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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阿奎利亚法与假设因果关系

2013-08-15

关键词:利亚奴隶因果关系

李 媚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 00185)

一、问题的提出与假设因果关系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阿奎利亚法作为现代侵权法之源,为侵权行为构成提出过错、违法性、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素,涉及因果关系的片断很多,囿于篇幅本文仅基于片断 D.9.2.11.3.①《学说汇纂》片断表达方式说明,以D.9.2.11.3.为例:D代表 Digesta《学说汇纂》,9代表第9卷,2代表第2章,11代表第11片断,3代表第3段落,即指《学说汇纂》第9卷第2章第11片断下第3段落。提出的“若某人给一奴隶造成致命伤害,另一人随后又将其杀死,那么前者不负杀害但负伤害责任,因为该奴隶乃死于另一伤害;后者负杀害责任(简称奴隶案)”的问题[1]241,着重考察该奴隶案可否作为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之论证。

后一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杀害责任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前一行为将必然导致死亡结果,在结果发生过程中第三人故意行为介入直接导致死亡发生,对前一行为定性和责任范围是否影响,对后一行为责任范围是否影响,可否将片断 D.9.2.11.3.归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之论证。

(二)假设因果关系理论

有学者认为该片断是阿奎利亚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该理论认为纵然没有先前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也会因为后发生的事由而发生。由于前一侵害行为存在,损害已发生,在后事由不可能再次造成已发生的损害,它与损害间可能的因果关系被前一侵害行为超越或割断。在此意义上,在后事由相对于既已发生的损害就属于假设原因[2]。假设原因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英美法系称假设原因为续至事件、后续原因[3],认为后续假设原因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站在假设立场为之命名,指称某种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间并未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4]。其关切点在假设原因可否使行为人赔偿责任限缩或免除。

二、假设因果关系理论对两个行为的定性

在侵权法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中,真正原因对损害之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行为人需承担杀害责任毫无疑问。真正原因一旦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便告成立,作为责任基础的因果关系进程由此结束,包括假设原因在内的其他任何事实均无从影响这种既存的因果关系,假设原因和原有损害间无因果联系。

具体到奴隶案,杀害行为已导致奴隶死亡,但即使没有杀害行为,奴隶也会因为遭受致命性伤害而死亡。按假设因果关系理论,后一杀害直接导致了奴隶死亡结果,前一致命伤害行为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中断,致使前一行为对奴隶死亡不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力,属于假设因果关系,前一行为人只承担伤害责任。

三、阿奎利亚法对两个行为的定性

(一)阿奎利亚法矛盾的规定

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对前一伤害行为定性。片断D.9.2.11.3.认为只承担伤害责任,而片断 D.9.2.51.pr.则认为:“依据阿奎利亚法并不仅是那些将某人当场杀死的人要责负任,而且那个因其伤害而肯定使某人死亡的人也要负责,因为如果某人给一个奴隶造成致命伤,过了一段时间另一个人将同一奴隶殴打,以致其比因受第一个伤害而死的时间提前,那么要判决二者均依阿奎利亚法负责。”[1]261这一片断认为行为人都承担杀害责任,阿奎利亚法明显存在对行为定性的矛盾。

片断 D.9.2.51.pr.认为前一加害行为必将导致死亡发生,只是时间关系还未发生,两人都应负杀害责任,这符合阿奎利亚法对“杀uccidere”的理解,即引申为殴打和打死。犹利安进一步解释:“两个加害人都不依阿奎利亚法负责或宁可是这个而不是另一个负责,那就绝对更加荒谬,因为既不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轻易判决哪一个应依阿奎利亚法负责。”因此,两个行为人应分别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在行为定性上互不影响,都应承担不法杀害责任。

(二)若无后一“介入因素”①在此,将《阿奎利亚法》上一行为完成之后,在结果发生过程中又介入的另一行为或事件称为介入因素。,前一加害人如何承担责任

从阿奎利亚法看,若无后一杀害行为介入,前一造成致命伤害的行为构成不法杀害。片断 D.9.2.52.pr.即为佐证,“如果一个奴隶是死于殴打,其死亡既非医生无知,也不在其主人过失,那么正确的是加害人因不法杀害而被起诉。”只要不法伤害行为可造成死亡结果,就可提起杀害之诉。若仅根据加害行为间存在细微先后时间差就规定截然不同的行为定性和赔偿责任,这有违公平原则和一般正义感。从阿奎利亚法本身体系性出发应认为两行为人都应承担杀害责任。

