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顾炎武的宗法社会模式——读《裴村记》有感
2013-08-15卢宁
卢 宁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文化传播系,河南 郑州 450044)
顾炎武,字宁人,学者尊为亭林先生,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家、文学家、史学家。他学问渊博,对国家典制、郡邑掌故、天文仪象、河漕、兵农以及经史百家、音韵训诂之学,都很有研究。他一生的著作很多,主要著作有《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音学五书》、《亭林诗文集》等。
《裴村记》是顾炎武于康熙二年(1663年)所写的一篇杂记文,收录于《亭林文集》中。这篇文章主要根据作者在山西闻喜县裴村的所见所闻,记述了其地裴氏宗族与唐存亡的情况,说明了“氏族之有关于人国”的道理。因此,通过分析《裴村记》来对宗族制度的作用进行探讨是有一定意义的。
一、《裴村记》及其相关知识
(一)《裴村记》的内容
《裴村记》类似于一篇社会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报告。在文章开头顾炎武先摆出了观点:“自治道愈下而国无强宗,无强宗,是以无立国,无立国,是以内溃外畔而卒至于亡。”然后从实际调查所得与历史记载两方面加以论述。由于山西闻喜县裴村的豪强大族对于国家的作用表现得最为典型,因此,作者在文章中以闻喜县之裴氏为中心,拓展到解县之柳氏、汾阴之薛氏、猗氏之樊氏和王氏,来说明氏族在封建时代保家卫国中的重要作用。另外,作者还以亲眼所见加以证明:“予尝历览山东、河北,自兵兴以来,州县之能不至于残破者,多得之豪家大姓之力,而不尽恃乎其长吏。”而这些调查,作者又都以史实相佐证。例如,距作者最近,而又令其最痛心者当属明末李建泰欲以氏族卫国而又未遂的故事。
与此同时,顾炎武还在文章中肯定唐天子“寓封建之意于士大夫”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夫不能复封建之治,而欲藉士大夫之势以立其国者,其在重氏族”的主张。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裴村记》反映了顾炎武的氏族宗法社会思想。
(二)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
17世纪,中国封建社会走向衰老阶段,封建社会内部的矛盾日益尖锐,面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皇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加强君主专制。然而,愈是加强专制政权,社会弊端就愈加突出。这似乎成了封建制度永远走不出去的“怪圈”,标志着封建制度的行将灭亡。明代中央集权的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顾炎武深谙明史,对明代中央集权的危害十分清楚。因此,他提出了“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思想。
而如果要将这一思想理念真正贯彻到底的话,势必要将目光注视到社会的最基层组织,这在传统中国来说,也就是乡村地方组织。为更好地实现基层社会自治,顾炎武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提倡传统的宗法制度。
另外,自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二十一年(1657~1682),为顾炎武弃家北游期,他足迹遍及齐、鲁、燕、赵和秦、晋地区,考察古迹,体察民风,并从事过许多带有政治性的学术活动和人际交往,写出了大量极有价值的学术著作和诗文。并且,随着全国的抗清斗争的日渐低落乃至最终归于沉寂,他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亦由注重政治问题而越来越关注伦理问题了,以其“目击世趋,方知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也。
因为伦理主体的确立必须依赖于宗法之立,所以顾炎武主张“立宗法”以推行“众治”,其实质在于欲务政治之本以求“转移人心,整顿风俗”,达到伦理上的“风俗之醇”,实现政治上的“科条之简”。
二、宗法社会理想
(一)宗族制度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它寄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之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几方面要素,包括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顾炎武曾描述说:“先王之于民,其生也,为之九族之纪,大宗小宗之属以联之”。
宗族制度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至西周臻于成熟。其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而言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而言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分封其诸子为士;士对卿大夫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爵位仍由嫡长子继承。这样,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一个严密的金字塔的家族统治网。
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宗族制度、宗族关系因时势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力量、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一般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式的宗族、殷商时期的宗法式宗族、魏晋以降到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宗族和宋以后到清末的近代封建宗族组织。它在经历了民国时期的衰落和变异后,在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革命中基本被消灭。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由于宗族制度是以同宗血缘关系作为维系宗族的纽带,以父权、族权作为宗族的权力核心,以封建礼制、家法族规维护宗族的统治,所以在顾炎武看来,宗族制度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宗族自治是地方自治的起点,所谓“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中,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白化于闺门之内。”(《日知录·爱百姓故刑罚中》)这也就是说,通过宗子对家族的权威,一方面可以协调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可以将一些可能的“不善”的萌芽消灭于家族之内,这样,一般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就不需要诉诸政府的法律刑政,而是在家族内部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因此,他主张天子与宗子同治天下。
其次,强宗大族又是社会安定的保障。顾炎武十分重视宗族在一代兴亡中的重要性,说:“自古帝王为治之道,莫先于亲亲。”(《日知录·宗室》)并且总结历史经验,认为重用宗室是长治久安的保证;同时,他又慨叹明代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然则自古以来,待宗人之失,未有如有明者也。”(《亭林文集·朱子斗诗序》)因此,他认为不重视宗族也是明灭亡的原因之一。
再次,在顾炎武的理想社会中,宗法组织还能发挥贫富相助的社会保障功能。他认为,社会所以出现不稳定,就是因为贫富差别太大所致,贫者不能生存,而富著又十分吝啬,就必然造成相互争夺以及社会秩序混乱。
(三)宗族社会理想模式
