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论中探索——湘赣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和土地革命
2013-08-15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中共党史学界对湘赣革命根据地(以下简称湘赣苏区)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1-2]但是无论是苏维埃政权建设还是土地革命,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注意到,湘赣苏区的土地革命,在经过苏区创建初期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争论后,逐步走向深入,并通过反富农斗争,坚决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湘赣苏区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是在克服党包办苏维埃事务的错误倾向,并经过深刻的以阶级路线为原则的改造后,终于得以体现其革命政权本质。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湘赣苏区的苏维埃和土地革命,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湘赣苏区史的学术认知。
一 湘赣苏区早期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争论
湘赣苏区创建之初,针对土地分配问题,在党组织内部一度展开激烈的争论。争执的焦点在于究竟是按照人口平分土地还是按照劳动力标准分配土地,即“一为没收一切,平均分配;一为没收豪绅地主反动派及富农剩余土地和祠庙土地,依照劳动力分配”。[3]27
后者表现为以江汉波(张怀万)为代表的小部分领导人,“反对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固执没收地主阶级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但赣西特委的大部分领导人认为:“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并不是唯心的决定,完全是依照群众的要求而决定,因为目前党的主要任务是夺取广大群众”。他们对江汉波的反驳主要在于“所谓劳动力据我们分析亦只有富农才有多量的劳动力,贫农绝对反对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4]57但是江汉波担心如不按照劳动力分配,则“平分观念为私有制度根本观念,且因此而有力者无田耕,有田者无力耕,必然引起农村中的由怠工由生产减少,经济恐慌”,并且“恐引起贫农的怀疑”。[3]27赣西南特委领导人之一刘作抚也反对平均分配,但是他的立论又与江汉波不同。他认为平分“容易使群众走到均产主义的道路及不正确的倾向,而且消灭了农村的阶级基础”。在否定平分原则后,他进而认为:“共耕”的方式最好,“因为可以养成‘共同消费共同生产’的精神”。他对没收原则的态度取决于中农在一个地方的多少。“假如土地集中中农很少的地方是可以采用‘没收一切土地’,在土地不集中中农多的地方绝对不能采用‘没收一切土地’只能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4]99-100
这场争论直到1930年2月通过“二七”土地法才得以解决。主持赣西南工作的红四军前委书记毛泽东援引闽西工作经验,提出:“赤色政权久已建立者应没收一切,其初起来的区域应如后说(即劳动力标准),分配方式应平分,以平分能夺取整个群众”。[3]27在1930年2月召开的红四军前委和赣西南特委联席会议即陂头会议上,毛泽东等主张迅速平分土地的革命领导人,猛烈批判刘作抚的“共耕”主张,认为“表面上站在左边,现时阶段主张所谓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理想,实际是帮助豪绅地主保持封建势力,达到违反彻底破坏封建基础的任务”。联席会议强调:“发展生产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争取群众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5]207毛泽东等的主张以实现迅速分配为要旨,暂时回避了分配标准即没收一切土地之后平分或按照劳动力分配的争论。赣西南特委表示接受这一结论,并在坚持平分的基础上,激烈批判了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方案,指出:“只有富农才有多些劳动力借口发展生产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忽视争取广大群众的任务,完全是地主富农的主张”。[5]209中央长江局军事部长周以栗也持此议。他在致湘东特委的信中称:“事实上所谓发展生产与劳动力为分配标准,在今日恰恰是富农的要求。富农把耕具肥料种子牛力都称作劳动力,只有富农最有劳动力,最有发展生产的条件”。相反,“最迫切要求土地的贫农,仍不能解决土地缺乏的问题,而且以劳力为标准纵令不把资本算在里面,但老幼妇女是缺乏或没有劳动力的,分田就分得少。但他消耗并不会少,有时且要雇人耕种,既不够食又要开销工钱,如何维持生活”。因此他重申:“在现在斗争时候,发展生产不是主要,争取群众才是迫切要求”,而且实际上“贫农分子田为着要够吃,一家男女老幼的劳力都使用在田地上,不仅不会荒,而且会使生产发展”。[5]211
