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职务犯罪刍议
2013-08-15刘雯
刘 雯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种腐败现象的蔓延势头,但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据国家权威部门估算,改革开放后,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两万亿元的损失。[1]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以重庆某检察分院及辖区五个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这类案件为例,对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作一探讨。
一、征地拆迁中骗套补偿款存在“四假”行为
(一)假面积——虚增房屋拆迁面积
由于整地拆迁补偿款与拆迁面积直接挂钩,面积大则补偿多,因此虚增面积成为不法分子套取补偿款的首选方式。虚增方式上,有的采取在测量土地时放松皮尺,有的临时在拆迁房屋上“加盖楼层”,有的则直接更改统计表中的数据。如涪陵区清溪镇国土所工作人员骆宏受贿案中,嫌疑人骆宏在涪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利用调查、统计拆迁建筑物面积的工作之便,直接在统计表中将拆迁户余某的两层小楼填报成“三层”,虚增面积120平方米,使余某非法多获补偿款5万余元,后骆宏从中收受感谢费2.5万元。
(二)假实物——虚列征地项目附属物
按规定,征地项目的附属物也属补偿对象,少数不法分子即采取“无中生有”的方式,在被征地块上虚列无主坟、鱼塘、林木、公路等附属物,骗取补偿款。如殷大贵、兰献忠等人贪污案,时任村支书的殷大贵、社长兰献忠,伙同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向波、陈思强,在该社征地拆迁中,以大鹅村六社名义虚报大洋坪公路、堰沟、鱼塘、柑橘树经济林木等附属物,累计骗取征地补偿款17万余元。
(三)假拆迁——虚构被拆迁户
少数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签订和审查拆迁协议的权力,伪造拆迁协议,直接骗取补偿款。如某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周朝红等人贪污案,嫌疑人周朝红伙同某镇国土所干部肖昌贵,在某工业园修建环二路、环三路征地拆迁中,骗取不属征地范围的倪某等3名农民的户口本后,伪造3套房屋拆迁安置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24万余元予以私分。
(四)假性质——虚报拆迁房屋性质
一些地方政府为顺利推进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户利益,会适当提高被拆迁的个人房屋补偿标准,少数不法分子即采取将国家、集体财产变更或虚报为个人财产的方法,从中套取国家补偿款。如况国彬等人贪污案,时任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况国彬,伙同该居委会主任陶治明、副主任蔡朝辉、文书兼会计曾兰春,针对涪陵区政府138号文件中“农户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浮70%”的规定,在拆迁统计中将属于大石庙居委会集体财产的幸福榨菜厂按照个人财产予以上报,从中骗取补偿款万元予以私分。
二、征地拆迁管理存在“三缺”现象
(一)人员履职监管缺位
由于拆迁工作具有时限性和临时性特点,拆迁工作人员往往来自多个渠道,成分复杂,难以有效管理。实践中,一些职能部门专职人员将丈量、统计等关键性基础工作交给协助人员,怠于履职,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前述兰献忠贪污案中,兰献忠就是将征地项目附属物统计工作交给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其后不实地调查,致使其虚增多报附属物,大肆套取补偿款。
(二)拆迁过程监管缺失
1.流程监督弱化。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因工作量大,拆迁工作人员管理事项过多,使本应独立的多个环节集于一处或一人,造成流程管控的缺失。如前述骆宏受贿案,骆宏在涪丰高速公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就负有对建筑物面积及其附属物的调查、核算及补偿款的发放等多项职责,使本应相互监督的多个操作环节变成事实上的“一人包办、全程负责”。
2.公示落实不力。如程廷泽等人贪污案中,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程廷泽,在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本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从未对该村丈量的土地数据和拆迁户花名册进行过公示,而程廷泽等人也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先后以自己、亲属等名义虚报被征耕地、林地面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1万余元。
3.缺乏专业监管。征地拆迁涉及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如土地房屋丈量测算、建筑附属物统计评估、权属确权认定等,需要专业职能部门来规范实施和监督,但实践中,大多数仅凭基层拆迁工作人员个人经验进行操作,缺乏专业性监督,成为滋生贪贿犯罪的温床。
(三)资金发放监管缺力
1.发放方式不够规范。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仍然存在以现金方式,由村委会统一领取后再发放到拆迁农户手中的情形,为不法分子作假套款提供了机会。如前述程廷泽等人贪污案,据程供述,当地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土部门统一支付到村上,再由村干部发放到农户手中。而程廷泽等人正是利用其负责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骗取的补偿款“隐蔽”地拿到手中。
2.发放监督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在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上虽然采取通过存折或银行卡等方式进行,但由于目前银行对办卡业务通常是资料审查为主,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理,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农户身份信息资料,代办银行卡后骗领补偿金。
三、预防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土地征迁领域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着重解决封建特权思想,充分认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提高为农村基层群众服务的自觉性。通过教育解决理想信念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第二要加强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使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土地征迁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第三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宣传促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警示教育,采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权力制衡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运行
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在哪个环节一查到底,真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落到实处。第一要拓宽监督渠道,实行村务公开。要大力加强土地征迁各环节的村务公开制度建设,以公开促公正。如在征地工作中实行法律政策公告制、征地补偿情况公开制、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公布制等一系列制度,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增强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2]第二要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管控机制。在土地征迁过程中,要通过不同部门、岗位的相互制约从而达到遏制权力的滥用。第三要加强跟踪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征地补偿款发放手续健全、及时到位。
(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减少犯罪空间
建立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是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一要完善村级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上级部门应采取措施适当提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福利待遇,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协调相关部门鼓励、引进大学生担任“村官”,引导他们尽快熟悉农村情况,提高他们的农村管理水平,把能熟悉农村情况、创新农村管理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范围,规范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权限,增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责任意识。第二要健全涉农土地征迁制度。针对目前涉农土地征迁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和具体的情况,上级部门应尽快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征迁程序、土地级别、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出全面、详细和操作性强的规定,以便在实际征迁工作中能有归可循、有法可依。为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第三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重大开支的财务审批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必要时应交付村民大会讨论。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对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用虚假数据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涉农土地征迁补偿款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查。
(四)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营造廉洁氛围
查处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是震慑犯罪分子的有力手段,而预防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所以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方针,在村级基层组织营造一个风正气顺、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第一要加强举报宣传,拓展案源渠道。要深入农村基层、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进行举报宣传,走群众路线,主动出击,走乡串户,拓展案源渠道获取案件线索。第二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农村干部侵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主观恶性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比“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有过之而无不及,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来讲,对征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理应重罚。要加大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用刑罚的严厉性震慑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第三要坚持打防结合,强调预防为先。打击和预防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其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针对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进行重点预防,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1]陈望新.浅谈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研究,2007(6).
[2]韩纪江,孔祥智.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及其征地补偿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