们具有指称功能,这时从逻辑上讲是独立于它们的意义的。总体而言,加德纳支持穆勒的观点。
普尔格雷姆(Pulgram 1954)[15]关注的是名称词的语义特征和它们的起源。在普尔格雷姆看来,专有名称的意义涉及到重要性、兴趣、个性等心理因素以及语境。从词汇的角度说,名称词和名词一样有意义或没有意义,这取决于听者的知识。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名词对自然复现的事物进行分类并指全体,而名称词则不行。
索伦森(Sorensen 1963)[16]认为专有名称作为语言符号是有意义的。尽管他对罗素的描述观进行了批评,但最终却得出了一个与之相似的结论。索伦森(1963:92)为专有名称的意义建立了一个严格的语言学公式:‘P’=‘the x that...t...p’,其中P代表专有名称,x代表不同的客体,t和p分别代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索伦森“自己强调所指的确认并不能确保意义的确认,他似乎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表示单一携带者的专有名称既只有一个意义同时又具有多个意义。”(Strawson 1966:298)[17]
莱昂斯(Lyons 1977:198)[18]基本采纳了穆勒的观点,指出“专有名称虽然不是普遍但却被广泛地认为是不具有意义的”。莱昂斯(同上)区分了名称词的指称功能(referential function)和呼唤功能(vocative function)。所谓的呼唤功能就是引起受话人的注意。此外,莱昂斯(同上)还把名称词的这些使用功能与名称词的指派作用 (莱昂斯把它称作nomination“命名”)做了区分。
在语言学领域里形式语义学试图用严格的数学模型,或者说通过构建形式语义理论来解释自然语言的意义。作为形式语义学中最重要的人物,蒙塔古(Montague 1973)[19]把专有名称等同于广义量词(generalized quantifiers)(即特征集)以便在语义上与量化名词短语(quantificational NPs)统一起来,尽管就专有名称而言特征集的基础仅为一个单一个体。事实上,虽然和每个专有名称相联的特征集会因世界而异,但是这些特征集绝不同于弗雷格和罗素所提出的描述。因此,蒙塔古和穆勒一样,对专有名称持非描述性的观点。
2.语用研究
科茨(Coates 2005,2009)[20]主张严格遵守穆勒对专有名称所下的定义,并对外延和指称做了明确的区分。前者指表达式具有什么,它是一种符号关系;后者指人们用表达式去做什么,属于语用概念。科茨(2009:369)认为,“专有性”(properhood)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语用而非语法或结构概念。也就是说,专有性只是一种指称模式。为此,科茨(2005)区分了两种指称模式:专有指称 (onymic reference)和语义指称(semantic reference)。专有指称是专有名称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它不具有语义内容;语义指称是普通名词所具备的特征,它具有语义内容。这样,在科茨看来专有名称就不再是一个可以确定的范畴,有的只是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下或是专有或是普通的表达式。兰根多克(2007)和安德森(2007)反对科茨的纯语用观,认为专有名称和其他词类一样属于语法范畴的一部分,也只有在这个框架内,才能对专有名称和普通名词之间的关系做出合理的解释。
3.认知研究
近些年来,认知语言学对专有名称也做了理论上的解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兰盖克 (Langacker 2008)[21]所提出的观点。兰盖克(1991:54-55)认为专有名称属于非典型的名词性成分,其理由在于:
每一个名词性成分凸显的是一个事物,该事物可以被理解为某一类别中的一个实例。此外,名词性成分还包括对数量和定位的说明。类别、数量和定位通常由独立的词或短语来体现。一种语言常常会形成此类具体的、带有像似性的合成及成分表达模式。但是,有一些名词性成分虽然与图式化的定义相一致,却偏离了这些原型模式。一种可能就是单个词汇包含多个语义功能,比如说专有名词Iraq本身就说明了类型(国家)、数量(单数)及定位(定指),因此单独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名词性成分。
兰盖克(2008:312)给出了典型的名词性成分结构的表达模式:[定位成分[(修饰语)[中心名词](修饰语)]]。兰根多克(2007)指出,如果从名词性成分所包含的最大内容及各范畴成分所表达的相应功能来看专有名称,自然会使得兰盖克(1991:53)认为“……虽然专有名称有时被看做是名词性表达式的范例,但实际上它们不大具有典型性。”而在兰根多克(2007)看来,兰盖克对于典型名词性成分的分析 (类别、实例、数量和定位)恰好表明专有名称是这些范畴的最简示例:属于只包含一个实例的类别,隐含的数量为单数同时对于说话者和听者而言又是定指的。因此,与兰盖克相反,兰根多克(同上)认为专有名称是原形名词性成分。事实上,两人之所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正好相反:兰盖克侧重于专有名称与典型的名词性成分在构成上的差异,而兰根多克则聚焦于专有名称与典型的名词性成分在意义及功能上的共性。
