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性途径研究
2013-08-15武非平
武非平
(太原市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2)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新产业群体,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受到社会的排斥,基本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深入剖析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应对之策,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选取清徐县北录树村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具体情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一个侧面的分析提出可行性办法,探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一、北录树村农民工生存现状调查
山西省清徐县北录树村位于太原市南部沿大运公路南行32公里偏东2公里处。全村共有333户,1188口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该村在村党支部带领下,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创办了村办集体企业北录树企业集团公司。公司下属11个分厂,以生产铸铁散热器为龙头,集砂轮、磨具、磁性材料、镁锭及其系列镁产品生产为一体,是全国最大的暖气片生产基地之一。
北录树企业集团,拥有职工3500余人,除本村村民约500人外,其余均为外来农民工,占到职工总数的90%左右。他们多数来自湖北、四川、陕西、河南、河北、安徽等省,其中还有30多名是来自四川凉山地区的彝族农民工,也有本省其他地区以及附近乡镇的村民。在外来农民工当中,18至25周岁的占外来农民工人员总数的30%至40%左右;25至4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工占50%以上,另有10%左右的为45岁以上的农民工。这些外来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70%至80%是初中或初中以下毕业,高中毕业的10%左右,甚至还有不能读写的文盲和半文盲。
外来农民工工作岗位主要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也有部分员工担任了班组长这样的企业基层管理者,极少部分进入了企业的中级管理层。
北录树集团公司比较重视农民工权利保护。从1984年公司成立起,即依据国家《劳动法》、《合同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对农民工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比如在农民工最为关心的工资问题上,北录树村实行阳光管理,按期公布外来农民工出勤时间和应得工资,通过工资卡发给农民工本人,减少了中间环节,防止了随意克扣和无故拖欠现象。
北录树村为农民工提供了比较完善和便利的生活设施,开办了便利店、小食店、理发店、话吧等,满足农民工基本的生活需求;针对许多农民工全家常年在北录树工作、生活的情况,公司专门为他们建立了鸳鸯楼(夫妻楼)和单身楼,并设有保安和门卫;为方便农民工看病,集团公司在外来农民工生活区投资建设了工区医院。这些对外来农民工生活上的关心之举,调动了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许多农民工都把北录树村当做了自己的第二故乡。
北录树集团公司把工会作为公司联系农民工的桥梁和纽带。在1994年就成立了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主席、委员以及职工代表不论村民和农民工身份,一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工100%入会,厂里的工会主席都由外来农民工担任,是脱产专职。这在村办企业中尚属少数,这可以说是北录树集团公司的一大特色。
二、北录树村农民工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北录树村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同目前全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难题一样,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北录树村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与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边缘化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但据我们调查,北录树村外来农民工因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并不能参加北录树村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选举和参与本村社会事务的治理,在政治上无奈地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同时,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等,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也无法充分实现。许多农民工比较在北录树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
(二)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外来农民工的向上发展
目前,我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外来农民工向上发展的一大阻碍。北录树村虽然是乡村,但是北录树村现行的村企合一以及村办企业集体所有制体制,为保证本村人的高福利,把外来农民工与本村人严格分开的制度,形成一种特定的二元结构。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所限,北录树村严格限制外地人在本村落户,外地人在本村建房、买房、经商等许多方面也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和本村人一样的发展条件。这种制度不但加深了外来农民工与本村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而且也使他们同时失去了在当地平等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率不高
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积极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发展。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流入地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仍然很低,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不是很健全。国家统计局2010年的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仅占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而我们在北录树村的调查表明,外来农民工社会各种保险福利待遇在北录树村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都没有超过一半,其中工伤保险的覆盖率相对最高,失业保险的覆盖率最低。缺少失业救助,农民工的生活状态便显得十分脆弱。农民工一旦失业,断了收入来源,家庭就会陷入拮据状况,其生活水平显著下降。
三、提升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农民工是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中国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群体,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状况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有效改变,他们中的多数人如果不能逐步转化为正规的产业工人和安居乐业的市民,中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和扭转,农业弱质、农村落后、农民弱势的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有必要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积极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制
户籍制度的禁锢,使农民工长期不被城市接纳乃至受到歧视,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这种状况不解决,不仅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处理不好还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要积极推进城乡配套改革,逐步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制。首先政府各部门应联手对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歧视政策。其次,应打破户籍制度限制,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居住地就业和定居的条件,让农民工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权,在城市安居乐业。
(二)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政府部门需坚持分类指导,分阶段逐步完善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即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障及大病医疗救助补贴制度,再解决养老保障,逐步实现向社会保障的转换。在医疗保险上,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要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低费率、保大病”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养老保险上,允许农民工按照“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服务型政府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服务型政府。一是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把农民工作为常住人口的一部分公平对待,关注他们的利益,取消各种损害其权益的规定。由排斥、防范、管制农民工,转变到公平地为其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实现由以治安为主的防范式治理向以政府为主导的服务型治理转变。二是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使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研究农民工政策、解决农民工问题等方面,能够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工会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
(四)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只有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借助工会力量维权,才能实现农民工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因此,工会组织应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应改变企业工会领导由老板或其指定的管理人员兼任的状况,落实《工会法》,让工会主席和委员由工人选举产生;同时,企业应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干预工会事务,以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
(五)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增强其自我维权能力的关键。因此,应把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放在重要地位,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其科学文化水平,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正如我们在北录树村调查所发现的,大部分的外来农民工是在农村完成了基础教育后就出来务工的,因此,要提高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就必须努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其次,加快普及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契机,加快普及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使农民工有一技之长。再次,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流出地政府、城市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构建流出地政府、用工单位、农民工个人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培训成本分担体系,以保障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
(六)加大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首先,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其次,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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