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认识
2013-08-15陶征
陶 征
(青岛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山东 青岛266000)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概念之一,正确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科学内涵对于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中关于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描述是有一定差别的,从字面意义上很容易使人误认为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理论界相当一部分学者都认为存在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争论:价值量到底由谁决定?价值的实现程度受谁制约?
一、不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准确的说,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它是在供求一致前提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但是很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是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描述是有差别的。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时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52这就是所谓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此时对这一概念的表述仅仅是在最抽象、最一般的层次上进行的简单规定,它从抽象理论的角度去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这里也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的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社会商品的总量完全得到实现的基础上也就是社会总产量与社会总需求量相一致前提下的概念。这里马克思在考察资本生产过程时都假设那么一个前提,那就是商品是按照其价值出售的。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描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是隐含这样一个条件的,可是供需平衡在现实中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相符的,但是马克思又为何非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呢?这是因为通过抛开一些现象性因素的影响可以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质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若在这里就加入供求、竞争等因素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不便于进一步进行研究。之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这么一段话“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2]716它是在满足社会需要总量的基础上所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1]717由此可以看出,这里所指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其在不同商品间相互交换的具体发展,我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考察也从单位商品的层次深化到总量商品上。“所以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不过是一个从个别商品的角度予以规定,另一个是从符合社会需要的商品量总体予以规定,不同的是前者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标尺度量同类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时间量,后者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标尺度量不同商品中某一类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3]82我们承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描述存在一定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在这里若硬要去分辨二者的关系,那么也应该从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出发。我认为二者是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理论到现实的关系,二者同样具有内在联系性。
二、深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认识
1.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被认为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人们普遍认为它是分析单个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但若要进一步从内涵意义上分析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它表达了它作为抽象商品及其价值决定的问题。马克思这样去定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耗费,它是商品所特有的社会属性。”并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尽管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千差万别但在这里它是作为同一劳动力来看待的,每一个劳动力与其他劳动力一样从质上来讲都是同一人类劳动力,因此这些千差万别的劳动力都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并且都对这种平均劳动力起作用。从具体来说,马克思研究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商品直接以劳动为基础的交换。在此阶段商品的交换还是具有偶然性,在其交换过程中是按照这些商品的劳动时间作为一种交换尺度来决定其交换间的比例关系,其实在那个时期也不可能有别的尺度作为交换的标准[5]。第二阶段,商品以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商品交换价值的发展在商品交换发展过程中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偶然行为逐步扩大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换,其核心就是一般等价物向金属货币的过渡。“当货币出现之后整个商品世界就分化为两极,一级是具体的各类商品,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使用价值;另一极是货币,它只代表价值。”[4]147马克思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称之为“商品的惊险跳跃”,同时这一过渡也掩盖了商品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事实,我们在其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也看不出来这一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商品交换也不再是偶然的现象,对生产者而言他们也是按照其社会上符合一定需求条件而进行生产的,所以这时候货币已经成为决定性的价值尺度[5]。第三阶段,商品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交换。商品的生产价格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但是生产价格这个概念产生之后就掩盖了价值的本质,市场价格也不再是按照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而是转变成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但是市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这只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变化,这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因为从整个社会的较长时期来看,社会的生产价格总额整体上也是等于商品价值总额[5]。
商品交换的三个阶段正是马克思从具体的角度去分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过对几个阶段历史的具体考察,我们发现尽管几个阶段的特点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作用都不相同,但是我们发现它们都有一个质上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劳动为基础进行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本质就是劳动。“对辩证思维而言,重要的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同样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言这也是一个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在这里我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考察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抽象为逻辑起点,再通过各种形式的逻辑中介,最后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作为逻辑终点。”[4]52由此得知,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考察首先是从最基本、最抽象的关系开始,之后再引入需求等现实因素,这就是一个从问题的抽象开始通过逻辑中介展开矛盾从而走向具体的过程。
2.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前边我们提到二者是一种抽象到具体的关系,其实在这里二者也是一种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中我们撇开具体因素的影响,而在个别中却加入供求、竞争等现实因素。
首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区别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是从个别商品的角度进行规定,而后者是从符合社会需要的商品总量予以规定;前者是在考察“资本的生产过程”中提出的,而后者是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中提出的;前者舍弃市场竞争对生产的影响,而后者考虑到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竞争对生产的影响;前者是抽象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般,后者是具体的个别。所以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中概括出了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劳动决定价值的共同本质,而这一本质又通过每一阶段的具体特性表现出来。
