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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6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合同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为贯彻落实法律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人社部制定了实施办法。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答: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是实施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问:人社部门将如何保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答:为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权责统一,就是要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行政许可机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到底。公开公正,就是要做到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优质高效,就是要以服务对象为本,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让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满意。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哪些方面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是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三是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研究做好应对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就业和劳动关系稳定。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抓紧出台《劳务派遣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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