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国民自卫军析论
2013-08-15刘大明
刘大明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前夜,巴黎市民建立了自卫的武装——国民自卫军,由步兵、轻装兵、炮兵和骑兵组成[1]42-46,使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捍卫自卫的传统再次复活和升华。大革命时期的国民自卫军突破了传统的空间和时间的范围,不仅成为全国的普遍现象,而且成为重要的民事和政治组织,它的历史与大革命相始终。作为国民议会法令的主要执行者,它几乎每天都介入那个时代错综复杂的经济、政治、宗教和军事问题,对法国大革命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法国大革命的研究中,国民自卫军所占据的位置与它实际发挥的作用相去甚远。大革命史学的大师们只是在阐述某些重大的历史事件时才简短扼要地有所提及;中国学界对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自卫军的历史了解更少,这势必影响到我们对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及其动力的理解、阐述和评价。
一
在有关法国大革命史的书籍、研究和介绍中,国民自卫军通常被描述为一支在1789年7月革命时在巴黎建立的、以反对 “贵族的阴谋”和平民的暴乱为职责的资产阶级武装力量。这种观点其实带有误解。
资产阶级的自卫组织并不是法国大革命的首创,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在中世纪城市兴起之初,市民经常遭受封建领主的骚扰和侵袭,他们不得不武装起来进行自卫。在法国由封建割据向统一的过渡中,市民是王权反对大贵族斗争的支持者,因此,他们反对贵族的自卫权利也逐渐获得了王权的认可和帮助,市民的自卫活动为国家统一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尽管这种自卫的权利也经常遭到历代国王们的限制和削弱,但最终却顽强地得以在法国形成传统:城市、乡间城镇的商人和作坊主们每天都安排若干人巡逻值班,以维持秩序、防范不法之徒;每当国家或地区出现危难时,市民们便组织起武装进行自卫[2]4-6。
国民自卫军不仅是城市市民的武装自卫组织,在城市革命的影响和波及下,大革命时期的农村,例如在安茹、伊尔-维莱纳、佩里戈尔和普瓦图等地也广泛存在着这种组织;甚至还有一些由贵族组织的自卫军[3]99。因此,不能简单地给它冠以“资产阶级”自卫组织的限定词。
大革命时期的国民自卫军最早也不是建立在巴黎。由于1788年农业歉收和投机商囤积粮食,导致了冬季的严重饥荒,许多地区发生了骚乱。从1789年初起,人们就通过 《陈情书》反映建立地方卫队的要求,在雷恩、格勒诺布尔、郎格多克等地先后以 “国民卫队”、 “第三等级志愿队”等名义组织了镇压民众暴乱和防范 “贵族阴谋”为宗旨的自卫力量。
1789年7月巴黎革命者创建国民自卫军的意义之所以重大,不仅在于使这种自卫的权利再次复活和升华,而且使 “自卫”突破了传统的空间和时间的范围,其性质和作用都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一,大革命时期国民自卫军建立的社会背景更为复杂、局势更为紧迫
全国三级会议一开始就产生了尖锐的斗争。代表资格审查和会议召开方式问题的争执、国民会议厅被士兵关闭,都使人们有理由深信 “贵族阴谋”的存在。一方面,“网球场宣誓”后,有3万多雇佣军调到巴黎和凡尔赛之间,3个瑞士团和800名龙骑兵驻扎在马尔斯校场,圣丹尼斯、色弗尔、圣克卢、蒙马特尔和帕西都驻有军队[4]21-22;在凡尔赛,国王将有改革倾向的大臣内克解职。另一方面,饥荒在继续蔓延,巴黎和凡尔赛周围聚集了大量的难民,充满了动荡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拯救巴黎只有一种办法,就是建立市民卫队。
从三级会议开幕起,巴黎与凡尔赛之间的联系就非常密切。6月26日,德·博内维尔曾向巴黎选举人会议提出表决通过一笔款项用于建立新的市民卫队的建议,但没有获得响应。7月8日,米拉波在国民议会发表演说,分析了局势动荡的危险,建议迅速在巴黎、凡尔赛两个城市中分别建立市民卫队,以维持平静和安宁[5]T.2,42-50;巴黎市的代表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议会随即派遣一个代表团去觐见国王。但路易十六以 “维持秩序”和 “保证公共安全”为由拒绝了建立市民卫队的要求。7月10日,路易十六的答复被带到了在巴黎市政厅召开的选举人大会,激起选举人的惊讶和愤慨。圣女区选举人让·路易·卡拉建议立即组织巴黎公社 (commune de Paris)和市民卫队。刚返回大厅的邦卡尔·德·伊萨尔特喊道:“敌人已经到了我们的门口,外国军队的营房已经设在我们城市的中心;巴黎和凡尔赛的周围布满了士兵。在我们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代,还没有人对公共自由进行过更可怕、更令人不安的军事准备;不久,留给我们的只有可怕的选择,要么看到内战的恐怖,要么忍受最可耻的奴役和枷锁。”在紧迫的形势下,巴黎选举人大会经过简短的审议后随即作出了如下决定:
