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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律教育评析

2013-08-15周小明

关键词:法学院律师印度

周小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丽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丽水 323000)

雅利安文明时代和穆斯林时代都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职业和法律教育,穆斯林统治印度的时代则有与律师职业类似的名为瓦基尔(Wakils)的职业,但瓦基尔的主要工作是代理他人从事谈判等各种业务,法律诉讼则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工作,因此瓦基尔并非当时专业从事诉讼的律师。

一、英国殖民期间的印度法律教育

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源于印度法律的近现代化,即从1726年英国法律制度开始引入印度[1],即加尔各答、孟买和马德拉斯三地市长法院(Mayor Court)的设立并适用英国法。正式的印度近现代的法律教育开始于英国殖民时代的1855年,当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 College)设立法律专业。从1857年到1957年的100年间以讲解式授课方法为主的2年制法律教育模式持续100年。孟买大学在1909年将法律教育改成后本科教育,但年限从3年改成2年。从1917年到1958年设立过各种委员会研究法律教育并提出建议,但毫无实际后果,“法学院充斥着被其他院系拒收的学生”。

二、印度独立后印度的法律教育状况

英国殖民期间法律人地位高,他们在独立运动中地位卓越,但独立后该职业地位开始衰弱。印度独立后几十年的法学教育变迁可以概括为如下阶段:第一阶段(约1950-65年),主题是如何最好地将殖民法律教育印度化;第二阶段(约1965-1978年),重点是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以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第三阶段(1978-1984),重点是法律课程的现代化,使其适应社会和国家的深刻变更[2]。

1980年代后,印度经济对外开放度逐渐加强,1990年代则开始全面的经济自由化进程,法律教育的全球化成为此时的重要课题。1987年班加罗尔印度国家法学院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of India University)的成立以及高中后5年制法律本科学制的开启是印度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和实现法律教育全球化的重要步骤,5年制综合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前和印度的市场导向全球化之前印度法律教育面临挑战所作出的正确回应。该阶段可以视为印度独立后法律教育的第五阶段(1985-2013)。

从1973年至2011年印度并无律师资格考试,凡从印度律师委员会承认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在邦律师委员会登记注册即可在印度全境执业。但印度在2011年3月重新实行律师资格考试,故笔者认为从2011年至今是印度法律教育发展的第六个阶段,其主题是规范律师行业准入标准。

1961年律师法通过后,从1962年开始印度的法律教育学制从2年制改成后本科的3年制学制。1961年《律师法》和现行《印度律师委员会章程》是印度如今最重要有关法律教育的文件。印度律师委员会和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是监管印度法律教育最重要的机构,前者被授权是否承认法学院,后者监督大学并给予政府拨款。

三、印度法律教育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2001年至2008年法学院新增586家,新增法学院等于2000年全印度法学院数量的总和。现在的法律院系约有1 000家左右,形成法学院数量爆炸局面。

如今印度的律师数量居全球第一,有130万人之多。中国律师只有11.8万~13万人,律师事务所也只有1万多家。虽然法学院数量猛增,印度律师数量居全球第一,但印度只能被称之为法治大国而不是法治强国,因其法律教育质量和人权保护状况都令人担忧。1993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会议决议成立一个委员会考察印度的法律教育,之后成立以A·M·阿赫马迪(Ahmadi)为首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认为“总体上说,印度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的质量都每况愈下”。笔者认为,印度如今的法律仍面临如下诸多挑战。

(一)法律职业并非印度年轻人的较优的选择

除了在大城市从事经济纠纷事务和上诉审诉讼服务的律师之外,法律职业人员的收入低,职业发展的心理预期也低。印度北方的喜马偕尔邦西姆拉市300名受访律师中42%的律师选择律师职业是因其社会地位较高,只有21%的律师认为选择律师是因为能赚钱[3]。印度法官的收入虽然较高,但法官要从律师中考选,法学院学生进入法官队伍的机会少并且遥遥无期。印度法律教师的待遇也相当没有吸引力,印度法律教师面临工作量大工资低的困境,对全职讲师来说,一周15~18个小时的工作量是很普通的[4]。在学生备选的所有职业中,法律职业排在非常后面,有可能是最后的。只有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的学生才选择法学专业,一半左右的学生是迫于环境压力才选择法学院系的,他们并没有要参加法律职业的明确目标。一个没有吸引力的行业自然不可能吸引社会精英从事该行业,该行业的状况自然可想而知。

