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2013-08-15卢胜进张四玲
卢胜进,张四玲
(1.江永县桃川洞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 江永 425400;2.江永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湖南 江永 425400;3.江永县特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湖南 江永 425400;4.江永县香芋香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南 江永 425400)
1 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的作用
1.1 建立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
调研发现,58家合作社均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实现了“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而且每家合作社均建立了5个以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进行了规范和监督,强化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粗石江香柚合作社,制定了科研推广,投入品使用,检验检测,采收包装,市场营销,档案记录等生产管理制度。
1.2 强化集体行为,促进标准生产
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农药肥料、统一用药施肥配方、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营销等集体行为,实行标准化生产,使农产品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例如江永县富硒钙农产品合作社所生产的“湘颖”牌富硒钙香柚,经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其硒含量较普通香柚高2~3 μg/kg,创下江永香柚最高价格300元/件,是普通香柚的10倍以上,先后获得2010年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金奖”、中国绿色食品2012年上海博览会“畅销产品奖”。
1.3 推进科技兴社,增加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江永县惠农秸秆养牛合作社,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和湖南省“新网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示范项目,引进安格斯黑牛等3~4个肉牛新品种、美国王草等3~4个牧草新品种,建立标准化氨化池,实施肉牛品改、人工授精、短期育肥等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了牛肉品质,保障了牛肉质量安全,带动全县发展了2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养牛大户3 000户。
1.4 推进产权工作,增强竞争能力
市场上农产品种类繁多,如何让自己生产的商品受消费者青睐是合作社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注册商标、创建品牌,进行产地认证等均是有效途径。这些途径的申请均需要对合作社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调查显示:江永县58家合作社中,注册商标的占27.59%,登记出口基地的占24.13%,进行基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占5.17%;与第三方签订“三品一标”使用合同的占1.72%。
2 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风险控制意识不强
据调查,在选购农药时有91.32%的社员首先考虑防效,使用农药时有90.68%的社员不采取安全防护,处理农药包装和剩余农药时有80.21%的社员随意丢弃;而在生产过程中,仅5.01%的合作社进行了详细记录,40.38%的合作社进行了简单记录,54.61%的合作社根本不做记录,导致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对其生产过程进行追查。风险控制意识不强还体现在社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的关注度不高上,调查显示:社员对农产品价格和销路关注度分别为63.11%和57.41%,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仅为26.37%;对于“三品一标”,仅1.76%的社员表示比较了解,而67.61%的社员表示只是听说过,还有30.63%的社员表示根本没听说过;而了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的社员分别为31.31%、12.46%、5.08%、1.76%。
2.2 集体行动比重不高
据调查,实行全部统一、部分统一、未统一采购农药的合作社,分别为3.45%、10.34%、86.21%;技术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品牌营销之一实行统一的合作社,分别为41.38%、37.93%、46.55%、32.75%。
2.3 检验检测严重滞后
除江永县香芋香姜种植、湖南泰妃特种珍禽养殖合作社等少数外,其他合作社均缺乏检验检测人员及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而且很少有合作社委托第三方进行农产品检验检测,以致难以判断其农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更不用说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农产品或按质量等级制定销售价格了。
2.4 逆向选择较易诱发
农产品生产受自身生长规律与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其质量安全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易出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诱发“逆向选择”,即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最终导致次品市场产生。
2.5 质量安全监管困难
在我国以集散式为主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模式,以及政府多部门按环节分段监管的情况下,农产品质量监控成本高、漏洞多、职责不明确、效果不明显[4];同时,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经营者对质量监管主要依靠外在的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内在的需求机制和动力不强。生产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从节省成本多赚钱出发,易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
3 提高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建议
3.1 提高合作社风险控制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影响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产业甚至多个行业的安全发展[5]。从农产品质量安全链分析,农产品生产源头控制是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控制的起点,也是整个控制系统中最重要的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高发环节,如2004年阜阳奶粉,2006年苏丹红鸭蛋,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2011年双汇瘦肉精等事件都出在种植养殖环节,因此,提高合作社风险控制意识十分重要。
3.1.1 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合作社党团组织,或创新“科研机构+党支部+合作社”、“科技特派员或辅导员或引进人才+企业+基地+合作社”等模式,增强核心凝聚力;将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与合作社自身利益挂钩,使责、权、绩、效、利相互挂钩,密切科技特派员、辅导员、引进人才与社员的关系,发挥先锋队作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培训,重点提高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生产规模较大、收入水平较低群体的安全意识,增强集体责任感。
3.1.2 加快制标用标 针对江永县科技人才缺乏且存在“断层”的现状,在主要推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的同时,相关部门应组建“江永县农产品制标用标专家委员会”,制定或修订具有江永特色和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相关标准,提高其实用性;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生产操作规范、标志标识等,扩大标准应用范围;加强涉农部门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与合作社的联系,建立标准推广制度,吸引合作社承担标准推广任务。
3.1.3 鼓励认定认证 运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理念,打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分行业、分环节管理的传统观念,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解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包装安全和市场准入等问题,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安全可靠。这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强化环境监测,建立健全人大、政府、农委、农业(农环、植保、质检)、环保、技监等部门以及乡镇、企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参与的农环联席制度,统一管理、督促、考评,引导生产者及时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清洁产地环境;二是规范商标注册,“江永三香”等同类产品实行集体商标下子商标系列化,依法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三是提高认定认证比例,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分类奖励认定认证成本20%~50%以上,重点提高“三品一标”、GAP、ISO9000、HACCP、QS等认定认证比例,打造好“市场名片”。
