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让定价税制之可比利润法研究*
2013-08-15叶莉娜
◆叶莉娜 ◆陈 涛
可比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s Mothed,CPM)①美国税法典第482节对可比利润法做了专门规定(§1.482-5),此外,还规定于1.482-8最优法规则举例中,列举了可比利润法优于其他方法的具体案例。该部分共列举9个例子,其中涉及可比利润法的有:例三:再销售价格法优于可比利润法;例四:可比利润法优于再销售价格法;例五:成本加价法优于可比利润法;例六:可比利润法优于成本加价法;例九:可比利润法优于利润分劈法。详细内容,参见1.482-5及1.482-8.是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独有的方法。OECD反对可比利润法,并另起炉灶推出了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②详见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2 JULY 2010, Charpter II.PartIII:Section B.我国的转移定价方法沿袭了OECD的规定,因此,也没有明确接受可比利润法。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虽没有将可比利润法明确列入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中,但是我国也接受了“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我们认为,可比利润法应当属于上述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的“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因此,应该说可比利润法在我国还是有应用的。但是实质上TNMM仍是以CPM为蓝本的,两者并无本质区别。目前,CPM已经成为美国税务局最常用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之一。该方法的研究价值在于,一方面,我国与美国的经贸关系日益加强,我国的很多企业已经或者即将遭受该方法的制约;另一方面,在转移定价税制甚至是国际税法的发展上,美国历来都是“领头羊”,其很多税收举措都在事实上证明极具可行性。因此,我们认为该方法也很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在对可比利润法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方法的价值、与交易净利润法的异同点以及该方法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最后作出小结,以期为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完善提供参考。
一、可比利润法解读
(一)CPM的基本运作步骤
第一步:选择受测试方(The Teseted Party)和可比非受控方(The Comparable Uncontroled Parties)。
1.受测试方的选择。④参见美国税法典1.482-5(b)(2)(i).受测试方是指受控交易中的参与方,可以是受控纳税人本人,也可以是其关联方。选取受测试方时,要求能适用最可靠的数据对可以归属于受控交易的经营利润进行检验,并要求最少的和最可靠的调整。因此,受测试方的选择标准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第一,从事的活动复杂程度较低(Less Complex),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受测试方是受控纳税人中最不复杂的;第二,从事的活动较为常规(Relatively Routine Activities);第三,没有使用或拥有独特的和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Unique and Valuable Intangibles)。
2.可比非受控方的选择。可比非受控方的选择标准也可以归结为三个:第一,要求受测试方与可比非受控方履行相似功能,因为功能的相似性是利润法下比较的基础;第二,两者承担相似风险;第三,两者处于相似市场。换言之,可比非受控方应当是与受测试方最佳匹配的企业(The Best Match of Companies)。有时候,在国内可能找不到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可比非受控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外的数据,即可能需要从国外寻找可比非受控方。因此,可比非受控方既可以是国内企业,也可以是国外企业。
第二步,选择利润水平指标
利润水平指标是衡量经营利润与所发生的成本或所用资源之间的关系。此处所指利润,应当是受测试方以独立交易的方式与受控纳税人交易应当赚取的所得。指标的选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进行指标选择时,一般需要选取足够数量年份的数据,以计算非受控可比对象的合理回报。此期间应当至少包括正在审查的纳税年度和之前的两个纳税年度,即至少三年。常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可以分为两种:
