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的几项有效措施
2013-08-15张继雪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276600
张继雪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
黄浦江死猪事件和H7N9流感等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贩卖、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就本地有关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的几项有效措施介绍如下。
1 建立标准的无害化处理厂,并配备专业的尸体运送车辆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常规处理病死猪需用柴油焚烧,一头100kg的猪需要焚烧3~4h,有时焚烧不彻底就掩埋,容易留有隐患。运用生物发酵技术处理病死猪,经过3~4周即可全部发酵处理彻底,不留疫情隐患,且不排放油烟和有害气体,生态环保。本地某公司对物理性死亡的鸡运用高温焚烧炉和配套的烟尘处理器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公司配合畜牧部门从源头严把养鸡质量关,与养殖场签订合同,养殖健康无药残的毛鸡。外来人员、运鸡车辆、鸡笼等进出厂都要进行例行消毒,由检疫人员检测安全后才能进行加工处理。在运输途中由于挤压等原因造成物理性死亡的毛鸡则将其放入密闭器皿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1300℃高温焚烧处理,保证流通至市场上的鸡都是绿色健康的。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以生物发酵技术、湿化法集中处理和焚烧深埋模式为主。
2 建立养殖、运输环节病死动物的处理补偿机制,使养殖户、运输户能积极参与其中
病害动物处理补偿机制就是政府指定专门认定机构,及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养殖户上报病死动物情况的认定,并根据死亡动物的大小和货值,取证后申报当地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养殖运输环节动物染疫会死亡是正常现象,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机制,给与相应的补偿,使广大养殖户和运输经营者能减少损失,从而愿意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
3 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好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病死畜禽时,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并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1)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辖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2)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实行“一对一”监管和散养户分片包干监管,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到人。要与养殖场(小区、户)签订责任书,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3)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把关,认真履行宣传告知义务,签订防疫承诺书和责任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对因病死畜禽监管不力造成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将严肃追究监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
(1)各乡镇和区畜牧兽医局要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单和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使用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和有关补助政策,向第一责任人告知应当履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和承担的违法责任,不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不法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贩运、出售、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3)畜牧兽医局通过举办讲座、科技培训、现场示范等形式,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屠宰厂(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