“巴黎市选举人大会只能隐瞒城市里和周围大量驻军的存在,但这不仅远不能平息各种猜疑和制止民众的激动,相反还可能使公民产生更加强烈的不安心理并造成各区民众的聚集。在此种情况下,它能够建议的唯一和真正的重建安宁的办法,就是建立市民卫队;这支卫队足以防止一切危险;它是必须的。最近,朗格多克的大部分城市根据国王命令的授权建立了卫队,临近的公社也为维护市场的治安武装了市民,这个城市的居民也同样有理由希望自己保护自己。根据这些理由,大会决定通过它的代表请求国民议会尽早为巴黎市建立一支市民卫队”[2]8-9。
巴黎选举人大会当即委派了议会代表吉约坦将这个决议带到了凡尔赛,要求国民制宪议会帮助巴黎建立市民卫队。议会仍然犹豫不决,但夏普利埃的演说给了巴黎巨大的支持: “血在流淌;所有权不再安全;经验使我们得知,只有建立市民卫队才能够医治所有的痛苦。只有人民才能保护人民。”[6]T.8,228可是,路易十六再次拒绝了巴黎的要求。国王的拒绝和内克解职的消息犹如一场灾难,直接推进了巴黎的暴动。
第二,国民自卫军的建立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7月12日下午,卡米尔·德木兰在罗亚尔宫发表演说:“公民们,没有失去的时间了。我来自凡尔赛,内克先生已经被解职,他的解职是爱国者的圣·巴托罗缪①警钟。今夜,所有的瑞士和德国士兵将走出马尔斯校场来扼住我们的喉咙。我们只有一个对策:这就是拿起武器。”[7]19下午,巴黎市的经纪人关闭了交易所以示抗议,市民们自发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晚上,驻扎在市内的军队被迫撤出;活动分子烧毁了路障,各区响起了警钟,巴黎陷入极度的纷乱之中。一些公民涌向市政厅,夺取了保存在那里的武器,临时组织了一支市民卫队,选举人委员会指定了德·拉萨尔侯爵和索德雷骑士为指挥官,这是巴黎市民卫队的第一个营。
7月13日,巴黎选举人一大早就在市政厅召开大会,宣布成立 “常设委员会”(Comitépermanent);并通过了组织一支48 000人的市民卫队的法令。市民卫队分为16个团,以临时划定的各大区 (Quartier)的名称命名;其中的12个团各由4个营组成,另4个团各由3个营组成。一共60个营,均以所在选区 (District)②的名称命名;每个营包括4个连。所在的区应该为每个营提供200人,这项措施一共召集了12 000人[1]42-46。市民卫队的帽徽采用巴黎市徽的红、蓝两色,总部设在市政厅。不久,常设委员会决定在每个营中增加一个常驻的并每天发放20苏薪饷的 “中心连”;以后又增加了轻装兵、炮兵和骑兵的编制。
巴黎市民卫队在民众和士兵的大力支持下迅速壮大,不仅夏特雷等学校和医校的学生积极充当志愿者,法兰西卫队的士兵代表也表示 “我们在成为士兵之前首先是公民”,许多人参加了各区巴黎市民卫队的登记;巴黎巡逻队的不少士兵也加入了市民卫队。当天夜晚,起义者夺取了残老军人院的大批武器,控制了大部分市区。
7月14日,起义者为寻求弹药围攻巴士底狱,巴黎市民卫队也参加了这次震惊世界的革命,并控制了整个巴黎。7月15日,制宪议会派遣的一个代表团到达巴黎,议长巴伊当选为巴黎市长,拉法耶特侯爵被任命为巴黎市民卫队司令。第二天,拉法耶特侯爵向巴黎选举人常设委员会建议:“先生们,在巴黎卫队中建立秩序和纪律是非常重要的;但你们好像还没有给这种武装聚集的公民组织一个全法国都能接受的名字;因为王国所有的公社无疑都将仿效首都的榜样,委托一个武装的公民团体保卫他们。巴黎是王国的第一城市,它也就应该是第一个为这些公民的武装命名的城市,以保卫国家的宪法。我向大会建议采用国民自卫军这个名字”[2]24-25。自此,巴黎市民卫队有了“国民自卫军”的正式名称;几天后,国民自卫军又接受了拉法耶特侯爵关于在帽徽的红、蓝两色中间增加白色的建议[8]26。
第三,国民自卫军不仅成为全国的普遍现象,而且存在的时间也贯穿整个法国大革命
巴黎人民胜利的消息在整个法国引起巨大反响,既是在全国普及国民自卫军的直接动力,也成为了全国的榜样。外省的各个城市和市镇的资产阶级纷纷仿效巴黎,组织国民自卫军连、营,掀起 “市政革命”,波尔多、雷恩、卢昂、内维尔等城市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了新的市政机构。尽管在有些城市选举人委员会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夺取政权的,但一般来说,国民自卫军的建立不仅代表了一种秩序,对于市镇的常设委员会也是一种政治上的支持。而在那些夺权斗争出现反复的城市,例如斯特拉斯堡、卡昂等地,国民自卫军的组织更发挥了 “自由的保卫者”的作用[9]T.1,87-90。
二
1789年12月,制宪议会将全体法国人划分为享有政治权利的积极公民和只享有自然权利的消极公民。《1791年宪法》规定积极公民身份的条件之一,就是 “已登记在其住所地的市乡政府国民自卫军花名册上”[10]40。据此,人们普遍认为,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国民自卫军是一个以纳税条件为原则而建立起来的积极公民的组织。
国民自卫军的构成真的就如此简单吗?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定位和国民自卫军的性质。
1789年7月13日巴黎建立国民自卫军时,巴黎市选举人常设委员会的法令[4](28)并没有规定公民加入国民自卫军的条件,从而使许多富有革命激情的下层民众乃至外国人也加入到国民自卫军之中。外省的情况也大致相同,例如在图卢兹,“从师傅到普通工匠,所有的人无区别地”[3]99加入了国民自卫军。这种状况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基本上没有改变。