1.所用资本回报率(Rate of Return on Capital Employed)。该比率是经营利润与经营资产的比率。该指标的价值在于:首先,与净利润相比较,经营利润排除了各种非经营因素(如以前年度的摊销、折旧等因素)的影响,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受测试方和可比非受控方的获利能力,从而提高了他们之间的可比性。其次,经营资产对受测试方和可比非受控方双方来说,在产生经营利润中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所用资本回报率的可靠性取决于受测试方资产构成与可比非受控方资产构成之间的相似程度,因此,该指标比较适合于制造业。因为与高科技行业相比较,制造业具有相似的资产构成,其经营利润更依赖于经营资产,并且经营利润率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2.财务比率(Financial Ratios)。即利润和成本或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因为受测试方与可比非受控企业之间一般都存在功能差别,而功能差别一般对利润和成本或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比对所用资产回报率更敏感。财务比率包括以下两个:
(1)经营利润对销售的比率(Ratio of Operating Profit to Sales)。
(2)毛利对营业费用的比率(Ratio of Gross Profit to Operating Expenses),如同所用资本回报率,毛利对营业费用的比率的可靠性也取决于受测试方与可比非受控方之间的营业费用构成上的相似性。
3.其他利润水平指标。美国转移定价的方法规定比较灵活,在具体方法的应用上,承认只要能够可靠地反映独立交易结果,可以选取未列明的方法(Unspecified Methods)。因此,在可比利润法的具体应用中,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认为适当时,可以使用上述两种列明的常用利润水平指标外的指标,这会使纳税人和税务当局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能够激励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不断推出新的、更有效的转移定价方法,进而有助于推动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
第三步,确定公平交易区间
为了提高可比性和可靠性,一般需要选取多个可比非受控方的数据,因此,非受控纳税人在可比状况下的独立交易结果一般会形成一个区间,我们将这个区间称之为独立交易区间。这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一步,需要运用到统计学上的技术。联邦税务局大致的做法是通过钟形曲线得出四分位差的范围(Interquartile Range),依据四分位差范围,确定一个公平交易的区间。这个区间是衡量纳税人的交易是否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计价的依据。
第四步,结果对比
即将从上述非受控可比交易中获取的利润水平指标,应用到受测试方的、与受控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财务数据,估算受测试方在非受控可比交易中应当赚取的利润(可比经营利润)。然后将计算结果与受测试方的报告经营利润进行对比,看被稽查纳税人的数据是否位于这个公平交易区间内。如果在这个范围内,则税务当局就会接受纳税人的申报---即使纳税人所报告的经营利润与上年同期对比有所下降,只要仍是在该范围内,那么他的转让价格仍将被税务当局所接受,不用对该纳税人做任何调整;反之,税务局就会对受测试方作出调整。
第五步,结果调整
如果被测试方的所得落在了公平交易区间之外,联邦税务局一般会以第三步所得的公平交易区间的中值为标准,对纳税人作出调整,以使利润保持在该范围内,一般是保留在公平交易的中间点,调整的金额一般是受测试方与独立交易范围的中值之间的差额。具体的调整可能涉及多种因素,这取决于所用的具体利润水平指标。比如,在选择所用资本回报率作为利润水平指标时,不但需要对经营资产和经营利润作出调整,还可能需要对受测试方和可比非受控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存货水平方面的差额等都作出调整,一般是用短期负债的利率,估算出其差额的影响,再调整经营利润。
(二)可比利润法应用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1.独立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是美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基础性原则,可比利润法作为转让定价的方法之一,仍然要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
2.最优法规则(The Best Method)。①参见美国税法典1.482-1(c)关于最优法规则的专门规定。最优法规则认为,受控交易的独立交易结果是必须在这样一种方法下确认,即在事实和条件下,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的办法下确认。因此,没有方法的严格优先性,没有哪一种方法是永远地不变的比其他方法可靠,可以在任何方法计算一种独立交易结果,没有另一种方法的不适用性的建立,但是,如果另一种方法后来显示能产生一个更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的方法,则必须应用这个这样的其他方法。美国税法明确提出,可比利润法必须遵守最优法规则。②见美国税法典1.482-5(c)(1).依据最优法规则,某个方法被选取的原因,是因为该方法最适合于具体交易的具体情况,该方法下的可比性、数据质量和假设的可靠性,使其能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最优法规则要求纳税人解释其为什么选择可比利润法、而不是其他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需要解释可比利润法“胜出”的原因。法典还列举了最优法规则下可比利润法优于成本加价法、优于利润分劈法等的具体案例。③见美国税法典1.482-8.
