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早期国家的合法性
2013-08-15李晓光
李晓光
(洛阳理工学院 机械工程系,河南 洛阳 41023)
德国当代政治学家斯敦堡曾说:“在人类社会中,追求合法性欲望是如此地深植于人心中,因此我们很难发现任何历史上的政府未获得人民承认其合法性而能长治久安,或其不努力寻求人民承认其合法性”[1]。而什么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它受那些因素的制约?中国早期文明过渡到国家形态后,它的具体合法性是什么?
一、从氏族到早期的国家
“合法性是政治上有效统治的必要基础,它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认的一种理念,依次而建立合法性统治的政府,人民承认其有服从的义务。”[2],而作为统治者本身,也要为这种统治权力和行为寻求一种解释,以便求得内心的安宁。这样的权力,不依赖权力而诉诸人民的统一,必然是稳固的。
韦伯认为,三种纯粹的合法性统治:传统型,通过古人的承认和人们习于遵从,而被神圣化了的权威;超凡魅力型,由伟大领袖的超凡魅力、领导力、煽动力而产生的权威;法理型,依靠法制,以依理性而建立的规则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威。理性统治是建立在一项信念上之上,这些信念认为某些规范性原则具有合法性;传统性统治立基于另一种信仰,这种信仰的内涵是远古的传统,具有神圣性,因此根据此传统而建立的权威有合法的身份;神圣性统治立基于人民对某个个体所具有的超凡神性、英雄气质或模范性格所产生的归顺之心。
通过对先秦国家制度及社会组织结构的考察,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夏商周三代国家政权得以存在并发展,依赖于三方面的因素,即社会意识、社会组织方式及生产组织方式。所谓当时的社会意识,即当时社会成员对宇宙即自然秩序的一种探索和认知;社会组合组织方式即当时的社会存在,人们是按照何种方式结合而成一个社会共同体;而生产组织则指人们的生活状态,即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方式。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不妨从国家的产生过程中去把握,通过夏商周断代工程,我们知道,夏朝自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1600年,生活在豫西晋南的夏族部落逐渐强盛起来,由于生产力不断发展,人们的剩余产品不断增多,私有现象逐步普遍,而血缘组织形式也早已过渡到父系氏族的大家族的形态。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发生了大洪水,禹曰:“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昏垫。”[3]史载舜曾命大禹之父鲲治水,无果。后有人推荐其子禹。禹“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暨稷播,奏庶艰食鲜食”[3],带领族人“三过家门而不入”,取得了成功。因此,禹的威信得到众部落的承认。迈克尔·罗斯金认为:“政府从以下方面可以获得合法性:从基本的层面来讲,它必须提供安全保障,那样人民才有安全感;”[4]根据文献传说资料,大约在公元前21 世纪,以大禹为首的夏部落取代尧舜而成为炎黄部落的首领,到这时,大禹还只是个部落联盟的首领,当大禹权力大增,故意到涂山去狩猎,并且下令其它部落首领到那里去聚会,有迟到或不到的,均先后被罚或杀,可见相当专横,而当防风氏因迟到而被处死时,这种联盟的性质已开始发生变化。他年老时,本来依照惯例,亦要把位禅让。部落联盟的诸首领决议推选伯益。但夏禹生前没有让伯益担当任何职务。与此同时,其子启则身居要职,掌握朝纲。因此,大禹死后,启接了位。启率众把伯益打败,甚至把伯益杀死了。其它部落起来反对,计有扈氏,及东夷氏。不过,都先后被启打败。然后,启索性修筑了城墙,组织军队,建起监狱。还把战俘收作奴隶,行私有制,制订刑罚,夏朝就这样开始了。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这是中国由公有制转入私有制的开始,大禹的儿子启废除禅让制,自立为王建立夏国。后人因而把尧禅于舜这种情况与禹传位于启这种情况区分开来,前者是禅让,后者是世袭;前者是公天下,后者是家天下。由禅让而到父传子联盟首领,这种公共权力由各部落自愿推举到公共权力私有化,人类便迈进了国家社会的门槛。
实际上,国家的诞生、夏王朝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如权威的确立,也有一个逐渐被当时各家族认可接受的过程。禹在这之前已不断使用暴力迫使别的部落服从夏部落的意志。夏禹推行这种威服的内在驱动力是什么呢?是氏族内部的变化,即由原来的父系氏族转化成奴隶制家族,虽然这个时候,族人们仍然按血缘关系生产和生活,但族人内部已经出现了分化,出现了家族奴隶和家族贵族,家族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出现了剥削和私有制。于是部落首领便自然而然地要把家族内部这种关系扩展到整个部落联盟。当家族内部贵族首领把这种关系普及化制度化,并依赖暴力来维持这种秩序时,国家产生了。