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节外生枝的是,1930年8月,执行“立三路线”的赣西南特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公然指责“平分土地是农民意识”,并主张组织集体农场。[5]218为此,1930年 11月 15日,江西省行动委员会召开包括红四军前委、江西省委和各县苏维埃主席的扩大会议,集中讨论了土地革命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会议继续集中批判了江汉波式的以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办法,认为:“以劳力为单位的弊病就是凡孤寡老幼小脚妇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均不够食。贫农劳力多的也抵不住耕田的人,因为贫农不及富农的牛力农具资本”,总之,“以劳力为单位分配,富农田多,牛力梨耙自己用,贫农要借不可能”,所以会议认为“只有平分,贫农才能借富农的剩余的农具,所以贫农要求平分”。在确定按人口平分的原则基础上,会议重点讨论了无劳动力农民分配土地后的租耕问题,进一步完善平分土地原则。会议认为这一现象十分普遍:“无劳动力的占人口全数75%”,但是其中半数可看做有部分劳力,“如做看牛、砍柴、煮饭、洗衣服、作菜等等”。现时流行的租佃方式,或为分谷制,“租田耕田,以己户为主,对于田户的田下力施肥,随随便便,禾熟时,按收获谷数对分,四六分,或他种比例分”;或为收租制,“确定租额,不论收成多少,因此租户注意下力施肥,于生产量及田户均有利”。总之,“分谷制利于富农,收租制利于贫农”。因此,会议建议:“贫农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缺乏牛力本钱的,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农具等项,分给雇农贫农失业者等私人耕种”,也可由“政府监督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农具以资补助”。对全无劳力者,准许其租田给贫农中农,但首先“废除分谷制,改定固定租额,灾荒无减”,并规定最低租额为50%,“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剥削不得过多”。这类租田由政府强制,“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得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租种”。[5]213-216可见,这次扩大会议充分认识到分配土地后仍然“不得不承认土地革命开始时小农经济的生产仍占主要形式”的客观现实。会议号召要注意富农的和贫农的两种农民意识:“富农意识是主张不分,农民就要求平分,说平分田是农民意识,要反对农民意识,就只有不分田,这就恰恰反对了贫农意识”。在现阶段,“平分当然不是社会主义意识,可是目前确有他伟大的作用”。[5]217-218换言之,只有支持贫农的农民意识,反对富农的农民意识,土地革命才能深入。
1931年2月,毛泽东致信江西省苏维埃,建议确认农民分配土地后的产权,因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5]221江西省苏维埃也批评“那些主张立即废除土地私有制,集中土地组织集体农场,是超越了民权革命阶段”。这是因为苏区农民习惯小农经济单位的生产,“至于新的大农经济经营的生产方法则完全无知”,所以“一旦放弃了从前的生产方式,参加社会主义的集体耕种,则将生僵不匀,生产效率反而减退”。[5]222
总之,发生在湘赣苏区创建时期的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革命领导人在追求经济效率与兼顾社会公平之间的艰难抉择。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领导人为实现对最广大农民的充分动员,坚决选择了更利于争取群众的按人口平分土地的方式,并克服超越革命阶段的集体农场方式,主张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为土地革命寻找到最合理的发展道路。
二 湘赣苏区的土地革命
(一)土地革命的逐渐深入
赣西南群众有迫切的土地革命要求。“赣西南的经济完全是农村经济,多数是以耕种为业,工商业非常不发达”。土地“操纵在地主富农的手里,多数群众没有土地管理权”。[5]18同样湘南地区的农民也有迫切的土地革命要求。“湘南社会是一个单纯的农业社会,而且是一个农民和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社会”。耒阳、永兴、宜章、常宁等县“水田较少,解决生活的办法就是挖煤炭出售”。另外还有资兴、桂阳、汝城的手工造纸业。而安仁、茶陵、攸县,“完全是农业社会”,农民生活虽好得多,但统治集团“缙绅之家真是有威有福”。[5]22-23湘赣边界各县土地65%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遂川最集中,约70%,永新、宁冈、莲花、茶陵、酃县60%以上。“农民中以半自耕农为最多,即家有田数亩而同时租佃地主的田耕种”。[5]145