(三)阿奎利亚法本身特性决定了对行为的定性

阿奎利亚法是针对侵害财产的私犯行为的制裁,具有有惩罚性制裁和补偿性责任双重成分。片断D.9.2.23.8.明确表示阿奎利亚之诉是惩罚性诉讼,片断 D.9.2.11.2.规定若数人将一个奴隶打死,当致命打击不明时所有人都负杀害责任,根据阿奎利亚法,一人清偿并不免除其他人责任,这涉及罚金问题[1]244。阿奎利亚法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对不法侵害的惩罚,法律关系建构从义务出发,其消灭以义务人本人履行为前提,与现代法上权利本位,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差异。

斯奇巴尼教授曾言:“阿奎利亚之诉涉及刑事诉讼。因为赔偿的不是所损害物品的价值而是该物品的最高价值”。罗马法上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基础和构成要件,与刑法分则颇为类似。在因果关系判断问题上,假设因果关系遵循“实质结果谁引发的”,而阿奎利亚法与刑法一致,遵循“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二者判断逻辑不同。阿奎利亚法上认为“只要满足法律上因果关系条件即可”,“在存在第三人或受害人自愿行为介入时,仍然认为存在因果关系”[5]。

在“奴隶案”中,阿奎利亚法的惩罚性和刑法特征决定应着重考察行为可责难性,之所以违法是因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与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并无联系。奴隶遭受了致命性伤害必然死亡,不因后一杀害行为而排除之前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判断上与刑法一样不可转移。原因竞合不排除因果关系,事件被认为结果是确定的[6]。阿奎利亚法中并不存在假设因果关系,两行为逻辑上判断在行为之时即都侵犯了相同法益,与损害结果分别成立因果关系,不是假设原因。应让两行为人都承担不法杀害责任,与假设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迥异。

四、承担责任的范围

大多时候因果关系的事实链条较清楚,之所以模糊是因为加入了价值判断,两行为人若承担相同责任是否造成不公,这是承担责任范围问题。责任承担范围划分关注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损害;二是损害的计算。

(一)损害

假设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损害性质对责任范围有影响。对损害的定义德国学者蒙森创立了利益说,又称假设差额理论或差额说[7]。认为损害并非具体侵害结果本身,而是侵害结果对受害人财产的不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流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对直接损失范围不产生修正作用,对间接损失范围产生修正作用。具体而言,对奴隶死亡的直接损失不产生修正作用,但对奴隶继承财产丧失的间接损失产生减轻或免除的修正作用。

阿奎利亚法“须依被害物当年的最高价值向其所有主以金钱赔偿”。赋予财产权利人在有人毁坏财产时获得罚金的权利,这是其惩罚特性的体现。阿奎利亚法规定的损害包括支出费用和所得减少,“家父可取得因其家子眼睛损坏造成的家子劳动收入的减少及为治疗所付花费的补偿”,损害不仅是物理性毁坏,也包括财产功能和价值减少。阿奎利亚法规定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害,斯奇巴尼教授也认为遗产作为间接损害应归入损失。精神损害在阿奎利亚法上不能获得赔偿,只能按照物的市场价值来判断损失。片断 D.9.2.33.pr.中保罗就认为,“如果你杀了我的奴隶,我认为个人感情不能予以估价……只能是值对任何人都同样的价格”。

在奴隶案中,两个加害行为实际都对直接客体奴隶造成损害,这是直接损失,由于阿奎利亚法的惩罚特性,要求赔偿过去一年中的最高价值,与现代侵权法中损害的“利益说”有差别。对所得利益即可继承财产丧失的间接损失,阿奎利亚法对两个行为承担间接损失的范围做了区分,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也认为假设原因可修正间接损害范围。阿奎利亚法将奴隶作为物,不承认其与主人间的情感连接,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现代法上,在侵权责任领域需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在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中,损害的特点和分类会对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和责任范围产生影响,选择不同的损害计算时间点,对损害计算和赔偿范围确定有不同意义[4]。损害分为终局性与持续性损害。损害一次性完成且是终局性的,其损害评价也是终局性的,此后假设原因便无从产生修正作用。持续性损害是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实现,在时间上可被分割为不同部分,假设原因发生后的部分可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具体到奴隶案中,奴隶A受到B的致命伤害后被指定为继承人,后又被C杀死,导致奴隶在接受遗产前死亡。则对于C的杀害行为导致的遗产丧失,C应承担赔偿责任,B无须承担该加重责任。在此奴隶受到致命性伤害和死亡是终局性损害,而遗产损害是间接持续性的,可被修正。由于存在遗产继承问题,故按照假设因果关系理论,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将对责任范围产生影响。

