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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严格责任刍议

2013-08-15黄俊辉

关键词:要件行为人主观

黄俊辉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事实上是“舶来品”,它起源于英美刑法。英国J.C斯密斯和B.霍根教授对“严格责任”曾定义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传统的法律在信息化时代对法益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因而科技方面的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学界对刑法严格责任的理解及评析

(一)我国学界对刑法严格责任的理解

目前,我国关于刑法方面的严格责任的探究文献当中,有很多的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客观归罪,这和我们国家刑法当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随意出入人罪。但是众所周知,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防卫线,它是在社会各层力量已经采取民事、行政等非刑罚的处理方式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方式,既然民事法律当中可以大量采取严格责任来解决诉讼,那么,在刑事法律当中未必不可,采取严格责任可以让责任主体更加谨慎行事,同时也更能够体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刑法严格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五种:(1)严格责任,是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它并不要求考察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可以直接归责。(2)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3)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4)严格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责任。(5)严格责任分为两种: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和非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前一种严格责任适用不多,仅适用于违警罪等轻微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或者导致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就会招致非难,不必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相对来说适用广泛,但是如果行为以无过失来抗辩的话,控诉方仍负有举证责任。

(二)严格责任的定义

1.我国学界对严格责任的定义。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刑法的严格责任概念众说纷纭。笔者比较赞同第(4)种观点。在前述J.C斯密斯和B.霍根教授对“严格责任”下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英国的刑法之严格责任是指某些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这里可见两位教授在下定义时是在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区分,而且也列举了故意、轻率、疏忽等三个形式。而且这三种犯罪主观心态也获得了英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美国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各个州均有自己的刑法,但基本上都是把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划分为四种:即故意、明知、轻率、过失。[1]我们国家刑法界普遍将犯罪主观心态划分为故意和过失,两者又可以分别再划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与美国的划分基本是相对应的。但是前述英国教授在故意、轻率、疏忽之外认为还有一种主观责任认定形式,这就是严格责任。

2.评析严格责任的含义。上述第(1)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等同,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国外实际,也不符合语义理解。在美国的刑法当中,法律并没有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做出区分,但是,通观法律行文便会发现这是因为美国刑法对触犯严格责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很不严厉的惩罚有关。比如:在美国《模范刑法典》中就规定违警罪仅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某项财产。而在美国违警罪是不属于真正犯罪的,并且不会引起相应的刑事不利或者能力剥夺。但是,在英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要求对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进行划分,因为两者所指代的事物并不相同,毕竟我们可以在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要求没有犯意,但这也不代表整个案件行为人都没有犯意。如果真的那样,法律就可以在某一个犯罪中完全忽略犯罪的主观方面而定罪量刑。再者,类似绝对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民事侵权法律当中都是被紧紧局限的,怎么可以在刑法当中反倒可放开适用。最后,绝对责任在抗辩事由上面也不如严格责任那么多,例如在加拿大,在对于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是行为人举证自己没有过失,但是绝对责任则不行。

第(2)种和第(3)种观点大同小异,两者都认为严格责任是指行为的犯意不明确,但是事实上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严格责任是指在故意、轻率、过失(明知)之外的一种犯罪主观心态。这并不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是说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严格责任。法律已经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责任承担,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要求控诉方去举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完全可能存在过错的。例如:在1998年的BV.DPP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所作的法律指导,这是一个严格责任犯罪,被告人相信女孩的年龄超过了14岁不是本罪的辩护理由。在这个案例当中男孩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犯意或者犯意不明。同样这个案例也可以用来否定绝对责任,比如,如果男孩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有合理的基础去相信这个女孩已经满16周岁。

3.严格责任的含义。笔者比较倾向于第(4)种观点,但仍需加以斟酌。正如前所述,在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美国是处理的比较轻的,因此笔者赞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是非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不能说是不必证明行为人对事实要件的过错即可定罪,而对此之外的要件仍须受害人去举证行为的过错。而且在免除举证的要件当中行为人还可以抗辩。如此看来,严格责任的确“并不那么不严格”。事实上,非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应该是指当行为人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或者后果时,行为人不必举证自己是否存在犯意,只能以法律所规定的抗辩事由抗辩,如果抗辩有效,行为人则可以以被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二、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我国具备严格责任确立的因素

1.科技时代的需要。我国已进入高科技时代,法律的科技化时代已经到来,而科技给法律也带来了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环境排污,主体难以确定;或者主体确定却在巨大损失面前无人可被追责;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让未来处于难以预料的梦幻之中,传统法律的故意和过失已经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克隆是否犯罪等等。当然,严格责任直接把举证责任转嫁给行为人,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故而是对罪过形式的突破,因此应当对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加以限制。这样才能避免严格责任被滥用。

2.司法实践的需要。传统犯罪领域中,故意和过失也难以囊括。犹如前述猥亵幼女案件当中,男孩已经把受害人的年龄用为抗辩,而且在英国最新的《性犯罪法》中也要求行为人要有犯意,英国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把受害人年龄归为抗辩事由,如此看来,只有严格责任才能惩罚这种恶性犯罪。而且在我国也有大量的案例说明,如果行为人的犯意举证责任均分配给控诉方也显得不公平,尽管检察院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也有可能在举证方面难以面面俱到,如果引入严格责任,在适当的时候让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让案件真相大白,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比如,转化犯当中就可以适当地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为人,这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真正地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二)严格责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至今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并被写入刑法典之中。它不仅成为驾驭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最高观念,亦成为刑法学的最高原理。由于严格责任犯罪较其他犯罪更为“严格”,它不仅是对罪过原则的突破,独立于传统的故意和过失,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犯意,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其适用应更为谨慎,应以特别明文规定于个别法规为限,并加入免责事由之条文,并且不宜将其作为一般原则来适用。[2]

1.自由刑宜从轻,主刑以拘役为主,多适用附加刑。由于严格责任的严格性要求我们在运用严格责任适用法律的时候需要谨慎,而且我们目前对严格责任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应该在定罪中归其为经济类犯罪,量刑在主刑中以拘役为主,可以适用附加刑。因为适用于严格责任的犯罪案件很大程度上都是行为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置他人法益于不顾。这些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不大,而且财产刑罚如罚金刑和没收财产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因而,在刑事制裁中也应当施之轻刑。《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均可以规定在其中。而且经济类案件的破坏性以及环境案件很多也可以恢复,因此可以责令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等。如果犯罪主体为单位的话,就应该以罚金刑为主,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处以相应的刑罚。单位的犯罪表现的更为隐蔽,而且也是资金和资源比较具有优势的主体,因此应该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如果已经确认为犯罪的话,应该施之于比自然人更为严苛的经济刑罚。

2.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方式。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具体为:(1)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的事实,另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无法举证,当事人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3]这对控诉方要求比较高,要求是排除合理的怀疑。但是对于被告人则是要求能够达到诚实合理有优势。只有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个别罪中才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举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是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仍在控诉方。引入严格责任是对传统责任承担方式的恰当补充。在严格责任的场合,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公众利益,对这种罪过心理采取了推定的态度,只要行为人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就可推定其有过失,即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但这明显还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诉人都很难取证,如果允许举证责任倒置,就会减轻当事人的压力,也让案件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例如,在刑讯逼供的犯罪中,许多视屏录音数据或者证人证言,证物都在公安机关手中。如果把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就必须提供当时的视屏数据等等,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话案件就能够更快审结,也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

[1]王永杰.严格责任论:以英美刑罚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7(1).

[2]黄竞瑶.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3]花育萍.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从李庄案谈起[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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