将国民自卫军与积极公民的身份联系起来,始自于制宪议会1790年6月12日的法律。该法律规定:“在该法律公布的当月内,王国内所有希望保留公民权的每个积极公民必需将姓名登记在居住地城市或公社③机关的国民自卫军花册上”[6]T.16,185。这个法律的出台让人觉得非常突然。因为从6月初开始,议会最关注的是审议财政问题和 《教士的公民组织法》的制定。从6月9日至12日,议会一直不间断地审议这两个问题,关于积极公民身份登记的法律制定是突然穿插其间的。与其他法律的制定程序相比较,这个法律的制定也非常令人奇怪:既无人事先提出草案,也没有经过辩论,法律似乎是在几分钟之内就决定了。《议会档案》只有两个线索可以推断出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其一是在议会关于在巴黎组织 “结盟节”的辩论中,针对议员提出 “结盟节”应该由公民的代表参加的异议,塔列朗重申了他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的 “所有的公民都是战士”的理论。他说:“自由人民的身份就是能够作为积极公民参与审议、作为战士保卫宪法和法律;号召他们参加国家的节日,从战士的方面看,就是号召全体公民。这是法国的武装力量要进行的集会,而不是参与审议,如果议会要区分出两个类别,就破坏了这个应该普及和加强的原则的印象”[6]T.16,136,139。从 这 方 面 看, 这 个 法 律 的 意 义 在于接受了塔列朗的观点,将国民自卫军与积极公民的身份合二为一,以消除部分议员对 “结盟节”性质的疑虑。以后,“所有的公民都是战士”的理论还将在 《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 《共和三年宪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中重现[10]63,90,131。其二是在国民自卫军中有大量的消极公民服务的同时,各地还存在着各种名目的民兵武装组织——其成员中当然存在服役的消极公民。在1790年地方性结盟的背景下,这些武装组织纷纷并入国民自卫军,例如在卡昂的情况就是这样。议会在制定6月12日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了一个专门针对卡昂的、措辞完全相同的法律。要求积极公民在国民自卫军花名册上登记,既反映了议会提防消极公民和地方行政掌握武装的小心翼翼,也反映了此后法国大革命立法的一贯原则:只有进行国民自卫军的登记才拥有公民权。
从1790年到1791年,议会虽然多次就国民自卫军的问题展开辩论,针对的都是针对国民自卫军 “招收新兵”的纳税条件,丝毫没有涉及到国民自卫 军 的 原 有 成 份 和 建 制[6]T.25,368-389。 相 反, 制宪议会1790年12月6日通过的 《公共力量组织法》不仅号召所有符合携带武器年龄的公民服务于国民自卫军,而且认定自国民自卫军建立之日起就在其中服务的 “非积极公民”可以继续服务[11]T.1,82。这个法律反映的事实是:消极公民在国民自卫军中服务的已经带有普遍性。
由积极公民的登记产生出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大革命时期法国国民自卫军的总人数有多少?大革命的原始档案中没有见到任何确切的记载,也似乎没有人研究过这个问题。1790年6月,塔列朗在关于 “结盟节”的辩论时发言,认为“有一半或将近一半的积极公民在国民自卫军中服役,在法国有360万积极公民,因此有近180~200万国民自卫军。”[6]T.16,139这个估计 的数字是很不准确的,实际人数应该更多。因为根据制宪议会1791年5月27日公布的统计数字,全国登记在册的积极公民总数为4 298 360人[6]T.26,558。另外,我们还可以从1790年7月全法国国民自卫军代表参加 “结盟节”时的代表比例中推断出大致的数字。议会6月8日的法律规定各地参加 “结盟节”的代表团必须由国民自卫军组成,其代表由两级选举产生:在基层,每100名国民自卫军选派6名代表;由这些基层选派的代表集中在县城再选举参加巴黎全国 “结盟节”的代表;如果县城离巴黎100法里以内则按每200人选举1人,离巴黎100法里以外则按每400人选举1人[6]t.16,140。7月14日参加 “结盟节”的83个省的国民自卫军代表共14 000人[12]1790.7.14。按照上述最低的比例计算,全法国的国民自卫军人数从理论上说至少应该在300万以上。也就是说,再除去一部分在其中服役的消极公民,国民自卫军的人数与积极公民的人数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额。这个差额的存在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大革命初期的法律反复要求积极公民具有坚定的爱国 “美德”,参加国民自卫军的登记正是这种政治要求的具体表现。其二,按照塔列朗的说法,“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成为战士”,即使参加了登记的积极公民也不一定就具备服役的能力。
大革命初期的政治活动都要求积极公民参与,积极公民的日常事务显得非常繁杂。尽管国民自卫军是按照军队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也承担了许多具有军事性质的职责,但法律规定它既不是一个军事团体,也不是国家的一个机构,它在许多方面仍然保留着国民的特征。除了发给薪饷的常驻 “中心连”外,参加国民自卫军的人必须 “自备服装和武器”[13]63注。根据拉波·圣-埃蒂安的建议,制宪议会于1790年1月19日颁布法令,规定国民自卫军的制服统一为:“群青色上衣,白色衬里,猩红色袖饰和卷边,白色镶边;白色衣领,群青色镶边;金黄色肩章;衣袖开三粒纽扣,三角形口袋;白色外套和套裤;纽扣上标明属于某某区;群青色上衣翻边,在一个翻边上用金黄色文字印着 ‘法律’,在另一个翻边上印着 ‘自由’。”[8]30-31这样的一套 “华丽而贵重的军服,至少值4锂”;武器的价格则更高④。除此之外,由于国民自卫军日常事务非常繁杂,参加国民自卫军的人还 “须将1/3的时间用于公共事务上”。[14]T.4,33昂贵的费用开支和充裕的空闲时间条件,不是每个积极公民的家境都能支持的,从而使数量巨大的积极公民不能行使、履行服务于国民自卫军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说,尽管法律具有要求所有的积极公民都成为国民自卫军战士的浓厚的政治目的,但在实践中,经济的因素使这个目的大打折扣。
