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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探析

2013-08-15刘洪俭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权利

刘洪俭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 150080)

十八大报告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多学者撰文指出,“三个倡导”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明了方向和基本路径。由此,笔者认为,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进行探讨,将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的研究。

一、公民之“公”(国家):要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核心价值追求

公民之“公”,表达的是“公有”、“公共”的意思,指国家是一个由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其所追求的利益是公共的利益,国家的事务就是公共的事务。公民之“公”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国家属性。这也就是说,在一国之内,所有公民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为实现国家利益而奋斗。那么,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其实现程度最终都是由核心价值来衡量的。由此,公民要实现个人利益,追求人生价值,就应该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起来,把个人的核心价值追求融入到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中。所以,在此意义上,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所有公民核心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从十八大精神来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所以它们也理应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1.富强。富强的基本内涵即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共同富裕。富强是中华民族追求的客观目标,也是一种强烈的社会理想和主流价值观。从国学中的“均贫富”、和平统一的“大同理想”,经过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价值观,再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些内容表达的都是对富强这个核心价值的追求。可见,一般意义上的富强是相对国家而言的。那么,国家是什么?国家是由居主体地位的公民构成的。国家实际上是所有公民法律上的代言人。所以,富强也是所有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否则,富强就很难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人均GDP还处于中等水平,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同时,我国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异、行业垄断、寻租腐败、市场分化等原因导致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不容忽视。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公民个人层面,我们离真正的富强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富强应该始终成为我们这个国家和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2.民主。民主的内涵即人民民主、人民当家做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所有公民将权利交予国家,由国家代为行使公民权利。国家为了体现公民意志,防止公民权利被私人或者某些群体滥用,就必须实行民主。所以,我国实行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从形式和内容上保证了人民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力。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当前,我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是共产党执政和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是优于资本主义民主类型和性质的。由此可见,民主是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国家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实行的民主,是绝大多数公民意志的体现,就理应成为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当前我国的民主状况却不容乐观,现实中的民主并不能真正地体现公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如公民的选举权经常被架空,全国很多地区都出现过严重的贿选问题;如公民的肖像权经常被侵犯;如公民的知情权经常被习惯性地剥夺;等等。所以,要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我们要走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情况越是如此,民主就越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3.文明。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它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物质和精神力量所达到的程度和成果,反映着社会进步的水平。过去,我们只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十六大正式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由此可见,文明是人类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文明作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所有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理应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这也就是说,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作为衡量社会进步水平的标志,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体,要实现文明这一核心价值追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文明应该始终成为国家和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4.和谐。和谐的内涵即社会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等社会关系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由此可见,和谐是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和谐作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也理应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因为,和谐体现的是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实中,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等关系并不和谐,矛盾和问题都很多。所以,越是这样,和谐就越应该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二、公民之“私”(社会):要求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价值追求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人具有双重身份,“人分为公人或私人这种二重性”,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享有私人权利的市民。公民之“私”指的就是这种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私人权利的市民,它表明了公民的社会属性。所以,为了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转,所有公民都应该主动地遵守规则,把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作为个人的核心价值追求。由此,十八大提出的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1.自由。自由是人与生俱来地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衡量言论、信仰等基本权利实现程度的标准。马克思设定的未来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集体的和社会的理性框架内规定了人的自由的范围。人的自由是个体自由选择与集体选择和社会选择的辩证统一。自由是个体自由、集体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体,个体只有遵守集体和社会自由的规则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社会自由是人的自由的最高阈限。由此可见,自由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这样的自由也理应成为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因为社会是由享有私人权利的公民组成的,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是绝大多数公民核心价值追求的集中表达。但是,现实中,一些人或利益群体不遵守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使公民的自由权利经常被侵犯和践踏。他们为了满足私人利益、扩大自身的权利范围、争得更大的自由空间,不惜损害和牺牲他人利益、权利和自由。在我们这个社会,这样的事情,在很多领域都长期存在,而且短期内很难解决和根治。所以,情况越是这样,自由就越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2.平等。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平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状态。正如马克思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此可见,平等既是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平等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它保障的是公民的私人权利和尊严。所以,平等也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这也就是说,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可以平等地相互对待、平等地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但是,现实社会中,在很多方面和领域,公民的这种平等权利却很难得到保障,不平等或者说形式上的平等正在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常态。如上学差别、看病差别、工资差别等不平等问题的长期存在。所以,情况越是这样,困难再多,平等就越应该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3.公正。公正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优劣的根本性因素,是关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性因素。如果社会充满公正,人们心中充满公正感,就能够使个人和社会都得到巨大的利益,社会也将井然有序地发展。由此可见,公正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公正也理应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因为公正保障的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要求人们得其所得,使其付出与所得相一致,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对待,要求在权利、机会、规则等面前得到公平对待,要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这些都需要公民以公正为核心价值追求才能实现。但是,社会转型期,不公正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域、某些群体中长期存在,使一些公民的私人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公正应该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4.法治。法治是依法治理社会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保障公民的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最有效的制度形式,是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最根本保障,是保持社会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唯一出路。由此可见,法治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法治也应该成为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因为,法治保障的是公民的私人权利。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法治不等于法条,也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就能够完成的。现实中,很多法律条文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很多人相信权力不相信法律,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大践踏。所以,要想实现法治的目标,公民就应该信仰法律,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始终把法治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

