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 员工说了算
2013-08-15鲍闻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7期
是工作了10个月还是只干了10天
工人袁某工作时受伤,在和用人单位谈具体的赔偿时产生分歧。袁某称工作了10个月,而用人单位却称其只干了10天。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的工作时间应由劳动合同确定,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故认定袁某的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各项损失34700余元。
根据双方庭上陈述,袁某是绿化公司的工人,在绿化公司承揽的工地上受伤,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袁某提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绿化公司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并提出在该公司已干了10个月,要求绿化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并补买社保。但用人单位称,袁某是临时聘用人员,一共才干了10天,没有提供个人资料供单位给他买社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袁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根据查明事实显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造成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无书面证据证明的主要原因,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