1791年下半年,法国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瓦伦事件”后,逃亡贵族在国外的政治活动和国内贵族、反抗派教士、被解职的官员以及落后的农民在朗格多克、布列塔尼、旺代、雷恩、卡昂以及蒙帕利埃等地不断煽动内战,并迅速酿成了战争的气氛。战争的气氛推动了国民自卫军向全体公民开放。
从1792年初开始,巴黎首先兴起了武装人民的运动,一些分区开始制造长矛武装消极公民。2月11日,巴黎公社通过政令[15]T.11,370强迫消极公民用长矛武装起来,登记在一个花名册上,并将他们安排在国民自卫军军官的指挥下。4月20日,法国对 “波希米亚和匈牙利国王”宣战,开始在国民自卫军中动员和召集新的国民志愿军营。“祖国在危机中”的决议加快了国民自卫军的全民化。议会于1792年7月23日批准了莱茵部队将军的首创,在他们的指挥下征调各省的市镇人员和国民自卫军。随后,这种征调权被推广到所有负有保卫边境安全职责的将军。7月30日的法律加强了对不履行在国民自卫军中服役义务的公民的处分。1792年8月1日的法令使国民自卫军向消极公民的开放合法化,法令责成各市镇在县、省行政的监督下,用国库的经费制造长矛和大刀,分发给“所有具备携带武器的能力而未配备武器的公民”[6]T.47,362。
1792年8月10日推翻王政,公民身份扩大到所有定居的年满21周岁的男性,只有仆人被排斥在外,国民自卫军的开放也得以完全实现。
三
大革命时期,国民自卫军作为维持治安、保障法律执行的武装力量,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在巴黎发生杀死面包商弗朗索瓦的暴力事件后,议会于1789年10月21日通过的由米拉波提交的 《戒严法》。这个法律不仅以镇压因物价上涨、食品奇缺的生计暴乱为目标,而且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民众聚集。《戒严法》规定,戒严由手持红旗的市镇官员宣布:“红旗是唯一的信号,持有武器或未持有武器的聚集都是有罪的,应该立即被武装力量驱散”。在连续发出三次警告后,如果聚集的人群还没有解散,国民自卫军、骑警队以及军队即可以开枪镇压,“否则相关人员应该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11]T.1,52-53
根据议会1790年2月23日颁布的法律,《戒严法》被推广到适用于反抗赋税征收和阻碍经济自由的动乱。该法律的第3条宣布: “如果人身、所有权和赋税的征收安全由于叛乱的聚集而处于危险状态,市镇官员将宣布 《戒严法》”。此外,市镇和公社的行政官员应该为他们对民众暴动的态度负责[6]T.11,681。
1791年,议会加强了对民众的镇压立法。6月14日,议会通过了著名的 《夏普利埃法》。其第三条规定:“所有由工匠、工人、学徒、日工构成的聚集,或者煽动他们反对自由地从事工业和工作,……被视为叛乱的聚集,在这种情况下,将被公共力量的受托人驱散。”[11]T.3,25-26“马尔斯校场事件”在1791年镇压法律加强的进程中扮演了一个决定性角色。国民议会在1791年7月27日的法令中规定:“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叛乱聚集和惩罚:所有超过15人的聚集反抗一项法律、拘禁或判决的执行”; “反抗租税、租金和实物地租的征收,反对公共赋税的征收,反对生活必需品、各种金银和其他货币流通的绝对自由,反对工作和工业的绝对自由、以及有关工资价格的协议的叛乱聚集,将被国民卫队、城市的雇佣卫队以及服务于国民自卫军的公民驱散,罪魁祸首将被逮捕,通过法律予以判决和惩罚。”[11]T.3,162
国民自卫军虽然经常履行镇压的职能,但在另一方面,它仍然保持着革命自身的积极性,尤其是农村的国民自卫军。在许多场合,市镇人员和国民自卫军通常支持和参与暴动。例如,在1789年10月5~6日,尽管它的指挥官拉法耶特侯爵保持缄默,巴黎国民自卫军支持去凡尔赛的队伍,并走在最前面。正是由于国民自卫军的介入,这些日子的重大意义凸现出来了:不仅是支持了要求面包的反饥饿运动,而且将国王和议会带回了首都。1790年和1791年瓦罗瓦收割工人的罢工,在面临军队进行镇压的时候,罢工者却获得了国民自卫军的支持。1792年3月3日在厄唐普市 (Étemps),市长西莫诺因为反对闹事者自行规定价格的要求,造成了大规模的动乱。国民自卫军没有听从当局的命令介入保护,西莫诺最终被民众杀死[9]T.1,373。
国民自卫军不仅对征调的命令保留着某种自治的特征,他们还是民众运动中的一支积极的革命力量,与革命息息相通。1792年8月9~10日,肩负着保卫国王安全使命的国民自卫军调转枪口,与1792年 “结盟节”后留在巴黎保卫首都的布列塔尼国民自卫联军一道,在攻克杜伊勒里宫、推翻王政的战斗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此外,国民自卫军作为革命的力量,还被用于执行 《教士的公民组织法》和 《宣誓法》,惩罚、追究反抗派教士。1791年6月 “瓦伦事件”后,战争的恐惧感加强,议会6月21日的法律动员征集国民志愿军,并使国 民 自 卫 军 处 于 现 役 状 态[6]T.27,394-395。 从此,国民自卫军被授予了军事的职能。
