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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职志、史家精神

2013-08-15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契约法学学者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前辈、各位同仁、世明教授:上午好!

我和世明教授首次见面,是两个月之前在兰州举办的一次甘肃籍法学者的聚会上。在那次会议上,我发现当别人在酒桌上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时,他却拉着你站立在酒桌旁,很投入地谈论学术问题。也是在那一次,他告诉我,将有一部五卷本的著作出版,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就收到他所呈赠的皇皇五卷本著作:《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拿到书,我既感慨,也感动,当然还浮想联翩,有许多感想。今天,我就在“法家职志、史家精神”这样一个题目下,讲三点感慨、三点感动、三点感想,并顺便给世明提些建议。

一、我的几点感慨

看到这部著作,我确实很感慨。首先是感慨于作品本身的宏大。看到这一宏著,我当即就在微博上这样写道:“今领乡党张世明教授的鸿篇巨制《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全书共五卷,300余万言!怕是近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中单部著作篇幅最大者。在学术沦落、学者商化政化的时代,如此甘坐冷板凳,撰著大部头,实属罕见。世明与在厦门大学出版有多卷本著作的王斐弘教授,共为陇上法学添浓彩!”一部300多万字的学术著作,历经17年时间写成,类似如此鸿篇巨制给我带来的震撼、感慨,我在近年来的读书生涯中感受过两次:一次是我的老师孙皓晖教授《大秦帝国》的出版,这部500万字的小说,是他几乎在学界销声匿迹了16年之后与世人见面的。而这次看到世明这部宏大的著作,又让我不由不感慨于心。特别是这还是一部学术著作,毕竟不同于写小说。在方才发言中一些学者为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的浮躁而喟叹的时候,我们再回头看看这部著作时,总会收到一些心有戚戚、吾道不孤的欣慰感、幸福感!

其次是感慨于作品的广博。世明在该著中,以法律观照历史,借历史提炼法意,同时,运用多种语言材料,处理并论述相关的历史线索和学术观点。在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旁征博引,对古今中外皆有涉猎。特别是中外历史的比较,给读者带来的是立体的视觉冲击和阅读快意。世明兼有法学家和史学家的双料身份,处理史料问题可谓得心应手,提炼法意也能观点分明。尽管其中有些观点我未必赞同,例如他在书中提出、并在方才发言中强调的法律的安排决定着一个王朝或时代的成败这一观点,就不能解释为何在同类法律安排下,有些朝代能长治久安,有些朝代却昙花一现的情形。如秦汉、如隋唐等都是这样的例证。但即便如此,该书所呈现出的广博及其学识,还是令我感慨不已。

再次是感慨于作品的深刻。这种深刻也体现在他方才发言时已经表达的心曲:通过对历史的梳理和挖掘,树立新历史法学的观念。当下我国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和研究风格:一种是法外求法,即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社会事实中寻求法意,探究法的本源。另一种是法内求法,即寻求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高级规范所蕴含的内在知识。用专业术语讲,前者是历史法学、社会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学科所关注的法学学术问题;而后者是规范(分析实证)法学所关注的学术问题。当下我国法学界更关注后者。但在我看来,一个国家庞大的法治建设和秩序体系的形成,绝不可能是一个学术流派可以胜任的。让多元的法学学术思潮自由竞争,恰好能够为决策者提供多元的决策视野。世明不但感兴趣于历史法学,而且据我所知,他对法律方法问题也颇为关注。多年前,他曾给我写过一封信,谈及一位德国学者的法律方法研究未引起我国学界的足够关注。我因为当时和世明尚不熟悉,就没有回信。两个月前他给我提起这事后,我再找该信件时,可怜我的邮箱被盗,全部近六千封信件杳无踪影了。无论如何,我很赞同世明这种兼收并蓄的研究风格和进路。并且由于我这些年来把不少精力投入到倡导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的关联研究中,就对世明的研究格外地感同身受。

二、我的几点感动

第一点感动。我们知道,人类的实践除了物质实践,还有精神实践。可长期以来,意识形态更多地宣传物质实践,忽视精神实践,“我思故我在”这样的精神实践和体验,只能是唯物主义批判的对象。这种宣传加之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拜物教,更进一步加剧了对精神实践、特别是对纯粹精神享验的鄙薄。以学术混饭吃可以爆红江湖,但以学术为业,便成为世人嘲讽的对象。不过世明经17年之功所取得的成果,足以说明他把人之为人的精神实践作为首要的体验。即使他的生活离不开物质实践,但至少他也能随时把精神实践和享验带入到其物质实践中。

第二点感动。这就是方才几位学者已经有过的对这次研讨会的美誉。大家都知道,作品研讨会对于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而言也许司空见惯,但对于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作品,在我国专门召开研讨会的情形十分罕见。即使偶尔召开,也要么是肩负政治使命的“学术重头戏”才有机会获此“殊荣”;要么则只见德高望重、年事已高的老先生才能享有这一隆誉,而给像世明这样的中年学者的学术作品专门召集这么隆重的学术研讨会,在我的学术生涯中是仅见的。这说明人大清史研究所自从戴逸先生以来,就有的这种以学为尚的传统,已经被进一步发扬光大。在这里可以看到绝没有所谓文人相轻,我们看到的反而是文人相携。这种集学术批评与学术切磋为一体的专题学术会议,更让人看到我们的学术生活,不只有孤单,还有三五好友、甚至学术组织在后面助劲。这怎能叫人不感动?