阿奎利亚法有损害计算时间点的明确规定,“被害人价值估算对两个加害人并非采用同样办法,首先施加伤害的人其计算由伤害日起回溯365天,后一施加伤害的人其计算由死亡时回溯,包括遗产价值。由于同一奴隶死亡,两加害人赔偿估价不一样。因为这两行为人是出于不同原因并在不同时间杀了那个奴隶”。阿奎利亚法将两行为作为独立行为,行为一经发生立刻产生法律效果,成立因果关系,也就确立了损害计算时间点,按照不同时间点往回推算一年,在这个时间差中若存在遗产继承,则二者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差异。假设因果关系修正责任范围理论与阿奎利亚法对损害计算时间点影响赔偿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

五、“介入因素”的性质对责任定性和责任范围的影响

(一)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中的规定

在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中,损害范围的具体确定须考虑假设原因可归责性等综合因素。总体而言,应区分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后者包括被害人自身状况、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等。

假设因果关系只区分假设原因性质对责任范围的影响,而不影响行为定性。能否对责任范围产生影响,取决于假设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过失行为,还是自然事件、不可抗力等,不同性质对责任范围的划定至关重要。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假设原因若是自然事件或不可抗力,则对责任范围有影响;假设原因若是第三人故意行为则不影响责任范围。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本应享有完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因第三人故意行为介入影响原来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这对受害人不公平。

(二)阿奎利亚法的规定

阿奎利亚法将“介入因素”性质区分为第三人过错行为或自然事件,以对责任定性和责任范围产生影响。片断D.9.2.15.1.[1]243。规定,“若一个受了致命伤的奴隶在随后发生的某物倒塌、船只失事或其它打击下过早死去,那么不能按杀害而要按伤害起诉……因为这一情况下,并不能因为某物的倒塌而使其被杀的结果展示出来”。大多时候因果关系事实链条较清楚,之所以模糊是因为加入了价值判断,受害人本身要承担发生在后的自然事件风险,由加害人承担所有风险显失公平。在介入因素是杀害行为时则都依杀害负责,强调行为可责难性,不因另一故意行为介入而免去或减轻责任。区分的根本支撑点在于行为背后关联着不同的风险分配机制,个人应自行承担其物品所面临的一般生活风险,如自然事件致损风险。若为他人过错行为则不能借他人过错而推脱责任,若为自然因素则修正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范围。刑法理论也区分介入因素不同性质对行为和责任范围认定不同。“如果不是两人纵火,而是一人纵火,另一边自然起火了,责任认定不一样。”

阿奎利亚法和假设因果关系都从公平角度考察风险分配,第三人故意侵害行为不影响损害赔偿范围,但介入因素是自然事件或不可抗力,则修正损害赔偿范围。因为即使没有侵害行为,受害人也会由于自然事件和不可抗力遭受同样损失,受害人所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要求行为人承担所有损害,则给其造成过大负担。风险分配机制决定哪些风险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受而不能转嫁给他人,哪些风险应由他人承担。从公平角度出发,在自然事件或不可抗力作为介入因素时允许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修正,实际上是受害人自己承担自然事件风险的一种分担。“自然事件是所有人都必须承受的社会风险,会对责任范围产生影响。”

阿奎利亚法对“奴隶案”的处理,不能简单地作为是假设因果关系理论的论证,二者在因果关系认定、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范围上存在差别。

[1]Sandro Schipani,Iustiniani Augusti Digesta seu Pandectae,testo e traduzione Ⅱ,5 ~11,Giuffre',2005.

[2]廖焕国.假设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2010,(1).

[3]David A.Fischer,Successive Causes and the Enigma of Duplicated Harm,in Tennessee Law Review 66,1127.

[4]黄文徨.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J].中外法学,2011,(3).

[5]Enciclopedia del Diritto,Ⅰ,Giuffre',p.156.Marini,Lineamenti del sistema penale,Torino,1993:334.

[6]Pagliaro Antonio,Parodi Giusino Manfredi,Principi di diritto penale Parte speciale.Vol.1:Delitti contro la pubblica amministrazione,Giuffrè,2008.

[7]李承亮.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J].法学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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