兰盖克(1991:61)认为专有名称在类别等级中占据着最底层,这就意味着专有名称具有最大的意义。在兰盖克(2008)看来,专有名称不仅包括类型的说明,即范畴意义或基本层次意义,如Jack“杰克”表示男性,Jill“吉尔”表示女性,而且还能激活相关的特征和联想意义(百科知识),如乔治·华盛顿不但指一个人,还能让人联想到美国第一任总统、将军、妻子的名字叫玛莎、被认为是诚实的等等信息。因此,兰盖克(2008:316)指出“鉴于它们已经固化,这些说明应当包含在此类表达式的意义之中。”兰根多克(2007)认为兰盖克避开了联想意义与非联想意义、语法意义与词汇意义及外延意义与内涵意义等之间的划分,但事实上联想意义不能算作是基本意义。此外,兰盖克没有完全把专有名称和人称代词区分开。因此,兰根多克(同上)认为兰盖克对于名词性成分的分析与专有名称及人称代词的分析是不相容的。
4.元语言研究
兰根多克(2007)指出,有关专有名称的元语言理论研究多种多样,但是流传最为广泛的是“X叫Y”的观点。这一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素等人。在此基础上,巴赫(Bach 1987)[22]、雷卡纳迪(Recanati 1993)[23]、卡茨(Katz 1977,2001)[24]等人提出了新的观点。
巴赫(同上:135)认同罗素关于名称词是“隐藏”式或“缩略”式描写的观点,但他并没有完全采纳罗素的描述主义观,而是提出了一个不同的版本:名称“N”在语义上等同于“该名称N的携带者(the bearer of“N”)”这样一个描述。巴赫(同上)把这一观点称之为“命名描述理论”(Nominal Description Theory, NDT)。巴赫(同上)认为 NDT理论既避免了罗素描述理论的不足,又回应了克里普克对描述理论的批评。
雷卡纳迪(同上:140)把专有名称看做是一种特殊的指示语(indexicals):“专有名称依据语言惯例指的是任何碰巧成为该名称携带者的人 (或物)。”但是,“谁(什么)是该名称的携带者是一个非语言的语境问题,属于社会惯例。因此,专有名称的指称就像指示语的指称一样取决于语境因素。”雷卡纳迪(同上)否认专有名称具有基本层次范畴,也就是说不把专有名称看做是语言当中的一部分。
卡茨(同上)既不赞同穆勒关于专有名词的无意义观,也不赞同弗雷格的意义决定指称的意义观。卡茨(同上)区分了专有名称与非专有名称,并指出专有名称的意义可以体现为“x是专有名称N的携带者(x is a bearer of N)”这样一种形式。
尽管元语言观看上去似乎解决了命题态度语境中共指名称的问题,但是它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把专有名称等同于确定性描述、循环论证等。
5.形态句法研究
有些语言学家如安德森 (2007)、兰根多克(2007)等则从形态、功能及句法结构的角度出发来考察专有名称,给专有名称的语言学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安德森(2007)对名称词的语义和句法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就语义而言,安德森(同上)提出了“修正后的穆勒观(modified Millian position)”并指出,名称词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例如表示性别),但是它们只指个体,不指类别。和名称词相关的仅仅是百科知识,并非该名称词意义系统的一部分。安德森(同上)认为名称词的语义地位,包括原型性,对理解它在形态句法和派生关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就名称词的句法而言,安德森(同上)以意念语法(notional grammar)为基础在句法范畴的框架内考察了名称词的分布及其次类,并对名称词的形态句法与语义角色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思考。安德森(同上)认为名称词应当属于限定语的一种,甚至可以说是基本的限定语,因为从句法功能上来说名称词更加接近于代名词(它们自身就足以形成一个所指结构),而不是名词。另外,名称词主要出现在两个基本的情形中:一是在呼格和命名中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名称词是无定的;二是作为谓语的论元,这时它们是有定的。
兰根多克(2007:87)从语用、语义及句法三方面出发来定义专有名称:
专有名称是在已有的语言习惯层面上表示单一客体的名词。它在既定的基本层次范畴内使其在心理上凸显(语用)。专有名称的意义,如果有的话,并不(或不再)决定它的外延(语义)。专有名称的语用和语义特征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它能够出现在诸如the poet Burns, Fido the dog, the River Thames或者the City of London等这样的构式中(句法)。