(三)CPM应用中的两个基本考虑--可比性和可靠性
可比性及可靠性是独立交易原则下任何一种转移定价方法都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可比利润法的应用也不例外。
1.可比性。④参见美国税法典1.482-1(d)(3)和1.482-1(d)(2)。可比利润法一般以经营利润为基础,计算受测试方的获利性,然后与相似条件下的非受控方的获利性进行比较。与所有依据外部市场标准的方法一样,可比利润法的应用要考虑受测试方和非受控纳税人之间在功能、风险和资源方面的可比性。风险和资源的可比性尤为重要,因为经营利润代表了所投资源和所承担风险的回报。资源和风险一般与受测试方和非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确认直接相关。具体来说,需要确认包括相关行业、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所用资产的构成(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性质和数量)、设备的新旧程度、经营的规模和范围、成本结构(因为经营利润可能被不同成本结构所影响)、管理效率方面的可比性。此外,企业或产品的成长期也是会影响营业利润的可比性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之间的差别有多种,有的是可以量化的,比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之间的水平差别、产品特征上的差别等,而有的则难以量化,比如管理效率方法的差异对可比利润的影响等,对于不能或者不易量化的差别,就需要作出慎重的考虑和合理的评估。
2.可靠性。①参见美国税法典1.482-1(c)(2)(B).CPM应用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第一是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果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则可比性的结果也自然会相对更可靠。第二是假设的可靠性。CPM的假设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相似的企业应当取得相似的报酬假设;第二个层次是,受控和非受控纳税人所履行的相同或类似功能,所用的相似资源,承担的相似风险。这种假设的合理性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总之,为了提高可比性和可靠性,如果受测试方与非受控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并且该实质性差异可能影响相关利润水平指标的确认,应当以商业实践、经济原则或数据分析为基础,对该差异进行合理调整。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调整,则不宜适用可比利润法。因此,差异调整在可比利润法的应用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四)CPM中的几个关键术语解读
1.销售收入(Sales Revenue):指使用受检查的受控纳税人的行业所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惯例所计算出的从货物销售和服务条款中所收到的全部收入的金额,减去销售退回及折让得出的金额。
2.毛利(Gross Profit)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
3.营业费用(Operating Expenses),是指纳税人所发生的除了销售成本、利息费用、外国所得税、国内所得税和任何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之外的全部费用,一般包括与广告、促销、销售、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对折旧和摊销的合理补贴。
4.经营利润(Operating Profit):是用来自受控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减去利息、股利以及与受测试方的持续经营无关的非常所得或损失。
5.报表经营利润(Reported Operating Profit),是指受控纳税人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的经营利润。
6.经营资产(Operating Assets),指受测试方的相关经营活动的所有资产的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现金、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存货),不包括向分支机构的投资。经营资产可以通过他们账面价值或通过他们的公平市场价值来计算,条件是应用于受测试方和可比方的方法和年份相同。经营资产必须通过年初年末的平均价值计算。
二、可比利润法的价值
(一)与其他方法相比较的价值所在
1.与传统以价格法为基础的方法相比较。首先,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较。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受控纳税人与非受控纳税人之间的严格的可比性,尤其强调在价格方面的可比性。伴随着无形资产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价格的可比性程度越来越低,这使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局限。与之相比较,可比利润法是通过评估受控交易与以相同条件下从事相同业务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客观获利能力为基础,来确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而非价格或者单纯意义上的利润。因此,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
其次,与再销售价格法相比较。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充分详细的所售出货物的成本与诸如折扣、保险、保证等实物项目的一致性,现代工业日益重视销售业务,这些项目在产品的推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费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不论这些费用是否作为所售货物的成本和经营费用对待,都会对毛利有重大影响,在不能对此类会计差异作出可靠调整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而可比利润法不受潜在会计差异的严重影响,在这些情况下,可比利润法优于再销售价格法。
