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金融改革看中小企业融资
2013-08-15吴松涛崔
吴松涛崔 杰
(1.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2.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04)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出台了“金融改革十二条”。仔细研究这十二条可以看出,对温州进行金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金融创新等,而之所以实施这些改革举措是因为在温州出现的中小企业资金链困局。从2012年到现在的温州,呈现一种资金的迷局,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缺乏资金,经营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在温州存在8000亿元以上的巨额民间资本,闲置在哪里无处投资。政府出台“金融改革十二条”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疏导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温州金融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为了能引导温州民间资本融入中小企业,在十二条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民间资本课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二)温州金融改革助推民间资本阳光化
在温州金融改革之前,温州已经存在发达的民间资本融资,除了存在民间直接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集资(集股)、地下钱庄、典当行、民间租赁及民间票据贴现等民间金融形式外,还出现许多新的民间中介机构。其中一些非融资性中介机构,如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也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受限于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温州的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民间资本融资。但是,这种民间融资的成本很高,有的民间短期周转性资金的月息最高时竟达10%以上。
通过温州金融改革,使得之前隐藏在地下的民间融资走向前台,允许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为了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温州在全国首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对各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了这个阳光化、规范化的融资平台,民间借贷供需双方的信息透明了,风险降低了。
二、温州金融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障碍
(一)政策的改革深度不够
在出台温州的金融改革十二条前,很多投资者对其充满期望,希望这一次能有重大突破,其中最被关注的焦点就是是否允许民营银行进入和是否能放开利率管制,但很可惜,最后公布的总则及温州的地方细则中都没有明确对这两点的改革举措。
在温州的金融改革十二条中,第二条尤其吸引人。第二条提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按照2009年银监会的名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股份不少于20%,而企业法人最多10%。银监会之前在2009年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民间资本挡在了银行业大大门外,这一次的金融改革十二条能否突破银监会以前的限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但直到目前为止,相关政策并没有放开限制,民间资本依然无法成立能由民营资本控制的银行。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目前关于民间借贷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等法律文件中。这就导致在出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时,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很繁杂,部分法律条文互相冲突。而且,法院在判定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判断标准也会受此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很多具有不合理之处,应考虑作出修改。例如,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只认定借贷行为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未做说明,而实际上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都变成了灰色地带的经济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条规定的目的初衷是控制借贷风险,避免“高利贷”盛行,但在市场上,其实民间借贷早已超越“4倍”的限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与这一行为的高风险是匹配的,法律上其实可以放松利率限制。
三、从温州金融改革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措施
(一)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内容
应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从而避免出现法出多门的现象。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要重点对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变。一是对借贷主体的规定要适当放开。过去不允许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向个人集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禁止。二是对借贷利率应取消“4倍”的限制,虽然不能说利率完全不去控制,但简单的一刀切式规定不能高于“4倍”利率也是不合理的,第三就是要分清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中国过去的法律案件中,不乏由于被冠以非法集资而被法办的民间借贷者,其中有一些案件在业界还是颇有争议的。如何正确的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保护民间融资从业者,是很重要的。
(二)政府应拿出改革的精神,改革应允许“试错”
打开民间资本的巨量资金,将其正确的疏导至中小企业,需要政府有足够的改革决心。特别是在目前很多相关政策还不明朗,法律法规还没健全的环境下,墨守成规固然不会犯错,但却难以克服困难的迷局。只有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才有可能品尝到改革胜利的果实。
另外,改革应允许“试错”。现在政府提倡要建立责任政府,当出现问题时对相关负责人问责。不过,对于改革要抱一定宽容的态度,如果只要出现问题就一律问责,一来容易打击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二来也会使得工作人员对风险较大的长期决策避而远之。在温州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很多投资者认为,温州金融改革能否成功,关键看地方政府能不能以积极、主动的改革态度落实细则。
(三)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中小企业的信用本来就较低,无法向借贷机构提供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而在经济形势恶劣的环境下,中小企业更加难以获得融资。这时,单纯依靠商业性质的信用担保机构难以满足要求,因为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大,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在经济形势不好时往往会拒绝提供担保。
最好的解决措施是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在大多数国家,政府不仅对担保机构的基金来源,提供全额或部分出资;甚至还对担保机构的亏损,提供一定的补贴。不过,政府在资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过程中,要避免过多干涉的倾向,不能把担保机构变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是要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拥有较多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其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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