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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对我国当代人权发展的文化意义

2013-08-15丹1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人权儒家

陈 丹1,2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38)

儒家文化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东方文化的典型代表,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在百余年来的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儒家传统或者说儒家思想的地位则陷入从主流到边缘的跌宕起落的格局。“文革”十年动荡,不仅国家法治和人权备受践踏,儒家传统文化更是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近年来国家倡导文化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更是提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昭示着中国文化发展将有可能更多地回归传统,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起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从摒弃到重拾,这确实需要莫大的勇气。我们应以理性和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儒家传统文化,对其中的人权思想发展脉络进行梳理,进而思考其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深远意义。

一、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

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主要特征,其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并且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绵延数千年依旧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保存至今仍然完整,长盛不衰,究其原因就在于两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奉若圭皋地将儒家思想尊崇为统治意识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稳固的法律、政治制度以及伦理道德。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民族文化发展史上无法比拟的独特文化现象。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是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仁”为核心的政治、哲学思想体系,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奠定于西汉武帝年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纵观儒家学派萌芽发展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异常动荡,长年战争不断,但知识分子阶层却十分活跃,四处游学、讲学,呈现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学术思想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比起法家、道家思想更受统治阶层的欢迎而言,儒家学说当时的地位也不过是众多学术流派中较为有影响力的一支而已。也许,正因为儒家思想的发展契合了某种历史机缘,才造就了其今后辉煌的文化地位。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就是当时比较活跃的知识分子之一。他所处的春秋时代,由于社会内部不可调合的矛盾引起的深重危机摇撼了当时主流文化的权威性,怀疑与批判精神与日俱增,就连“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孔子也不能不把当时所处的时代精神注入到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并对旧有文化传统加以适当改造,以便在社会实践中建立一种新的和谐秩序和心理平衡。这种情况到了战国时代尤为突出,因为人们在崩塌的旧世界废墟上已经依稀看到了冲破旧的尊卑等级束缚的新时代曙光。儒家学说终于得以萌芽发展,后来经过孔子的弟子们以及孟子、荀子进一步的传播,儒家思想逐渐发扬光大,最终自成体系,形成了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一套博大精深的政治哲学思想体系,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思想,并为不断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屡经后世儒家学者解释、诠释而更加完善,对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甚至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文化影响。在儒家庞大的思想体系中,包含了人文精神、政治思想、法律思想、教育思想、哲学思想和道德伦理观念等,蔚为大观。

尽管儒家先贤的经典著述中从未明文出现“人权”二字,但却蕴含了丰富的人权理念。迄今为止,我们在关注儒家文明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时,理论上的争论也常常会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儒家传统中是否有人权观念或其萌芽?”该设问的提出,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假如儒家思想之中有人权观念或其萌芽,则儒家文明才能够比较容易地接受现代人权理论;如果儒家思想中没有人权观念或其萌芽,儒家文明自然就很难接受现代人权理论。在此,笔者并无意于针对上述设问作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评述,而只是意欲从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来解释儒家传统何以能够兼容现代人权思想。从儒家传统文化中寻觅这些具有现实意义的人权内涵,并以此为原则诠释我国人权发展的文化社会基础,推进人权理论建构,凝练中华民族精神的同时逐步实现与国际人权发展进程的对接。

二、儒家思想中的人权内容及其表现

“人权是‘人该有之’、也是‘人皆有之’的权利。但不一定是人人皆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因为它可能受其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侵犯。”[1]是否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某个社会制度优劣甚至政权合法性的一项道义原则。“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中的制度与实践,尤其是建国以来人权概念曾遭到误读与否定,在中国证成人权仍然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2]人权并非我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固有的概念,而是百年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舶来词汇。“早在17、18世纪,儒家思想就已经在遥远的欧洲与人权观念发生了联系,促进了欧洲近代人权观念的产生。”[3]由于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当代人权体系的建构还不完善。但是,我国现代人权体系都应当具备以人为本、人格尊严、法治原则以及表达自由等基本内容。在我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就蕴含了这些丰富的人权思想,寻找历史的印记对我国人权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文化引导作用。