再次,与成本加价法相比较。成本加价法比较依赖于成本。而成本比较容易受到企业历史因素的影响,比如历史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之间的可比性程度较低;可比利润法主要是通过考虑可比非受控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作为受测试方的获利性的基准,因为经营利润很少受到上述企业历史因素的影响,企业之间的可比性程度较高,因此,与之相比较,可比利润法的结果相对准确。
2.与利润分割法相比较的优势所在。CPM与另一种以利润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方法--利润分割法相比,主要有两个优势:第一是该方法不需要复杂的利润分割,比较简便易行,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价值。第二个是,不会像利润分割法那样,受到那么多关于全球公式分摊法的批判。
(二)有效应对无形资产对独立交易原则造成的挑战
无形资产的独一无二的特征使独立交易原则所需要的可比性面临巨大的挑战,而可比利润法虽然也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的,但确切地讲,可比利润法不是以具体交易为基础,而是以受控纳税人的全部经营活动为基础的,在关联企业不向独立企业进行销售,或在市场上也没有类似产品的可比价格时,可比利润法就是最佳方法。①参见Brian J. Anold和 Michael J. McIntyre所著《国际税收基础》,张志勇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8页。因此,能够有效应对无形资产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冲击。
(三)不受潜在会计差异的严重影响
可比利润法主要是将独立企业的经营利润指标作比较,并以此指标为基础推算出的营业利润作为正常交易价格的衡量标准,因此,不受潜在会计差异的严重影响。CPM这个优点在美国尤其重要,因为美国的会计准则不但复杂,而且一向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分庭抗礼,当前国际会计准则一体化发展进程缓慢,在短期内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这对于转移定价税制的国际发展,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四)税收效率价值
可比利润法的税收效率价值在于,由于同一行业的利润率在长期内的趋同性,便利了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税务当局工作效率的提高当然有利于纳税人。
三、可比利润法与交易净利润法之争
在研究可比利润法时,必须要谈到交易净利润法,因为可比利润法曾受到欧盟和日本等国的严重反对,比如日本官员曾警告说,“如果美国过分地坚持可比利润法,那则有可能引起与日本的“税收战”。而加拿大、德国等也对可比利润法持保留和反对态度,经合组织也没有采用。②见刘永伟著《国际税法学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认为CPM是比较企业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不是比较一笔交易的利润率,而一个企业的总体利润水平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光是价格方面的因素,因此,依据总体利润水平来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就是不合理的。③参见朱青著《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载《中国税务》2003年第11期。第二是认为该方法不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的,因此,很可能是主观和武断的,违反了正常交易原则。这也是OECD所推荐的方法中,坚持不采用可比利润法,而采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原因之一。美国的理由是正常的交易价格必然会得出一个正常的利润结果,那么从一个正常的利润结果也必然能得出一个正常的交易价格。因此,该方法虽然不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的,但仍然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因此,这是有客观根据的,不是主观臆想的。①见《论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交易转让定价中的适用》.http://www.cftl.cn/show.asp?c_id=569&a_id=4242,访问时间:2012年7月26日,作者矢名。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对正常交易原则应当以一种灵活的方式来看待,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转让定价方法,固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但其他方法也不一定就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如果根据一种方法得出的价格是正常的,那么这种方法就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至于可比利润法,不能仅因为其不是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就否定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如果一味坚持交易方法,而确实又找不到可比交易,那无异于作茧自缚,不宜提倡。②见刘永伟著《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最终的结果是OECD另起炉灶推出了交易净利润率法。由于OECD没有采取可比利润法,其成员国以及以OECD指南为蓝本制定其转移定价方法的国家如我国,也大都没有采取这一方法,而采用了交易净利润法,这肯定会引起美国和其他国家在实践中如何协调的问题,即美国在实践中必然会运用可比利润法,既然经合组织的其他国家不接受可比利润法,因此,如果美国根据可比利润法将位于美国境内的连属企业的利润调整时,那么其他国家(如果涉及其境内的连属企业)是拒绝进行相应调整还是根据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③见刘永伟著《国际税法学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这种对交易净利润法与可比利润法之间的衔接问题的担忧进而引起了对可能引起双重征税的担忧。我们认为,这两种方法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更多的是紧密的联系性(这一点将在下面做出分析)。因此,不必要过于悲观。
