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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规范劳务派遣热点话题

2013-08-15袁宏斌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6期
关键词:三性合同法劳务

■本刊特约记者 袁宏斌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新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就企业关心的劳务派遣话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

记者:目前,除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全国有关劳务派遣的法规制定情况是怎样的?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配合法律的修订,国家还将制定《劳务派遣许可管理办法》和《劳务派遣规定》两个配套法规。其中,《劳务派遣许可管理办法》将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行具体规制,《劳务派遣规定》将对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以及异地派遣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上述配套法规出台后,我们将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尽快针制定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

记者:在实践中,具体该如何界定“三性”,以及实现“同工同酬”(同酬是否包含相同福利等)?

负责人: 关于三性岗位,现在很多用工单位超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往往首先是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才是降低用工成本。因此,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将“一般”改成了“只能”。同时,补充、明确、细化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含义和解释。对于辅助性岗位仍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下一步将会规定,辅助性岗位将由用工单位根据自身行业及企业生产特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专项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修正案做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样,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制度刚性。

关于同工同酬,其实《劳动合同法》以前就有规定,修正案强化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要求,细化了同工同酬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要注意准确理解这里的同工同酬:一是同工同酬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实行相同的报酬制度,制度和规则上要公平,不是指一定要拿一样的工资。二是同工同酬中的“酬”,仅限于工资报酬,不包括年金、住房等福利待遇。当然,与工作岗位紧密联系的特殊福利待遇,诸如劳保手套等,还是应该包括在内。

记者:据了解,四川劳务派遣协会将成立。该协会截止到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

负责人:四川省劳务派遣协会正在有序地筹备过程中,该协会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定位在全面吸收全省具备一定规模、有影响力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派遣行为,逐步在行业进入准则、服务质量标准、工作人员培训、诚信评价体系建设、自我监督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引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我省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怎样看待逆向劳务派遣?

负责人:劳务派遣作为法定的辅助劳动用工制度之一,在法律关系建立上有明确规定,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在这里,劳动关系是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

而所谓的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却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操作方式,极易触碰法律红线:若用工单位已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若用工单位已实际用工超过一年,而劳动者仍未与任何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则被视为已与用工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采用逆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际上是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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