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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目的之再考量

2013-08-15于秀林丁成强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济法利益

于秀林,丁成强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 210023;2.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时至今日,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未完全终结有关《反垄断法》目的的讨论和纷争,反而又产生了新的争讨,但也未使反垄断法的终期目的达至统一。反垄断法的经济法性决定了经济法基本理论对其具有可适用性,若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审视反垄断法的目的,我们仍会有可考量之处。

一、对经济法目的的理解

经济法的不同定义直接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展开,当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主要学说有“国家干预说”、“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强调国家介入和市场机制维护,因为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两个必要因素,也是经济法在面对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多元的利益主体时需要运用的两个手段。

“由于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将自身的经济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规则,那么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便构成了决定法律内容和形式的根据,而国家意志、法律规则只不过是表现他们的社会形式。”[1]因此,经济法的目的定位是明确的,即通过国家介入和市场机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依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各方的经济权利要求,经济法中的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经济关系经过调整后会更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公平等经济法价值的落实,更重要的是使其更贴近于经济法的目的,实现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经济利益和需要的平衡、协调及最大程度的满足。

“经济法正是通过建立政府介入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并推动社会整体经济和谐有效运行的系列制度,以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2]。法律的价值在于按照社会关系主体的法权要求对调整对象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则经济法的价值即在于依靠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对社会经济关系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分配,满足和促进经济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

二、反垄断法目的之定位

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经济法,有“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之美誉,按照经济法的精神构建其基本理论、制定其基本规则。经济法主张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来回应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经济法权要求,以实现经济关系主体地位的平衡协调,反垄断法基于此目的并结合自己的特点在反垄断法主体间设置起到此作用的权利义务体系,确立并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

(一)我国反垄断法目的之争辩

由于我国属大陆法系,而且国家处于法治进程的上升阶段,因此立法方面要求法律的确定性和指导性更加严格,体现价值导向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对法律适用和实施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前,关于反垄断法目的的讨论一直持续着,学者立足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国外反垄断法制定情况,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认识到法律价值的多样选择,指出“反垄断法作为国家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之一,承载了竞争自由、竞争秩序、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公平等多元和多层次价值目标”。有学者从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及其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角度,指出“反垄断法的焦点是消费者福利”[3]、“反垄断法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4];有学者在考察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后,提出反垄断的法价值选择基础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即“反垄断法追求的效益是社会整体效益”[5];有学者就反垄断法与竞争的关系和反垄断法的作用(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得出结论是反垄断法的总体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6];甚至有学者将多元化的反垄断法价值进行罗列,并称为反垄断法的目的。

2008年《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反垄断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的体系,学界对反垄断法目的的讨论本应该尘埃落定,但出乎意料的是学者针对反垄断法的目的开始了新的讨论。有学者就本法指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所解决的是市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动力机制——竞争机制如何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而不是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为了经营或生活的交易问题。因而,其保护的重心是所有市场主体共处的竞争秩序,而非单个市场主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权利”[8]。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相关司法必须科学地尊重反垄断法的功能优化原则,即主导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经济效率,并以此来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9]。有学者在对我国和域外反垄断法的目的进行考察后指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着一元(维护市场竞争或促进效率)和二元(维护市场竞争之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争议,并坚持“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着力于现实中保护的对象,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来看,莫不是把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作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不同……对反垄断法目的的分析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因为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从来都不会脱离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存在”[10]。

《反垄断法》的颁布为原本就不能够达成一致的反垄断法目的的讨论又增添了新的课题,即存在多元化目的相互冲突的问题,这个课题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关于反垄断法目的仍有可考量之处。通过对相关论述的分析,我们对境遇主义的反垄断法目的深表赞同,因为任何法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而且这种基础对法律的宗旨、原则、目的起到决定作用,作为经济法之一的反垄断法更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联系密切。因此,反垄断法目的之确定要严格遵循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同时表达经济主体的社会政治经济诉求,惟其如此,反垄断法才会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发挥强有效的作用,不断地满足经济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