由于国民自卫军的职能和行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国民自卫军的组织和管理就成为议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国民自卫军从属于市镇并服从市镇当局的管理和征调,这是从中世纪起就形成的传统。面对动荡的国内形势,制宪议会于1789年8月10日颁布法令,规定 “在王国内,无论是城市或农村的所有市镇当局,都应关注和维护公共安全;国民自卫军以及骑警队应根据它们的征调令,帮助军队追捕和逮捕破坏公共安宁的闹事者”[6]T.8,378。这个法令使市镇管理国民自卫军的制度合法化。此后,这种管理制度又在制宪议会1789年12月14日制定的 “关于市镇组织的法律”中得到了重申。该法律第52条规定:“为了行使自身的或委托给市镇机关的职权,市镇机关有征调国民自卫军和其他公共力量救助的权利”[6]T.10,566。1789年12月22日,议会又在 “行政区划改革”的法令中,允许各省的行政机构调用国民自卫军[11]T.1,77。
但是,国民自卫军从属于地方行政权的制度不久就受到了质疑。首先,大革命初期的国民自卫军是按传统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各地的队伍既杂乱又无纪律。更由于国民自卫军具有浓厚的自治传统,国民自卫军和市镇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很难协调,在许多地方都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例如在南锡,“爱国的”指挥官拉瓦雷特伯爵努力使国民自卫军逃避市镇的管理;在圣马洛,国民自卫军经常拒绝接受市镇当局的命令,激起了二者之间的敌对,市镇当局不得不多次向县、省行政机构提出控告。与市镇的冲突表现出了国民自卫军的自治和革命的特征,在许多情况下都对地方政权构成了一种巨大的政治压力。7月14日革命后,制宪议会迅速组织了一个88人的代表团赶赴巴黎,接管市政和国民自卫军的领导权,就是出于对国民自卫军自治传统一种防范。
其次,1789年12月至1790年1月,法国爆发了第二次大规模的农民运动,推动了强化国民自卫军的倾向。1790年1月16日,掌玺大臣尚比翁·德西塞向议会递交了关于王国形势动荡的备忘录;2月9日,亨利·格雷古瓦也向议会汇报了盖尔西、鲁埃尔格、佩里尔戈、下利木赞和布列塔尼的农村动乱情况[6]T.11,223-224,536。他们或请求国王命令市镇根据法律维持当地的治安,或要求当地行政机关动用一切力量消除动乱。
议会关于采取措施对应动乱的辩论为王政派提出国民自卫军的指挥权问题提供了时机,他们主张国民自卫军应该由行政权来指挥,议会和法律只起到监督的作用。卡查雷斯以局势动荡为由,建议 “授予国王指挥这支执行力量为期三个月的全权”,在这个时间段内 “大臣的职责只能是执行国王的命令”[6]T.11,655。建议获得了王政派的支持,但遭到了议会的拒绝,因为这个建议将中止议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并可能形成国王的专政。
第三,在从1789年底开始的与贵族和 “强盗”的斗争中,制宪议会地方分权原则指导下各自为阵的现实表现出了单个的市镇力量不足的问题。将各个市镇的国民自卫军联合起来,成为一种普遍的需要。布列塔尼、弗朗什-孔泰、诺尔、多菲内、里昂等地先后建立起了这种联盟。1790年1月27日,巴黎市选举人也向巴黎公社大会建议在拉法耶特指挥下合并王国所有的国民自卫军[8]32;从2月起,各市镇控制了以武装的连队组织起来的公民。议会对由地方行政权主持的普遍性结盟的趋势深感不安。6月5日,当巴伊代表巴黎公社向议会递交请愿书,要求在首都建立全国的结盟时,议会一方面害怕国民自卫军在首都的聚集造成混乱,并增长拉法耶特侯爵的个人权势,宣布将“任何人不得指挥一个省以上的国民自卫军”的规定作为宪 法 的 一 项 原 则[5]T.14,275-280。 另 一 方 面 又 不失时机地采纳巴黎公社的建议,将 “结盟节”定在具有重大意义的1790年7月14日。议会试图利用全国的结盟削弱国民自卫军的自治性质,同时加强它对市镇的独立性,并使国民自卫军在立法机构的控制下逐渐成为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组织,以达到中央的权威逐渐向地方渗透。
从1790年11月到1791年9月,制宪议会一直试图建立国民自卫军的全国总组织。
11月21日,拉波·圣-埃蒂安向议会提交了军事和宪法委员会的报告,强调国民自卫军不是一支军队,而只是一支国民力量。“法国人都是士兵,因为他是公民,一般不履行军事职能。”他重申国民自卫军从属于行政,从属于市镇,但 “只有代表公意的立法团有权监督和总体征调;在非常的危机中只有它才能为了国家下令和征调。”“公共力量的执行者不应该考虑收到的命令,任何考虑、犹豫、拒绝都是犯罪。一句话,服从就是他们的全部职责。他们是盲目的和纯粹消极的工具;公共力量应该没有灵魂、没有思想也没有意志。”[6]T.20,582-584
迪布瓦·克朗塞认为必须坚持国民自卫军的国民特色和按地区组织的分散性,以此作为与行政权力抗衡的必要手段,因为行政权力依靠的是正规军队。他强调应该防止有利于专制主义的等级制和军队的社团精神在国民自卫军中出现;国民自卫军应该服从立法权,“尤其应该将反对行政权过份集中作为自己的目标,尊重国家主权,反抗压迫”[6]T.20,606-609。