(二)印度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职业教育还是通才教育

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特别是美国。美国法律教育是典型的精英式职业教育,因此实行后本科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学生的“通才”知识已经在之前的大学阶段学习过了,大学毕业后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只是适应律师职业的法律素养和操作知识。

印度法学院1961年之前和当时的主要观念是培养律师。1961年《律师法》就是以该观念为指导制定的。从1967年正式开始的后本科法律教育模式显然学习的是美国的精英职业教育理念,但效果非常不理想。很多人获得大学学位之后已经开始工作,因此到法学院学习经常是业余学习,“所有的传统法学院面临的难题的是学生旷课问题”。

面临困境,20世纪70—80年代印度开始考虑走大陆法系的通才型法学教育模式。1987年8月29日在班加罗尔正式成立的印度国家法学院大学(The 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启高中后5年制法律本科教育模式,之后陆续成立同类型的国家法学院大学,至今已经有15所。班加罗尔的印度国家法学院大学是公认的印度最好的法学院,其他同类型的国家法学院大学基本上也属于印度1 000多家法学院系中顶级的法学院。但这些国家法学院大学学费昂贵,有些高达75万卢比(约合10多万人民币),从这些国际化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往往选择顶级跨国公司任职,而不是选择律师职业,所以建立这些法学院以提升司法正义目标和实现印度宪法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却落空了。

虽然当初想直接废止美国模式的后本科法律教育模式,但因为涉及很多法学院和多方面的利益问题,因此现在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法律教育和高中后5年制本科法律教育并行的模式。

20世纪80年代成立国家法学院大学和实施5年制后高中本科法律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证明印度法律教育的方向已经偏向大陆法系模式。学者调查统计喜马偕尔大学法学院中受访学生中有36.36%的学生表示将来从事律师职业,其余人则希望将来要做公务员或从商。可见,印度法学院培养的主要不是执业律师。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英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注意调动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是英国法律教育的明显特点之一。从兰德尔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首创案例教学法开始,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最主要的教学方法[5]。

1958年印度法律委员会第14次报告,认为印度法律教育质量极为低劣,既不能培养法学家也不能培养法律实务人才。该报告认为讲解法在将来仍为主要的授课模式,但师徒式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都必须作为补充。可见印度主要的教学方法是大陆法系的讲解法,当然大陆法系国家是讲解法条,在印度则是分析法条与判例兼顾。早在1902年,大学委员会(University Commission)就提议美国案例教学法和英国的师徒式教学方法,但该建议几乎从未被采纳和实施过。

受访的喜马偕尔邦首府西姆拉市的100名律师百分百的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百分之百的律师认为模拟法庭是有益处的。受调查的西姆拉市100名法官百分之百认为现行法律教育体制过于注重实体法。

喜马偕尔大学法学院学生对“现行法律教育体制过度注重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知识”的提问的回答中肯定的比例是89.09%。另外,绝大多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未去过法院,只有在他们毕业注册为律师后才去法院。可见,印度法律教育过于注重理论而忽视实务能力基本上是印度法律界的共识。

虽然印度法律教育过于偏重理论研究,但印度法学院“忽视学术研究”。如何协调讲解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理论教学和实务教育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印度法律教育将来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四)法律教育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独立之后印度法律教育走向本土化道路,即法学院毕业生主要为本国的法律事业服务,如1961年《律师法》设计的法律教育目标就是培养本土化的律师。20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和世界全球化之后,印度顶级法学院的教育目标又趋向全球化目标,特别是那些国家法学院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University)。这些法学院利用印度的英语优势,培养适应跨国法律事务的学生。海外法学院也利用印度的人力成本优势大量聘任印度法律人才,因此“法律人才流失较为严重”。有些人极力主张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重视比较法教学。也有人主张印度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印度的本土民主制度,而不应只追求国际化。如何处理印度法律教育“要为穷人接近司法服务”和发挥印度法律教育全球化优势之间的关系,成为印度法律教育现在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

虽然“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教育家梅贻琦语),但印度大学和法学院落后的的硬件设施确限制了印度法学院的发展。笔者曾在印度著名法学院“印度法律学会法学院”(The Indian Law Society Law College)访学3个月。该法学院成立于1923年,曾培养3名印度最高法官、多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众多政治家,该法学院是印度最著名的传统法学院之一。