正如兰根多克(2007:1)所说,他对于专有名称的理论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认知语言学,尤其是激进构式语法的启示。兰根多克(2007)把专有名称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原形专有名称,如人名、地名等;第二类为普通专有名称或专有-普通词目如商标名称、疾病名称等;第三类为边缘范畴如本名(即引用形式如“the word bank”);第四类是更为边缘化的“在限定的语境和事实从句中看似专有名称的词”如the element gold,the fact that she refused the job等。兰根多克(同上)认为专有词目这个概念能够很好地用来区分这些不同的类别。事实上,兰根多克对于专有名称的定义并不是很清楚。此外,兰根多克对于专有名称的划分也会引起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后三类。
二、国内专有名称的研究
国内对于专有名称的讨论最早源自于先秦时期的“名实之辩”。为反驳“白马非马”的观点,后期墨家发挥墨学中“取实予名”的思想并把名分为三类:达名、类名和私名。这是从外延上对名进行的划分。达名外延最大,包括一切事物。类名外延较达名小,较私名大,相当于人们一般说的通名。私名外延最小,限制在一个单独的事物上,即一个专名。《墨经》中对这三类名各举一个例子:“‘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其中“臧”是一个奴仆的名字。这是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来探讨通名和专名之间的差异。
在近现代时期,马建忠(2007:33)[25]从语法的角度出发把名字(即名词)分为两类:公名(即普通名词)和本名(即专有名词),并指出公名表示的是“同类之人物”,如“禽、兽”;本名表示的是“某人某物”,如“尧、舜、嵩、泰”。马建忠(同上)同时还指出古籍中了公名和本名互用的现象。王力(1985)[26]把名词分为通名和专名,分别与马建忠的公名和本名相对。赵元任(1968:632)[27]在谈到代词和专有名词之间的关系时指出:
从语用上看,两者都是用来指人或物而无需对它们加以描述。因此,代词和专有名称从语义上说都是空的。事实上,代词和专有名称和其它词类一样有着丰富的意义,只不过它们的特殊语用功能在于对公认的所指加以确认而不必作进一步的描述。
也就是说,在赵元任看来,专有名称和代词的语法地位更加接近。此外,赵元任似乎是支持弗雷格和罗素的描述主义意义观。朱德熙(1982)[28]在对词类进行划分时,把人名和地名分开处理,即把人名看作是专有名词,属于名词的一个次类,而把地名划归为与名词并列的处所词。可以看出,这种划分更多的是考虑到人名和地名的语法功能,而不是它们的语用和语义。
就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专有名称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国外相关理论的介绍和探讨,且多限于哲学领域,而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专有名称的更是寥寥无几,即使是有,也仅局限于对专有名称的分类或专名与通名互转现象的一般性讨论,缺乏理论的建构。
结 语
以上对专有名称的研究做了一个简要的概述。正如科茨(2009)所提到的,对于专有名称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点:1)名称词是否具有意义;2)名称词是否指个体;3)名称词是否是一个有限范畴,即范畴成员是否可以确定。就第一点而言,学者们分歧最大,它涉及到意义观的问题,即什么是意义?意义与指称又是什么关系?就第二点而言,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名称词指个体,而非类别;第三点是语言学家和语用学家争议的焦点。语言学家考察名称词的前提条件就是:名称词作为语言符号必然属于语言系统的一部分,它和其他语言范畴一样具有相关的形态和句法特征;与此相反,语用学家认为名称词实际上是一个语用概念,而不是语法或结构概念,它根本就不属于词汇范畴。总之,国外专有名称的研究理论众多,派系林立,涉及的领域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语言学家对专有名称的考察主要是基于印欧语系,很少考虑到汉语的情况。事实上,与印欧语系相比,汉语专有名称的形式特征并不那么显著(如首字母大写、格的变化等)①安德森(2007)认为首字母大写不能算作专有名称的一个特征。。因此,在引进和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同时,国内的学者还应当考虑到汉语的实际情况,进而能够建立起汉语专有名称研究的理论框架。最后,借用安德森(2007:333)的一句话作为文章的结尾:“……拥有名称也许是语言中最神秘和最有魅力的人性体现。”
[1]Van Langendonck,W.Theory and Typology of Proper Names[M].Berlin:Mouton de Gruyter,2007.
