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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对旧形而上学的批判和超越——基于对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的解读

2013-08-15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规定性普遍性黑格尔

徐 娜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国内外很多学者认为,黑格尔的哲学是世界创造论,是思维创造世界的学说。他们认为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精神性的,自然界是绝对理念否定自身、外化自身的结果,因而黑格尔的哲学是精神创世说,是又倒回到了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黑格尔体系的庞大性和复杂性,难免让人产生这样的误会。然而,由于开端即终结,在黑格尔关于逻辑学的基本规定中,蕴含着其博大体系的总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开端的简约性,而把捉到黑格尔哲学庞杂体系的实质。因而,本文试图通过对黑格尔的解读,尤其是通过黑格尔对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形而上学的批判,以及黑格尔对自己的逻辑学或形而上学的初步规定,揭示出黑格尔在何种程度上超越了自己批判的对象,以论证黑格尔并没有倒回到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而是构建了一种新的形而上学。

一、对旧形而上学思想和思想对象的关系的批判

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即黑格尔在 《小逻辑》中所指的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是黑格尔在对逻辑学或形而上学做出基本的规定,阐明思想和客观性的关系时,所主要批判的对象。黑格尔指出,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没有意识到思想本身与思想的对象是有差别的,它们认为思维中的东西便是对象的真实性质,二者是直接同一的,即思维的对象与思维的内容是同一个东西,是没有差异性的,思维的内容是思维的对象本身,思维的对象是自身的内容。“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并且根据这个前提,坚持思想可以认识一切存在,因而凡是思维所想的,本身就是被认识了的”[1]95。康德之前的形而上学把思维的规定等同于事物的基本规定和真实性质,真实的事物或真正的事物是被提高到思维的形式的,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事物,是通过思维之后的东西。因而这种学说实质上是认为,事物本身其实是思维创造的,或者说是思维的结果。基于这样的前提,思维便可以直接把握对象,认识对象,因为思维与其对象是直接同一的。这种思维无需中介,无需内容,因为其本身是自足的和圆满的,是不需要别的什么东西的。可见,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是缺乏内容的纯形式的学说。

旧形而上学缺少内容,但是内容却并不是在思维之外的存在。康德的批判哲学,通过对知性形式的批判,把思维限定在经验范围之内,把 “自在之物”排除在思维之外。“自在之物”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它不是思维的结果,而是自身是完满的、现成的东西,是不依靠思维,不需要思维的存在。然而,黑格尔指出,“自在之物”由于超出了思维之外,作为无形式的内容,处于一个极端之中,因而只是空洞的抽象的无。对于思维,其内容来自于 “自在之物”通过直观给予的感性材料,它只有接受材料,才获得内容,充实自己,从而变成现实的实在。因此,对于思维形式来说,对象在它自身之外,它接受材料或资料仍然是在自身之内,并不因此达到对象本身,对象作为“自在之物”,是处于思维形式的彼岸的东西,思维仍然只是无内容的形式。

黑格尔指出,真正的思维并不是与外在无关的。思维的真实与否,并不是越远离外在才越真实,而是相反,思维越远离外在就越不真实。然而,这并不是说,思维的真实与否要取决于外在的东西。真正的思维是包含外在于自身的,它不是没有内容的,而是有内容的总体。“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理念并不是形式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1]63。逻辑学的纯粹性和抽象性并不是说它是无内容的形式逻辑,而恰恰相反,它是有内容的思辨逻辑,其抽象性是包含具体之后的抽象,是具体的抽象。逻辑学的思维是对全体有了概观之后的思维,这一全体并不是在思维外面的,而是在思维自身之内,是思维自身给予的。然而思维自身给予其自身内容,并不是说内容或全体是思维创造的。思想不是创造者 (Urheber),而是构成 (Konstitute)全体。思维的主体性,不是一种主观的创造能力,而是一种构造 (Konstruktion)能力。“思想不但构成外界事物的实体 (Substanz),而且构成精神性的东西的普遍实体”[1]80。思维不是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产生出全体,而是作为外界事物和精神性的东西的关联的统筹,是编织的实体。

