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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与权力:学界对近代西方著述中中国法律知识的重新解读

2013-08-15张振明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西方人学者话语

张振明

(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河南 洛阳471023)

近代西方人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论述,是研究中国法律的重要史料,其中许多观点影响到了今天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构建了国民印象中的中国传统法律图景。但近年来,一些学者不再局限于介绍这些学说,而是进一步研究西方人产生这些论述时的文化、制度和政治环境。正如葛兆光在《域外中国学十论》中所说的那样,仅仅研究、介绍学术,让读者看到的是“碗里的死鱼”,要让鱼活起来,必须要还原鱼的生存环境[1]2。西方人的言论不再被看做是一种对当时中国法律的客观反映,而是被看做“话语”,需进一步探寻其“话语”背后的“权力”。这些“权力”则包括影响“话语”作者的文化、制度及政治因素,甚至是个人的主观目的,这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的一个新方向。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注意到,西方学者认识、研究中国法律,受到权力因素的制约。吴义雄发现《中国丛报》在鸦片战争前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已经和此前传教士的描绘大相径庭。他在《商人、传教士与西方“中国学”的转变》一文中讲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耶稣会士所描述的中国政治与法律,大体上是清明廉正的。然而,从东印度公司时代开始,中西之间在贸易管理和司法问题上发生很多冲突,英国人一直对中国政府和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极力加以抨击。在英国人看来,清政府的司法在总体上以阴暗面居多,缺乏公正性。其中特别受到指责的内容之一就是刑讯。《中国丛报》曾专门刊登长篇文章,描述中国各地法庭上,包括在外国人居住的广东南海等县,普遍存在着律例规定的刑讯现象,各种刑罚都很残忍。”吴氏还说:“对于英美商人和传教士来说,中国政治体系所代表的是一种充满缺陷和谬误的制度,这个体系的成员,即各级官员,多为邪恶之辈;这些官员所代表的政府,亦为邪恶政府。”[2]此外,史彤彪在《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一书中介绍了中国法律文化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影响。其中对英国的影响主要介绍了坛普尔(William Temple)、哥尔斯特(Olirer Goldsmith)及亚当·斯密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与论述。史氏注意到了当时思想家对中国法律的介绍,主要目的是表达他们自己的启蒙思想,即“运用中国事务,提出自己的感想和评论”[3]17。此外,法律文化学者苏亦工在评论鸦片战争前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评论时亦说:“不难看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最初评价是相当糟糕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实不足为怪。因为早期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称得上是研究的话,基本上都是出于一个非常实际的目标,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首先就要证明中国法律的野蛮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4]78

周宁在《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一书中描述了从1250年至现代的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形象,解析了西方是如何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之内,在不同时期构建了不同的中国形象。周氏认为,19世纪西方学者在其著作中构建了中国野蛮、专制的形象。关于法律方面,他列举了小斯当东对大清律法的评价,并认为:“异类化与漫画化中国人形象,是西方现代文明表象殖民扩张的‘合法性’的策略。中国人的形象变成殖民扩张的意识形态,是话语中实现权利的过程。”[5]793姜智芹的《镜像后的文化冲突与文化认同:英美文学中的中国形象》一书分析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中国形象,其中在介绍英美散文时,涉及英美文学作品中的中国法律形象[6]139-149。2005年,南开大学崔丽芳博士完成学位论文《被俯视的异邦:十九世纪美国传教士著作中的中国形象研究》,运用形象学分析了19世纪美国传教士著作中对中国形象的认识,介绍了卫三畏等人关于中国法律的一些论述。同时作者还借用费正清的“冲击-反应”模式,认为西方传教士和学者“构建的中国形象使中国收益”。但是,对于这种“益处”的体现和结果,作者并未进一步分析和说明。四川大学江源的博士论文《异国形象研究:清朝中晚期中美形象的彼此构建》,也运用形象学的理论分析了美国人著作中的中国形象,文章介绍了马嘎尔尼访华期间英国访问团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和19世纪中叶美国学者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从“话语与权力”角度研究西方著述中中国法律的国外学者较多,他们较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美国中国法律史专家高道蕴在《中国早期的法制思想》一文中对美国学术界一直以来贬低、误解中国传统法律的现象提出了尖锐批评,他指出:“在西方的汉学著作中,中国法律文化更是经常被当做反衬西方独特成就的例子,而不是被当做一种具有内在动力的法律制度来探讨。”[7]9索默在《帝国晚期的性、法律和社会》一书中,对西方学者以现代性的标准描绘和评论晚清帝国的法律提出了批评。他说:“许多学者用大量静态的词汇来描述晚清帝国的法律,暗示中国的法律与西方标准下的法律相反。这个西方的标准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关注个人权利及相对应的义务,关注宪法对政府权力的约束。这个现代的法律标准是西方现代社会的一个子集。这一标准用来解释启蒙运动以来的历史发展,认为历史发展是一个走向更美好、更自由、更科学、更高等的未来社会的线性发展的过程。”[8]2这些学者注意到了政治因素、文化因素对近代西方人关于中国法律话语的影响。有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西方学者关于东方的言论是“不同形式的权力进行不均衡交换的过程”[9]15。