3.2 增加合作社集体行为比重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众多主体参与,其中合作社具有产业专业性和统一服务性的优势,易形成集体行为,更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但许多合作社的运行却不同程度地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部分条款,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合作社面临的共同问题,实行“八统一”(引种、农业投入品、操作规程、产品标识、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品牌、营销)的管理模式,打破“小农意识”和“小市民意识”,形成先进的、现代的、发展的集体行为。
3.2.1 提高农户入社比例 我国政府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导农民自觉组建合作社,提高农民入社比例。一是要建立联席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部门及组织应积极参与,实行统一管理、督促、考评;二是要建立规章制度,组织全县合作社培训2次/a以上,公布农业投入品采购选用品种1~2次/a,考评涉及农业投入品管理、销售、使用单位1~2次/a,促进合作社及其社员或即将注册登记入社的农户,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注册和依法保护商标,重点培育农产品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推广应用标准和先进生产管理技术,提高涉农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三是要建设“社员制农资超市”及市场、科技、文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3.2.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规划财政扶持的对象、环节、公共服务平台等,研究出台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配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予以平等的税收和信贷等优惠;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补贴制度,对能力建设、财务、法律等培训以及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质量追溯等活动给予专项补贴,防止发生补贴分配不公的情况。
3.2.3 奖励合作社扩大规模 目前,90%以上合作社是以农产品销售或资金的方式合作,极大地限制了参与者的数量,必须将合作环节及方式进一步扩增,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双赢。例如,生产环节的合作,以及从种苗、种植或养殖、农业投入品采购、科技等服务到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合作,形成固定的产业链条;又如生产要素的合作,各参与者根据自身的优势从资金、人才、技术、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设施、设备、产品等方面提供服务,共同完成农产品的生产。对于采取以上合作模式超过一定规模(5个以上环节合作或5个以上要素合作或5个以上合作社合作)的可以给予5万~10万元的奖励;而对于5个以上行政村或合作社、社员数及产品量占所在村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总户数及总产量均达50%以上,3个以上乡镇、社员数及产量占所在乡镇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总户数及总产量均达30%以上,每个新增扩合作社或联社分别给予10~20万元及以上奖励。
3.2.4 引导合作社创新模式 产业组织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实现产品价值增值的功能,即产品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实现各利益主体的价值,完成其中介功能;二是组织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的能力,并通过这种产业组织形式降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可分为市场带动型、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和纵向一体化4种基本类型[6],其中前3种为基本组织类型。市场带动型属松散型,“合作社+农户”和“企业+农户”属紧密型,带动农户占调查农户总数比例分别为67.23%、29.46%、6.45%,即江永县农业仍以分散小规模经营为主,以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动型为代表的紧密型产业组织形式仍处于发展阶段。县里应完善产业政策,重点完善全县六大优势农产品规划。对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主导产业+科研机构+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现代化模式的合作社,给予创新项目配套优惠政策,其中县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该项目资金的20%,以促进产学研创新,提高农产品统一营销比例。如“江永特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江永县香芋香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2012年公司成为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约3 000万元、赢利率15.13%,3个乡镇6个村1 000家农户平均收入约1万元/667 m2。
3.3 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
2010年暴发的“豇豆事件”,由于相关质量追溯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问题的根源难以查询,使整个产业遭受严重损失[7]。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建设,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因此,应建立高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模式,实现农产品从源头到市场全程监管,减少市场逆向选择诱因。
3.3.1 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加大对合作社开展自检所需相关设备、设施的扶持力度,力争每一个合作社都有一套简易检验检测设备。有条件的,要引进或培训人员,配备较先进的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等]进行应检理化指标的检验检测。
3.3.2 建立规范的追溯体系 一是建立信息档案,即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作好“田间到餐桌”真实的原始记录,并存档2 a以上,为农产品逐一办理“身份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如江永县香芋香姜种植合作社,因其香芋香姜生产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档案,所以销售价格比其他同类产品高出20%~30%,高端市场占有率达40%以上。二是完善追溯体系,有条件的,自己开发;条件不足或没有的,可加入第三方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目前,国家农业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其中,国家农业部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国内推广面积最大、应用范围最广的追溯体系,截至 2013年4月止,该系统已有 187个企业正式运行,有104家企业正在建设。江永县香柚开发总公司,2013年开始加入该系统,运行成功后,希望合作社或其他农产品法人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县政府给予扶持,一并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三是建立“三制度一方案”,即追溯工作规范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质量控制方案,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3.3.3 防止市场逆向选择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与管理制度。据有关专家强调,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除在生产源头上完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还需要建立农产品准入和管理的新型制度,而这些又包括一乡(村)一会(社)制度、一会(社)一品(牌)制度、标识(品牌)准入制度、违规退市和追究制度等。北京市2013年将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市场准入制,无“质量安全追溯”的农产品将被淘汰。二是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在产地、生产、检验检测、营销、商标、标志等方面,增加自有科技含量,加大模仿难度,推广防伪技术,用好《知识产权保护法》,促进品牌的创建、经营、维护和发展。
[1] 张 浩.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策略意识的实证分析[J]. 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17(8):48-51.
[2] 刘 畅,张 浩,安玉发. 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薄弱环节、本质原因及关键控制点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1,(1):24-31.
[3] 李廷友. 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主体作用[J]. 农村经营管理,2009, (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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