[2]Anderson,J.M.The Grammar of Name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3]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M].9thedn.London:Longmans,1919.
[4]Frege,G.Uber Sinn und Bedeutung.Zeitschrift fur Philosophie und Philosophische Kritik,Trans.as On sense and reference[M]∥In Peter Geach and Max Black(eds),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Oxford:Blackwell,1892:25-50.
[5]Russell,B.On denoting[J].Mind,1905(14):479-93.
[6]Wittgenstein,L.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M].trans.G.E.M.Anscombe.Oxford:Basil Blackwell,1953.
[7]Searle,J.Proper names[J].Mind,1958(67):166-173.[8]Kripke,S.A.Naming and necessity[M].Oxford:Blackwell,1980.
[9]Donnellan,K.S.Proper names and identifying descriptions[M]∥In Donald Davidson and Gilbert Harman(eds).Semantics of Natural Language.Dordrecht:D.Reidel,1972:356-79.
[10]Peirce,C.S.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s 7-8,in A.Burks(ed)[M].Cambridge:Belknap Press,1958.
[11]Putnam,H.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 2:Mind,Language and Reality[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
[12]Boersema,D.Pragmatism and Reference[M].Cambridge,MA:MIT Press,2009.
[13]Jespersen,O.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M].Beijing:World Publishing Corporation,2008.
[14]Gardiner,A.H.The Theory of Proper Names:A Controversial Essay[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
[15]Pulgram,E.Theory of Names[M].Berkeley,California:American Name Society,1954.
[16]Sorensen, H.S.Word Classes in Modern English,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Proper Names, with an Introductory Theory of Grammar,Meaning and Reference[M].Copenhagen:G.E.C.Gad,1958.
[17]Strawson, P.F.Review of Sorensen(1963)[J].Mind,1966(75):297-298.
[18]Lyons,J.Seman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19]Montague,R.The proper treatment of quantification in ordinary English[M]∥In J.Hintikka,J.Moravcsik&P.Suppes(eds).Approaches to Natural Language:Proceedings of the 1970 Stanford Workshop on Grammar and Semantics.Reprinted in P.Portner&B.H.Partee (eds.), 17-34.Dordrecht:Reidel,1973:221-42.
[20]Coates,R.A New Theory of Properhood[M]∥In E.Bry lla&M.Wahlberg,(eds).Proceedings of the XXI Internation al Congress of Onomastic Sciences.Uppsala:SOFI,2005:125-137.
___Coates,R.A Strictly Millian Approach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per Name[J].Mind&Language,2009(4):433-444.
[21]Langacker,R.W.Foundations of Cognitive Grammar, vol.II:Descriptive Application[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Langacker, R.W.Cognitive Grammar:A Basic Introductio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22]Bach,K.Thought and Referen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23]Recanati, F.DirectReference: From Language to Thought[M].Oxford:Blackwell,1993.
[24]Katz,J.J.A proper theory of names[J].Philosophical Studies,1977(31):1-80.
___Katz, J.J.The end of Millianism:Multiple bearers, improper names,and compositional meaning[J].Journal of Philosophy,2001(98):137-66.
[25]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6]王力.中国现代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7]赵元任.A Grammar of Spoken Chinese[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
[28]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