二、神话传说、“家国一体”和宗法制莫不是粉饰政权合法性的手段
夏王朝的建立,即禹、启通过种种努力迫使或因功而使其他部落臣服于夏族,以后,当然暴力能够带来统治权力,但并不能带来合法性。怎样巩固其统治,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凡是依托暴力而获得政权者往往都要诉诸于天道和道统的正当性,总之会有一套看似合理的理论和制度论述来粉饰其暴力夺权行为。马伯乐曾在其《(书经)中的神话》一书中说:“为了要在神话里找出历史的核心,他们排除了奇异的、不像真的分子,而保存了朴素的残渣。神与英雄于此变为圣王与贤相,妖怪于此变为叛逆的侯王或奸臣。这些穿凿附会的工作所得者,依着玄学的学说(尤其是五行说)所定的年代先后排列起来,便组成中国的起源史。”[5]在国家或政治秩序产生的最初阶段,往往需要用神话传说,来表明某种政治统治存在的合法性。为了证明血统的继承性,《海内经》记:“黄帝生骆明,骆明生白马,白马是为稣。”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也为了说明自己出生不凡,向大众表明自己是授天意而下尘世来带领大家的,也会杜撰一些虚幻的故事来宣传,让大众百姓永远臣服于他。
除了大肆的渲染政权的神秘性与正统性,政治体系的调整也是不可或缺的。
张光直先生认为,“中国青铜时代文明的产生,在生产工具上并没有明显反映出由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这一重大历史变化,通过技术进步而实现文明的突破是西方历史发展的模式,在中国,由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化上。”[6]它反映出血缘关系或人们的血缘组织形式在国家产生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夏朝早期统治者面临一个异常紧迫的问题就是政权的合法性,由于中国古代是在生产力仍十分落后的条件下进入文明社会的,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可以冲破血缘关系,王朝统治者可以建立如古希腊那种城邦公民制基础上的国家政权,也不能如阿拉伯半岛上的穆斯林,在氏族部族自行解体或受周围高度发达文明的影响而建立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式政权。因此,夏朝先王们只有一个选择,即把血缘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结合,把血缘家族制直接移植到国家政治体系中去,即所谓的“家国一体”。
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辈分辈高低和血缘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夏代国家政治结构中血缘家族制度与国家组织的叠合,在这里,家族始终是政治单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即王朝)实行“家天下”的家族统治,一国的统治阶层,往往出自同一个家族。家族血缘制度根深蒂固,政治分层与血缘关系内化合一,组成一个金字塔形的专制主义的权力系统,高居于金字塔顶的是夏王,是分层系统的中心,整个网络中的每一个人,都依据其与夏王的血缘亲属关系之远近来决定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
这种“家国同构”“家国一体”是我国先秦时期国家政权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至商代进一步发展,而到了周代已完善成熟为宗法制。在殷革夏命后,一些学者根据殷墟卜辞进行研究,认为“殷商时代对于人间即家族、社会、天下已形成了一种观念,血缘亲族的关系,在建构家族社会、天下的结构与秩序上,是至关重要的,生存是如此,死后依然如此,在家族内部如此,在社会上也是如此。作为社会结构的经纬,血缘关系的意义,不仅在王室,在王以下的社会阶层中也同样重要。”[7]而历史发展到周代,这种社会血缘秩序与国家政治秩序的紧密结合,更是在宗法制度上得到了生动体现,“权力之纵向传授是继统法,权力之横向扩张,则属于宗法制。”[8]
正是这种政治秩序与血缘关系组合方式,使得国家政权获得了一种“传统”的凛然不可侵犯的合法性,统治者把在家族范围内的族权扩散推广到全社会的政权,从而在牢固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获得一种合法性解释,并逐步获得人民的认可和接受,这是政权合法性在社会组织层面的体现。
