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险费率定价机制市场化研究
2013-08-15王益平
王益平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一、保险行业发展及费率现状
随着中国入世,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其中保险业更是展现出亮丽的发展图景。经过十多年的飞速增长,中国已经逐渐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财产险市场之一。行业在最近十年实现20%的年均增长率,复合增长率接近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三倍。2011年,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人民币4770亿。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保险深度和密度仍有相当差距,行业增长速度仍可望保持较高水平。
过去十年,财险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行业主体增多,行业竞争加剧。行业主体由1986年人保财产一家增加到大小财产保险公司五十多家,人保财产市场份额从100%降至50%以下。
应该说,财产保险业发展,是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但以往市场化特征,主要表现在行业准入性,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目前,占市场规模70%以上的业务来自机动车保险,而车险费率定价方式为行业监管者制定。
随着发展深入,费率管制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去年(2012年)保险业务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与近二十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反映行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深层次问题。因此,市场各方对行业费率市场化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化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保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与普通商品类似,保险产品价格由各种成本及预期利润构成,可分为损失因子,费用因子,预期利润。损失因子对应保险产品赔付率,可以是整体或区域市场平均赔付率,也可以是特定保险公司自身经验数据。费用率根据各保险公司不同而有差异,是保险公司竞争优势或劣势的因素之一。
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多种定价机制并存,简析如下:
1.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形成。完全竞争市场(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又叫纯粹竞争市场,是指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类型中,买卖人数众多,买者和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资源可自由流动,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 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财产险由于保障范围类似,价格不存在监管,非常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状态。
2.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形成。不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介于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状态之间,部分市场参与者拥有一定竞争优势,能影响价格形成。如目前地铁等大型工程险项目,由于保险金额巨大,市场参与者较少,大型保险公司能部分影响价格形成。
3.非市场定价。即由非市场因素主导的定价方式,车险的行业监管定价是其中典型代表。此外,我国农业保险因政府补贴为主要保费来源,也可以看作非市场定价。
三、费率监管理论分析及管理实践
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为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保险产品定价施加影响。实行费率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市场恶性竞争,费率过低,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参与市场主体之间通过恶意联合定价,人为抬高保险产品价格,损害投保人利益。特别是某些保险产品供给方较少,合理价格水平短期内难以检验。目前,我国财产险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费率监管方式:
1.直接定价。采用全行业统一车险条款,统一费率,仅允许一定幅度内给予被保险人折扣优惠。
2.间接定价。通过发布特定行业费率风险因子,引导理性定价,避免恶性竞争。
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分析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常常是竞争获得客户的唯一手段,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由于车险市场地位及行业费率监管,车险费率市场化对全行业费率市场化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往监管实践表明,费率监管实行难度大,管理成本巨大。在车险市场领域,由于车险产品由市场定价,存在较好的利润空间,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动机下,财产保险公司常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费率水平,吸引客户,扩大业务规模,使得监管定价形同虚设。在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时,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监管费率。由此形成监管费率与市场费率若即若离,不断变化的恶性循环。而财产工程险等无费率监管的险种,费率下降幅度更为惊人,承保亏损现象非常常见。
以车险市场为代表的监管定价的弊端,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率行业定价,一方面提高了车险投保人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车险管理中弱化成本分析,间接导致假赔案泛滥,行业形象受损。
2.车险行业定价,对其他险种经营的影响体现在:财险公司用车险业务承保利润,去支出其他非费率监管险种恶性竞争。导致全行业承保利润微薄,非理性定价,行业对应巨灾风险能力极弱;
3.费率行业定价,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定价水平的提高,行业创新速度慢,市场竞争能力弱。
五、再保费率市场化情况及影响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和管理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之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是伴随着直接保险市场一起发展,但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不仅有本土再保险公司,而且有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劳和社市场中辛迪加等世界知名专业再保人。我国再保险市场是全球再保市场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在安排风险转移时,需要与专业再保公司进行业务分保商业谈判,以比例方式(基于保险金额分摊)或以非比例(基于赔款)方式,确定分出方(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分入方(再保业务接受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本质上是对保险风险的再次定价。再保市场汇集了全球资金、人才、信息、定价模型等,再保定价可以视为不完全竞争定价至完全竞争定价,具体情况取决于大型再保公司在具体业务上的影响力。
国际再保市场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市场机制发挥充分作用,资本流动自由,再保承保能力供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当市场费率高,承保利润高于平均资本回报率时,资金便会进入再保市场。承保能力充足,竞争激烈会使得再保险产品价格下降,向均衡水平回归。当市场费率低于均衡水平,承保利润低于预期,甚至发生承保亏损时,市场承保能力供应会减少,市场费率水平会逐渐提高。再保产品价格变化反映资本市场对整个行业发展信息及变化趋势的判断,对直保市场定价有间接指导意义。虽然再保产品的标的不同于直保产品,但再保价格能对直保市场价格形成产生影响。
在目前我国市场财产保险市场中,份额最大的车险业务费率受行业监管,市场主体各财产险公司无法自主定价,但其他险种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且再保产品价格受国际再保市场定价影响。若将购买再保保障视为风险管理成本,并按各险种进行配比核算,就不难发现,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用车险承保利润去“补贴”非车险业务的经营。市场表现是,车险业务虽然费率一直受到行业监管,直到2010年才实现全行业盈利,并在2011年利润水平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行业应对巨大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很若,保险产品创新停滞,主要市场主体偿付能力较弱,行业整体资本回报率低。2012年一季度,满足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仅六家(市场共五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共占非财产险市场37%保费份额。
六、保费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分析
当前保险市场发展形式,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车险市场化费率改革呼声日趋迫切。且市场化改革试点计划在特定地区或公司开展。根据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旨在审慎放开,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通知》中,对符合费率有限度放开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知》中仅对允许放开费率公司要求偏重于财务及市场数据,对市场化路径并无具体指引。随科技水平发展,营销渠道创新,电销网销等新渠道的崛起,竞争加剧的同时,市场规律在车险经营中发挥作用日益增大,若仍然固守行业监管定价,会扭曲市场信息,使得将来市场化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笔者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在市场规律作用条件下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尽快 形成费率条件市场化。主要要点如下:
1.监管机构严格公正的实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偿付能力监管不同于费率监管,属于间接监管范畴,但通过偿付能力要求能有效防范恶性竞争,为有序竞争环境形成创造条件。
2.审慎逐步放开原则正确,但开放时间应缩短并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减少行政手段对经营预期的影响。
3.竞争主体管理机制完善。避免恶性竞争,关键在于市场主体对价值规律的遵循和敬畏,随着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目标更体现股东要求,强化按险种经营,合理测算各险种赔付水平及合理定价。
4.保险产品定价过程中,参考再保价格,直保价格调整反映具体业务风险差异,并通过公司内部核保、风控等部门作用,理顺内部考核机制,信息传导渠道通畅,发挥市场定价机制。
5.引入精算定价机制,使市场主体定价透明化。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收集分析商业车险行业参考损失率表,并要市场主体定期公布经验损失率数据,通过精算方式增强行业损失率数据透明性。引导市场竞争领域转向费用和管理模式,营销渠道的创新。
以上为笔者对我国现阶段保险产品定价现状分析及市场化改革方式探讨,希望通过再保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引导直保市场价格发现,监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方共同努力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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