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2013-08-15王德平
成都市人社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实行申报备案制、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网络化管理制、公示制、档案管理制,以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申报备案制。由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和企业职工申报提前退休备案两项制度构成。《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完整记录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情况,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报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应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年,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由企业将相关情况报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企业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将暂停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通知》规定,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应当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自愿提出申请,向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签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明确了涂改、伪造档案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化管理制。《通知》规定,人社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将企业或个人申报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档案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录入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实行审批信息网络化管理,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全市各级审批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公示制度。《通知》规定,人社行政部门按规定和流程审查已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结审批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通知》规定,各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档案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登记制度,不得外借档案资料,自觉维护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严肃性。经审批通过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个人档案,由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申报的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通过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实施台账管理,并退还职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