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与对策
2013-08-15余晨
余 晨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城投债又被称为准市政债券,是指由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多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刚刚过去的8 月份城投债发行提速,据Wind 数据库统计显示,2012 年8 月份共发行80 多只城投债,发行规模达973.6 亿元,相比7 月份发行规模大增70%,其中超过100 亿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一、城投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行主体很不规范
现在我国城投债的发行主体的设立、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目前,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决策还没有正式出台,在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中,投融资决策权比较分散,也就是说管理权很不集中,分散在各个部门里面包括管理、融资等各部门。这也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对于这一现象不能做出很好的决策包括举债、融资等,容易造成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对投融资等举债平台造成不好的影响,进而无法得到一个有效率的举债平台。
(二)城投债审批放松快发,规模扩大
2012 年中国经济面临下行风险,目前国家发改委对于地方的融资平台的条件大幅放松,并且在审批的速度方面也在加速。当前,交易商协会审批的周期控制在三个月内,国家发改委控制在半年之间。据内部消息,国家发改委的速度还将加快。消息表明,到2012 年12 月末,企业债发行规模已经达到3300 多亿元其中城投债60 多只,规模占比约一半。
二、城投债引发的风险分析
(一)地方债务风险
近年来,城投债的发行主体资质呈现出逐渐多元化的形态。特别自2008 年以来,城投债中AAA 级发行人发行的债券规模呈明显下滑态势,已由2008 年的40.11%下降到2012 年的15.86%;而AA 等级发行人的城投债发行量占比则从2008 年的32.38%上升到2012 年的47.34%与此同时,由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城投债出现跨越式增长。以城投类企业债为例,2007 年,我国共发行城投类企业债18 只,融资规模为169.5 亿元;2008 年,共发行城投类企业债24 只,融资规模为406 亿元;2009 年,共发行城投类企业债119 只,融资规模为1866 亿元。2007—2009 年城投类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7.12%和231.8%。城投债发行规模已经失去控制,城投公司在扩容与偿付的天平上失去平衡,同时城投债自身的隐忧巨大,地方政府的偿债水平也受到很大的质疑,财务部的偿债压力加剧了内部的结构矛盾。
(二)偿还风险
从时间上来说,在未来的两年内,很多的城投债进入了还款期,大量的城投债面临债务的风险,并且在接下来的几年地方性的债务也一直在累积。在经历了“上海申虹”和“云南城投”事件之后,市场上对城投债券弥漫着悲观气息。在过去两年政府一直急于城镇化的进程急功近利,但是信用环境将会趋于收紧,未来的项目还款还将受到质疑。此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降低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城投债如未能如期偿还,也使银行的坏账率上升,从而易引发新一轮不良贷款危机。
(三)财政风险
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一般都很大,所以负债率也很高,这是自然的;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信用存在不真实的问题,大部分向银行借入钱充当资本金,虚增了资本金,从而存在着很大的偿债风险;一旦融资平台风险爆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迅速显性化,使得城投债作为地方融资平台其风险最终可能演化为财政风险。
三、防范城投债风险的对策
(一)城投债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相结合
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这可以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在体制外运行,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要控制城投债不要过量的发行,过量发行的风险很大,所以要进行控制。对于管理控制城投债风险的一项最根本性的措施,就是要确保完善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改革,从制度体制上解决地方政府财力缺口问题。重点是推行省直管县,增强地方政府财力。
(二)监管部门必须通过制定严格审核制度
第一,监管部门制定门槛和条件,只对符合条件的才给以批准:譬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且经过严格审查;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等等,第二,监管部门严格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范围,只有发债人的资质到达一定水平,并且资产足够承担相应债务的地区才能发城投债。
(三)建立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
对于建立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部门需要定期审核投入资金量巨大,监控这些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投入进度。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多方面评价城投公司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各方面的风险。对于一直都没有搞好的屡建屡拆的工程,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不予考虑。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城投债的使用一方面由国家机关监督,但是法律的、行政的制约措施毕竟是有限的,社会监督机制的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对于违规发行和使用城投债,还需要全社会来进行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群众举报等多方监督,社会监督在这现在的信息爆炸时代更能够发挥作用。一旦发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形时,监督机关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具备执行力度的奖惩机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城投债的规模日趋庞大,带给经济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采取合理的有效监管已经相当的紧迫,只有化解地方债务的风险,才能带来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白艳娟,谢恩全.地方政府发展中的城投债分析[J].中国发展,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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