其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和个别是相互联系的,二者具有同一性。从劳动的质的方面来讲,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所以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质的同一性,它是作为“同一人类劳动力的支出”来计算的,马克思虽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不同的描述,但从质上来说却是同一人类劳动的耗费。从社会的生产条件上来看他们也具有同一性,现实中社会生产条件每时每刻都在不停的变化,即使在同一刻各企业间也存在着不同的生产条件,在这里我们不是以优质的生产条件为标准也不是以劣质的生产条件为基准,而是以平均生产条件为基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明确指出“社会平均生产条件是劳动时间赖以确定的前提。”《资本论》第3卷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但这一条件也是隐含在其中的。我们可以得知,整个社会对社会总产品的需求是有客观要求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规定了各种产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当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时候其生产条件也会随之提高,则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减少,就很自然的改变了劳动在各部门分配的比例。所以不论是哪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都是以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为前提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具有内在同一性的。列宁指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6]任何事物都是个别与一般的辩证统一,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言也是如此。一方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般;另一方面,我们抽象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般又存在于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中。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具有内在同一性,是一种由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的关系,两者之间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所以,在分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的作用的时候,既不能将二者完全分开片面强调一方的作用,也不能自然的去认为二者在价值决定中具有完全一样的性质。
1.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是凝结在商品价值中的劳动。前面我们提到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耗费,而这种耗费指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指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是基于一种社会需求条件下的概念,也就是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分配到某种商品生产中的劳动时间,这里并不是实际耗费。所以客观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所假设的条件不一样,必然会有偏差,这种偏差所反映出来的就是价格不断上下波动。这样需求的变化必然导致价格的变化,这就给我们造成一种错觉那就是供求决定论,但是我们若要是细致分析便会发现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仍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的变动仅仅是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以下两种情况来论证其观点。一是在社会生产率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当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商品的价格就会发生变化。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使资本向着利润高的行业流动,这就引起了生产规模的变化,在这个变化中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别会趋于减少,它朝着一种供求平衡的方向去发展。二是在社会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偏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是一种必然,那么当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时候就会引起使用价值生产总量的变动,这时候二者也会不一致。市场机制具有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所以在市场的作用下会造成生产要素的跨部门流动,这种情况下也会造成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趋于平衡。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社会劳动生产率变化与否,二者的偏差都会引起价格的变化。
2.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制约着价值的实现程度。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领域分配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到社会需要这一因素的,所谓的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马克思曾指出“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1]716但当这个比例破坏的时候,其包含在里面的剩余价值就不能完全实现。比如一个生产牛奶的部门,当超过社会需求的比例时,虽然生产这个牛奶的过程体现出了一定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部门生产了过多的牛奶,而社会的需求却不能完全将其吸纳,这时候产品的剩余部分也就没有什么用了。所以说,只有当全部商品按照比例进行生产的时候,他们才能卖的出去。但是这也不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超过社会需求而过剩的商品就没有价值,这些商品所凝结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也不能形成价值。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假设,当发生生产过剩危机的时候,客观上全社会的商品总量会远远大于社会需求量,但这种过剩的商品例如食品也可以满足失业工人的正常生理需求,所以这种过剩的危机仅仅是数量意义上的危机,这种过剩也仅仅是造成劳动的浪费。但并不能说这里面不包含劳动或者说这里的劳动是没意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当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数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时,商品就按照其市场价值来出售,但当超过社会需求量时候,则就以低于价值的形式出售。
可见这里马克思所讲的不是价值决定问题而是价值实现问题。要想进一步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细致研究。第一种情况,当全社会的商品产量小于社会需求量时,商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不仅每个部门的商品生产量满足不了社会需求,而且整个社会的生产量也无法满足。所以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过剩的商品,也不存在所谓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价值也不可能由不存在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情况,当全社会的商品产量等于社会需求量的时候,这时商品是按照市场价值出售的。如果市场上的中等生产条件的企业占多数,市场价值就会由这些中等条件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如果市场上的上等生产条件的企业占多数,市场价值就会由这些上等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如果市场上的下等生产条件的企业占多数,市场价值就会由这些下等的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但是无论哪种生产条件,他们都是由平均劳动时间决定的,他们都有这样一个前提,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全部个别劳动时间总和的平均数,所以以上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说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三种情况,当全社会商品量大于社会需求时候,这时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并会产生过剩的商品,这时在劳动总量里也包含了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假定每个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那么价值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所谓的第二种含义。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全社会需要9万箱牛奶,假定生产每箱牛奶的社会必要劳动为1个小时而在实际生产中生产了10万箱牛奶,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按照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10万小时,按照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9万小时。这里我们假设每箱牛奶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生产牛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每一箱牛奶只能由1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具有的意义则不是在决定价值上而是在影响价值实现上。
众所周知,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它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的现实价值也不是生产者在个别条件下生产所耗费的实际劳动时间量所决定,而是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耗费的劳动量。价值决定既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又体现在流通过程中,是二者的统一,离开了生产过程就失去了价值决定的客观基础,离开了流通过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就成了空谈,因此生产和流通就成为了社会价值形成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上文中我们之所以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区别分析并论述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其目的不是将二者对立开来而是想更加科学地去解释二者对价值决定的意义。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郭京龙,李翠玲.聚焦劳动价值论在中国理论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丛松日.从方法论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J].江苏社会科学.1991(2).
[6]丛松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个别[J].山东经济,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