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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5号令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

2013-08-15

山西建筑 2013年3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重庆市

陈 涛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 40001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2010年第5号令)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受到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广泛关注,5号令明确了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规范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从而对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对5号令给质量监督工作带来的变化进行解读。

1 重庆市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1.1 工程建设情况

重庆市现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以2013年上半年为例,全市在监工程8 634项,较去年上半年同比增加30.78%;建筑面积20 174.25万m2,同比增加20.05%。新受监工程2 310项,同比增加45.56%,建筑面积7 391.87万 m2,同比增加96.71%。竣工验收备案工程1 084项,同比增加10.16%,建筑面积2 869.09万m2,同比增加0.8%。可以看出,重庆市建设工程增长较快,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工程,如在建的重庆轨道交通工程,重庆东水门大桥工程,重庆国际博览中心等,以上工程有的技术指标创造了国内工程建设的记录。随着社会进步,工程质量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目前,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总体良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均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是,工程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通病防治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市场诚信度有待提高等。

1.2 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于1984年,迄今为止已走过了近30个春秋,30年来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监督能力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监督机构的发展。1)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尚不准确。取消质量监督费后,重庆市大部分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更近了一步,但截止到目前,重庆市仍有6个区县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与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任务不符。2)质量监督方式需要改进。根据工程进度,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3)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要加强。目前,重庆市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更是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工程建设规模的需要,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工具等需要完善等。

2 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方式

1)采取以抽查、抽测为主的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何种工作方式是由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性质决定的。质量监督管理本质上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与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相适应。质量监督管理应具有主动性的特征,即依据法律法规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开展工作,否则,就有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质量监督工作要采取以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不定时间、不定内容、不定地点、不提前告知,防止受检单位刻意为迎接检查而做表面文章。通过随机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真实反映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水平,暴露出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而查找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从而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有力促进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自觉履行质量责任。以抽查、抽测为主的监督方式还有利于合理使用监督资源,提高质量监督效率。在不确定质量监督机构什么时候会来的情况下,受检单位唯有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做到每一个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才能“不被发现问题”。在重庆市目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合理配置质量监督资源显得尤其重要。

2)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要体现差别化原则。

质量监督管理以抽查、抽测的方式来查找质量问题,那么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否发现问题及发现问题的多少,除了由工程质量的好坏决定外,还与抽查、抽测频率有关。理论上讲,当工程质量水平保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抽查、抽测频率越大,发现的质量问题越多,越能全面反映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水平,但在当前质量监督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过于频繁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是不现实的,因此,面临一个合理确定抽查、抽测频率的问题。确定抽查、抽测频率要考虑以下因素:a.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自身的管理水平及能力。对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项目要加大抽查、抽测频率,反之则可适当降低频率。b.对涉及民生的重要工程、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及存在重大质量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加大抽查、抽测频率,如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大型桥梁、大型隧道、大型公共建筑、超限建筑工程、高边坡、深基坑、结构转换层、大跨度结构工程等。c.当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增加了质量控制难度时,要加大抽查、抽测频率,如工程长时间停工后恢复施工时;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劳务人员发生变化且数量较大时。d.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大抽查、抽测频率,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

3)兼顾单项工程质量监督与地区宏观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注重具体工程项目与地区宏观质量管理相结合,认真分析地区宏观质量形势,积极探索建立地区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把地区质量水平整体提升作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等行业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要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管理工作。要把具体工程项目监督抽查、抽测与行政区域内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巡查相结合,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工程质量协调发展。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等。

4 关于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价

4.1 工程永久性标牌

为了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这样既便于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又能充分发挥舆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促使有关单位及个人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质量责任。

4.2 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及地勘等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其参与工程建设的过程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是一种市场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是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企业的共同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逐步建立质量信用档案,通过公示、公告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对工程质量的约束作用。重庆市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建立了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对象为在重庆行政范围内施工的施工企业。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通常行为、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行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四个方面。诚信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进行,在评分周期内向社会公布施工企业得分情况,并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情况与工程招投标相关联,按10%比例计入工程评标成绩,诚信标、技术标、经济标共同组成评标内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将施工现场与市场联系起来,为促进施工企业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发挥了作用,自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3 向社会公布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既能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又能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特别是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工程中,让公众了解工程的质量状况尤为重要。

5 结语

5号令自实施以来,为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和提高监督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效果明显。同时,也为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变化,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要及时适应5号令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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