此后,议会就国民自卫军的组织和从属问题进行了多次辩论。直到 “瓦伦事件”发生后,王政派试图通过控制国民自卫军来加强王权的企图才彻底破产。鉴于贵族大规模逃亡和国内、国际的紧张局势,议会要求军队和国民自卫军宣誓:“我立誓用我手中的武器保卫祖国,坚持反对国民议会颁布的宪法的国内或国外的敌人,宁死也不忍受外国军队侵占法国领土,只听从议会颁布的命令”[8]38-39。1791年7月起,议会继续讨论国民自卫军的组织问题。尽管有各种把国民自卫军置于行政权之手的企图,议会最终在9月29日通过了 《关于国民自卫军组织的法律》,放弃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民自卫军的意图,确定了国民自卫军分散组织的原则和从属于立法权的原则。国民自卫军按照县、区和市镇的所辖范围分散组织,只有巴黎、马赛、里昂等大城市可以在公社的范围内组建一支统一的国民自卫军。法律保留了国民自卫军的民主传统,任期一年的军官由士兵选举,只有在作为普通士兵的一个间隔期后才能再次当选;营长由军官们任命。国民自卫军的纪律是统一的,但法律特别告诫,国民自卫军的士兵不应该忘记公民身份;公民在国民自卫军之外不受纪律和等级 规 章 的 约 束[6]T.19,625-632。这 种 制 度 以 后 还被应用于国民志愿军。
四
制宪议会1791年9月29日的法律对法国大革命的进程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自建立之日起,营就是巴黎国民自卫军的基层单位。1790年5月21日制宪议会通过的 《市镇法》[6]T.15,650将巴黎由全国三级会议选举时期设立的60个选区改为48个行政分区,使60个国民自卫军营与分区以及巴黎公社的联系大为消弱。9月29日的法律允许大城市在公社的范围内组建统一的国民自卫军,势必产生出将国民自卫军的指挥权集中到公社的趋势。随着对外战争和国民自卫军向全民开放,巴黎国民自卫军的指挥权也逐渐集中。
在推翻王政的过程中,崛起了一个与 “合法”的立法议会相对立的巴黎地方 “革命”政权——改组后的巴黎公社。推翻王政后,公社派往各分区的特派员重建了被 《市镇法》破坏了的各分区和国民自卫军各营之间的协调关系。立法议会8月19日的紧急法律将巴黎国民自卫军60个营缩减为48个名为 “公社分区武装”(la section armée)的营,每个连的人数由100人增加到126人;连队的数量依照各区的人数比例确定;每个 “公社分区武装”设一至若干个炮兵连;军官仍由士兵选举。改组后的 “公社分区武装”与公社所辖的分区的数量一致,由通过选举三个月轮换一次的司令统一指挥[5]T.17,101-103。这 个 法 令 使 各 分 区 的 国 民 自 卫军很快就失去了独立性,在巴黎公社检察长皮埃尔·肖梅特等人的控制下,司令轮换的法律和从属于立法权的法律都变成了一纸空文,指挥权一步步集中到巴黎公社的手中。⑤在外敌当前,维隆被攻陷、凡尔登被包围、通往巴黎的道路即将被打开的局势下,巴黎公社一方面号召和组织民众抗战,一方面对 “公社分区武装”进行大规模的清洗,并迅速扩大 “公社分区武装”的编制,几天内就在各分区建立起了许多由每天付给40苏薪金的 “无套裤汉”连队[2]148,191。这些措施使巴黎国民自卫军的成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国民公会开幕后,法国出现了两个新的情况。一是在军事力量方面,随着原来的 “消极公民”获得政治权利,巴黎的 “公社分区武装”、各省的国民自卫军和民众出现了同化的趋势,全体民众都可能参与进来。1792年9月20日的法律规定,每个分区都设立一支由100名步兵和12-30名骑兵组成的常驻预备队,负责维持秩序和外部的警戒;常驻预备队由各分区指挥,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4]242。常驻预备队使巴黎公社控制的武装力量进一步加强。二是在政治局势方面,法国维持着“两个政权并存”、相互攻讦的政治局面。国民公会虽由普选产生,且无君主立宪派的代表当选,但政治派别的分歧和斗争很快尖锐起来。国民公会内部出现了一批与巴黎公社领导人成份相同、政治要求相近的职业革命家;不管革命取得了多大的成就,这些职业革命家永远也不会满意,他们从各个角度推动着大革命。国民公会内分歧和斗争主要在吉伦特派和山岳派之间进行,以 “革命”和 “人民”的代表自居的巴黎公社是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山岳派的主要支持者,经常干预和指责议会的活动。它先后提出过许多激进的主张,并由山岳派在议会中产生出反响。吉伦特派对这种地方指挥中央、地方对抗中央的行为非常恼火,他们力图限制公社的作用,强调公社是地方政权,无权干预 全 国 事 务[6]T.52,130-132。这 不 仅 造 成 了 吉 伦特派与山岳派的对立,也激化了它与巴黎公社的矛盾。国家的无政府的状态一直延续到1793年4月救国委员会的成立。
在此期间,国民自卫军—— “公社分区武装”——的性质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继续履行维持社会秩序、保卫革命、打击王党、镇压叛乱、保障法律执行的职责的同时,还成为巴黎公社与国民公会对抗的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此后,巴黎公社成为在首都利用其控制的 “分区武装”和常驻预备队发起历次 “革命起义”的指挥所。1792年9月2日至4日的 “九月大屠杀”、1793年5月31日和6月2日进攻国民公会推翻吉伦特派的两次起义、1794年3月反对罗伯斯庇尔和1794年7月27日 (共和二年热月9日)反 “热月政变”的未遂的起义,都与巴黎公社及其指挥的 “公社分区武装”有直接的关系[3]535。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794年8月2日 (共和二年热月15日)巴黎公社被取消、巴黎划为12个大区 (Arrondissement)的改组为止。
