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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

2013-08-15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体系

刘 蕴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即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结合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等方式,运用本质是无形的文化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受到著作权的保障,其形式可以是货品或服务”。[1]显然,上述定义将文化产业所涉范围基本上限定于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传统组成部分。从产业基础来看,文化产业的基本要素是文化产品,而文化产品大多作为创新成果而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属性[2]。而从产业构成来看,文化产业亦以版权产业为主,同时,其发展需要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其中,版权、专利、商标等均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于2009 年9 月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进一步强调了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联。可以说,文化产业的核心要素是知识产权,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所涉产品的创造和生产、产品的市场开拓和维护、产业的利益实现和增加、产业的更新和升级等各个方面为其提供系统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能提供的保护;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则有利于实现文化产业相关各方的利益。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宏观架构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及功能定位等方面,明确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宏观架构。

(一)基本原则

1.遵循有利于保护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和市场利益实现的原则[3]。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既要发挥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又要实现文化产品的市场利益。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鼓励、促进和维护文化产品的市场化。

2.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要从文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的整体层面着手设计具体的政策,也要有针对性地设计突出问题、突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要适当从文化产业结构的全面性角度去考虑制度安排与设计。

3.遵循文化产业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原则。发展文化产业既要注重市场机制对文化产业发展所需内在动力的激活,又要注重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所需外在动力的引导;既要进行文化产品生产的成本、费用与效益的核算,又要对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进行重点的扶持;既要促进文化产业自身发展,增强文化产业的“造血”功能,又要将文化产业的发展融入民族文化的发展血脉之中[4]。政府从宏观调控角度作出政策安排应以文化产业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前提,不能过多地干预产业自身特点的发挥和市场基本运作规律的实现。

4.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未脱离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框架,因此,诸如在促进知识传播和保护权利人利益基础上的利益平衡、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等原则,仍然必须贯彻。否则,不仅不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可能损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二)模式选择

一般而言,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第一种模式,即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以明确,并配以相应的细化政策规定。如此一来,可以克服目前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覆盖整个文化产业领域的弊端,既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统一性,也有利于增强相关立法的权威性。第二种模式,即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适应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往往比通过地方性法规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具有灵活性,一旦出现新的变化或新的需求,政府可以及时调整、更新相关政策,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

当然,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模式选择,仅仅是立法技术中的一个问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究竟是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还是采用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抑或是既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适当的原则性规定,又在专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系统化的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情况来作出选择。与此同时,两种模式之间也并非完全排斥。相反,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先行予以执行,接受实践的检验,成熟之后即可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之中纳入,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功能定位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首要功能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鼓励与扶持作用。文化产业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产业,欠缺必要的发展基础,以知识产权的法制完善为切入点,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及保护等层面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无疑是当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文化产业不应当仅仅关注其起步发展问题,更应当放眼未来,同时考虑文化产业发展起来之后的规范问题,如文化市场的维护与利益的增长如何实现;市场竞争力如何不断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秩序如何建设和规范;在全球化中如何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竞争规则;在文化商标被国外非法注册的时候如何维护自身的文化的安全与利益等等[5]。在构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应当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文化产业的发展,与鼓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并纳入其功能设计之中。

三、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功能定位等宏观架构,其具体内容大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构建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措施

首先,多渠道实现对知识产权利用的引导和鼓励的措施。应当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终意义体现在对知识产权利用的促进与保障上。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也给予了重点关注。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知识产权工作亦应以知识产权利用的引导和鼓励为重点。如,可以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缺乏是目前实现知识产权出资、出质的最大障碍,而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说,知识产权出资、出质往往是其解决资金瓶颈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基于此,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利用角度来看,可以从评估组织的设立、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面科学而合理地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对质押融资中的政府角色、质押融资的风险承担等作出适当的安排。必要情况下,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力量研究和筹建知识产权评估组织,构建合理的评估标准,并在质押融资过程中与金融机构一起适当地分担相关风险。

其次,确立特殊领域、特殊行业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措施。对于发展文化产业而言,重要的就是挖掘和利用好文化资源,并适当地利用特殊文化资源建立起文化产业的特色项目和优势项目,以增强竞争力。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由于其创作方式难以确定,创作主体难以统一等原因,使得利用现有著作权法的机制予以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6]。但是从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出发,可以创造性地扩展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利用尽可能地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范畴当中。而针对目前已经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一些产业部门、产业项目,应当给予进一步的专项而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对于动漫产业,可以整合现有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政策,补充、调整对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措施。对动漫虚拟角色形象的商业化利用等,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版权、商标权等类似权利的保护,以实现由动漫产业带动关联文化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对于重点项目的发展,应当协助、鼓励和支持产业园、产业项目根据自身的特色和发展情况,适时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鼓励甚至是奖励文化企业适时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或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等。

(二)设立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协调制度

文化产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有关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亦牵涉多个部门。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各个所涉部门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必要时应探索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当然,除相关行政部门之外,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维护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秩序以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强化和规范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措施

依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该体系应当涵盖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强化与规范。事实上,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市场秩序建设,不仅仅是完全针对文化产业发展成熟后而设计的,其对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的初期发展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文化产品的市场开拓离不开品牌宣传和商誉的积累,而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竞争秩序有关。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和规范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第一,落实国家商标战略,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的商标制定和注册工作,特别是对于文化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政府更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信息支持。第二,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可以借鉴“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等现有制度,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创设“文化品牌”这一新的品牌建设制度,既能反映文化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倾向,也能显现各地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的优势与特色。第三,重视文化企业商誉的保护,防止文化企业发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而上述商誉的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以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恰恰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四)构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自2005 年以来一直在强调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但目前来看,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行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实际上是通过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提供知识产权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权利运用和保护等信息,其对行业、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文化产业要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应当避免没有意义的创新,而这就需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和运作。可以说,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其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必然需求。因此,应当在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设立、运行和维护等作出具体的安排。

(五)构建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机制

无论是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是维护和规范发展起来了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针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都应当有所作为。例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要求要打击盗版,地方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盗版问题,打击盗版,净化文化产品市场。这就要求在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中,应当完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此外,人民法院亦应当从自己的职责出发,参与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之中。可以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点、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出可供参考的工作指导意见,以确保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救济及时和有效。

注释:

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

②目前,深圳等地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从这些已有的法规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如在《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中,就明确要求要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③在国家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以来,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因缺乏知识产权信息而致使创新失去价值甚至是侵权的事件。例如,上海某大学曾花费数年时间自主研制出一种汽车尾气净化技术。经过专利检索后发现,早在1985年该技术世界上就已成熟,大部分专利已失效,可以免费使用。于是,自主研发成了低水平重复他人发明创造的无效劳动。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澄清知识产权认识中的三大误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http://www.ppac.org.cn/mzcontent.asp? arId=367.

[1]刘吉发.创新与文化创意:关系辨析及产业发展趋势[J].现代经济探讨,2009,(1):34.

[2]丛立先.文化产业发展需知识产权战略支撑[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2-23(016).

[3]唐任伍,赵莉.文化产业——21 世纪的潜能产业[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106.

[4]潘嘉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42.

[5]范周.五个关键词——中国文化产业的现状透视与趋势判 断[EB/OL].http://www.cnci.gov.cn/content/200987/news_50460.shtml.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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