井冈山斗争失败后,湘赣边界土地革命受到一定程度的挫折,但仍保存了部分土地革命的成果。湘赣边界特委称:“现在尚能依照去年(1928年)分配土地的执行者,有永新小江区及五六区的一部分,宁冈四区及附近各地均有执行的可能”。[4]6在此基础上,边界各地修正了井冈山斗争时期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的做法,如“宁冈在公开割据的地方,为该地自耕农居多,改正去年没收一切土地的办法,为没收地主豪绅反动派的土地,分给无田或田少的农民”。永新情况较复杂,“有的地方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为群众所拥护,照去年所分的耕种,有的地方则照从前乘租的办法去耕种,有的地方亦照去年分田的办法耕种”,莲花一半地区“亦是照去年所分的耕种”。[4]13
在解决了关于土地分配的原则性问题后,湘赣苏区的土地革命迅速展开。1930年8月,赣西南特委通告说,“彻底平田是最重要的工作”,并列举各种土地工作中的消极表现:“很多苏维埃区域没有分田的,甚至有些对分田工作敷衍了事的,苏维埃政府保存大批的公田,负责人要分好的,苏维埃的委员、红军中工作人和共产党的老爷们要多分田”,要求“只要插了红旗就要分田”。[3]48
1930年8月颁布的赣西临时苏维埃土地法,结合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的兴国土地法,特别是1930年“二七”土地法的成果,并结合苏区一年多来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湘赣苏区土地革命的基本方向。法令首先规定了土地革命的对象和受益者,即:“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社会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由苏维埃分配与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土地等项人民”;自耕农的田地,如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没收者,苏维埃应批准农民的要求,没收其多余的部分并分配之”。法令对豪绅地主反动派的家属态度温和,既能“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可“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田地”。另规定“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者,应该分与田地”。其次,法令确定土地分配的标准。区域标准,或以乡为单位,或以数乡为单位,“第一种是普遍应用的,如有特殊情形经乡苏维埃要求得县苏维埃批准者,可用第二种方法”。数量标准,以人口标准为主,“为满足多数人的要求,并使农民迅速得到土地起见,应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经乡苏维埃请求得县苏维埃批准者”,可采用劳动力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者的多分一倍”。法令同时吸取“二七”土地法的经验,“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最后,在坚决焚毁豪绅地主及祠庙公田田契,以及自耕农自愿焚毁田契的基础上,法令确认“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田证”。[3]52-53
赣西南特委高度肯定平分土地的积极作用。平分前,“第一阶段是富农将好的土地留给自己,坏田分给别人”。平分后,“最近又在第二次重新分配,平均土地,发动了广大的群众”。特别是广大雇农因为得到了土地,“雇农就取消了,雇农工会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赣西南特委总结到,“赣西南所以有广大群众起来,就因为平分土地”。[3]651931年9月,湘赣临时省委宣称:“收回豪绅地主流氓及一切不劳动及不参加农业生产的土地。过去没收一切土地分给一切的人,没收富农土地给以山田。现在正实行彻底重新分配一切土地”。[3]99-100
赣西南的土地分配在斗争中逐渐走向深入。如纯化,“去年(1929年)12月份第一次,本年(1930年)3月份分第二次,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现在分第三次,抽肥补瘦”。儒延,“去年12月,分了豪绅地主的,未分公田及富农的田。今年3月,没收一切,按生产力分,5月,第三次没收一切按劳力平分。但不是彻底平分,由各人肥田多的拿些肥的出去,瘦的多的拿些瘦的出去”。西区,“今年8月份第三次,虽分上中下三等,好坏平分,实际没有彻底”,最近“彻底平分,抽肥补瘦”。水东,“第一次去年1月,抽多补少。第二次抽肥补瘦,仍不彻底”,最近第三次,仍“实行抽肥补瘦”。[5]172-173
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所有田地机械的分成上中下三等,不按农民住屋的远近,使土地割成许多小块非常散漫使农民不便耕种,对于土地生产改良发展农村经济上也有妨害”。这些都应该是在分配土地前缺乏调查研究的表现。不仅如此,湘赣省委还把“二七”土地法中提出的“抽多补少”和后来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得到推广的“抽肥补瘦”,指责为“保守旧的土地私有关系”。[3]117
