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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2013-08-1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欺诈经营者规制

闫 丽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网络消费以其便利、高效、世界性和低成本等优势逐渐取代传统购物消费,成为消费者的新宠。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而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率提升至39%,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了8.2%,而过去一年中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高达93.1%。网络消费可谓空前繁荣,前景无限。然而网络消费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2012年3.15消费者投诉数据显示,网络购物名列首位,而网购网民中有31.8%的人遭遇过网络欺诈,网络消费欺诈因此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亟需法律规制。

一、网络消费欺诈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网络消费欺诈的概念

网络消费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需求,利用网络获取各种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活动。而网络消费欺诈则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消费行为,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在民法上的解释是,“当事人之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关于欺诈的一般法律规定,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三个:

首先,网络经营者须有欺诈之故意。

这是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要求经营者对消费欺诈的发生是明知的。

其次,网络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

这是构成网络消费欺诈的客观要件。在消费欺诈故意的前提下,要求经营者还必须实施相应的消费欺诈行为。

最后,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与之达成交易。

这是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网络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判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网络消费欺诈无非是经营者借助网络来实现的消费欺诈,它和传统的消费欺诈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区别,事实上只不过是传统欺诈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因此也产生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特性的消费欺诈形式。

(二)网络消费欺诈的表现形式

网络消费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多式多样,其中较为典型的是:

1、提供虚假信息

网络的虚拟性使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往往无从考证,这给经营者随意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了便利。这里的信息包括两大类: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及经营者本身的身份信息。

其一:经营者通过制造虚假信用印章、发布虚假资质证明、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誉等手段伪造其身份,使消费者对其身份产生错误理解从而与其进行交易,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二:经营者为了诱使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发布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夸大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对售后服务做出夸大保证,消费者信以为真,网上支付款项后,卖家收到货款后却音讯全无,消费者钱物两空;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描述根本不符,以次充好,用假冒、伪劣的产品冒充正牌商品,甚至有些商品需要使用一段时间才能辨别真伪,待消费者发现为时已晚。

2、支付陷阱

经营者利用货款支付环节来骗取货款。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比如:

其一是要求多次汇款。经营者以系统故障未收到款项或提出汇款到一定数目方可将以前款项退还等理由迫使消费者多次汇款,事后则多余款项不予退还。

其二是拒绝安全支付。经营者以种种理由如谎称“我的商品要避税所以不能用支付宝”或“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不用支付宝可以给你算便宜一些”等,拒绝使用第三方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消费者支付的款项直接打到经营者账户,经营者收款后不予发货或故意谎称为收到款项而直接不予发货。

其三是收取订金。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求奇心理,对网上销售较好而又稀缺的商品,往往要求消费者先支付订金或保证金,才能发货,然后就利用消费者急于拿到货物的迫切心理,伪造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消费者追加订金。

3、单方违约欺诈

经营者在收到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后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拒绝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或保障的行为。这与普通的违约行为区别在于,单方违约欺诈中经营者在合同最初成立时就根本没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意愿,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之时就是本着欺诈的故意的,就压根没想提供商品或相应的售后服务。

4、利用钓鱼网站进行欺诈

钓鱼网站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网络欺诈行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发布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的行为。欺诈网站的目标信息包括用户名、口令、银行卡号、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邮箱地址、家庭地址等。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欺诈方式,在当前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络团购中出现较多。有的团购网站假借“团购”的噱头,让消费者不假思索地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而后这些网站不法分子可直接获取用户输入的个人资料和网银账号密码信息进行获利,消费者往往是由于受到物质奖励的诱惑放松了戒备,同时也缺乏对网站真伪性验证的知识和方法,而最终导致上当受骗。据调查显示,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非常之高。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元,其中,损失额度在500-2000元范围内的网民占比为33.4%。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网络钓鱼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的网络欺诈的代名词。

二、网络消费欺诈的成因分析

网络消费欺诈之所以盛行,有其存在的根源,分析如下:

(一)网络交易方式为欺诈大开便利之门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交易不受时空制约,只要消费者愿意,他可以和世界范围的任何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同时双方无需见面,消费者通过网上宣传了解经营者和商品的信息,通过网络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主要交易环节是都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范围的扩大和交易的隔空性,使得消费者难以核对确认商品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其获取商品和经营者真实信息的难度和成本增大,造成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网上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网络技术的高科技性更是不法经营者赖以进行欺诈活动的工具,经营者可以非常容易地申请域名、建立网站、发布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虚假信息,众多的消费者可能因技术上的缺失而不易辨别真伪,尤其当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符合了消费者以便捷方式购买物美价廉商品的心理,消费者便会降低警惕性,减少或者失去原有的本就有限的洞察力,导致受欺诈或误导的几率更高。与此同时,网络也为消费者受到欺诈后追踪对方身份、获取经营者信息等造成了更大的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欺诈的不法行为。

(二)消费者维权难助长了欺诈的滋生

首先,在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对于受到欺诈后的维权,消费者并不十分重视。据相关调查显示,60.3%的网购网民网购被骗损失在500元以下,由于网络消费的金额相对较小,加之中国人的厌讼情结,往往欺诈发生后都不了了之,即便是金额稍大的,也因为惧怕法律救济的长时间拖延而消极放弃了维权的可能,助长了网络消费欺诈的蔓延。

其次,即便是消费者积极维权,由于网上搜集证据和查找交易对象的困难,消费者在欺诈发生后,往往因无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得不放弃法律救济方式,使得不法经营者更加猖狂。