然而为什么旧形而上学的思维或精神却是创造者和世界的生成者,黑格尔指出这是因为旧形而上学对待思维的方法是孤立的、抽象的,因而它只能把思维看作是有限的、单纯理智的思维。“知性形而上学的独断论主要在于坚执孤立化的片面的思想规定,反之,玄思哲学的唯心论则具有全体的原则,表明其自身足以统摄抽象的知性规定的片面性”[1]101。旧形而上学在方法上,只坚持肯定性和规定性,坚持界限和区分,因而差异的同一性只能建立在差异二者的根源或创造者是同一东西之上,并且也只能通过数学或几何学的方法来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并没有打破彼此的界限,因而其本质只是机械联系和外部联系。用知性的方式把握的思维只能是有限的、规定性的思维,“旧形而上学的思维是有限的思维,因为它老是活动于有限思维规定的某种界限之内,并把这种界限看成固定的东西,而不对它再加以否定”[1]97。因此,旧形而上学的思维与其对象相互处于固定的界限之中,都固守在其自身中。因而,彼此的差别只有思维把对象当作自己的创造物时,才能同一起来。并且,这种固定化了的有限思维是不能把握全体的,因此,对于全体,如世界整体、灵魂、上帝,只能被当作现成的存在,而不能处于思维之中。因此,只有重构方法才能重建分裂的世界的整体性。只有展现事物本身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才能重新建构整体性。思辨的方法扬弃孤立的、知性的方法的要义在于扬弃规定性和界限,扬弃思维的自在形式,在其否定性中与异在发生关系,此时彼此自在的规定性同时被打破,思维不再是思维自身,对象同时也不再是对象自身。思辨的逻辑打破单子的封闭性,打破了非此即彼的界限,使彼此敞开自身,并真正处于一种内部联系和有机联系之中。可见,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思维的真理性,即无限的思维。“无限的或思辨的思维,一方面同样是有规定的,但另一方面即在规定和限制过程之中就扬弃了规定和限制的缺陷”[1]97。无限的思维不是无穷的抽象的向外伸展,不是抽象的无限,不是在质上 “某物成为一个别物,而别物自身也是一个某物,因此它也同样成为一个别物,如此递推,以至无限”[1]206的坏的无限,也不是量上无穷进展没有尺度的坏的无限。真正的无限的思维是思辨的无限,是在扬弃规定性和限制性中,在否定性之中,与对象发生内部联系,并在否定之否定中保持自身联系,达到自在自为的阶段。

同样,对于质料或内容,形式并不是外在的东西,而是 “内容不如说是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唯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且,那仅仅转化为一个内容的显现的,就是形式本身”[2]17。内容在其自身内部就有形式,形式是内在于内容之中的。对于思维,不能只从其规定性和有限性方面来考察,对于内容,也不能只从其规定性和有限性方面来考察。内容虽然是不同于思维的东西,是思维的否定性或异在,然而只要用思辨的方式把握内容,就会发现内容在其规定性的否定方面是与形式有内在联系的,因而内容自身就有着形式。并且,只有有形式的内容才是有生气的和变化运动的,没有形式的纯内容是抽象的自在之物。而且,内容只有通过思维形式才能显现自身,固守在自己纯粹规定性和界限中的内容,是无法出场和显现的,因而只是抽象的无。可见,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真正的内容。“随着内容这样被引入逻辑的考察之中,成为对象的,将不是事物 (die Dinge),而是事情 (die Sache),是事物的概念”[2]17。在思辨逻辑的考察之中,显现和出场的不是无形式的内容,不是自在之物,而是包含形式的内容,是概念性的事物,是事情。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说,事情是思维或概念的产物或结果,事情等同于理念,二者是无差别性的。事物作为精神的否定或外化,是异在,是与精神有差异的存在。事物同样在精神的否定性中保持自身,保有自己的规定性,因而显现的是事物的概念,而不是概念。“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不是指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说来是合乎理性的”[3]39。旧形而上学是把理性从外部加给事物,是主观思维把事物加工成为理性,而思辨的形而上学却指出,主观思维在思辨逻辑中只是旁观者,它什么事情也不做,因为事物内部本身是有理性的。因而,事物既不是自在之物,也不需要外部的理性把自身加工为理性。“于是,纯科学便以摆脱意识的对立为前提。假如说思想也正是自在的事情本身,纯科学便包含这思想,或者说,假如自在的事情本身也正是纯思想,纯科学也便包含这个自在的事情本身”[2]31。科学的道路是摆脱对立的道路,是构建具体的总体统一性的道路。思辨的辩证法便是行进在这条道路上。它把思想理解为事情,即事物的概念,同时把事情理解为思想,即概念性的事物,保证了二者的真理性,即在科学的范围之内。黑格尔指出:“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1]43黑格尔的哲学把理性理解为自觉的和无限的,并把事物理解为事情,达到了思想与其对象的和解,亦即理性与现实的和谐,即保证了理性和事情的现实性。可见,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实现了哲学的最高目的,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黑格尔所构建的逻辑学或形而上学并没有跌落回旧形而上学,而是超越了旧形而上学的藩篱。

