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思考
2013-08-15周敏慧
周敏慧
(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玉山县支行,江西 上饶 334700)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不断深化经济结构改革,最终建设成为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战略性步骤。因此,怎样建立健全的资金融资渠道,适应现代化城镇建设所需,是摆在当前建设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科学思考与研究。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的路径分析
(一)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
农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离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仍有一定距离。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仍较少,农业机械化率不高,人力、畜力的应用比例过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比较低,对外依存度有增无减。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应当立足“三农”,以农业现代化为核心,从普及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农机具入手,建立以信贷投放为主导的金融支持模式。
(二)金融支持城镇发展工业化
城镇化是以工业发展为前提的。经过多年奋斗,我国已从农业大国变成当今的“世界工厂”,工业产业发展迅速。然而我国的城镇化率依旧偏低,和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主要原因在于工业发展中的大规模重复建设,重规模而不重质量,高污染产业投入过多,往往是前期重速度,后期重治理,工业的发展长期依赖于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相对忽视了高科技产业的作用。因此,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必须着眼于科技工业,着眼于低碳产业的发展,立足长远。
(三)金融支持应向特殊群体倾斜
农民工进城务工、大学生创业,成了中国城镇化的主要动力,带来了就业、住房、基本社保和市民准入资格等问题。我国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违背了“聚集”这一城镇化规律,通过干预人口聚集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形成了城市人口的“等级划分”。进城的农民工不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子女要出高价才能上学,病无所保,老无所养,无法获得市民待遇。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应当向那些为城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农民工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倾斜。
(四)金融支持城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高低,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收取设施使用费来实现盈利;二是收取的使用费不足以实现盈利;三是纯粹的公益性质,没有收益。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具有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特点,决定了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融资难以实现,而且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质不相符。因此,国家将设施建设的融资目标应更多地转向政策性银行,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实行优先权。
(五)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化调整
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事实上是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原来以种田为生的农民进城务工,变成了企业的工人,变成了服务业的从业人员,这种变化也使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造成产业结构的转变,这种转变同时促进了劳动力为主的生产要素在空间上的密集性,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密度层面上来看,都使得城市人口有所增加,有效促进了当前我国城市经济自身的发展。
二、在当前的情况之下采取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手段不足分析
(一)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多表现为供给与需求无法实现有效对接,从而降低了金融在城镇化发展过程当中应有的效率及功能。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在一些基础性设施的翻新建设与新建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大量刚性资金需求,而在这个过程当中,项目自身的非盈利性同我国广大商业性银行所秉持的经济性理念相互违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建设。二是我国自身的金融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较低,特别是货币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性,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自身发展与健全的过程当中,效率还较低,从而制约着权益性投融资渠道的增长,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不同融资形式市场化前提之下的形式配置,影响金融交通发挥。
(二)金融机构定位缺失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银行主要表现为国有四大商业性银行、信用社以及分布较广的邮政储蓄等几个构成部分,其对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限。一是在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着为我国“三农”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但长期以来,政策性银行存在缺乏健全的运行机制、融资渠道单一以及业务上面的单一性等,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严重制约着这些金融机构自身作用及功能的有效发挥。二是1997 年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将县及以下相关网点进行摒弃,从而减少了相关区域获取服务的有效途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一直处于空缺地位。
(三)金融信贷支持不足
一是虽然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各类较为繁多,然而,金融资金大部分都集中于大城市,相对而言,中小城市及广大农村在自身建设的过程当中资金严重短缺,这种现象相当常见,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较为弱化。二是由于我国广大金融机构自身的审慎经营以及在支农过程当中存在的风险性等,因而造成在投放贷款的过程当中,往往集中于企业或者其他私营机构,而对一些基础性建设或是农户的比例则较少,“三农”扶持俨然成了一句口号,无法将信贷创新产品落到实处。
(四)金融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贷款的过程当中,由于出现一些不良贷款及逾期记录,这部分群体已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如有不良记录存在的,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支持。这就对广大农民提出了要求,必须用自身行动来重新取得良好信用记录,全面改善金融体系环境。二是对于部分金融机构而言,还无法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存取,且仍以传统贷款为主,反而一些新型的方式还未全面推广,比如咨询、结算等,创新能力有限,制约着金融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三、在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建设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
(一)有效发挥我国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是加大当前中央财政自身的转移支付手段,努力构建同当前城镇化建设发展相一致的区域财政体系,确保在不同区域之间形成科学的转移支付体系。增强农村经济的“造血”功能。二是遵循多予少取——放活制度,逐渐将政府资金制度化,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城镇化特别是小城镇的发展。三是可以对城镇现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等存量资产考虑通过经营管理权出租、拍卖、开发升值等途径和形式回收资金、增加城镇建设投入;可以引导和利用民间资金对城镇化建设、产业的发展进行投资。
(二)完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对一些在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作用较大的机构,给予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等方面的倾斜,并对这些机构在开力新业务、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充分发挥金融机制的激励功能。二是加大网点结构调整力度,具体而言,可以在一个已然具备市场规模的中小集镇设立网点,特别是在县城与当前的一些新兴工业园区内,更理应如此。而对于网点无法进行覆盖的区域,可以由附近的相关金融机构长期驻点,以提供流动性的资金服务。
(三)健全金融信贷保障体系
一是基层央行应指导各商业银行在城镇化建设中落实组织机构、资金和人员,切实把城镇化建设列入信贷政策和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同时,对于支农再贷款的范围及数量都可适当扩大,方便为广大金融机构支持我国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性条件。二是从相关金融监管层面来看,必须出台相应政策,对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在中小城镇区域的具体贷款比作出硬性规定,确保最终实现取之于农,而用之于农,加强中小城镇金融机构的回哺性,最终实现金融良性循环与发展。三是创新金融产品,金融部门要根据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创新信贷品种,如积极开办购建房、购买农机具、特定产业扶持、大宗耐用消费品以及子女上学等消费性贷款,努力满足城镇建设对信贷资金的需要。此外,还可加大对农地金融探索的力度,也就是说,农户本身以及其他取得土地经营资格权的业主,以自身土地经营权作为银行贷款抵押,方便其用于生产,切实解决农户资金不足现状。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我们知道,作为我国农村信用建设最为直接的受益及参与者,涉农金融机构理应在广大农村开展一系列的金融知识宣传以及相关普及工作,深入全面开展我国农村主体信用经济评价,并积极建立各种科学的、系统的评价体系与评分标准,再者,还可不断加强农民金融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建设,方便对农户信用进行实时监查的同时也可关心那些切实需要贷款的农户。二是可以适当加快我国当前利率市场化机制建设力度,实现广大金融机构差异化竞争,明确自身金融市场定位。三是针对区域网点建设以及相关的自助设备要加强力度,尤其是在一些人口集中、出城务工较多的区域,可以增加ATM 机等投放力度,大力推广一些非现金直接支付的金融工具,尽快实现农村金融现代化,缩小与城市间的差异,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