1931年12月,湘赣省委第二次执委会,鉴于土地分配工作中,“有些以‘左’倾语句‘雇农分好田,贫农分中田,富农分坏田’,故意破坏贫农与中农的利益,或则机械的每人必按上中下三等各分一小块,弄得耕种非常困难”的不良现象,要求“彻底重新平分一切土地”,并且“必须按照劳动力人口混合原则执行”。[3]1421932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在重申上述分配原则的同时,也指出“已分配的地方在基本贫农群众自愿条件之下互相兑就不必再分”,另要求“将没收来的农具耕牛在雇农贫农自愿条件下组织犁牛站耕具站接待等帮助这些贫苦农民耕种”。[3]162为此,省委重新制订法令指导重新分配土地工作。法令首先确认:“根据基本农民的意见,实行按照人口平均分配,或以劳动力为标准,以人口为补助混合原则进行分配,雇农苦力及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享受分得土地的权利”。相应地改变原法令对地主家属相对温和的政策,修正为“过去分给豪绅地主家属及商人道士和尚尼姑等的土地,由当地号召群众一律收回”;并增加了针对富农的政策内容,规定:“富农的土地亦同样的没收与分配,但没收后,富农在服从苏维埃法令并自己以劳动力去耕种土地条件之下,得分配较坏的劳动份地”。其次,法令对分配标准的规定更加科学,“不但要注意数量上的多少而且要注意质量上的肥瘦(上中下三等),要切实按照耕种的便利、田地位置的远近、收谷的多少彻底的平均分配”。这之中尤其要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收获多费力少的好土地应分给红军家属及雇农贫农中农,瘦瘠的土地及零星散没不便耕种的土地则分给富农”,特别是“红军本人及其家属须给以较好的田地,苏维埃须领导群众帮助他们耕种;凡是参加土地革命游击战争的积极分子,特别是被豪绅地主反革命通缉逮捕的分子,须给以分得土地的权利,但须按照阶级地位定出给以土地的标准”,尤其体现土地革命的阶级性质。此外,法令还对土地分配中的其他社会经济职能做出确认,如红军公田:“各乡村所分到而不好分配的土地,在贫苦农民同意之下,可作为红军公田或作为苏维埃公田”;社会救济田,“凡贫苦的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又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分给一份土地或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法令还鼓励垦荒,“荒田荒地可以生产者应尽可能的平均分配给农民,如不易开辟需要很多劳动力者可分给富农等,还仍剩余时,苏维埃得奖励劳苦群众开垦之,并免收累进税二年或三年,但反对地主豪绅及其家属去占有”。最后,法令确认土地产权,“实行土地与农民的所有权,准许买卖出租,但严禁一切投机与旧地主收回土地的企图”。[3]165-168
但各地对混合分配标准把握尺度不一。“以劳动力为标准,雇农贫农中农按人口分配”。有的地方“分土地时呆板的分上中下三等使一家人三种田都分了一块,以致肥田分成块不便耕种”。有的地方提出“雇农贫农分好田中农分得中田或坏田,违反了中农的利益,甚至中农误认为富农”,反而对富农没有分给较坏的“劳动份地”,甚至反富农扩大化,“以为有田有钱借两担谷借给别人就当作富农,使中农发生动摇”。[3]170-171针对上述情况,苏区中央局要求湘赣省委正确理解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的意义,如理解为没有劳动力的人不能分田是错误的,“没有劳动力的人应分给他以少的坏的田”,再辅以“贫农雇农中农以人口为平均分配标准”。苏区中央局认为“这比都以人口劳动力混合做标准的办法更妥当,更合乎基本农民群众要求”。[3]234湘赣省委事实上也基本是按照“雇农贫农中农按人口分配,富农按劳动力人口混合标准分给坏田”实行。[3]241土地革命中,对中农政策一旦处置不当,便会动摇土地革命的阶级基础。1932年7月,湘赣省委认为“中农的土地一般的都是按人口照雇农贫农一样均分了。大多数中农愿意的,有绝少数分出了土地的中农自然表示不满意”。[3]338其实,中农的不满或许是因为他们希望不动他们的土地。1932年11月,在湘赣省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省委表示:“经过这次查田后,不再来重新分配,准许租借买卖,使农民有固定的土地,积极改良土地,增加农业生产量”。[3]412
1932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红军公田的标准,应为“每乡至多留五人,如田少的地方至少留二人至三人的红军公田,但不能把剩余的坏田作为红军公田,必须是与雇农贫农中农一样的田。在未留出的地方以后没收反动派的或分配了土地的工人愿拿出来的田或富农分子好田的须收回留作红军公田,并且要发动群众耕田,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由群众自愿供给”。总之,红军公田作为一项阶级性鲜明的政策得到了法律保障。在土地所有权和租借关系方面,土地法执行条例做了进一步明确:“实行土地性农民所有权,准许无条件的买卖,但不能卖给豪绅地主家属”,以保护土地革命成果。土地租借同样明确:“不准租借给豪绅地主家属”。租借比例“不能超过出租的得四成,耕田的得六成”,[4]526-527同样是为了限制剥削关系的复苏。