(一)两者的区别分析
1.适用范围的区别。CPM是以独立企业整体所能获得的营业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而TNMM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这可能是OECD方法和美国方法之间唯一的区别:OECD坚持按交易分项适用交易净利润法,不能全球适用。其实,这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由于交易的数量巨大,转让定价很难逐笔分项。④见鲁文.S.阿维-约纳著《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熊伟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另参见美国税法典之最优法规则,即1.482-1(c)。最优法规则认为只要能够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没有哪一种方法是永远的不变的比其他方法可靠,所以,在具体的方法选取上,既可以选择列名的方法,也可以使用未列明的方法--只要这种方法能够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
2.所选择的利润水平指标不同。CPM比较的是营业利润,即毛利减去营业费用(包括利息),其常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包括所用资本回报率等;而TNMM比较净利润,净利润为毛利减去不含利息费用的营业费用,使用该法时衡量净利润率的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两种方法下,选择正确的净利润是运用的关键,但是,TNMM衡量的是净利润,而可比利润法衡量的一般是毛利润。净利润容易受到管理效率、会计准则差异等的影响,而毛利润则相对稳定,从这方面来说,我们认为可比利润法比交易净利润法科学。
3.在运用顺序上,美国认为只要该方法符合最佳方法规则即可适用,因此,CPM的应用不存在顺序限制,而OECD则将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一起,作为其他方法都不能适用时的“最后方法”。
4.CPM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其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但TNMM没有上述规定。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1.假设基础相同:两种方法都假设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在长期的运行下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因此,两者都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
2.理论基础相同:两种方法都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
3.两种方法的适用的范围都比较广泛,在满足可比性要求的情况下,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劳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都可以使用这种方法。
综上所述,两者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别。一些OECD成员坚持这个名字,意在暗示此方法与其他三个传统方法一样,是一种交易方法。事实上,可比利润法一直是用于判定产生于整体交易的利润的。①见 Brian J. Anold和 Michael J. McIntyre著《国际税收基础》,张志勇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OECD提出的交易净利润法与可比利润法是如此相像,因此,我认为不会导致严重的双重征税问题。并且随着双边税收条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等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深入,两者会越来越中和,最终走向统一,因此,对可能引起双重征税的担忧也就没有必要。
四、可比利润法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
(一)可比性问题
首先,就可比利润法的基础而言,因为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综合性指标,涉及多种因素,两个基本情况和各方面条件都相差无几的非关联方,即使其交易价格都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由于经营战略、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等不同,甚至是所需要遵守的环境标准不同,利润水平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企业之间的利润的可比性程度并不算很高。
其次,在涉及无形资产时,由于大部分无形资产之间的可比性都很差,因此,其转让价格合理与否往往无从比较,这使CPM的应用也受到限制。
最后,在寻找可比非受控方时,因为可能需要寻找国外的可比非受控方,这有很大难度:第一个难度在于,很多时候,可比利润法所需要的财务资料是公司的秘密,与国内可比公司相比较,国外可比公司的数据相对难以取得。第二个难度在于,即使取得了国外的可比公司资料,还要根据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对其予以调整,这个调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此外,在寻找国外可比非受控对象时,地缘市场的差异可能对不同公司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而这种来自地缘市场的影响力是难以评估的。当然,双边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等双边协议有助于降低这方面的成本。
(二)利润水平指标计算所面临的挑战