二、对旧形而上学具体部分的批判

在批判了旧形而上学关于思想和思想的对象的关系之后,黑格尔又分别对旧形而上学的各个具体部分进行了批判。旧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是本体论,“这部分的形而上学只能寻求经验的完备性,和符合语言习惯的字面分析的正确性,而没有考虑到这些规定自在自为的真理性和必然性”[1]102。旧形而上学只是通过文字来定义本体,而本体的属性则完全通过分析主词产生,通过分析判断产生的称谓主词的谓词,即本体的规定或属性,只能是唯一性的。黑格尔指出,真正的主词是具体的不同的规定性的统一,是包含矛盾的统一。旧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是灵魂学,它通过抽象思维把灵魂规定在内部封闭性中,灵魂与灵魂的外在处于分离状态。然而,真正的灵魂应该从其能动性方面考察,其内部力量如果不能影响其外在表现,它就不具有现实性。旧形而上学的第三部分是宇宙论,它包括一系列对立的范畴,如偶然与必然,形式与质料,善与恶等。对于这些范畴,旧形而上学仍然按照其抽象的规定性来理解,仍然从其对立的方面来考察。对此,黑格尔指出,“不可认为对立的两个规定的任何一方好像有其本身的持存性似的,或者认为任何一方在其孤立的状态下就有其实体性与真理性似的”[1]105。任何一方自身都不能独立存在,其中一方的存在是依赖另一方的,比如恶是善的否定,如果没有善,恶也是不存在的。并且,双方虽然是相反的,然而它们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因此,这些对立的范畴只有在对方之中才能获得现实性和真理性。旧形而上学的第四部分是理性神学,然而它却无法把握上帝的存在。“试对旧形而上学中的理性神学细加考察,便可看出这种神学不是探讨上帝的理性科学,而只是知性科学,其思维仅仅活动于抽象的思想规定之中”[1]108。用知性规定的方式来考察上帝,实际上是把抽象的谓词强加给上帝,使其被限制在有限的知性概念之中,把特殊性排斥在外面,这与上帝无限的和全体的特性是冲突的。总之,旧形而上学坚持片面的、孤立的、规定性的方法,它只是把抽象的原则通过形式逻辑的推理作用运用到内容之上,因此它只能通过数学或几何学的方式把特殊性从其外部连接为整体,而不能达到具体的总体的内部统一,无法实现全体的和现实的真理。

三、新形而上学

通过对旧形而上学的批判,黑格尔指出:只有思辨的 (spekulativ)逻辑学或形而上学所理解的思维才能真正地和科学地把握宇宙全体和绝对存在,这种思维不是形式思维,而是纯粹理念或纯粹思维。纯粹思维并不是自在的思维,而是从他物开始,并在他物中保持自身联系,是自在自为的思维或思辨的思维。思辨的思维不是 “我思”的主观活动,旧形而上学把思维理解为自我意识的任意性活动,把思想理解为特殊主体的主张和意见,思维的 “我”具有普遍性是因为思维的内容,即思想的规定性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黑格尔指出,这种普遍的规定性只是对事实 (Facta)的陈述,它既没有深入内容内部,也没有摆脱私我的特殊性。而思辨的思维是排斥特殊性的普遍的 “我”。 “我”的普遍性在于 “我”是通过语言的意谓而确证自己的,而语言是共同性和普遍性的东西。“凡只是我自己意谓的便是我的,亦即属于我这个特殊个人的。但语言既只能表达共同的意谓,所以我不能说出我仅仅意谓着”[1]71。当“我”意谓 “我”时,虽然指的是排他的特殊的我,然而却同时是一切排他的共同性的 “我”,是所有特殊个人所共同地有的 “我”。并且,如果“我”不能意谓,不能说出,便是抽象的、无意义的 “我”,“我”只要通过语言说出,便是普遍性的我,因为在语言之中的便是共同的,单个个体是没有语言的。并且,思维的 “我”的思想本质就证明了 “我”是普遍性的,因为 “就人是有思想的来说,他是一个有普遍性者,但只有当他意识到他自身的普遍性时,他才是有思想的”[1]81。思想是普遍性的东西,只有当 “我”意识到普遍性的东西时, “我”才是思维的 “我”。把握不到普遍性的 “我”只是感觉或直观的个体,而不是“我”, “我”只有作为普遍物才能意识到普遍的东西。

因此,思辨的思维和 “我”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把握普遍性的普遍物。“就形式来说,思维不是主体的私有的特殊状态或行动,而是摆脱了一切特殊性、任何特质、情况等等的抽象的自我意识,并且只是让普遍的东西在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思维只是和一切个体相同一”[1]78。思辨的思维是扬弃主观性和特殊性的东西,是与普遍性和共同性相同一的东西。并且,在思维中只有普遍的东西在活动,这种普遍性表明思辨思维的本质是客观思想。客观思想是一切全体之中的普遍性,既是表象、意识等精神活动之中的普遍的东西,又是外界事物之中的普遍性的东西。“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1]81。客观思想是居住在世界全体之中的思想,世界全体是客观思想之中的全体。客观思想体现在世界之中,作为普遍性和共性,它构成了世界的本性。总之,“形而上学是研究思想所把握住的事物的科学,而思想是能够表达事物的本质性的”[1]79。黑格尔的形而上学以深入事物本质的客观思想为基础,抹平了传统意义上主观思想和客观事物的界限,把捉到了真正的全体性和普遍性。

[1]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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