1933年3月,湘赣省委注意到在新开辟苏区的工作中,有的地方“机械的把调查与分配土地,与组织建立政权对立起来”。[3]644-645为此,湘赣省军区政治部公布了土地分配的基本程序。首先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召集群众大会成立土地委员会”,做人口土地的调查统计工作,之后“须根据分配土地的标准,配合当地实际调查统计的结果,规定没收和分配的具体办法”,发动群众分配土地。土地分配后,“须召集群众大会检查分田的结果”,个别错误个别纠正,整个错误则重新分配。最后“宣布土地所有权,不要屡次进行重分土地使农民没有决心来改良这块土地,最好是第一次就分配完善”。分配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员的核心作用。[3]683
(二)革命的阶级路线的贯彻与反富农斗争
虽然土地革命后,赣西南“过去地主垄断土地的剥削经济,变为每个农民都有土地的小农经济”。但是由于雇农缺乏基本生产工具,因此“纵然分得了几亩田,因为没有生产工具的原故,就不能得到好的收获,生活仍然是不能圆满的解决”。而富农仍然因为“有了好的生产工具,什么都超一等,收获十足,生活当然极为富裕”。加上“农村的一切鳏寡孤独没生产能力又没有亲属代耕,分得几亩田仍是得不着利益”。[5]18-19因此,土地分配后农村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而且十分尖锐,突出表现为反富农斗争。
湘赣苏区创建之初,部分地区的革命领导权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土地革命难以深入。“党的领导当时落在地主富农手里,所以有‘反对抗租抗债’的,有‘同志的租借不准抗’的,有‘请求上级批准其保护同志的产业’的决议的,有‘收的土地要分配同志’的,有‘取消雇农工会’的”。总之,上述表现都是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在土地革命早期维护其既得利益的表现。“当时这班党官,他们一方面借封建关系,抓住一部分群众,一方面他拥有武力,抓住了红军第三团”,公然对抗赣西南特委。在肃清这些“党官”后,赣西南特委决心纠正土地革命中袒护地主富农的偏差,“一方面尽量给农民以利益,一方面极力注意于反富农路线,把农民的领导从富农手上转到贫农雇农手上,没收一切土地”。[3]20-211930年6月,赣西南特委通告号召“打倒地主富农的领导,巩固农村无产阶级的领导,是目前最主要的工作”。通告指出诸如“封建式的地方械斗,报仇主义,不替群众谋利益,只征服群众,引起群众反对革命的消极甚至发生反感。守望队组织地主富农的领导”,以及“兴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时有人(同志)主张要保护土豪劣绅,西区代表大会有人公开反对分田”,[3]49都是土地革命中有利于富农的表现。上犹、崇义苏区的土地政策机械执行按阶级对应田等的办法:“地主田地没收并驱逐出境,富农按人口分坏田,中农分中田,雇农分好田,红军分更好的田”。看似是贯彻了鲜明的阶级路线,实际上“因为没有发动农民基本群众反地主富农的土地革命斗争”,反而使阶级问题更加含混不清,以至“许多地主富农商人冒充贫民分得好田,许多中农当富农分了坏田,许多地方名义上分了田,据说群众不要田不愿意耕,直到现在田还没有荒着的”。结果土地革命的利益“没有真正落到雇农贫农中农身上,被地主富农窃去了”。[3]289-290富农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举足轻重。“永新红色区域富农的剥削:一是粮食居奇,二是贩卖工业品。粮食居奇又有二法:一是自己的剩余粮食,二是贱价收买贫农的粮食,以此造成今年的严重春荒”。[3]71赣西南土地分配反而出现不利于贫雇农的状况。一方面“同志要分好田,政府负责人要分好田或者多田”;另方面分宜县的佃农抱怨:“未革命以前佃田作还可以勉强敷衍生活,现在得的田不好,本来分得的田作来就不够吃,还没有不分田以前好”。永新县“孤儿寡妇得多分一半,因为要请人耕种,不多分则不够吃,即不平均”。[4]98由于各级苏维埃最早由地主富农分子掌握,土地分配并不彻底,“分配后每人约得十二箩谷田,但是分配时没有注意抽肥补瘦,以致富农得好田,贫农得坏田”。[5]192-193
湘赣苏区党组织较早注意到富农问题。1929年8月,湘赣特委在指导抗租斗争中,要求各地党组织根据富农在农村的影响区别确定富农政策,“在富农较多的地方,党应极力影响群众自觉的方式,用农协等团体名义颁布抗租条例。如豪绅地主的租金抗税,其他的租酌量减完,以避免富农的反动而分散革命力量。但对已反动的富农或群众坚决一律抗租的,我们即应领导其斗争,绝不可以为妨害富农而阻止”。总之,在富农势力比较大的时候,党应独立领导群众的抗租斗争,防止富农操纵斗争;而在“富农比较少的地方,党应站在大多数佃农利益上领导群众与抗豪绅地主的租一样抗起”。[3]31930年 11 月,红一方面军前委和江西省行动委员会要求各地“建立独立的雇农工会,这是树立乡村无产阶级领导的非常重要的组织”,同时要建立贫农委员会,“争取贫农基本群众,发动对富农的阶级斗争”。[5]1631931年8月,湘赣苏区颁布贫农团暂行组织法,明确贫农团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深入土地革命,团结贫农群众,联合中农,坚决反对富农”,另规定:“在贫农团内雇农苦力可组织自己的小组”。[3]88-891931 年 10 月,湘赣省委赣西在土地分配中出现“富农把持好田隐瞒好田不分或把持苏维埃,重新分得了好田,土地革命的利益大部分被富农地主家属偷窃去了,雇农贫农中农没有得到全部实际的利益”这样明显有利于富农的违反革命的阶级路线的现象。