热月政变后,热月党人除了极力追究恐怖政策的推行者的 “罪行”之外,还努力重建巴黎国民自卫军,并将其纳入自己的体制之内。国民公会废除了付薪的制度,将大量自1792年8月10日以后在 “公社分区武装”中服役的 “积极分子”、“危险分子”和 “无套裤汉”清洗出国民自卫军。在镇压了反饥饿的 “芽月起义”后,国民公会于4月17日颁布法令,以巴黎12个大行政区为基础对国民自卫军进行改组:缩小巴黎国民自卫军的编制;不设司令,由议会的军事委员会指挥;其职责是维持治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1]313-314。
但是,指券⑥崩溃和物价昂贵导致的民众反饥饿运动在5月20日 (共和三年牧月1日)再次兴起。与 “芽月起义”不同的是,作为镇压力量一部分的巴黎国民自卫军也加入到 “牧月起义”的队伍中,东郊圣安托瓦区的国民自卫军营和民众一道涌入了国民公会大厅,杀死议员费罗并挑起他的头颅示众;直到西部各区的国民自卫军赶到后,起义者才被打垮。5月21日,圣安托瓦区的国民自卫军营再次和起义民众一道占领市政厅,包围国民公会,直到第二天才被政府军勒令缴械。“牧月起义”使热月党人惊恐万分,5月29日,国民公会颁布法令,以免除不太富裕的公民的负担和禁止兼有其他公职的公民为理由,排斥了工匠、日工等下层民众以及税务人员、学校教师等公职人员在国民自卫军中的服役。随后,这种制度又被推向了外省。
经历了雅各宾专政的 “恐怖”统治和民众起义打击的热月党人,对国民自卫军在其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心有余悸,因而利用一切手段规范国民自卫军的组织,并力图确保控制政权。一方面,他们在 《共和三年宪法》对国民自卫军的地位和组织作了具体的规定。《宪法》扩大了国民自卫军的含义,将正规军也纳入到国民自卫军的范畴:“公共力量分为常驻国民自卫军和现役国民自卫军”。“常驻国民自卫军由符合携带武器条件的全体公民及公民的子弟组成,如果未登记在常驻国民自卫军的花名册上,任何人不得行使公民权;常驻国民自卫军的军官由组成它的公民按时选任,只有在一个间隔期后才能被重选;在一个省或10万居民以上的城市中,常驻国民自卫军指挥官之职通常不能被委任于一个公民”[10]131-132。这标志着国民自卫军又回复到了1791年9月29日法律以前的体制。
另一方面,热月党人吸取了1791年制宪议会成员集体宣布不参加新的议会选举而 “光荣”地退出历史舞台,将政权拱手让给一批新人而造成局势不稳的 “教训”。他们在8月22日和30日先后通过法令,规定新任议员的三分之二必须从现任的国民公会议员中产生,以使任何反对派都难以进入立法机关,从而确保热月党人独占政权。结果, “三分之二法”不仅杜绝了王党试图通过“合法选举”夺取政权的道路,也遭到部分公民初级会议的抵制,最终导致了国民自卫军和王党的“葡月暴乱”。
巴黎的骚动从10月1日兴起,勒佩勒提埃区将 “三分之二法”视为热月党人破坏 “主权在民”原则的行动,首先号召起义,其他区的国民自卫军也参加进来。10月2日,王党势力在巴黎法兰西剧院召开大会,口号是 “打倒三分之二法”,会场由国民自卫军进行保护[1]346-348。暴乱在10月3日 (共和四年葡月12日)爆发,巴黎有7个区加入了叛乱。大敌当前,国民公会在10月4日颁布了撤销解除以前的 “恐怖分子”武装的法令,结果使许多害怕 “革命政府”报复的武装公民也追随了王党,原来的48个分区中有32个分区⑦的国民自卫军加入其中,参加叛乱者达2.5万人[8]90。受命镇压 “暴乱”的政府军指挥官雅克·默努将军不仅拒绝收缴勒佩勒提埃区国民自卫军的武器,反而擅自与王党谈判,使叛乱者更加猖獗,巴黎大部分地区落入王党手中。国民公会改命保尔·巴拉斯率军平叛,巴拉斯连夜召来青年将军波拿巴,波拿巴率领的内防军和留驻巴黎的马赛结盟,用大炮迅速击溃了叛军。至5日清晨,“葡月暴乱”彻底失败。
在此之前的历次反政府的 “起义”后,国民公会对巴黎国民自卫军的惩罚尽管严厉,但都是局部性的。在 “葡月暴乱”中,巴黎国民自卫军与参加往常的起义一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自以为是以 “人民主权”的 “正义”反对暴政,却不知 “葡月暴乱”与此之前的起义的性质完全不同。它不仅反党派、反政府,而且旨在反对革命和颠覆共和国,这就非同一般了,这是自诩为1789年原则的忠实信徒和坚定的共和主义者的热月党人所不能容忍的。因此,“葡月暴乱”的平息也标志大革命时期巴黎国民自卫军历史的终结。继勒佩勒提埃区和法兰西剧院区的国民自卫军被解除武装后,国民公会1795年10月8日的法令撤销了巴黎国民自卫军参谋部,取消了炮兵、骑兵、掷弹兵和轻装兵;国民自卫军只由步兵组成,每个营缩减为8个连;并将它置于内防军的控制之下[9]T.4,415-416。10月10日,救国委员会又下令解除巴黎各区所有的国民自卫军的武装,每个区只保留80支步枪[2]203,以防止巴黎国民自卫军再次“叛乱”。此后,官方虽承认巴黎国民自卫军的存在,但它实际上停止了运行:人们只能在某些大型的庆典活动的仪仗队中看到国民自卫军,巴黎的革命作用从此止步。
外省的国民自卫军置身于 “葡月暴乱”之外,得以继续履行 《共和三年宪法》规定的职能。但督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更多的是依赖军队而忽视国民自卫军的存在。1799年 “雾月政变”后,外省的国民自卫军也被解散[2]204。
结 论
