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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家庭道德体系的构建

2013-08-15曾长秋

关键词:集体主义义务道德

孙 宇,曾长秋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1]农村家庭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家庭经济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的价值观念也在悄悄发生改变,必然影响到农村家庭成员的恋爱观、婚姻观、生育观、消费观。当前,农村家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婚外情、放纵消费、不赡老养幼、家庭暴力、打牌赌博、封建迷信等道德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根据人的内在要求,探究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的构成要素,对更好地把握和实施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农村家庭道德,是指调整农村家庭各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与情感关系以及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对农村家庭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社会的道德伦理做出规定,并制订了判别家庭成员行为是非的标准。农村家庭道德是以规范的形式所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农村社会意识形态,它由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农村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农村的家庭道德,是一种追求崇高生活为理想的实践精神,是一种以指导行动为目的,以形成农村家庭成员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价值观。它从基本的善恶价值评价出发,通过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培养德行,实现道德理想,从而达到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目的。

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2]的家庭美德,揭示了农村家庭道德的主要内容。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3]我国的婚姻法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这些规定,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社会对农村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农村家庭生活中必须笃行的基本道德准则。

(三)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价值取向

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价值认识和道德实践的领略性警示。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从方向上规定人们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作出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正确选择。

集体主义所指称的“集体”,是近代社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在充分重视和尊重个体差异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利益,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自觉组成的人们的共同体。恩格斯把集体主义所指的集体定义为:“是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无产者的集体。”[5]这种集体是自觉形成的,具有结构严密和相对稳定的组织系统,依靠着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着集体的作用;同时它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集体和组成集体的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离;并且集体和组成集体的个体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始终是互为对象、并互相规定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就是以这样的集体为前提的。

集体主义原则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调节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调节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集体主义原则的总目标,是要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实现辨证的有机统一。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整体对于家庭、个人的道德权威,也揭示了个人、家庭对于社会整体的道德责任。

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农村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农村家庭道德关系的实质,是衡量家庭成员行为和品质的根本准绳。在农村家庭道德规范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统帅着一切具体的行为规范,限定了这些规范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总的倾向。例如,用集体主义原则处理家庭与国家的关系,就会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热爱和忠诚,树立起先国后家,立家为国的家庭荣辱观,使家庭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用集体主义原则处理个人同他人,家庭同邻里的关系,就会表现为热爱家庭,关心他人,帮助邻里,能与他人、邻里和睦相处,等等。

二、以勤劳致富为根本的生活态度

勤劳致富是指辛勤劳动,努力生产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勤劳致富是由农村家庭特定的社会关系本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婚姻家庭范畴包含着经济基础方面的内涵。因为由一定婚姻、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为了满足生存和抚养后代等的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参与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也就是说,家庭首先作为经济单位,然后才能作为人口生产单位而存在。作为经济单位,就必须勤奋劳动,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使生活富裕。勤劳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更是农村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农村祖祖辈辈以勤劳为本,节俭为荣,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优良传统,并且我国宪法规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义务。另一方面,生产劳动是人生活动的核心。人作为主体,是有思想、意志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存在者,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发挥主体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事先安排自己的行为,追逐一定的目标,进行改变环境,创造历史的活动。以生产劳动为核心的人生活动,不仅在人类社会产生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在人类社会产生后仍然起着推动作用。对于社会发展,恩格斯有一个伟大发现,即社会活动是由无数个有目的、有动机的个人的活动构成的。而且这些目的和动机常常是相互冲突的。正是这些相互冲突的动机、目的,最后形成了一个合力,这个合力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农村家庭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农村家庭的物质和精神追求,就是这些众多活动当中的重要活动之一。

人生就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上能动的生活过程,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就是人生最基本的内容。个人的自我价值就取决于他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创造和贡献。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劳动、创造和贡献的过程。因此,勤劳致富是农村家庭成员必须具有的人生观和生活态度。勤劳致富这里包含四点要义:一是努力劳作,不怕辛苦,生产创收,反对好逸恶劳,贪图享乐;二是诚实劳动,不贪图非份所得,反对剥削坑骗、侵占他人成果;三是致富不忘国家、集体和帮助他人,走共同富裕道路;四是量入为出,勤俭持家,反对斗富比阔,奢侈浪费。

三、以义务责任为规范的角色意识

“义务”意为“应当”,是主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应当性,责任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所承担的任务或使命,家庭义务是指个体对家庭及其成员应尽的责任,家庭责任是家庭成员对家庭生活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角色是指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身份及由此而规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总和。角色意识就是指角色的认知与规范。以责任义务为规范的角色意识,就是指认知自己承当的角色并以其责任和义务作为行为准则。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7]同样,在农村家庭关系中也必然存在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农村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第一,抚养教育好未成年子女。一方面,父母有义务把子女抚养成人,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当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要教育好子女。家庭是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教育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帮助子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第二,尊敬和赡养老人。“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均衡,有相当一部分无经济收入的老人还需要子女的赡养和照顾,这是成年子女应尽的家庭义务。能否使老人在生活上有保障、在精神上有慰藉,以度过幸福的晚年,这也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尺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的对等的。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性别都必须负起这个责任。第三,互相扶助。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敬老爱幼,扶助病残,是社会主义农村家庭道德的重要内容。第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使之同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道德提出的新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鼓励青年适当晚婚,这不仅是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民生活,建设农村现代化的需要,而且也有利于保护父母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是建设农村幸福家庭的必要条件。

