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利”的斗争——论清朝妇女的节烈观
2013-08-15于蕾蕾
于蕾蕾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3)
引言
清代节烈较之前各代有很大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满族汉化及统治者乃至整个清代社会对儒家思想的推崇。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清代出现了大量的贞节牌坊,节烈蔚然成风。但在守节的主流行为之外,下层社会还存在着许多改嫁现象,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管寡妇还是统治者对此问题都处于极度的矛盾中,概括的说就是社会思想中遵循的“理”与生活实际中不得不考虑的“利”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就此问题从统治者、寡妇及家庭、社会舆论三个方面予以剖析。
一、满清统治者的节烈观及其变化
引言已提到: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清朝统治者一改之前与节烈截然相反的“转房婚”这一民族传统习惯将节烈大加推崇。比如,在清代律文中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不准寡妇改嫁,同时统治者对于"殉死"的这种节烈的极端手法持有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如雍正帝曾下过谕令:“烈妇之殉节捐躯,其间情事亦有不同者,或迫于贫寠而寡自全之计,或出于愤激而不暇为日后之思,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倘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不概加旌表,已成闾阎激烈之风,长愚民轻生之习也”,从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统治者与“理”的背离,更可以看到许多“利”的影子。首先,他认为妇女殉死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大多数平民家庭,丈夫死了担当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任务就交给了除老人孩子以外的寡妇,若寡妇再殉节,那留下的家中的老弱的生存问题是很严峻的。劳动力的缺失会给家庭经济带来很大困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样一个没有收入的家庭对统治者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更可怕的是:殉节会导致社会轻生风气的形成。在封建社会,政府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而因自杀导致的人口的减少对王朝的统治势必是不利的。所以综合以上几点“利”的考虑,清朝统治者对殉死是不提倡的。但是他们并不是不提倡守节,因为忽略其中任何一点都不利,于是他们选择了折中,即:提倡活着守节,但不提倡一死了之。
不仅如此,在“利”的面前统治者对于守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让步。雍正皇帝也规定:“旗下寡妇,年少无子,并无近族者,勉强令其首届,似非善事。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皆予以俸禄钱粮,其中年少之人,与改嫁者,反处于两难,以致误期终身,与满洲等之颜面,大有关碍。理宜论其岁数,若干岁以上,方准其守节。如有坚欲守节者,令其族中及佐领下人等公同详议具奏。”守寡有了年龄的限制。这一政策不排除统治者对阶级利益的考虑:一方面社会需要大量的女人以供人口的繁衍,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本来就很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基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考虑很好的回答了为什么在守节问题上还要有年龄及有无生育史的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统治者对于节烈观的态度诚然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宋明理学的尊崇,但也不排除在诸多涉及自身统治的"利"的面前"理"所做出的让步。
二、清朝普通民众节烈观的两面性
宋明理学在明清社会有相当深厚的根基,很多饱受程朱理学思想侵蚀的妇女对改嫁坚决予以否认,甚至以毁容、自杀等极端行为反抗。除了“理”的因素之外,也要承认有部分人主要是受利益的驱动。
(一)“利”与“理”的相得益彰
部分妇女守节更多的是出于对社会舆论讨伐的畏惧,“彼再嫁者,必加之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故贞烈之多,良以山水所钟,亦习尚然也。”,“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再嫁妇女出门受人欺,当有表彰和荣誉时,再醮之妇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好处,这在看重名的古代是一个有一定分量的代价。而与之相反的守节者则会受到很多的优待比如徽州的宗族社会以表彰方式把贞节观念通过立牌坊、修祠堂、物质奖励等形式对守节予以表彰,人们莫不以家庭家族中有人受旌表为殊荣。这样,许多孀妇即使生计发生困难还是坚守贞节,以期待那旌表的光环。在这一罚一赏的利益对比中,妇女们选择了守节。另外还有如来自娘家或夫家的压力等原因。这样就不难理解:从妇女自身看影响清代妇女节烈观的诸多因素中同样是“理”占主导但同时不能忽视“利”。