同时,“雇农分得坏田或不准分田,红军兵士本身没有分田”的现象也很普遍。湘赣省委认为这是土地分配工作未充分发动群众所致。湘赣省委要求应该“由群众自动分配土地,使分田运动成为一个群众的斗争”。[3]116-1171931 年11月,中央致信湘赣省委,批评湘赣苏区还没有做到“发动广大雇农贫农群众,来重新分配土地”,特别是“雇农工会贫农团的了解与努力是不充分的”,结果“一直到现在下层群众还不能充分了解土地的分配”。[3]131-132苏区中央局 1932 年 1 月指示湘赣省委,在土地革命中,“必须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动的自愿的来做,自动的去收回过去分给地主家属的土地,自动地去没收富农原有的土地,分给他以坏田自家耕种”。[3]2101932年3月召开的湘赣省委第一次执委扩大会议严厉批评各地在土地革命中,对富农的认识模糊,从而影响土地革命的深入,如“许多人认为富农一定是有很多的田,或故意掩饰冒称为中农,或借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不根本变更其田,给之以坏田,或谓之‘革命的富农’,或把抵制富农当作消灭富农,而且牵制到中农”。[3]225
1932年下半年开始,湘赣苏区响应中央苏区号召,开展查田运动。湘赣省委表示,湘赣苏区各地在查田中普遍发现“没有发动群众深入反富农斗争,以致发现有富农在我们不动摇中农要求收回自己原有土地要求重新分配,而大多数雇农贫农反对形成中农和雇农贫农的斗争来破坏我们来破坏我们下层统一战线”。省委决定“发动贫苦农民反富农斗争,收回豪绅地主的土地和富农把持的好田来补足中农贫农雇农,在大多数贫苦农民愿意重新分配时则重新分配”,[3]386有力打击了富农扰乱土地革命阶级阵线的企图。但是湘赣省苏维埃主席团指出查田工作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作中没有充分发动群众,“都是苏维埃负责人或少数查田委员包办,没有发动广大群众斗争”,甚至“有少数查田委员会还是原来的土地委员,有的查田委员庇护富农,压制群众说话”。查田的根本任务是查阶级,但由于有的地方查田工作被阶级异己分子操纵,阶级关系被故意模糊,“把破产后几十年几百年的地主子孙曾元几代自己劳动变成的农民也曲解为豪绅地主家属,故意混淆阶级成分,不以生产关系剥削关系为标准,以致阶级斗争不能深入”。[3]611
1933年8月,湘赣省委发布查田运动决议,宣布查田运动是湘赣苏区最基本最中心的工作,因为“只有深入阶级斗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才能肃清农村中封建与半封建的残余势力”,特别是“清溢出那些冒称中农贫农的地主富农以及潜伏在革命组织中的阶级异己分子,来巩固党苏维埃政权和红军”。可见,查田运动是土地革命中的阶级斗争,因此“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是查田运动中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省委要求各地注意“这一运动是依靠雇农贫农巩固与中农的亲密的联盟,加强雇农及农村工人在查田运动中的领导”,以及“工会与贫农团的决定应获得中农群众的同意与拥护”。省委特别指出在查田运动中需区别对待地主和富农,“查田运动是彻底消灭地主残余势力,反对富农而不是消灭富农”,同时要防止向富农妥协的倾向。查田运动的基层领导组织是村查田委员会,“应由农业工会和贫农团提出名单,选出最积极坚决的雇农工人贫农份子充当”。查田运动应充分发动基本群众,“调查阶级举发隐藏的豪绅地主富农,正确的确定阶级成分,领导群众迅速进行没收豪绅地主土地与财产,收回富农的好田分配给当地群众”。没收来的地主土地和富农好田,应按照阶级路线“分配给要求分田的农村工人雇农贫农和红军家属,中农在过去分田时特别分了弱田的,也应补好田给他们”。另外,“每乡应抽出三人至五人的好田留作红军公田”。[3]699-7011933 年 10 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三次执委扩大会议要求各地在查田工作中,“运用永新象形区里田区查田经验,健全与组织县区乡查田委员会,经过乡代表会农业工会贫农团妇女代表会赤卫军少先队及其他革命团体群众大会等方式,来发动广大群众的查田斗争,把隐藏在中农贫农里面的豪绅地主富农清查出来”,克服查田工作中个别地方放弃党对查田工作的领导,以及彻底没收富农全部土地或侵犯中农利益的偏差。[3]7311933年11月召开的湘赣省第三次党代表大会要求在查田工作中“必须防止一切侵犯中农利益,破坏与中农巩固联盟现象的发生,纠正个别地方消灭富农的过早办法”。[3]763
在查田运动中,湘赣省委重视作为农村无产阶级的雇农的领导作用。湘赣省雇农第二次代表大会认为雇农“在民权革命阶段中是最积极的革命分子,而能完全接受城市无产阶级领导,来领导一般农民彻底肃清封建势力,完成土地革命”,因此大会希望“雇农工会必须加紧对贫农团的领导,派人参加贫农团的会议”,做到“每个雇农均须加入贫农团起领导作用,领导贫农联合中农深入反富农斗争”。[6]查田运动在贯彻群众路线后,取得了显著效果。永新陂下村,“在一个雇农会上,举出了十多家地主富农”。安福上城区查出地主富农30余家,详查区桥头乡通过召集群众晚上开会“讲阶级”,“一晚查出并确定地主三家富农四家”,第二天“又查出地主二家富农二家”,第三天查出地主富农 11 家。[5]201-202
三 湘赣苏区的苏维埃政权建设:
(一)党与苏维埃关系的调整