在西方学界从“形象学”①进行研究的著作中也涉及对近代西方学者关于中国法律话语背后的权力分析。唐纳德·拉赫的《欧洲形成中的亚洲》介绍了明末清初欧洲人眼中的中国形象,其中介绍了来华传教士对中国及中国法律的认识和依此对“中国形象”的构建,分析了亚洲形象在“欧洲意识”形成中的作用[10]1147-1189。史景迁的《可汗的大地:西方人心中的中国》论述了从1253年到1985年中国在西方著作中的形象。关于19世纪中后期西方对中国的认识,作者主要选择当时来华西方妇女的关于中国的游记性或书信体著作,由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侧重日常生活起居,但也提到她们所受的教育和经历对她们有关中国法律话语的影响。作者认为,“通过她们的眼睛,我们看到了一个充满危险和魅力的中国”[11]9。罗伯特·麦克莱伦在《异教徒中国人:美国人对中国态度研究1890-1905》一文中研究了“美国人到达东方的背景以及他们构建的中国形象”[12]12,作者分析了这一时期美国人对中国风俗、中国人的性格、中国的政治法律、中国历史、中国妇女生活等方面的论述。作者认为,1898年随着“日本人的到来,美国政府希望改善同中国移民的关系”,特别是“美国对中国市场的需要”,使美国人构建了一个拥有古老文明的中国形象[12]133。受此影响,这一时期,在一些美国人的笔下,“中国的司法并不是残忍和腐败的”[12]144。此外,奥尔德里奇·阿尔弗雷德·欧文在《龙与鹰:美国启蒙运动中的中国》中介绍了1725年到1825年(即作者的“美国启蒙时期”[13]13)美国思想家对中国的认识,其中介绍了美国思想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评价,介绍了这一时期美国思想界的变化如何影响美国学者对中国的认识。

学界对西方人眼中的中国传统法律的重新解读与西方的后现代理论的发展及东方学的兴起有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后现代主义,主张对启蒙运动时期形成的理性话语进行重新解读,在话语的背后发现权力的运作。公认的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福柯在创作其代表作《词与物》时,其灵感来源于博尔赫斯小说中一段引用某部“中国百科全书”中对中国动物的分类:(1)属于皇帝的;(2)防腐的;(3)驯化的;(4)乳猪;(5)鳗届两栖动物;(6)传说中的;(7)迷了路的狗;(8)包括现行分类中的;(9)疯狂的;(10)不可数的;(11)拖着漂亮驼绒尾巴的;(12)等等(其他种类);(13)刚刚打碎水罐的;(14)来自远方看起来像苍蝇的[14]1。福柯认为,正是这看似好笑的分类中,透出了人们试图控制某种秩序的企图。

20世纪70年代,受美军越战失败的影响,美国学术界开始重新考虑其对东方的研究,柯文的《在中国发现历史》就是这种转向的产物。美国学界开始注重从东方民族的历史文化出发来研究东方文化,弱化“现代化”的语境。同时,这种转向也为后现代主义在美国的盛行,提供了条件。借鉴福柯的理念,阿拉伯裔的美国学者萨义德出版了其成名作《东方学》。东方主义是西方文明解读其他文明时的意识形态,“西方文明成为了一种标准,以之来衡量东方诸文化和文明”[15]4。福柯和萨义德的理论为学者重新审视西方人关于东方的言论和“知识”提供了新的视角。而学界对“形象学”的推崇也为这一时期的研究,重新开辟了道路。在国内,西方人关于中国法律的记述,一度被认为是比较可靠的史料加以运用。但是,随着国内学者对西方的汉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学者们开始关注西方汉学著作背后的权力运作。

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反映出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已经不满足于仅仅介绍或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评价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介绍与论述,而是把这些论述放回到当时的历史环境、学术环境中去重新解读这些“话语”背后的因素。

注 释:

①形象学(Image Studies)起源于法国,最早由让-玛丽·卡雷提出,后来逐渐吸收人类学、哲学、美学理论逐渐发展起来。主要是研究一国文学对“异国”形象的塑造或描绘。中国学者接触这一理论比较早,钱钟书的学位论文《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文学中的中国》(China in English Literature of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y)就以比较文学形象学为方法分析了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文学中的中国形象。比较文学形象学主要是通过分析一国文学中创造的“异国”形象,来完成对认识主体的反思。近年来随着形象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应用的资料不再局限于文学作品,也包括一些研究性的著作、期刊文章。虽然形象学追求对“集体形象”即整体形象的概括,但在论述到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形象”时,往往包括中国人的性格、礼仪风俗、法律、妇女地位、思想文化等几个部分。国内一些研究成果明显受到形象学的影响。如周宁先生在《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姜智芹的《镜像后的文化冲突与文化认同:英美文学中的中国形象》等。

[1]葛兆光.域外中国学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吴义雄.商人、传教士与西方“中国学”的转变[J].中山大学学报,2005(6).

[3]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4]苏亦工.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5]周宁.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姜智芹.镜像后的文化冲突与文化认同:英美文学中的中国形象[M].北京:中华书局,2008.

[7]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8]Matthew Harvey Sommer.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M].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9]爱德华·W· 萨义德.东方学[M].王宇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

[10]Donald Frederick Lach.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

[11]Jonathan D·Spence.The Chan's Great Continent:China in Western Minds[M].New York:W.W.Norton,1998.

[12]Robert McClellan.The Heathen Chinee:a Study of American Attitudes toward China,1890-1905[M].Columbus: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71.

[13]Alfred Owen Aldridge.The Dragon and the Eagle:the Presence of China in the American Enlightenment[M].Detroi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3.

[14]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M].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

[15]奇亚乌丁·萨达尔.东方主义[M].马雪峰,苏敏,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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