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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研究

2013-08-15

时代金融 2013年8期
关键词:评级基金机构

苗 康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475000)

一、引言

自1998年3月首只证券投资基金诞生开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不长的时间内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在基金业高速发展的另一面,公募基金评级体系不完善是公募基金业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不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业务,对于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促进基金业的发展成熟,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公募基金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以推动基金行业的成熟和进步。

二、我国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的现状分析

对于目前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的现状分析,以下内容从评级机构和评级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评级机构

目前的基金评级市场中,主要由以银河证券为代表的券商、天相投顾为代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国外的晨星、国内的好买等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组成,部分财经媒体也参与基金的评级。在其中,最主要的评级机构有四家,分别是:晨星评级、理柏(Lipper)评级、银河证券评级、天相投顾评级。

(二)评级方法

现有的开展公募评级业务的机构进行基金评级业务名目繁多,其基金分类方法、评级方法和比较基准各不相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晨星评级以期望效用理论为基础衡量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体现基金各月度业绩表现的波动变化,并更加注重反映基金资产的下行波动风险。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分别评级,而后计算收益评级和风险评级的差额,并根据差额的大小把基金评定在5个不同的星级中。晨星公司基金评级系统采用星级评级制(1~5星)。理柏(Lipper)评级考核要素主要有总回报、稳定回报、保本能力和费用。与晨星相比,晨星基金评级考察的是基金,而理柏基金评级考察的是基金公司。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评级原理,主要指标包括收益评级指标,风险评级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其主要立足于对单个基金的评级,并没有对基金之间的相关关系做出分析。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用基金稳定性评级、基金绩效评级两套彼此独立、相互支撑的评级体系,分别从基金投资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基金为投资者创造级值的能力两个角度评级基金。

三、我国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的问题

(一)评级机构数量过多,缺乏统一的规范

目前,国内开展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数量众多,除了一些专门的基金评级机构以外,还有一些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媒体等都在发布各种各样的基金评价信息,许多基金评级人员无相应从业资格,导致评级报告数量泛滥且质量较低。而且,在众多机构的评级结果中,由于大多数投资者成熟度不够,对于评级报告缺乏专业性解读,往往存在一些评级机构通过发布误导性评级报告进行牟利。公募基金评价市场主要规范性文件是由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但其仅属于一般指导性文件,对于基金平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仍需加强。

(二)基金评级结果泛滥,评价体系混乱

基金评级机构众多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各家基金评级机构基金分类方法、评级方法和比较基准均存在较大不同,有些评价方法和结果不全面、不完整。另一方面,很多基金评价机构采用的评级方法不科学,导致评级报告质量较低,甚至具有误导性。而且,许多基金评级机构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牟利目的,大量引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导致目前的基金评级体系出现混乱。

(三)基金评级考虑因素比较片面,发布频率过于频繁

在现阶段的基金评级报告中,通常只考虑基金业绩和波动风险等外在因素,而没有包括超越业绩比较标准的超额收益、换手率等其他指标,缺乏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基金评级的期间和更新间隔过短的问题表现较为严重。很多基金评级结果的时间间隔仅为半年或一年,而且缺乏足够长的周期去考量某个基金产品。

(四)评级机构独立性和公平性不足

基金评级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这两者与基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对立,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我国基金评级机构而言,尚不能很好的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评级对象。独立性较差、存在自身利益关联式的证券评级最终将伤害到市场。具体而言,目前国内少数券商在试图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但由于他们与基金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并不是理想的评级人,而很多媒体等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也一直游离于独立性和盈利性之间。

四、我国公募基金评级体系的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基金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具体的完善建议如下:

(一)设立评级机构准入规则,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基金评级市场评级机构数量繁杂,资质存在较大问题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范。一方面,应明确对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关键环节做出成熟的制度安排,以控制评级机构数量增长,而且明确单个基金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监管层对基金评级行业的监管应贯彻统一和科学的原则,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组织原则、评级标准、服务和收费方式等进行系统规划,明确评级机构所要肩负的公共责任,而且应考虑将基金评级机构出现的问题提高到法律层面,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证基金评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提升评级机构专业水平,增加评级考察期限

在提升基金评级机构专业水平方面,应对评级机构在基金分类、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均提出较高要求,以提高基金评级的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而且,在评级内容的全面性方面也应增加对于相应评级内容的综合考虑,此外,对于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方面也要加大力度,从而提高基金评级的整体专业水平。在增加考察期限方面,应延长被评价基金的成立期限、评级期限和更新间隔,以此来形成对基金业长期投资理念的引导,对基金行业以及投资者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三)增加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为增加国内基金评级市场中的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一方面,应坚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其专注于对信用风险的充分揭示,隔离和外部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非法利益交换行为,真正发挥其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强评级机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建立利益隔离和防火墙机制,以在内部保证基金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1]陈志芳,周游.中国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评价[J].《经济问题探索》,2004 年第四期.

[2]肖瑾.阳光私募基金评价体系研究[J].福建金融,2011 年第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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