三、我的几点感想

通过世明的著作,我也产生了几点感想。第一点感想是家国情怀。世明在书中把时空这个概念引入到对法律的研究,引起了大家的共鸣。方才马大正先生、汪晖先生在发言时都谈到由该书引出的边疆问题。我以为,这是个多民族国家中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在我们参加这个会议的同时,这两天在重庆大学也举办了一次包含了边疆问题在内的宪政学术研讨会。边疆时空所影响的法治宪政问题,这些年也受到了法学界的逐步关注,例如在华中科大工作的杨昂博士,就写出了很扎实的相关文章;在西北政法大学工作的常安博士,其博士论文就以这个问题为主题;在西北师范大学工作的王勇教授,更是把时空、资源问题作为他剖析中国法律文化和治理结构问题时的重要参照。在这里,我以为所透出的就是一种家国关怀。具有家国情怀的人理应对这些问题深入关注、认真调研,理应从世明的著作中阅读到这种因家国情怀所引发的危机感、使命感。

第二点感想是历史感。世明的作品本身就是想在历史事实中提纯其法律意义,所以,没有历史感,没有对历史的同情的理解,没有对历史的庄重、温情和恭敬,就不可能写出这样的作品。可谈到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目前在我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待我们自己的历史,要么是厚诬化,要么是空白化,要么是浅俗化。这种种情形,好像让一些学者跳出了三界外,好像这些学者要刻意抹去自己作为特定时空历史遗传的胎记。我以为,这绝非深刻,不过是一些学者们的一时愤慨、玩世不恭甚至故弄玄虚。世明的作品本身立基于坚实的历史材料基础之上,因此,它至少给法学界的读者能带来更多的历史感——我们只能是在一定时空历史中的存在,而不是跨时空、跨历史的存在。

第三点感想是法律感或规范感。刚才讲到,世明作为法学和史学的双料学者,能够在历史研究中自觉地把握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建构对于经济建设、王朝稳定、社会秩序的决定性意义。法律的安排样式决定着秩序的构成样式。我想这种自觉,在史学家中是不多见的。以我有限的阅读,发现除了陈寅恪先生在研究隋唐制度渊源问题时,投注过这样关注的目光之外,其他即使专门研究中国古代制度史的学者,也对历史和制度(法律)的这种互动关系,关注甚少。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史学家们,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法制废弛、崇尚“人治”、“运动治”和“社论治”,所以,对应当以法律为前提的国家正式制度更是忽视。正因如此,有了世明这样的历史学家,当是法学和法治之福,当然,有了世明这样的法学家,也是史学和历史之幸。

四、我的几点建议

最后,我还想给世明的书提几点建议。一是整部书体系的安排问题。世明的书全书分为五卷,除导论外的四卷,在编排上应当遵循一个宗旨。我注意到第二卷命名为边疆民族卷,主要讲的是制度的主体问题;第三卷、第五卷分别命名为军事战争卷、经济开发卷,其实讲的是制度行为问题;第四卷命名为司法场域卷,看书中所表达的内容,也是在讲制度行为问题。但在我看来,如果和你全书的主题相呼应,这一卷最好作为制度载体卷,专门论述制度规则——法律问题。这样,你全书的主旨就可能会前后呼应、文题相对。因此,要么把司法场域卷进行修改,要么在上述五卷之外,再续新篇,写出第六卷,以主体、行为、规则这一体系来圆润你全书的基本构思和逻辑。

二是世明的书,尽管也运用了一些小传统的资料,如地方习惯等,但基本上还是以大传统的材料为主。其实在你所讲的这一段历史时期,中国的小传统对制度而言也颇有意味,特别是契约交往十分发达。例如徽州契约、清水江契约、台湾地区的契约、自贡盐业契约以及亟待发现、探寻的晋商、盐商契约等。尽管这些契约有官契和私契之分,或者红契和白契之别,但它更能反映法律在民间的运用或者民间自生的法律精神问题。再比如盟誓问题,西北师范大学有位藏族青年教师叫牛绿花,就专门研究藏族的盟誓制度。盟誓既有大传统意义上的,也有小传统意义上的,如果能把这些小传统因素引入这部书的研究中,把人们日常的社会交往生活作为研究的考量因素,或许这部书的相关结论会更为扎实。

三是这部书如果再能增加一些历史的纵向比较,或许更能观视书中所描述的这一时段在法律问题上的变迁和特征。大家知道,中国的传统是变迁的传统,而不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传统。比如先秦时期,因为实行分封制,便在契约上有所谓邦国约和万民约的区别,便在法律上体现出了地方的自治性和某种程度的契约精神。而自从秦始皇一统中国以来,分封制大体解体,皇权把其权力一竿子插到底,地方自治不复存在,法律的契约精神也日渐衰落。如果这部书能就不同历史时段的制度变迁做些适当的比较,对读者领略书中所论述的这一时段及其法律精神而言,绝不是累赘,而能更清晰地在比较意义上看出这一时段历史和法律的特征。

四是这部书的逻辑安排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和前述第一个问题相关,兼之汪晖先生刚才也约略提及,我就不展开论述了。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世明邀请我参加这次难得的学术研讨会!也谢谢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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