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探索
2013-08-15王伟,金疆
王 伟,金 疆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对于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更应该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近年来,大部分高校法律院系开展了课程体系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力度,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现有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还存在着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条件支持等许多问题。如何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提高了实践教学的质量,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有了一定的提升和更新
培养具备理论基础、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是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任务,科学系统的实践教学可以帮助法律教育更好地完成该任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实践技能的培养。现今,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接受并加强实践教学,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部分法律院校及法律专业对实践教学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实践教学大纲、专业实习计划等文件。此外,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认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长期以来,各高校的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建立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这一体系包含着丰富的实践方式,如以教师讲授进行知识传授,通过模拟法庭对学生进行程序训练;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通过法律见习增强学生的法律感性认识;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他活动增强学生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其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等等。许多高校和相关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学校制订了实践教学制度,划拨了专门的经费,配备了实践指导教师,部分院校还设立了学生为主体的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既可以受到律师的指导,又可以扩展工作范围。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相分离
在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中,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分离的情况仍然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理论知识授课过程中,穿插案例的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在缺少真实案例的情况下,导致了学生对于法律理论知识接收和理解的迟缓。
为了弥补实践上的不足,很多学校将法学实践性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作为独立的课程教授。虽然这一举措具有良好的出发点,但是实践中依然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以“模拟法庭”为例,课程实施者常常将重点放在最后的开庭上,轻视对案件本身的分析。这种“表演”重于“实践”的做法,只能让学生系统了解庭审的程序,对真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文书写作的能力并无太大的作用。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教学往往安排在低年级进行,在学生没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的前提下,分析案件很难做到深刻和系统。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再次分离,使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失去了它原本被赋予的使命。教学现状又一次使我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进行实践教学时,因理论知识的滞后而举步维艰,而进行理论知识教学时,又因缺少实践体验而降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理论与实践是天平的两端,重视一方而轻视一方,必然会出现不平衡,会对两方面能力的提升都产生影响。
(二)师资力量配备的不合理
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任课教师必需熟悉各类法律实务及相关的程序,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现今法学教学还处于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环境中,重理论轻实践是该环境存在的普遍现象。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多为理论型,缺少实践经验,对实践性课程的把握不到位,很难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切实地操作法律实务。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师资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学校和学生对实践课程的重视度不高
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实践性教学课程列入到选修课的行列中,学生们并未充分认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考虑是否学习该课程。学生往往愿意选择好拿到学分的选修课,而不愿选择难度大,实践强的法学专业选修课,但恰恰是这些课程非常有助于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如果学生缺少对法律文书写作方法的系统学习,那么在其参加法学实践或是正式工作后,往往会面对繁杂的法律文书而无从下笔,这不仅不便于工作,也不利于个人法律素质的体现。因此,为减少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遗憾,应提高对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重视程度。
(四)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条件支持不足
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培养和提高的。这就需要学校和社会努力为学生的实践创造机会。要开展学生的实践教学,至少要在实践基地、实践经费等方面做好保障。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体制和其他原因,高校法律实践基地少,实践经费不足,这都限制了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完善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目前的法学实践课形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制宣传、庭审观摩、影像教学、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等。前四种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好开展,各高校也做得比较好。但是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开展的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而且这两种教学形式受限于师资配备、案源、经费和学生积极性等因素,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可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的宣传,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想真正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消除“重视理论传授、轻视实践训练”的“传统”,加强实践教学重要性的宣传,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平等地位,彻底改变学生应付实践性课程的做法,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来。只有学生在思想、观念上对实践教学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根本地提高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个人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加强新生入学职业教育至关重要,在入学教育中,重视对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介绍和法学生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设计,使学生进入大学伊始对自己所学专业及其发展有清醒的认识,有利于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参与积极性。
(二)扩大实践课程的开设范围
法学学科具有极强的应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学学生应该具备的主要能力。所以,高校法律院系除了毕业实习实践课程之外,还应配置多种类型的实用课程,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各种实用知识,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诊所式教学机制
诊所式教学机制,作为中国现阶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存在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首先,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参与,鼓励学生带着问题的情况下走进教室,师生共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单纯由教师寻找其认为合适的教学案例。其次,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教师应鼓励学生直接参与解决现实案例,让学生自己去思考,自己提出解决方案,师生共同讨论,拟定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并最终运用到诉讼程序中。这样学生知道自己的努力会有成果,将会更加积极的参与实践教学。
(四)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将一些典型案例融入到基础理论授课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为实践教学奠定必需的、足够的理论基础,否则,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将难以相互支持和相互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尽量不要单纯的理论教学,应当时刻关注现实中发生的热点案例、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熟练掌握、深刻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为后续开展的各项专业实践教学活动奠定基础。
(五)合理配备师资力量
对各高校的法律教师而言,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都精通的教师的比例较低,因此,可以聘请相关法律机构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兼任课程教师,作为学生实习实践校外指导师来开展部分法律事务课程。同时,还可以加强与校外法律机构的合作,将本校老师派出进修学习,将简单的实习实践单位建设成为合作单位,努力做到双赢的结果,从而提高实践课程的效果。
(六)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在大学期间,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变化,合理安排学生的观摩见习、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做到实习阶段、环节的层次性。此外,实践教学不应只限于实习单位,实训室,课堂实践环节同样不可或缺,并应贯穿课堂教学始终。法律实践教学也应该思考课程教学的层次性问题,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教学的成效。从广义上讲,实践教学可分为三个层次:
1.建立健全与专业理论教学匹配实践教学。这通常是指实际的培训、实习,以及学期论文或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这一级别的实践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如何提高教师素质,如何将现代化和先进的技术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做到实践课和理论课更好地融合。
2.加强、完善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一般来说,法学专业基础课大多是纯理论,好像不存在实践教学的问题,并且教学计划通常不反映基础课的实践,但不等于理论类基础课不需要实践教学,在基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也可以注入实践因素。例如,课堂上案例教学、讨论启发式教学等,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锻炼学生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
3.广泛开展校内外“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第二课堂主要指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实习实践活动。第二课堂涵盖的范围很广,几乎涉及校内外的各层次、各种各样的行为,具有丰富的内涵,比如法制宣传、法律沙龙、专题演讲和社区活动等。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在让学生参与到科学研究项目当中。这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是让学生体验到更多的实践教学和时代的社会变革。
综上所述,只有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适时的采用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手段,才可能更好的培养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才能使我们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此,作为一个法律教学工作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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