1.来自评估准则的挑战。CPM的运用离不开对经营资产的价值的确认。问题在于虽然美国税法规定了可以采用经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但是,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具体政策目标不同,比如能源、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等都会导致对经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异。加之当前国际市场价格变动较大,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可比性比较差,调整的难度也相当大,有时是根本无法作出可比性调整的。如果不能依据账面价值计算经营资产,那么就需要对经营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作出评估。而公平市场价值对于标准设备来说,还比较容易得到,而对于无形资产或非标设备等来说,则难以得到。并且,当前国际层面上的资产评估准则不统一,资产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都较差。
2.来自美国会计准则的挑战。首先,当受测试方与可比非受控交易方不在同一税收管辖区域内,两者必然遵守不同的会计准则,这会对财务比率的计算有重大影响,美国税法要求依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出调整。以营业利润对销售收入的比率为例,在计算该指标时,要求必须使用受检查的受控纳税人的行业所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惯例,这里所指的公认会计原则是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非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其次,美国实行两套账政策—一套用于税收,另一套用于财务状况披露。为了解释美国税收目的所报告的营业利润和财务报告目的的营业利润之间的实质性差别,需要对受测试方的报告的经营利润作出调整。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实行一套帐政策—即税务报表与财务报表的金额是一致。所以,这种调整在很多国家都不存在。美国的会计准则堪称世界上最复杂的,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会对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具有大陆法系会计传统的国家,如我国)的经营者遭受巨额的调整成本,并且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美国严厉的罚则条款,甚至遭受双重征税之险。
(三)公平交易区间的确定问题
公平交易区间的确定是个技术性问题,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这种技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只有联邦税务局才能使用纳税申报数据。纳税申报书通常是保密的,联邦税务局做起来很容易,但是对纳税人来说,获得这些数据具有挑战性。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为很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这是得他们可以建立独家数据库去做同样的事情。这种方法迫使纳税人不得不请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计算可比利润,因为他们自己无法获得那些数据。①见鲁文.S.阿维-约纳著《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熊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纳税人和联邦税务局的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处于明显的劣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非常高,对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
(四)未列明的方法的应用问题
虽然美国税法明确提出承认未列明的方法的应用。因此,在选择利润水平指标时,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可以采用除了其他利润水平指标,但是,这实践中纳税人很少会这么做,因为如果纳税人这么做了,一方面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的方法得不到认可,将会遭受罚则条款的规制。对于税务当局来说,为了避免税务争议,也不大喜欢应用未列明的方法,因此,出于风险的考虑,无论纳税人还是税务当局,比较倾向于适用被列明的方法。②见鲁文.S.阿维-约纳所著《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熊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结果是,纳税人和税务当局都没有积极性创造新的、能够更恰当地反映受控交易的公平价格或利润水平的指标,这有碍于阻碍转移定价的创新,这是国际税法发展的损失。
小结
可比利润法的基本做法是以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作为正常利润的范围,将被测试企业假设为具有行业内一般利润水平的企业。当关于交易的外部资料不可靠时应用该方法。与传统以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方法相比,该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可比利润法作为美国所独立使用的转移定价方法,受到OECD的反对。OECD还另行推出了交易净利润法,但是就其实质而言,两者并无本质区别。虽然当前可比利润法也面临冲击与挑战。我们仍然相信,该方法将会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完善,尤其是随着无形资产的蓬勃发展,该方法会发挥更大的价值,也为其他国家转移定价方法的发展提供借鉴。
[1]刘永伟.国际税法学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永伟.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朱 青.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J].中国税务,2003,(11).
[4]鲁文.S.阿维-约纳,熊伟译.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Brian J. Anold和 Michael J. McIntyre,张志勇等译.国际税收基础[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6]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Charpter II.22 JULY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