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郑成功抗荷的举措

2013-08-15

关键词:大员郑成功荷兰人

王 昌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郑成功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最重要的原因是其驱荷复台的伟大功绩及影响,其民族英雄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因此,在郑成功与荷兰人关系的研究方面,学者的讨论多从郑成功进军大员、对荷兰人采取军事行动开始。对荷兰人抢劫商船索赔、禁航大员等事件,也多作为驱荷复台的前奏被简略提及。①新近出版的此方面研究成果,对郑成功1653年索赔荷兰、1656年禁航大员之过程都略有叙述,作为郑成功进军大员的前奏。陈锦昌《郑成功的台湾时代》,中国台北向日葵文化发行,2004年,第44-64页。汤锦台《大航海时代的台湾》,中国台北猫头鹰出版,2003年,第135-137页。事实上,郑荷双方作为17世纪中期东亚海域最重要的两股势力,在海上交锋非常频繁,郑成功因而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举措。但是,当前学界对此研究尚为薄弱。

有学者指出,明清时期,无论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还是社会与经济环境,基本上都陷入腐朽落后与停滞不前的状态。[1]125对外关系方面亦是如此。面对与西方海洋强国之间频发的海上冲突,郑成功采取了交涉、索赔、禁航等手段,有效维护了中国的海洋权益。这一系列对外举措,在传统中国以“朝贡体系”为主体的对外关系中亦颇为罕见。本文重点探讨郑成功与荷兰人之间的海上交锋、郑成功所采取的若干外交举措及其背后所蕴藏的文化内涵。其经验教训,是中国走向海洋进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值得更加深入的检讨。

一 明中期东南沿海形势

明中叶以来,民间海外贸易、东南沿海海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明中央政府从海上退缩,海上私人武装崛起,填补了海洋社会权力的真空。[2]285郑芝龙继承李旦的主要实力,成为一支强有力的海上势力。受抚明廷之后,更是将对手一一翦除,基本统一闽海,控制贸易权。“芝龙幼习海,群盗皆故盟或门下。就抚后,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3]11但随后郑芝龙投降清廷,郑联、郑彩控制厦门,郑成功的叔父郑鸿逵拥兵自重,海上形势又复杂起来。郑成功以“大明招讨大将军”的封号起兵,苦心经营,终于在1651年计杀郑联夺回厦门,后又合并郑鸿逵军。“时郑氏故部,散漳泉者,咸呼集,洋税复旧例,能食兵。”[4]66东南沿海商船出海,都必须向郑成功交税。

除洋税外,海外贸易是郑成功军费最主要的来源。自控制金、厦基地以来,郑成功每年都派出大量船只从事海洋贸易。永历七年(1653)郑成功在给其父亲的信中说:“夫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东西洋饷,我所自生自殖也;进战退守,绰绰有余。”[5]63西文文献也有类似的记载,如1653年10月21日郑成功致大员长官尼格拉斯·菲尔普尔夫的信函中载:数年来,余为应付鞑靼战争,曾造成巨大困难与耗费,为补偿此笔耗费,认为将各种戎克船派遣至巴达维亚、暹逻、日本、东京、大员及其他地方进行贸易,至为适宜云云。[6]9

但此时东亚、东南亚的海上贸易并非郑氏一家独大。日本采取锁国政策,主动退出了东亚的海上竞争;葡萄牙人丧失对日贸易的利益,已趋式微。新兴的海洋强国荷兰成为郑成功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竞争对手。西班牙人则控制马尼拉,与郑成功之间也颇有接触。荷兰人东来逐利,贸易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1624年,迫于明廷的压力,转入大员。荷兰船只更加频繁地出没东亚、东南亚海域,以大员为基地进行转手贸易,并时时抢劫中国商船。

郑成功需要大量的白银来维持其政权的开支,荷兰人则需用其交易中国的黄金,后者是荷兰人在印度南部贸易急需的。因此,日本银对双方来说都极其关键。日本虽于1633年起发布禁止商船外出的禁令,但“其市唯中国商船往”。[7]但随后,中国商船面临荷兰人的竞争。

