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同法一体化障碍分析及展望
2013-08-15李鑫淇
李鑫淇,张 树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一、欧盟合同法一体化释义
“欧盟”与“欧共体”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书中的观点,欧盟不是欧共体发展到一定时间的替代产物,而是至今仍然并存的两个既不同又密切联系的欧洲一体化的组织。随着欧共体在欧洲的代表性不断扩大,以及其“统一欧洲”的宏伟蓝图,近年来,有人将欧共体或欧盟视为狭义的欧洲。于此,在不涉及欧盟的地域的前提下,本文对“欧盟”、“欧共体”和“欧洲”不予以严格的区分。
“合同”与“契约”亦未加区分,均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当前,“欧盟合同法”并不是作为制定法存在的,它是以地域为范围对合同法的界定。“一体化”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从词义上,有时是描述一种实际的现象,有时被用来表述一种设计性的目标。它既可以指一个过程,也可以指一种状态,或兼指二者。有学者认为其是为使分散的部分融为一体,加强彼此间联系,强调各部分的共生性。也有学者们通常从经济和政治角度谈论一体化,因为二者被认为是推动欧洲一体化的两大原动力,法律的一体化过程由于涉及国家主权、民族文化传统而相对滞后。
如何定义欧盟合同法一体化呢?我们了解欧盟合同法一体化是为欧盟法律一体化的一部分,欧盟法律一体化既是指欧盟内部统一法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又指成员国法律相互影响、不断融合的过程。该过程包括成员国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两个阶段。法律的协调是指协调成员国的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传统方式。各项指令便属此类,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本国法律。统一是指各成员国通过谈判协商,制定出新规则来取代原有的分歧性规则,从而适用统一的规则(既包括冲突规则也包括实体规则)。基础条约毫无疑问是典型形式。
从实践层面上讲,欧盟合同法一体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根据已经取得的成绩,主要是指欧盟机构发布的关于合同的指令和由奥里·蓝多教授委员会起草的具有代表性的统一合同法作品——《欧盟合同法通则》;从未来的发展来看,它要包括欧盟机构将来继续出台的关于合同的指令,以及欧盟合同法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文件形式。
二、欧盟合同法发展所面临的障碍
欧盟合同法一体化如今面临着一些在目前看来难以跨越的鸿沟。欧盟合同法一体化不仅要考虑必要性,也须考察它的可行性。
(一)两大法系的冲突
欧洲是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祥地。两大法系法典文化的差异可以从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法典结构本身、法典编纂的方式以及法典所具有的效力等方面予以考察。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是传统形成的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正式意义上唯一的法律渊源,总体结构逻辑清晰、结构严格、概念确切。因此,普通法的学问,在其起源上是属于法庭的,而大陆的学问则是属于学究的。大陆上的法律解释要探究的是,规范——还有对于没有预见的现代问题——大概是怎样规定的;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上发表的见解是一种预言:法官在这种案件中根据先例大概会怎样处理。这种样式上的差异影响及于全部法律生活,这是很清楚的。在大陆上,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而在英美则进行具体的个案思维即就“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思维。前者,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整无缺性的观念;而后者,则是从判决到判决进行摸索。前者有一种对科学体系的偏爱;而后者则对于一切简单的概括报有深刻的怀疑。前者用概念进行推理活动,常常带着危险独行;而后者则进行形象化的直观等。
两大法系各自的途径反映了深深植根于其所属社会的世界观,是两条法律文化的平行线。对以不同的文化形成的不同法律传统而言,要让它们实现融合是非常困难的,合同法一体化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二)当前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的欠缺
当前合同法一体化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发布的关于合同的指令;二是欧盟关于制定一体化合同的尝试。
1.欧盟关于合同的指令
欧盟关于合同的指令,已经在合同法的部分领域尤其是消费合同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体化。由于指令须各成员国通过制定国内转化措施加以实施,而这些国内法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标准往往高于指令,更由于欧盟指令具有“最低标准性质”,指令并不要求成员国撤销其国内立法措施,甚至赋予了成员国在将来通过更为严格的措施的自由,因而指令的通过及实施并没有带来商业界所期待的全面的协调和一致,同样,消费者也对指令所包含的结果感到了些许失望。一些指令甚至使用与国内法不同或国内法上没有的术语,这些不一致性已经导致了国家转换措施的贯彻和执行中问题的出现。
2.关于《欧盟合同法通则》
欧盟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官方的合同法基本体系。《欧盟合同法通则》仅仅是一部曾经影响欧盟机构推动合同法一体化的民间“软法”而己,尽管蓝多委员会一再向欧盟委员会推荐这部作品,但是欧盟委员会当前显然把注意力放在了更具有欧洲代表性的“共同法律框架”上了。目前,尚没有任何欧共体的指令提供了合同法的完整体系。这并不是说,要建立一体化的合同法的完整体系是不可能的,而是表明当前的合同法一体化成果还难以担当该使命的基础性经验。这些不一致不仅阻碍欧盟机构的立法工作,也影响到国内立法者实施共同体法案和司法者根据欧共体法进行的国内判决。
(三)缺乏统一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指称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和其他任何东西。法律的概念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是法律的表面层次、法律文化和法的深层结构。这三个层面通常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法律文化和深层结构深深地影响法律的表面层次,反过来,法律的表面层次亦能影响法律文化和法律的深层结构。在这个意义上讲,欧盟关于合同的指令是由表面层次的法律组成,是一种缺乏系统化的规则的集合。并没有真正反应出法的其他层次,因为它连共同的法律概念尚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法律文化。由于法律文化在决定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共体法律必须不可避免地通过国家的眼镜来阅读。