三、思想权威的出现把持了公众话语权,统治者不断论述“天道”来表明政权的合法性
社会层面权威的出现,势必引起民众对现实世界的理解产生困惑和混乱,经过思想的痛苦地挣扎、冲突和斗争,最后合乎逻辑地产生了叫做“卡里斯玛(charisma)的现象”,即思想的权威,它本是指某种特殊的超自然的人格特质,据说它可以通过某种特殊渠道遗传和继承,具有它的人具有支配的力量,而被支配者就会产生对它完全效忠和献身的情感。当然这种“思想权威”有一个逐渐产生的过程。至于这个过程与家国一体的产生的过程孰前孰后,两者前后因果关系,仍是一个尚待深入探寻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对它产生的过程做简单描述。
从目前考古发掘出的文物研究结果来看,可以推断出,上古人类认为世界上“神秘力量”存在于普通事物与现象之中,人们如果可以掌握这种神秘力量的法则或密码,人们就可以采取积极的方式(法术)或消极的方式(禁忌),来运用或躲避。而这种知识起初属于一般知识和信仰,即最普遍的,也能被有一定知识的人所接受,掌握和运用,以及对宇宙问题现象与事物做出的解释。它是一种“日用而不知”的普遍知识和思想,经过最基本的教育构成人们的文化底色和“知识背景”。当作为普遍知识和思想的思考权力集中到少数之手时,思维和话语权力便走入历史学家的视野。葛兆光先生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当这种思维与话语权力从大众转向少量精英时,思想史就开始了。一些最能干的人垄断了对世界现象与神秘力量的解释,并把它们转化为一种神秘的知识和技术,而这些知识和技术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如祈雨、禳灾、治病、避祸及沟通人神等等,当这种权利进一步集中,就形成了文化的卡里斯玛现象,即思想权威”[7],先民头脑中统一的人格神即帝的观念出现正表明了这种历史过程。
王朝统治者个人在行驶权利过程中,未必会把这一套关于宇宙的认识和知识体系讲给全体民众,得到他们的认可和理解并获得他们“理智”支持,但“王”的人格神化身必须得到整个统治阶层的理性支持和拥护,他们有资本获取知识和思想,如果他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出现了与王权相抗衡的倾向,则政权必不能长久维持,因而获得贵族阶层的赞同和认可,也是政权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夏本纪》记载夏朝末年,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这就是说,夏朝彻底丧失了治理合法性。相反,作为统治基石的诸侯王—成汤率先革命,“汤修德,诸侯皆归汤……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成汤的治理效果良好,其对夏朝的革命,获得了人民的认可。成汤历数夏桀治理合法性的丧失,从而为自己的革命建立了合法性,亦即为新政权建立来源合法性。在《尚书·汤誓》中汤宣称“非台小子,敢行称乱”,为自己的革命寻找理由,理由是什么呢?“有夏多罪,天命殛之”。这两句话概括了成汤否定夏桀统治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成汤特意强调了“天命殛之”,把其革命视作上天之命,赋予其革命以神圣性。接下来,成汤还把夏朝的失德、民意、天命、他自己的革命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融洽的解释系统,为其革命也为其新政权提供合法性。
国家政权合法性问题,说到底是人心向背问题,但绝不是简单的人民拥护或不拥护的问题,它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政治问题,统治者在行驶权利的时候,不但要博得当时多数民众的支持,还要与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历史传统相一致,或至少达成妥协,完成外来先进政治形态“民族化”过程。
[1]DavidL.Sills.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M].London:Macmillan,1977.
[2]刘岱.理想与现实[M].北京:三联出版社,1991.
[3]尚书.益稷
[4]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
[5]马伯乐.书经中的神话[M].冯沉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6]张光直.商代文明[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1.
[7]葛兆光.中国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8]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