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现行的工时工作制合理吗?
2013-08-15王晓莉
咨询台:
我是一家化工厂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现咨询一个问题:由于我们化工厂一天要24小时不间断生产,因此在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上是执行四班二倒,即第一天连续工作12小时(从早上8点至晚上8点工作,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休息),第二天又安排连续工作12小时(从早上8点至晚上8点工作,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休息),第三天全天休息,第四天全天休息,第五天又按照第一天的工作时间循环执行。当然该工作时间,事先也征得了厂工会的同意,职工本人也愿意这样做。
我现在纠结的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累计的工作时间上看,每月的工作时间不会超,但是每天却超过3个小时,请问这样安排工作时间合适吗?
德阳市 潘华
潘华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后,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你厂现行的工作时间安排确有不妥之处,违反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的规定。
但同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讲,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你厂目前执行的“四班二倒”办法,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原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你厂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申请,经企业所在地人社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该工时工作制执行就是合法合理的了。
因此,你们目前的工作就是尽快完善上述“四班二倒”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