四、以平等相亲为核心的健康人格

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就是人的政治和道德品质。平等相亲为核心的健康人格,就是指农村家庭成员男女平等,互敬互谅,相亲相爱,和睦和谐,具有健康向上的特性。

男女平等,互敬互谅,是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农村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核心。夫妻是家庭中的基本成员,夫妻间地位的平等,是处理好夫妻关系,保证夫妻间爱情的健康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其主要内容:一是在结婚和离婚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二是在财产关系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三是在人生关系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感情认同,人格独立,都有参加工作、劳动、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四是所有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等,只要是处在同一家庭中,不论性别都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待遇,平等地履行责任和义务。互敬互谅表现在互相尊重,互相包容,这是家庭成员间道德调整的基本准则。夫妻双方的人格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使家庭成为发展双方健康人格和尊严的园地。但是,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各自的人格和尊严并不意味着抹煞男女之间的天然特性。丈夫的人格和尊严,绝不等于行为粗暴,大男子主义,甚至贬低和虐待妇女;而应该利用男性的天赋特长,去帮助和保护妻子,能够为妻子做出牺牲。同样,妻子的人格和尊严,绝不意味着行为放荡,举止轻佻;相反地,妻子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习惯、兴趣和举止上,越是温柔、恭谦,就越表明她的内在力量和道德上的纯洁,她也就越能在更大程度上充实和丰富丈夫的生活,成为丈夫所爱慕和必须的人。

相亲相爱,和睦和谐,表现在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爱、帮助和体贴,以及忠诚、团结、奉献和宽容。这也是家庭的伦理精神。国以家为基,家以和为贵,农村家庭道德的核心就是“和谐”。“和谐”既是家庭各成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的理想目标。胡锦涛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石。”[7]无数事实让我们看到,父慈子孝,农村社会就会减少很多的弃婴和有家不能归的老人;母仁媳贤,农村社会就会减少很多家庭争吵与不安宁因素;夫妻忠贞,农村社会就会减少很多因为婚外情而产生的悲剧;兄友弟恭,农村社会就会减少很多的财产争斗。可见,家庭和谐了,农村社会就会增加许许多多的和谐。

五、以健康文明为导向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是个人和群体生活活动形式的统称,包括劳动生活、政治生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和日常生活等。由于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农村人越来越追求新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摒弃那些落后的、愚昧的、腐朽的东西。”

(一)崇尚科学

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知识体系,是农村社会进步的阶梯。温家宝说:“科学技术是人类智慧的精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8]崇尚科学,首先要树立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荣辱观,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其次要树立科学精神,学习和掌握有关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知识武装头脑,争当“学习型家庭”;再次要学会运用科学知识分析和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从事科学生产和经营,争当“科技致富家庭”;最后要反对伪科学,反对邪教,反对封建迷信。

(二)崇尚文明

文明是一种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一词相对立。一般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是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精神文明是人类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崇尚文明,首先要政治思想文明,爱国家、爱集体、爱人民、爱家庭、爱社会主义,踏实做事,诚实做人,遵纪守法,正义正派,见义勇为,济困扶危,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其次要行为举止文明,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尊老爱幼,关爱他人,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移风易俗,杜绝“黄赌毒”;再次要关爱生态文明,保护环境,清洁卫生,勤俭节约,合理消费,崇尚低碳生活,争当“绿色家庭”。

(三)崇尚健康

一是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也就是说,个体能适应发展着的环境,具有完善的个性特征;且其认知,情绪反应,意志行为处于积极状态,并能保持正常的调控能力。这就要求有健康的人生观与世界观,一分为二地看待世界上的事,摆正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这是心理健康的基础;同时,在生活实践能正确认识自我,自尊、自爱、自信而且有自知之明,自觉控制自己,正确对待外界影响,使心理保持平衡协调;对人宽、责己严,理智、现实、客观,能正确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压力,能容忍生活中挫折的打击,心态乐观;有切合实际的生活目标,无过度的幻想,自然达到了情绪健康。二是健康生活,健康生活是指有益于健康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生活有规律,没有不良嗜好,讲究个人、环境和饮食卫生,讲科学、不迷信,平时注意保健,生病及时就医,积极参加有益的健康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农村家庭健康生活方式包括五要素:合理膳食、适度劳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文明生活。

总之,“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在明确社会主义新农村家庭道德构成要素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将其落到实处,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1-10-26(1).

[2]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10-2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N].人民日报,2004-03-1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B/OL].[2013-01-03].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8.

[7]胡锦涛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0-03-07(2).

[8]温家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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