三、公民之“民”(个体):要求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价值追求

公民之“民”,指的是国家之民,他是国家生活中的本原性主体,构成国家得以存在的根基,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根本所在。公民之“民”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个体性。作为公民,我们在追求国家、集体的价值目标的同时,最重要也是最易实现的是个人价值追求。由此,从十八大精神来看,满腔的爱国热情,克尽职守的敬业精神,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互帮互助的友善风气,就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1.爱国。爱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和美德。爱国既表现为对祖国河山、历史文化等的热爱之情,更体现在将自身融入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去。公民是国家的本源性主体,爱国是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因为国家为公民提供了生存的寓所和发展的空间,国家与公民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爱国应该是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并不能把爱国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如有的人不以荣为荣,把热爱祖国视为“假做作”;有的人不以耻为耻,把危害祖国当成了“斗士”;还有的人以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为理论基础,直接攻击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利,公民就应该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并始终把爱国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

2.敬业。敬业是公民的基本职业要求,也是爱国在工作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敬业就意味着热爱、看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并将这种热情转化成对工作的动力,对生活、集体和国家的热爱。只有每个人都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干好本职工作,管好自己该管的事,社会才能井然有序,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也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敬业应该是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并不能把敬业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如有的人为了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轻视怠慢自己所从事的普通平凡的工作,肤浅浮躁、急功近利,频频跳槽;有的人信奉“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信条,满足于眼前的种种物质享受,斗志全无,变得越来越没有进取之心;还有的人因为事业受挫、人生失意、家庭危机,从而滋生消极厌世情绪,失去了工作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利,公民就应该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并始终把敬业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

3.诚信。诚信既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种基本美德,又是现代社会普遍适用的现代伦理原则。诚信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党群之间和谐的前提;只有遵守诚信规则,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没有诚信,社会规则就会出现混乱,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安定和谐也将成为空话。所以,诚信应该是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严重,已经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破坏政府公信力和影响领导干部形象。如一些人不守诚信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一些人以“泛假心理”看待一切,热衷于虚假现象的炒作,用怀疑一切的思维定势去研究市场、评估同志、游戏政治等等。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利,公民就应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并始终把诚信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

4.友善。友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友善包含善待亲友、他人、社会、自然等。能否以友善的态度为人处世,不但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水平,而且也体现了一个民族素质的高低。友善是对处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而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各阶层各行业都应该积极倡导的基础性的核心价值追求。所以,友善应该是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并不能把友善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不能以友善的心态处理各种关系,导致人与人、社会、自然争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经常以踩、压、卡、吓等方式对待下属或者同级竞争者;一些人为了谋取政绩,习惯性地搞各种形象工程;一些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等等。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利,公民就应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统一起来,并始终把友善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

总之,“三个倡导”所包含的核心价值,符合公民的核心价值需要,构成了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公民之“公”表明了公民的国家属性,要求公民应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核心价值追求;公民之“私”表明了公民的社会属性,要求公民应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价值追求;公民之“民”表明了公民的个体属性,要求公民应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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