三、欧盟合同法的展望
(一)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的前进动力
1.欧共体共同市场的形成
欧共体法律一体化与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密切相关。市场的有序运行、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均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由于经济上形成一体化后,也必然促使在政治上、司法和国内事务的统一的步伐加快,制订共同的外交安全政策和促使制宪的快速进程。可以说,统一大市场是欧共体的经济载体,共同体法律则是对大市场所必需的各种规则的确认和公示化。在成员国之间形成一个共同市场是共同体条约的首要经济目标。条约第2章开宗明义“共同体的任务乃是建立共同市场经济与金融联盟。”成员国希望通过该共同市场的良性运作,实现经济活动的和谐、平衡与可持续发展,保持高水平的就业率与社会保障,男女平等,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最终达至社会团结。成员国之间商品和要素壁垒的拆除,必然引起资源在区域内部市场的重新配置,并在总体上能够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共同市场的核心任务是清除成员国间的商业贸易障碍,为建立一个内部统一大市场奠定基础。
实现经济一体化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否则,跨国交易便难以有序、有效率地进行。一个“不存在国界”的内部统一市场意味着,不仅要取消对跨国交易商品的检查,而且对流动人员的身份核查也应终止。1985年签署的第一申根条约规定,“分步骤撤销共同边界地区的检查措施”。1990年的第二申根条约允许不经过任何的身份核查而穿越成员国之间的边境地区。与申根条约密切联系的,还有《关于在某个成员国提起的难民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 》的都柏林条约。
2.共同体的制度保障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度适当的补偿机制是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内容。欧共体便是为解决各国间利益冲突而进行的伟大试验。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逐渐认识到,仅凭一己之力无法改变国家间的弱肉强食、野蛮的“自然状态”。要消灭恃强凌弱的霸权主义行径,惟有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超国家的政治实体,通过协商谈判机制来处理矛盾冲突。
在内部体制协调上,欧共体的制度逻辑便是将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转化为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其相应的法律政治措施来稳固各国的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共同体的良性运行。此外,共同体的建立必然要求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主权让渡是完成一体化的关键,要实现顺利让渡,须经过特定法律程序,成员国要签署共同体条约,承认共同体的管辖权,服从共同体法律。欧共体法是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同于成员国内国法。原则上欧共体法律的执行由成员国来完成,另外,共同体条约第 10条规定了成员国的忠实与信守条约义务。此外,共同体法律具有优先效力,成员国有义务贯彻执行,任何与之相冲突的内国法一概无效。这种优先性原则为共同体内部实现法律一体化提供了规范基础。
在法律协调上,在基础法的体系框架内,包括各大条约和共同体法中的基本原则。各大条约是欧盟各成员国签订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而由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欧洲联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一体化进程就是由一个个基础条约推动的,不同时期缔结的条约都起到了巩固成员国间合作、加强彼此依赖和约束的作用,是共同体机制不断健全、共同体法律不断成熟的标志。可以说,共同体的建立催生了欧共体法律,共同体的成长历程也就是共同体法律的演变过程。
(二)欧盟合同法的“现代化”之路
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美国学者霍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欧盟合同法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也不应该是脱离实践而纯理论地发展,它应该是对现在新时代的适应性,而不是从近代到现代意义上的时代性。
在这个新时代,随着欧盟的逐步建立以及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欧盟内部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关税壁垒,如何解决这些壁垒,如何解决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欧盟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这个现行欧盟合同法制度并不是最优选择的背景之下,合同法对新时代的适应,符合新时代对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它不可能简单地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更重要的是合同法内容上的一体化以及在实践上的一体化。在合同法领域,超越国家主权并实现区域内一体化的,在当前世界范围内,当首推欧盟合同法。虽然现在还不能断言欧盟合同法一定或在何时能够实现完全的一体化,但其己经实现的阶段性成果己经昭示了合同法新时代的开始。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成员与成员之间寻找一种既能避免彼此之间法律上的冲突,又能推进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方法。而这种现代化不是意味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实体内容上的趋于一致。有解决共同体法与成员法冲突的原则,和确保法律适用一直到的程序,及防止冲突的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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