但笔者达到该法学院之后,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其硬件设施比中国最末流的法学院的硬件设施也要差好几倍。学院的大门是非常简易的小铁门与中国大学宏伟的大门形成鲜明对比;几百亩的校园只有两栋主要建筑,其一是仅两层高的教学大楼,其二是不超过四层的图书馆和办公合用的大楼;一个学生食堂居然是用破损雨棚搭建的,笔者去的时候是旱季,若是雨季其漏雨糟糕状况可想而知;门卫的房子直接就是几根棍子支撑一片石棉瓦了事;道路是很多年前的水泥路已经破败不堪;校园操场连水泥也没浇过,运动时灰尘满天;绝大部分教室没有多媒体设备。好在图书馆藏书还是比较丰富的。

虽然独立运动中律师作用巨大,但独立后是“政治家、经济学家和工程师改造社会,律师只被看成是操作工,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不能代表社会的基本价值”。印度政府忽视法学院及缺少经费投资是相当明显的。

四、印度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启示

(一)法律教育规模不应盲目扩大

同属于发展中大国,印度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启迪和借鉴更加直接。印度每年从法学院毕业的人数居然有50万之众,约是中国的4倍!印度有130万律师,20%的顶级律师包揽了全部业务金额的80%,30%的中间层律师则主要从事中产阶级和政府的诉讼业务,底层的50%的律师则依靠法律援助案件和各种骗和吓的不正当手段过日子。

虽然中国的律师只有印度的10%,但中国法律教育及法律服务市场万万不可走印度的盲目扩张的老路,而应该循序渐进,有计划且有层次地发展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市场。例如积极培养和发展国际型高端律师;规范中间层律师准入门槛;规范而不是取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

(二)借鉴印度以行业团体和专家规范法律教育的经验

1961年《印度律师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即我国的律师协会)监督和管理印度法学院的职权,同时授予大学拨款委员会一定的管理权限。这两个机构是印度监管法律教育的最主要的机构,印度律师委员会属于典型的行业组织,而执行大学拨款委员会职责的是其下属的法律教育工作委员会,是专家组织。这些组织的管理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民主性。我国法律教育的监管组织基本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其缺乏民主性和专业性是非常明显的。

(三)法律教育目标和教学方法的定位

到底是实行职业教育模式还是通才教育模式,印度的法律教育历史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印度独立后的教育模式采取美国式的精英职业教育模式,但是效果极差,1987年在班加罗尔设立印度国家法学院大学开启5年制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我国的法律教育现在和将来也只能是走通才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模式,因为大部分法律毕业生不可能选择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而只能走上其他行业,甚至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行业,这点与印度也是相似的。中国600多家法律院系也应该有自己的定位,一些法学院应该以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为己任,重视双语教育和比较法研究,一些法学院则主要培养全国性的法律人才,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则需要更加重视调解、ADR等课程的教学,以适应基层司法的需要。传统的教师讲解法现在和将来都将是我国教学的主要方法,但是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也应当受到重视,使学生感受到书本之外的法律。

(四)协调法律行业准入与法学院教学之间的关系

1961年《律师法》中有关邦律师委员会组织律师考试的条款在1973年被删除,印度于是不再设律师资格考试,凡被印度律师委员会承认的法学院的毕业生经登记注册即可以在全国从事律师业务。但2011年开始恢复律师资格考试,3月16日举行了第一次考试。全印律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目的是测试律师(advocate)的理解能力。考试形式为开卷,可以携带除电子设备之外的任何资料,考试内容包括20门课程,试卷分卷一和卷二。2001年《印度律师委员会章程》规定5年制和3年制后本科法学学士课程的必修法律课程为21门,同时列出了15门选修课,大学院必须从中选择至少3门课程。另包含参加模拟法庭和参与法院庭审的实践课程也是必修课程。上述律师资格考试的课程与印度律师委员会规定的必修法律课程基本重合。

五、小结

印度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是密切联系的,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则与法律教育基本上是脱节的。参加考试的基本条件是获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但不限于法律专业,因此毫无法学学习背景却经过死记硬背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有人在。虽然“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并不一定要一味地去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和“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要求相互适应,这是两者的目的和职能所决定的”[6],但这种严重脱节状态是不科学的,或者说这基本否定现行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的贡献。因此,将来改革《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只有法学本科毕业生才能参加考试,同时改革司法考试本身,使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都能对法治作出最大的贡献。

[1][3]P.L.Metha &Sushma Gupta,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 in India,Deep & Deep Publication Pvt.Ltd.New Delhi,2000:43,81,82-83.

[2]Report of the Curriculum Department Center in Law,1990:4.

[4]Dyutimoy Mukherjee,Law Schools and Legal Education in India,http://works.bepress.com/dyutimoy_mukherjee/2,2012-10-13.

[5]周小明.论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对中国法治的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6]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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