在顾炎武的心目中,一个氏族宗法组织就是一个农村公社,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其氏族,各氏族宗法组织之内的富者与贫者相睦相恤,本氏族内的事情,即是本氏族各成员自己的事情。人们自私其氏族土地,即可体现为氏族内成员的互相帮助,由这样的一个个农村公社构成的社会,自然是和睦而无争夺,均而无贫和财用足的社会了。
因此,顾炎武极其关注作为基本行政单位“县”之下的社会基层组织。他说道:
“人聚于乡而治,聚于城而乱。聚于乡则地土辟,田野治,欲民之无恒心,不可得也;聚于城则徭役繁,狱讼多,欲民之有恒心,不可得也。”(《日知录·人聚》)
又说: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日知录·乡亭之职》)
所谓“小官”,指的是县令长之下的乡村官吏,其实也就是乡村各级的地方自治之首长,大体上如乡村中的族长、乡绅之流。在顾炎武看来,后世人才远不如古人,而要以“县令一人之身而坐理数万户口赋税”,大都不太可能很好胜任,更何况要有效管理辖区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看来,如果没有乡族等地方自治制度以佐令丞,实有废治之虞。因此,顾炎武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效仿秦汉古制,建立乡、亭各级地方自治组织,“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游徼循禁盗贼。”(《日知录·乡亭之职》)
如此,则“以县治乡,以乡治保,以保治甲。”(《日知录·里甲》)从而从下至上形成了一个相当有系统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强基层社会的管理,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总而言之,顾炎武所描述的乡族自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相当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即使是其重宗法的主张,虽然显得有些迂腐而不知世变,但考虑到宗族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则这一学说在当时而言未尝没有它的合理性。
三、现代宗族制度的作用
从西周开始,经历代倡导,宗族势力在农村逐渐成长为一种自在的秩序,宗族的等级序列就和国家政治统治的行政序列合二为一。统治者以政权控制王朝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础。宗族成为仅次于官僚行政组织的社会集团,并作为封建国家的细胞和社会基础,对维护封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封建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宗族制,使宗族成为地方的组织力量,发挥着控制地方的社会功能。可以说,一部中国封建统治史,就是一部宗法制度特殊发展的历史。
(一)宗族制度的发展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族权大致形成于明代后期,在清代时则进一步强化。与西欧封建社会宗法组织与皇权相对抗不同的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族权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是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清代与保甲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宗族组织成为了国家实施乡村自治的基础。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治理古代乡村的权力体系中,宗族组织和士绅统治以及保甲制度一起构成了系统的治理制度体系。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运用法律力量没收了宗族活动的寺庙、祠堂、族田的财产,摧毁了宗族活动的物质设施,并用阶级划分割断了人们的宗族联系,彻底的动摇了乡村宗族势力的基础。最终在人民公社组织框架下,家庭作为宗族活动的基础的社会功能被取消,家庭以及宗族开始退出中国乡村治理分析的视野范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庭的经济利益开始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肯定。于是,家庭开始成为乡村治理结构的基础,乡村的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公社体制开始让位于以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自治相分离为基础的 “乡政村治”体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成为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
(二)宗族的负面作用
宗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农业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宗族势力由于其固有的思维方式,干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会与党的政策、国家法令不相吻合甚至相对抗的情况,我们要对宗族现象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宗族建构的原则是血缘而不是利益同一性,宗族意识是建立在血缘认同的基础上,通过修祠祭祖、续谱游神等一系列的宗族活动加以强化和发展的。宗族具有盲目排外性,缺乏公正而合理的是非标准。因此,宗族的结构方式及其价值取向决定了宗族的思维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公平效率观念、是非善恶观念相矛盾的。
2.当本族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一些人在狂热的宗族意识的驱使下,对抗国家政策、法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发展到冲击国家党政机关,严重危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乡镇基层能够当村委会主任或村长的,其中家族大、兄弟多是一个重要原因。
3.宗族排外性很容易被利用来组织大规模械斗,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例如,广东湛江市自改革开放至1987年,共发生宗族械斗等1300多次。一些宗族为了备战以后械斗,集资非法购买枪支弹药,严重威胁到社会治安的稳定。
4.宗族实践不仅包括修祠续谱,而且还包括游神耍族龙这些极富攻击性的活动,这使得各个宗族竞相建立自己的武馆,培养一些不分清红皂白、只问姓什宗谁的宗族人才。这股势力极易发展蜕变成危及一方的黑恶势力。
纵观宗族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有三个特点十分明显:一是宗族制度的演变总趋势是逐渐削弱,二是向平民化发展,即由贵族为主发展到以平民为主的组织,三是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
目前,宗族制度尽管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而瓦解了,但是,宗法观念对中国广大农村的影响远未消除,怎样正确处理几千年封建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个沉重包袱,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面临的问题。我们在从总体上批判、否定宗族制度的时候,也应看到其中又有一些反映中华民族优良精神、传统的因素,对此又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历史上封建社会治理和宗族治理的成功经验也给我们许多启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达到真正的法治社会秩序,在重视国家制定法的同时,还应当辅之以其它的社会行为规范。充分注意到广大民间社会自生的习惯法,以补充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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