1.以民为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与实质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4]尽管与现世社会所盛行的人本主义相比,我国儒家典籍之中从未出现过“人本”二字,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儒家思想中蕴含人本或民本思想的理由。儒家思想人本或人权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其集中表现就是重视人、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贵、以人为本、以人待人、以“仁爱”待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离娄上》)。这些经典表述,无一不体现了儒家学说中体民、恤民的以民为本思想,给儒家学说注入了浓厚的人文主义甚至人权色彩。正是意识到民众的根本价值,封建统治者才有可能重视民心向背,关心民间疾苦,维护人的权益。尽管这些蕴含人权思想的著述在今人看来还很零散,也缺乏更高位阶的概念来统辖,但也正因为如此,才给了我们继承和诠释儒家传统的人权思想以更多的可为空间。

2.仁者爱人。人权是做人的权利和资格,人格尊严在人权体系中占据了首要位置。人之所以为人,很大程度上就在于除了自己的其他人(即自己的同类)能够把自己当人。把人当人来对待,这是人的尊严得到满足的前提。儒家文化中强调一个“仁”字,即所谓“仁者爱人”。“仁”是人性、人的尊严的具体体现。孔子曾说:“仁者,人也”。有“仁”方为人,这是从良心层面对人的道德提出的基本要求。而且,儒家文化还对人的所欲性和所恶性进行了肯定,人性必然有所求和有所恶,人的所欲性和所恶性从属于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求人做到“推己及人”,从而从个体内心好恶的自我认知上升到对他人好恶的理性感知的高度。儒家思想要求“仁”者必须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处世、行事的原则,从而使得建构一种人人尊重他人的良好社会秩序成为一种可能。这种社会秩序本身,就使得个体的人格尊严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一定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做人原则,也已被当今世界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对国际社会人权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由此可见,儒家学说中关于“仁”的思想具有十分清晰的人权印记。

3.法治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观在法治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也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儒家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平等观,比如儒家强调“据法听讼,无有所阿”。这就是说,只要是犯了罪,都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犯罪之人的地位如何则在所不论,达官显贵甚至皇亲国戚除非有法定特权均不得幸免。正所谓“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荀子·劝学》)。而这种法治原则客观上也起到了遏制特权的作用,反过来又对普通人构成一定的法律保障。此外,儒家还提倡“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尽管为实现与“亲亲”原则的一致性而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变通,即要求“亲亲相隐”,使得儒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但这是由儒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时代局限所致,其本身不能作为辩驳儒家学说中存在以法治平等保障人权思想痕迹的有效论据。

4.言论自由。现代社会人权体系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成员得以享有表达和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人权体系的一项已为众多国际性文件所确认。尽管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对于言论渠道的钳制非常严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儒家士子还是可以针砭时弊,发表批评为政者的言论。孔子曾说:“天下有道,庶人不议”,这一著述足见儒家是主张民众有权议论政治、批评政府的。“并且,儒家确实相信人民对在位之人为政好坏的评论是重要的,而如果不在位的人能比在位的人干得好的话,前者是可以取代后者的。”[5]按照儒家观点,民众之所以非议为政者,正是因为天下出现了无道的局面,而假如为政者的行为都与仁道相符的话,民众自然无批评时政的必要。当然,这一思想是儒家对政治结构的某种理想预设,以便督促为政者自觉遵循既定的政治道德轨迹,从而保持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尽管主观上是出于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但一定程度上允许时政批评却使得言论自由这一人权要素在儒家士子群体中得到了较为客观的保障。

三、我国人权发展必须吸收儒家文化传统元素

儒家思想中封建糟粕和弱点并存,却是由其历史局限所致,因而不能一概给予诟病。儒家文化在我国兴衰更迭的历史过程本身,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理论前提。我国儒家思想因受时代和历史的局限,而未能最终发展出自己的“人权”体系。发展我国人权的基本内涵,完备现代人权体系,将是一次漫长和有意义的探索过程。但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所在,儒家思想因应中华民族复兴之机亦可有所作为并重新树立其应有的现实地位。重新审视儒家的思想精髓,从本民族文化土壤中汲取养分,使现代人权与民族传统有机契合,则是我国人权发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必然选项。