而许多家族也是因为以上所述“利”的原因而极力要求妇女守节,最为典型的是为了求得朝廷旌表,为了获取这份荣耀,某些家族便采取极端的措施以达目的,除了制定族规、家法严禁改嫁以外,更有甚者将寡妇无情的逼死以换取"烈妇"的殊荣。
(二)“利”与“理”的背道而驰
以上是“利”对节烈的正面影响,但是也有许多无奈的“利”在迫使寡妇改嫁。
首先是生理欲望,此不赘述。
另外,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从寡妇方面看:许多汉族孀妇迫于生计不得不违背“理”而选择改嫁。“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毕竟人们总不能脱离现实,只沉湎于某种道德说教中,尤其是经济实力不足且无祖产的家庭,招夫入赘或改嫁以补充劳动力无疑是较为明智的方法。再一种是寡妇担心亡夫财产被族人占有而改嫁,即“坐产招夫”。“寡妇恐人占其产而坐以招夫,鳏夫再得利其产而计图寡妇,媒妁说和有产之寡妇,可多得谢金,固有产之寡妇即可居之奇货也。”这一段话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将"理"忘到了九霄云外。而部分夫家鼓励甚至逼迫寡妇改嫁也是出于经济问题。一种情况是:丈夫死了以后,夫族势力强大,在亡夫身后,夫家族人,为了盘剥寡妇可能继承的家产,遂置贞洁观于不顾,强令新寡妇改嫁。如《清稗类钞》中记载的郑龙田祖母巢氏“方寡时,内外人利其产,讽之嫁"巢氏立大伯若驹子为嗣,后若驹死于是内外人务必巢氏他嫁而后快。”另外还有逼嫁从中图利,“夫亡再醮,夫家、母家争索彩礼。”这个则是纯利益驱动下的买卖婚。但也有为避免劳力或财产外流而配合社会上流行的贞洁观念将寡妇控制在家庭和宗族内严禁其改嫁的。不管是哪一种都是“理”让位于“利”。
综合寡妇及婚姻双方家庭对节烈观的奉行情况,我们同样可以清晰的看到“理”的主导及“利”的附属地位,并且“理”在很多情况下是让位于“利”的。
三、社会舆论对节烈观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节烈的激励作用
清代社会有部分反对妇女改嫁的社会舆论动机并不单纯,抱有一定政治目的。如明代的遗老遗少,他们对守节的推崇更多的出于以下考虑:赞扬清人入主中原之际,汉族下层平民英勇抗清的精神或谴责明末居高位者丧失气节卖国叛主的行径。这一点多通过将男性社会中“剃发易服”等变节行为,甚至是身居高位者对满清奴颜婢膝的嘴脸与节烈女子进行对比而表达出来。如戴名世的《徐节妇传》写崇祯末年徐节妇在夫与诸兄弟抗“贼”死后,断发毁容,独力支撑家事,抚养教育诸孤成立,使徐氏家门复振,得到廷族表之事,由徐节妇与徐氏家族的关系类推到明的公侯将相与明王朝的关系,指出那些公侯将相虽位高权重,国恩优握,而面临易代之际,竟没有一个肯为国家存亡续绝而舍身效命,有所作为,对比之下竟不如一个弱女子。 这一点体现出了影响节烈观的诸多因素中政治目的的作用。
(二)民众出于自身需要对寡妇再嫁的宽容
就在人们甚嚣尘上的倡导妇女守节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股要求妇女改嫁的强大力量。如在地方志中经常会见到社会中的部分男性对寡妇改嫁不仅不排斥反倒亲自娶寡妇,部分人是因为前面提到的由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的男性择偶范围有限,另外还有部分择偶无困难者多是倾慕于某位寡妇的容貌或是贤德而迎娶 。
所以,从社会舆论方面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清代的节烈观除了受到宋明理学对社会的思想钳制作用以外,对它的推崇还有“利”的影响,而在推崇之外存在的寡妇再嫁行为则完全是从实际出发,出于“利”的考虑。
史学界通常将明清两朝的节烈观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诚然二者有诸多的共同点,比如,节烈风气都空前盛行、朝廷旌表制度健全等。但清朝的节烈较之明朝又有着明显的功利性。作为中原民族,对儒家三纲五常的推崇是在几千年积淀基础上形成的,而作为远离中土的少数民族满族对节烈观迅速的接受以至于成本民族固有的习俗。
在极短的的时间内弃如敝履,让人无法信服其忠实性,同时明朝遗老遗少进行的有目的的政治鼓吹也使有明一代节烈所没有的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清代节烈“利”的因素较之前代更加明显。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有清一代民众对节烈的恪守多是出于宋明理学对个人行为的禁锢及其对人们深入骨髓的思想毒害。尽管历代人们都以“三纲五常”作为对贞操观的唯一解释,统治者、寡妇及其家庭本身抑或是社会舆论都以“恪守忠义”的旗号来维持着节烈的思想。实际上,又有哪一个群体或个人在倡导节烈的时候,不是出于“理”与“利”的双重考虑。而当“理”与“利”在此问题上发生冲突的时候,又有多少人是真正的“理”的虔诚信徒,将“利”完全置之度外呢?所以我们与其说是封建的伦理道德成就了“节烈”,倒不如说是封建统治的需要及社会各阶层在封建专制统治所设置的种种对自身利益有着重要影响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封建社会中节烈的经久不衰。在“理”与“利”的斗争中,人们结合自身实际,就新寡后的生活选择了不同的道路。
[1]清太祖实录稿本:卷一四[M].台湾大化书局.1678.
[2]清太宗实录:卷六[M].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3.
[3]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康熙二十七年五月乙亥[Z].北京:中华书局.2008.
[4]清世祖实录:卷六七.雍正六年三月壬子.[Z].北京:中华书局.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