(二)经济法理论下的反垄断法目的

1.经济法暨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一个经济利益和需要不断被经济主体创造和满足的经济形态,由于人的趋利性和市场性质决定的生存法则,市场经济中的人处于各种经济关系中以求得经济地位优势或者无穷尽的经济利益,而这种关系中必然存在的机制就是竞争。保障属于经济学范畴的竞争机制并不是经济法出现的原因,否则经济法就成为了维护经济正常运转的手段,成为了经济学所研究的确保经济安全的工具,也就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范畴调整社会关系,反垄断法在承认经济主体间自由竞争权利的前提下,确保各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以有限度的自由形式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经济利益的保障和获得。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取得各自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在同一规则和原则下各经济关系主体合法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反垄断法确定的竞争和垄断的标准,也成为经济主体取得利益的正当性的证明,法律不仅需要确保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有效,更是将竞争引入到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内部,调整着反垄断法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关系下的经济主体及其经济利益行为。

反垄断法实际上是在法律衡平的基础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经营者予以倾向性保护,看似有违经济法公平理念,但基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价值,这恰恰说明了反垄断法对实质公平、社会整体公平的追求,回应和保障处于相对不利经济地位的经济关系主体的经济要求,使其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正当的经济利益。

2.经济法暨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方式,市场的参与者即供求关系的双方,决定着市场价格的形成,市场资源配置通过双方的合力达到高效。价格机制如果是因为经营者的违法垄断行为而至失效,价格的确定权集中在经营者一方,经营者基于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垄断地位的维护,势必对其他类似产业或产品的进入施压,不仅有损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更加严重的是从根本上危害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自主选择权,另外,消费者受到价格绑架,失去了本归消费者所有的价格决定权。

消费者为反垄断法主体中的重要一员,其经济利益和需要应当在反垄断法目的中予以体现,否则难以显示反垄断法对经济主体利益的衡平价值及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经济意义。“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11];“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本源意义上的保护,是通过维护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的福祉”[12];“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和有效竞争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反垄断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主要或者唯一的立法目的,这一观点已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机关和反垄断执行机构,以及国际经济组织所普遍接受”。还有许多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实现的对社会经济有益的效果,如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若能把握好以上两点,反垄断法的这些附属作用就会发挥,即反垄断法协调好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较量,平衡好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在法律衡平的基础上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和需要倾向性保护,使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在法治经济的理念下处于并进的状态,社会经济自然处于上升和进步的状态,否则社会经济失序随时发生,从根本上威胁到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反垄断法目的之引申

经济法作为平衡协调经济主体间不同经济利益和需要的法律,“是法律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失衡的经济结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表现,具有典型的‘市场调整法’特征”[13]。经济法体现的是法律对经济关系各方经济利益的分配法,这个分配法对各方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最佳定位,实现社会关系的整体平衡与协调。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经济法理想,需要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各方经济利益进行权衡分析,使之适应于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未来的经济发展目标。无论是维护市场竞争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是经济法和反垄断法实现其目的的侧面,只有两者平行结合才能够完整表达二者市场经济背后的法律宗旨。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家之间和跨国公司之间国际竞争的加剧,西方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内垄断现象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实施力度有所减弱。这充分反映了西方国家在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始终务实地注意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力求趋利避害,从而实现反垄断法所内蕴的保护自由竞争和实现实质公平的基本理念。”[14]由此,即使不能准确认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统一的,不是“一元论”中的一个,也不是“二元论”中的两个,而是基于对现实经济状况做出的平衡和协调。尽管这样表达还有欠缺,毕竟反垄断法的目的仍然是一种书面上的理论,对实践的准确指导性仍相对有限,但起码这种理念需要在反垄断法中保留,因为无论经济主体之间的实际经济地位有何变化,反垄断法所内蕴的这样的作用不应变更。由反垄断法目的的探讨我们发现,对不同类型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进行衡平时要坚持什么样的法律立场,以及如何实现这样的衡平机制仍是我们需要探索的论题。

[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5.

[2]冯果,万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J].当代法学,2004,(5).

[3]吴宏伟,魏炜.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J].法学家,2005,(3).

[4]颜运秋.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J].时代法学,2005,(6).

[5]赵万一,魏静.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6]阮赞林.论反垄断法的目的[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7]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

[8]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J].法学家,2010,(1).

[9]丁茂中.反垄断法的目标选择及其功能优化刍议[J].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8).

[10]何治中.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J].金陵法律评论,2007,(秋季卷).

[11]尹世杰.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7,(3).

[12]王玉辉.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探析[J].创新科技,2011,(6).

[13]陈婉玲.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69.

[14]秦国荣.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功能与历史任务[J].南京社会科学,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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