井冈山斗争的失败,使湘赣边特委的部分领导人一度对工农武装割据下公开的苏维埃形式的前途产生怀疑。他们向中央表示:“在全国至少有一省用总暴动方法,推翻统治阶级政权以前,小区域苏维埃政权公开的割据是有害而无利的,这样不仅不能解脱群众若干的经济痛苦,城市农村的经济基础亦一齐毁坏完了”。他们认为“由公开的割据转变到秘密的割据”十分必要,这种状态下“党和苏维埃亦都应秘密着,武装形式也应由守土的赤卫队改为游击队,采用漂流不定的游击战术,使敌人找不到目标”。他们的结论是:“在接近总暴动之前这种形式是最好的”。[4]15但是,在经过短时期的彷徨后,湘赣苏区的革命领导人重新树立起苏维埃的旗帜,并在克服党包办苏维埃事务和改造苏维埃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实现了苏维埃的无产阶级政权本质。
1929年9月,湖南省委批评湘赣边界的苏维埃“不起作用,群众只知有苏维埃,而不知苏维埃是他们直接的政权机关,这是党常常委派苏维埃和党代理苏维埃所造成的错误”。湖南省委希望“一切委员都由群众会议产生,实行民主主义的选举,切忌由党包办和党代理苏维埃的事情发生”。[4]44-461930年7月,赣西南特委领导人之一刘作抚指出苏维埃在赣西南仍然缺乏群众基础。“群众并不认识为他们自己的政府,认为不过象反动统治过去设的什么一样,有什么纠纷即到政府去解决”,这是因为“对苏维埃的宣传不够和代表会议没有建立起来的原因”。党和苏维埃的关系也不正常,“各级政府都成立有党团,由各级党部指挥,但是政府不健全的很多,党团不健全也很多,所以好多事情都由各级党部解决”。[4]1031932年1月,湘赣省委称党包办苏维埃现象仍然严重,“苏维埃成为党的办事处,苏维埃天天忙于打条子招待来往人员”。[3]1701932年5月,红三军团政治部指责崇义、上犹两苏区的党包办苏维埃现象:“党包办了一切群众团体而政权机关都成了党的附属机关,苏维埃政权中不但不能引进积极的进步工农分子,而且暗藏着许多地主富农乃至AB团反动分子”,以至于“有些群众说苏维埃是团防局”。[3]2891932年7月,湘赣省委称苏维埃的党团工作没有建立起来,“许多同志误解苏府中没有非党员便不要党团了,甚至误解由党直接命令指挥,这样便形成了还是党包办苏维埃,便是形成苏维埃与党对立”。[3]337
与党包办苏维埃事务相反的是党与苏维埃对立的倾向。如“兴国县苏维埃政府负责人,县委去要钱,他要查县委的帐,说你们又用了。纯化区委有区苏维埃党团开始亦有冲突”。[4]136党与苏维埃“成了两个对立的东西,党对政府的工作都不过问,随便派几个人在那边工作,就是大部分不是由群众自己选出来,是由党指派,但指派的人大部分是思想不大正确的同志,甚至受处罚的同志就做政府工作”,结果“乡区政府的主席或秘书长充满了富农分子”的现象很普遍[3]76-77。
湘赣苏区领导人积极调整党与苏维埃的关系,克服党包办苏维埃事务的偏差,通过党团实现党对苏维埃的正确领导。1932年6月,湘赣省委第二次执委扩大会议认为正确的党与苏维埃的关系,应该体现党对苏维埃的正确领导和对群众参政意识的正确引导,“苏维埃的法令和政纲,党应积极动员群众迅速的实现,要使苏维埃成为群众斗争组织者与领导者;党应使一切劳苦群众都为争取苏维埃胜利而斗争,共产党员应绝对的服从苏维埃的法令”。[3]3161932年7 月,湘赣省委指责各地“党与苏维埃的关系非常糟糕,有些地方形成苏维埃与党对立的现象,有些在苏维埃担作工作的共产党员,以为政权机关高于一切,无形的脱离党的领导。各地的党团工作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地方党部的负责同志多不看苏维埃的文件”。为此省委要求各级苏维埃“要吸引非党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指导机关,纠正党的包办”,同时要求“立即召集苏维埃政府中的党团会议及机关支部会议,纠正苏维埃与党对立的严重现象。党必须指示党团来实现党的决议,党不能公开命令苏维埃”。[4]514-5181932 年 12 月,湘赣省苏维埃指责各级政府负责人“对于政权观念非常薄弱”,尤其少数红军部队“以为苏维埃就是办差机关”,苏维埃的表现“好象是一个群众团体体现不出他的政权的权力”。城乡代表大会也不健全,“下级政府向选民作工作报告亦未执行”。省苏维埃要求各地“必须健全无产阶级的基础,使苏维埃本身组织与生产群众有密切的联系,纠正一切脱离群众的现象”,做到“代表会议必须按期举行,每次会议必须对议程及问题中心有充分准备”。为加强无产阶级对苏维埃的领导,省苏维埃要求“吸引工人雇农到苏维埃政府工作;乡苏代表工人雇农成分至少占到三分之一”。[3]533-538
(二)苏维埃改造与代表会议制的确立
除调整党与苏维埃关系外,湘赣苏区领导人还通过改造苏维埃政权,洗刷非无产阶级分子,使苏维埃体现无产阶级政权的本质。
1930年6月,赣西南特委通告批评各地对苏维埃建设的漠视态度:“过去有些地方暴动经年,还不建立苏维埃的(如赣南),现在又有些地方把苏维埃看做形式主义的,如人民委员会成立了就不开代表大会,由少数人包办,这是完全不对的,苏维埃不举行代表会议是杀芽的表现,甚至有些地方(如北路)把苏维埃拿做找爱人的场所”。[3]48尽管赣西南特委领导人刘士奇在1930年10月表示,赣西南“苏维埃干部,在前一时期大半为富农小资产占多数,现在是贫农中农在大多数”,[4]133但是特委仍公开承认,苏维埃虽然“组织成分以农民为主(赣南有富农分子),中农也不少”,但“有时有秘书(知识分子)专政的倾向”,[3]64使贫雇农基本群众的作用难以发挥。1931年10月,湘赣省委认为:“改造苏维埃还不是从斗争中改造的,没有实行真正民主制度,尤其是乡一级只有召集最少数的群众大会来执行选举,没有建立代表会议制度”,并且苏维埃普遍存在“因为被富农流氓AB团所把持以致发现腐化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群众“对苏维埃还没有认为是自己的机关,有些地方群众还是有些怕苏维埃”。[3]114湘东特委也承认萍乡三区苏维埃“多半是富农流氓把持”。[3]681931年11月,中央致信湘赣省委,批评湘赣苏区的苏维埃,“还没有能够经常的替工农群众着想,如何来具体的改良他们的生活条件,如何能使他们取得到土地,增加生产”。中央指出:“只有真能为工农广大群众谋日常的实际利益,而不是空洞的叫喊,群众才会相信苏维埃”。[3]312
