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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再担保杠杆作用开辟科技创新融资新渠道

2013-08-15

时代金融 2013年9期
关键词:创业投资科技型信用

郭 辉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9)

所谓再担保,是指为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一个再担保行为涉及三个主体、两个契约。一个契约是再担保人与债权人(一般是商业银行)约定,当担保机构不能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责任时,由再担保人按照银担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最终代偿责任;另一个契约是再担保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为其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分担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通过再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发挥,体现再担保的政策性导向,规范引导担保行业和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再担保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国担保体系存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资金放大倍数低、潜在风险大等问题。因此,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以下简称“再担保”),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和增加信用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2008年以来,北京、广东、江苏各地相继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强力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在服务科技创新、推进转型升级中,再担保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杠杆作用。

一、更好发挥再担保增信功能,创新科技类融资服务产品。

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信用等级低及融资能力差的现象,在当前货币信贷政策收紧的形势下,融资难矛盾尤为突出。一是利用再担保增信功能,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由各级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牵线搭桥,汇集信息,筛选项目,协调各方,大力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并充分利用再担保机构信用优势和专营经验,为科技企业抱团进入债券市场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利用再担保平台,引入低成本政策引导资金。通过再担保机构,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引进大批量政策性信贷资金,分散投放目标科技型企业,满足企业及时取得足额的利率偏低的信贷资金;三是利用再担保体系,支持微小金融的功能扩张。依托各地日益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加快发展壮大科技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创业投资等小微金融服务,加强银、贷、担在融资担保、资金拆借、投资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以市场化机制合作共赢,高效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孵化器阶段微小企业发展。

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持续注资再担保机构提高其担保能力。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再担保机构的信用规模不能适应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的增长。有必要以财政的持续注资带动社会资本的不断投入,也可按公司实收新增社会资本金的固定配比注资,不断增强再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二是以财政鼓励扶持政策增强再担保体系抗风险能力。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状况差、抵质押不足、前景难以确定等问题,为这类企业提供担保存在较大风险。除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外,还需对再担保体系加大财政补贴,提供风险补偿,以此作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鼓励性措施,激励其更好发挥科技融资杠杆效应;三是建立统筹顺畅的科技直融信息协调机制。由于直接融资工具分属证监会、发改委、交易商协会等不同部门主管,信息来源分散,审批流程复杂,不少企业因找不到直接融资的增信机构和专业指导,或耽误了时间,或加大了融资成本。建议对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在省级层面最好能归口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协调,保持渠道畅通。

二、加快推进担保机构向科技型担保转型升级

进一步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和渠道,积极探索并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成立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型担保机构,再通过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发挥,提高科技型担保机构的辐射能力。通过政策引导,对科技担保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担保机构,由再担保给予风险分担比例、降低再担保费率等方面的优惠。同时,加强担保、再担保合作,探索担保费换期权、担保费换股权等创新业务。

需要解决的问题:促进担保行业加快科技型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担保公司向科技型担保转型,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担保机构转型规范和认定标准,明确有别于一般担保机构的科技担保的激励政策,按业绩兑现,充分调动担保再担保机构转型升级的群体积极性。

三、创新拓展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渠道

目前,以政府出资为主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再以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投引导模式已成为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主要手段。从实践运作效果来看,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增加了科技创业资本总量,但也存在母基金自身规模局限性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2005年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可见,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发展创业投资,在政策上也是可行的。建议探索创新采用融资担保方式,引入银行阶段性贷款增强创投企业投资实力。即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担保体系提供融资担保,解决创投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担保模式不涉及国有出资和国有资本退出问题,操作起来简单易行。

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多渠道突破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瓶颈。根据目前信贷政策,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进行股权投资。但应当允许银行参照“科技银行”的模式发放周期长一些的股权投资企业贷款,通过信用评级和银行评估审核并授信准入的创投企业,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以企业投资股权作质押,实现创投企业取得银行信贷资金的突破。为平衡创投企业贷款和投资的周期差异,银行可提供多功能服务,通过省再担保公司增进信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套,衔接创投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二是研究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在创投引导基金保持原有运作模式基础上,扩展投资方向,入股担保再担保机构,指明用途,与入股创投企业形成合力,扩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资本金,提升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撬动银行融资参与做大创投企业的总投资规模,更好的发挥创投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乘数效应。

四、结语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初始路径的选择对制度的演化起着关键作用。中小企业的再担保为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引领担保行业放大融资功能,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入。在服务科技创新、推进转型升级中,再担保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杠杆作用。

[1]梅强,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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