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以山西省为例
2013-08-15梁建功李坚强吴晋科
梁建功 李坚强 吴晋科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 太原 030001)
小额信贷保险是围绕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对贷款人人身或贷款项目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由于其针对的是贷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实际上起到了为贷款人增信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农户、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的贷款能力和贷款可得性。同时分散了银行体系风险,拓展了保险公司业务。
一、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山西省开展的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均为银行+保险公司的模式,由借款人自愿投保,其中多数由放贷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无政府参与,政府无任何政策支持及引导。截至2012年6月底,全辖区共有13家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信贷保险或相关业务,共计23款产品。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放贷机构包括国有大型银行如工行、农行、邮储,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光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农信社、农商行、晋城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准金融机构。
(二)产品属性
辖区现有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主要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定期寿险,产品类型因展业保险公司本身的属性不同而表现为既有寿险又有产险。投保人均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负责人,承保对象为所借款项,上限因产品而不同,50万至500万不等。保险责任为借款人身故、身残及烧伤,期限同贷款期限,大多为1年以内,部分产品设定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或10年。保险费率在0.06%-0.5%之间、部分产品实行定额保费,保费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三)运作流程
各家保险公司小额信贷保险业务运作流程大体相同。基本流程为保险公司与经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经过相关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客户贷款过程中宣传保险产品,客户自由选择,自愿投保,投保客户填写投保单,缴纳保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与保险公司联网的银保通系统打印保单后交付客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保险公司定期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经营情况
2011年,全省小额信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8902万元,2012年上半年,全省小额信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5089万元。业务集中程度较高,太保寿险、泰康养老、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人保产险5家机构保费收入4972万元,占比97.7%;地区分布也较为集中,全省11市中,忻州、临汾、运城、太原、晋中5市保费收入占全省比例为72.94%。从城乡业务对比看,城市业务略高于农村业务,占总保费收入比为52.93%。
(五)主要特点
调查结果显示,辖内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业务规模较小,小额信贷保险仅占银保代理业务的0.9%。二是发展状况良好,如山西省农信社2011年末小额信贷保险金额、手续费收入分别为2009年末的5.72、13.40倍,增长速度高于同一时期小额信贷业务的增长速度(4.13倍)。三是大保险机构与小银行机构相结合为主,辖内23款产品中,放贷机构3款为非银行机构、4款为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余均涉及城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中小型法人机构。
二、小额信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界定不清
辖区银行业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间较早,但是对于小额信贷没有规范的定义和确切的额度标准。调查中,相关机构从各自业务情况和认识习惯进行信息反馈,造成信息口径不统一、行际差异大和可比性差、汇总难度大,难以全面客观反映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
(二)产品单一
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在农村地区主要为农户,在城市主要为小微企业,其存在的风险可分为经营风险和经营者人身风险两大类。调查结果显示,辖区各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归结起来就是一种产品: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尽管承保责任有身故、伤残等的区别,但不外乎是以借款人人身风险为出发点的,保障范围小、产品单一。针对经营风险或项目风险的保险产品存在空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使得农业保险产品发展举步维艰;加之山西省没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机制更为滞后。
(三)模式单一
据调查,辖内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可以概括为“保险公司+放贷机构”的模式:保险公司包括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放贷机构以各类银行为主,也包括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绝大多数产品采取银行代理销售方式,全部23款产品中仅2款例外;银行业机构代理销售中以本行客户投保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为主,如农村信用社等小型机构。总体上属于机构合作、贷户自愿参保模式,各级地方政府均未进行试点,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及补贴或优惠政策;地方性行业监管部门未联合或单独出台相关制度或措施,各类机构开展业务均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规范及上级机构相关制度进行。
(四)农村地区投保意愿低
从融资角度看,小额信贷更大的市场在农村,贷款需求大而满足率低。但从小额信贷保险的业务量看,农村地区明显偏低:2011年农村业务保费收入占比为41.58%。调查中也发现,即使有很好的赔付案例,借款人仍将购买小额信贷保险作为最后无奈的选择。原因在于一是保费负担大。对于农村小额借款人而言,除承担了较高的贷款成本外,保费支出无疑加大了其资金成本。二是市场认可度低。农村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滞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基本原理的认识和认可停留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排斥心理。
三、加快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建议
1.加快试点,总结经验,迅速推广
鉴于小额信贷保险对借款人的增信作用、对放贷机构的风险转移作用、对保险业的业务开拓作用等,建议尽快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形成规范的业务界定和制度框架,向非试点地区推广。
2.开拓市场,丰富产品
以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和推广为契机,寻求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结合点,在现有基础上,开发设计适合小额信贷承贷人和经营项目运作特征的保险产品,丰富产品种类,拓宽保障范围。
3.政策支持,扶助弱势
小额信贷保险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弱势金融的产品,其风险保障作用的最终落脚点是为小额借款人进行增信,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弱势金融问题的解决或多或少需要政府或管理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不仅从政策支持上,更重要的是在统筹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设计,降低各方博弈所造成的交易成本。
针对农村地区投保意愿低这种状况,其改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宣传,使保险这种商品概念逐步进入农村居民日常买卖行列;二是调整费用分担,使风险与收益对等。小额信贷保险实际上发挥贷款保证作用,有利于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因此应结合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设计放贷机构部分或全部承担保费的产品供市场选择。当然,通过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改变费用负担情况尤其是减轻借款人负担当属可选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