为扭转苏维埃建设的落后现状,湘赣苏区领导人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苏维埃的建设和改造,使苏维埃真正成为体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政权。1932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号召“洗刷腐化怠工分子出苏维埃政府,建立代表工农劳苦群众解决一切问题的真正代表他们利益而奋斗的苏维埃政府。号召群众管理政府监督政府,防止苏维埃政府变成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3]1611932年 1 月,苏区中央局指示湘赣省委,在苏维埃改造中,“要建立起城乡苏维埃经常代表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中的民主化,使群众能够公开的诉说他们对于政府的意见或不满,能够经过代表的传达使群众与政权机关更加密切起来”。[3]2111932年 7 月,湘赣省委在布置八一纪念周工作中,敦促各地通过领导苏维埃选举运动,进一步改造苏维埃,做到“城乡苏维埃经常的代表制度无论如何要建立起来”,苏维埃的政府职能应健全起来,“坚决反对把城乡苏维埃变成帮助零星事件的事务机关”。[4]446-447
为充分发挥苏维埃的政府工作职能,1932年11月,湘赣省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号召“以最大力量健全城乡苏维埃代表会议,发动选民个别的撤换不尽职责的代表,改变其会议方式,建立他的工作,使之成为苏维埃各种法令决议直接执行者”。党组织应“建立经常的工作检查制度,按期向选民作报告,发动选民批评苏维埃工作”。代表会议推选的政府委员,“要注意阶级成分斗争历史工作能力群众信仰等,反对形式主义上的提拔。苏维埃委员代表中党员及工人要占大多数,以保障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彻底的实现。在农村要加紧雇农工会贫农团工作,巩固与中农的联盟,使之成为苏维埃的柱石”。[3]416-4171933 年 2 月,湘赣省苏维埃主席团仍然认为:“苏维埃政权中无产阶级领导非常薄弱,工人雇农苦力成分占委员代表的少数;没有主席团的中心领导和日常工作”。[3]610总之,苏维埃既不能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独立行政能力也很不足。1933年11月,湘赣省第三次党代表大会号召“必须健强城乡代表会议的组织与工作”,特别是要结合查田运动,“彻底清洗暗藏在苏维埃中个别的地主富农,提拔大批工农积极分子参加苏维埃各部分工作”。[3]7631934年3月,湘赣省委第一次执委扩大会议要求苏维埃工作的重心应“放到乡苏市苏中去进行乡苏的选举运动,运用中央苏区长冈才溪等模范乡苏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健全乡苏代表会议各种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尤其要“发动广大的选民来批评苏维埃工作,抓住某一个具体事实和个别的坏的分子,开展反对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的斗争”。[3]802-803
综上所述,湘赣苏区的土地革命,在经过苏区创建初期关于土地分配标准,即生产力标准和人口标准的争论后,最终确立了平分土地的原则,并通过反富农斗争,坚决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湘赣苏区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是在克服党包办苏维埃事务的错误倾向,并经过深刻的以阶级路线为原则的改造,确立代表会议制后,终于得以体现其革命政权的本质。
[1]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编写组.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2]黄仲芳.湘赣革命根据地简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3]湘赣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协作小组.湘赣革命根据地(上)[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4]江西省档案馆.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5]湖南省财政厅.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6]江西省档案馆.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18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