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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5期
关键词:病假最低工资法规

咨询台:

我是成都某国有企业员工,2012年患腰间盘突出住院治疗了近四个多月。住院期间,企业每月发给我病假工资900元。但我了解到成都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050元,遂要求企业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再补发150元工资,企业却不认同。请问,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读者 盛宏远

盛宏远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法规政策,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理由有二: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最早的法规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颁布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该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确认。十年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3日又进一步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修订为《最低工资规定》,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违法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病假工资是指职工患病期间,无法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难看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病假工资,各自依据的法规政策不同。

二是病假期有工资,但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劳动者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的前提,是劳动者依法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所需劳动力再生产的补偿,而不问这种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实际创造了多少成果,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基础,保护劳动者参与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患病或者请病假的劳动者,由于本人并没有像正常劳动者那样提供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可以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的实质是维持劳动者正常的基本生活状态,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劳动者的关怀救助。这与最低工资标准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另一方面,病假工资虽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发放,甚至不予发放。因此,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是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而你所在企业发放的病假工资900元/月,按照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企业的发放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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