1.儒家传统构成我国人权发展的文化土壤。人权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文化现象,首先应是民族文化的范畴。民族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支柱。一个丧失了自身文化特质的民族,就不能再称其为一个独立的民族;一个迷失了自己传统文化的民族只能被看作是无根的民族。中华民族是世界民族之林中的重要成员,其独立存在必须以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为基础。从清末的被动挨打到如今的主动改革开放,我国的发展模式基本上走的还是向西方学习的现代化、工业化道路。“十八世纪以降,西方一直在谈论备受各民族国家保护的普遍人权,即‘人的权利’”[6],而时至今日,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对于人权的保障似乎应当遵循某种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这种“国际标准”本身是由某些占据主流话语权的国家提出的,其仅仅代表了这些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未必就适合其他国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传统文化符号逐渐淡出、民族文化特征几近模糊的现实背景下,更应当将目光聚焦于传统文化的精髓。如果一味地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抄袭和摹写,最终将会沦为其他文明的“副本”。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既要符合当代国情、社情,又要与民族文化特质相结合。只有从传统的民族文化中汲取养分,才能使本民族的政治、法律等各种文化元素呈现出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不同的特质,才能保有文化上的独特性。因此,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已经处在一个必须反思和重整的转折点,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中有益人权发展内容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响亮。

2.儒家思想为人权发展勾画了理想图景。从某种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和进步性倾向,至少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它还是保持了较为持久和向上的生命力。直到明朝以降,西方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和近代入侵,我国封建社会逐渐落幕,儒家思想才开始逐渐丧失其先进文化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儒家的某些先进思想在新时代背景下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指导价值。比如儒家思想勾画的“天下大同”、“仁者爱人”的政治理想,就与我国当前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方向具有一致性。这也是全人类的一种终极理想。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普世性的价值观,是世界各国共同为之努力的方向。人权保障得是否更好,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将儒家传统思想中具有今世指导意义的那些观念、价值、道德提炼出来,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得凝聚全体中华儿女之智慧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国现代人权成为一种文化可能。

3.民本思想丰富了我国基本人权的内容。应当说,民本思想是儒家传统中与当代人权最为契合的一种思想。民本思想的内涵之一,就是要求统治者对人民的发展需要和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正所谓“民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一点就足以让封建统治阶级无法漠视民众的力量。在当今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治国理政的主人翁地位能否得到老百姓的内心认同,最直接的一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得到满足,社会贫富状况能否得到足够改观。“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民族自决权基础上的国家、民族、个人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7]只有让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满足,才可能维护稳固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我国当前的人权发展理念最直观的内容就表现为大量以民生权益为重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这是时代对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继承和发扬的最佳诠释。

四、结语

对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体系进行一番梳理,从中依稀可寻诸多人权思想的脉络。尽管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儒家思想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已经不再占据主导地位,但其在民族文化中留下的民间符号却无时无刻不在社会生活中得以现实呈现。通过篆刻在民族文化大脑中的共同记忆,儒家思想依旧影响着包括人权发展在内的我国各项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并发挥其民族凝聚和文化引导的作用。我国人权理念及其现实发展,绝对不能脱离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符号的民族文化传统而一味地追求与国际接轨。一旦摒弃了固有文化传统中的法治和人权理念,脱离了民族文化的根本土壤,结果必然导致我国政治、法律文化丧失中华民族特质所赋予的独特性,其发展前景亦不会更加明朗。

[1]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J].河北法学,2009,(8).

[2]曲相霏.改革开放30年我国人权原理主要学说回顾[J].人权,2009,(4).

[3]乔清举.论儒家思想与人权的关系[J].现代哲学,2010,(6).

[4]于涓.普世价值与中国人权之路[J].江汉论坛,2009,(8).

[5]白彤东.旧邦新命:古今中西方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4.

[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4.

[7]徐显明,等.国际人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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