国民自卫军在大革命的所有重大事件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弘扬了革命的精神,在摧毁旧制度、奠定新社会的洪流中创立了丰功伟绩;他们满怀爱国主义的激情,用青春和鲜血谱写了保卫共和国的壮丽诗篇。他们是法国自由的摇篮,是民主的实验场,是新型军队的发源地,是人民力量的风景线。当然,在大革命的两个阶段,国民自卫军的地位和作用是应该有所区分的。
大革命时期国民自卫军历史中的辉煌功勋与政治 “迷途”并存,不可避免地招致了历史学家们的不同评判。饶勒斯充分肯定国民自卫军在1790年全国 “结盟节”中表现出来的革命精神:“这支与革命息息相关的军队,已不再受反革命势力的摆布。虽然外表依旧,但一种新的精神已孕育成熟”[16]554。而查理·孔代等则严厉抨击 “公社分区化”时期和热月政变后的国民自卫军:“当人们看到一部分国民自卫军整体地、勇敢地进攻几乎刚刚摧毁由巴黎公社的篡权者们建立的血腥制度的国民公会的时候,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反省不禁油然而生”[1]358-362。从建立到解体,国民自卫军的性质、作用、成份、管理方式都随革命的进程发生演变。因此,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的历史学家们对两个阶段国民自卫军的历史解读众说纷纭是十分正常的。
法国人民以 “自卫”的方式开始了大革命,此后,传统的 “自卫”观念从两个方面得以深化。一方面是大革命历届议会的法学家们力图证明自身 “反抗暴政”的 “合法性”,先后通过宪法文献确立了 “人民起义权”的神圣地位。1789年 《人权宣言》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793年人权宣言》更强化了这项权利:“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 “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 “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 不 可 缺 少 的 义 务”[10]32,83。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大革命的实践中,“起义”和 “反抗”的理论在民众心目中被具体化、形象化了,每当部分团体、组织或党派的政治要求未能实现、政治矛盾难以解决的时候,“反抗”就变成一种本能的反应,“起义”就被提上议事日程。于是,大革命的 “人民起义权”理论与实践共同构筑了一种独特的大革命政治文化。它推动民众和国民自卫军在革命的“关键时刻”一次又一次诉诸 “起义”的手段,甚至达到了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报以武装反抗的地步。在这些重大的日子里,国民自卫军都扮演了 “起义”的主角,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 “起义”既推进了法国大革命的深入发展,也助长了大革命的迅猛激进。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曾多次镇压过民众运动,尤其是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支持、参与了反对革命的 “王党”叛乱,这充分表明了在政治斗争中仅有 “革命”和 “反抗”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国民自卫军 “国民”性质的弱点的体现,他们还缺乏政治的分辨力。但是,这些 “污点”对国民自卫军整体形象的损害只是短暂的,他们有更多的鲜血洒在了在保卫祖国、保卫革命、镇压王党叛乱的战场上,他们仍是革命传统的重要承载者。他们的精神激励着1814年、1815年、1830年、1848年和1870年的法国人民:每当国家出现危难、自由受到威胁的时候,站起来保卫她的总是公民的武装——国民自卫军。
注释:
① 法国宗教战争期间,1572年8月23-24日,圣-巴托罗缪节 (Saint-Barthélémy)之夜,在巴黎发生天主教徒对雨格诺教徒的大屠杀,死亡2000多人。
②在1789年全国三级会议选举时期,巴黎划为60个选区。
③ 中世纪法国的自治城市被称为 “公社” (commune)。1790年,制宪议会废除旧的行政区划,把全国分为83个省,省以下设县、区和公社。从此,公社就成为法国行政区划的基层单位。但由于城市大小不一,法律规定凡人口超过25000的公社之下可以设立分区 (section)。
④ 从1790年到1791年7月,制宪议会又几次通过法令更改国民自卫军的服装,使之更显奢华。
⑤ 从1792年8月10日到1794年7月27日 “热月政变”期间,先后就任巴黎国民自卫军司令的有:桑特尔(1792.8.10-1793.5.19)、 布 朗 热 (1793.5.19-5.22)、昂利奥 (1793.5.31-1794.7.27)。
⑥ 指券 (Assignat)是大革命初期以没收的教会财产为抵押发行的土地券,本无流通性质。1791年逐渐流通后大量发行,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1796年废除。
⑦ 除了勒佩勒提埃区的国民自卫军外,参加 “葡月暴乱”的还有:法兰西剧院区、杜伊勒里区、布鲁图斯区、磨房岗区、军械库区、布朗山区、普瓦索尼埃区、卢森堡区、丹普尔区、团结区、拉封丹-格雷内尔区、忠诚区、博爱区、邦蒂区和市场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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