(三)网络监管不力纵容了欺诈的蔓延

网络消费刚刚兴起,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政府还没来得及转换管理模式,缺乏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及市场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准入门槛低。网络消费依靠的就是网上传播信息以此来达成交易,而我国目前对通过建立网站发布信息的当事人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资格条件。因此说,任何企业、个人只要有网络使用权,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制作、发布信息,既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接受审查监管,更无需考虑内容和发布方式合法与否,而互联网信息容量之大、信息更新之快,也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对这些信息进行逐一审查。这就使得在网上从事交易的经营者鱼龙混杂,消费者难以辨别,为网络消费欺诈敞开了大门。

2、企业信用制度缺失。我国关于企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而企业缺乏信用意识,缺乏自律,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由于交易的不可接触性和虚拟性,使得企业失信现象大大增加,虚假广告、不诚信经营等问题屡见不鲜,同时又缺乏公正的信用监管体系或是专门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使得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困难、失信问题惩戒力度不够,失信成本相对较低,职责难以界定,无疑助长了企业的不诚信之风,给网络消费欺诈埋下了隐患!。

3、立法空白、监管缺位。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立法的滞后,监督执法部门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虽然近几年我国陆续颁布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但目前并没有特别针对网络消费欺诈法律法规,而仅通过《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并不足以有效打击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一些法律规范在网上消费领域仍难以适用。同时电子商务涉及部门多达十几个,部门间职能相互牵连,而网络消费欺诈发生后多个部门间往往又互相推诿,以致出现监管真空,无法有效地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三、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网络消费欺诈产生的原因多元,决定了必须从技术、行业自律、国家立法、消费者自我保护等四个层面来予以规制,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消费欺诈。

(一)技术规制——完善技术手段规制网络消费欺诈

网络消费欺诈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就是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缺陷。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控制或解决。在网络消费中,支付环节是最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的环节,解决这个问题对网络消费欺诈的规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在淘宝、阿里巴巴网站有“支付宝”,易趣ebay有“安付通”和paypal,一拍网有“sinopost”,这些支付工具都能降低支付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淘宝的支付宝,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买家的利益。健全支付工具,使之成为网络交易安全阀。

(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诚信制度建设

网络消费欺诈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经营者自律能力较低造成的。如果经营者能形成合法的经营群体共同抵制网络欺诈,那么网络欺诈赖以生存的土壤将不复存在。网络业自律组织是由网络业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明确组织内部成员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建立真实完善的成员信誉查询系统,包括经营者信息及阶段性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以及被查处、投诉等信息;设立专门的欺诈申诉机构,受理欺诈案件;制定行业标准对经营者的信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公布给公众作为参考;代表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组织进行对话,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地深化合作。中国互联网协会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有效遏制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和防止网络消费欺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经营者的诚信不是单纯依靠行业自律或法律强制约束力就能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提高经营者的道德认知能力,提升经营者自身的诚信意识。只有经营者诚信水平的提高和信用意识的增强,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经营者的自律,从而消除网络消费欺诈。

(三)国家立法——建立完善的防范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体系

防范网络消费欺诈不仅需要依靠行业自律,国家立法监管也必不可少。现有法律不足以有效打击网络消费欺诈行为,应当进一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网络市场准入制度

网络市场从事经营的主体鱼龙混杂,资质良莠不齐,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也是导致网络消费欺诈盛行的主要原因。为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网络市场准入制度,确认电子商务参加者的主体身份地位,特别是网上商业主体、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要求在网上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获得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合法的在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部门可以是现有的工商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或工商与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设立的审批机构,发证部门应根据申请者提供各种资料,严格审查申请者的资格问题,对于资信条件、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经营者不授予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网上经营者的资质和规模。

2、确定网络消费欺诈的主要形式、规制原则以及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于传统的消费欺诈形式作了具体的阐述,可以结合网络消费的具体特点,确定网络消费欺诈的主要形式及规制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网络消费欺诈的成本,同时也对不法经营者具有惩戒作用,可以借用现行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即若经营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需双倍赔偿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络消费欺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把对经营者的诚信制度建设法制化,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4、建立权威的官方在线投诉网站和网上仲裁机构。在线投诉网站可以在各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当消费者在网站投诉时,投诉资料就会被转发到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处,由该机构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可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对在线欺诈投诉的地域选择问题。

(四)消费者自我保护——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网络风险防范意识

曾有专家说过“消费者实际上是防止互联网诈骗的最佳防御人。”法律不能保证所有经营者都能够遵纪守法,不法经营者总会寻找机会欺诈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自身必须提高对不同类型网络欺诈陷阱的辨识,加强防范意识。例如,许多新版浏览器包含了cookies管理方案,可使消费者在无意间下载了黑客软件时减少被侵害的风险。许多电脑杂志和网站也提供各种各样的个人电脑保护程序,消费者可以建立防火墙以防黑客入侵以及个人数据被盗。另外,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也应当对典型的消费欺诈通过网络或媒体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增强消费者对网络骗局的辨识度。只有消费者自身能力的提高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保证网络消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83bd9a31ee06eff9aef80787.html

[2]肖可义、姜瑞林:《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前沿》,2009年第10期

[3]秦绪栋:《网络欺诈规制问题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5期

[4]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5]徐琳:《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6]尚德峰:《浅谈网络交易欺诈的形式与防范》,《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7]孙晔:《美国对于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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