巴达维亚总督马特索尔科在一份给荷兰母公司的报告中指出:从1654年到1655年“共有57条中国帆船从各地泊至长崎。其中41条自安海,多数属国姓爷……上述帆船运至1401担白色生丝及大量织物和其他货物。”[6]8从1656年到1657年,“来航长崎47艘的中国戎克船,其全部皆属于国姓爷或其同党之船,其出港地,以安海28艘为首,柬埔寨11,暹逻3,广南2,大泥2,东京1等,几于东南亚各地,载货量1120担的各种生丝;6360担的白、黑砂糖,及其他各种丝织品、皮革类、药材、杂货等,其数量庞大……致出岛商馆的利润显著锐减。”[6]8荷兰人早已认识到,郑成功的势力是其最大的威胁。时任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的马特索科尔在1656年的东印度事务报告指出:“国姓爷似乎在试图继续扩大其贸易,运输大量货物以更有效地维持他对鞑靼人的战争。”[8]450

显然,郑成功对日本的贸易,使荷兰人利益大大缩水。荷兰人认为,“中国贸易受阻并非完全由鞑靼人的战争所致,而国姓爷将公司排挤出去,一人独揽日本贸易,也是其中原因之一,使公司在大员的货物销路堵塞。”[8]450在东南亚各大港口的贸易中,双方的竞争也十分激烈。

除了激烈的竞争以及荷兰人从未中断的海盗行为(主要是抢劫商船),对大员主权归属的分歧,也是郑荷摩擦的根源之一。值得一提的是,郑成功的许多对外举措是重复发生的,为了便于探讨,本文将选取最典型之事例。

二 郑成功抗荷举措

(一)交涉

郑成功全面继承郑芝龙的势力之后,为扩充财源,派人向在台湾附近海域活动的渔民征税。此事随后被荷兰人发现,在《热兰遮城日志》中荷兰人记载:根据一些秘密调查的结果,我们今天得到完全的消息,即两三天前有一艘戎克船从中国来此地魍港前面停泊,要来向这国家的属民,特别是向上述魍港一带的渔夫,收取年税。他们很多年来,在未取得尊贵的公司的租权与许可之下,向中国人征收年税。[9]204

其后,荷兰人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质问郑成功派遣的收税官员,这一过程在1651年4月16日的《热兰遮城日志》中有详述:

今天下午,从中国来收税的那艘戎克船,被我们的士兵带来此地,并予以拘捕。我们质问该船的主管之后,发现实际情况比传说的还要严重。……被质问的该船主管,解释收税的理由说,他们于三十天前被他们的主人,官吏Angja,派来这沿海的。该官吏Angja是大官国姓爷(现在是几个地方和厦门与安海城市的主人)派去金门的地方首长。他们来这沿海的目的,是要来按照古老的惯例(收税)……这种税收去年合计收到340两精银。这种征税直到目前未曾被我们所禁止,现在知道我们对此有所反对,所以他们相信,将来必将会被他们的主人取消,等等。[9]205

荷兰人对此事十分重视。荷兰人在1651年4月21日的福尔摩沙议会中详细地商讨这一问题,认为这种收税是“敲诈勒索”,因此决定将那艘戎克船继续扣押,并向大官国姓爷提出“强硬抗议他派船来此地收税,还特别要向他讨回自从荷兰人统治福尔摩沙以后他们不正常地来夺取的所有税金。”[9]208在1651年5月5日的《热兰遮城日志》中记载了荷兰人向郑成功发出的这封抗议信:

强烈抗议他不公正地直到现在来向这国家的渔民与属民强征税金,并且要他归还自从我们统治这岛屿以来二十六年间被他自己和他父亲从公司这领地偷取的钱,估计每年不下于600两精银,合计15600两精银。并告诉他,今年他为此目的又派来此地的那艘戎克船已被我们拘捕,在接获他的答复以前,无论如何,我们都不打算予以释放。因为这种全世界都没有理由的强侵夺取,我们不愿再忍受下去。对于我们属民在中国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不得有丝毫的干扰。因为我们将下令,禁止以后向前来我们国内的任何外来的人缴纳这类税金,违者重罚。[9]221

此外,荷兰人还写信给金门洪旭,说明“那艘船已被拘捕,我们在收到大官国姓爷对此事令我们满意的谦虚的回答以前,将不予释放,因此请他(Angja)静待这一切的进行程序,以免旁生枝节。[9]221郑成功对此作出强硬回应,可惜其回信原文,尚未发现。但其信的主要内容从荷兰人1651年6月22日的《热兰遮城日志》中可以大致看出:

他向魍港渔民收税,是延续自古以来的惯例,并非他创新之事。八年前(1643)他父亲Theysia(郑芝龙)向官员Lya购得这权利,现在这权利转交给他了。那时渔夫通常都必须先在那边纳税,然后才取得许可来此捕鱼……因为他们贫穷,允许他们来捕鱼一年后回去才纳税。现在他们来此数年了,还不回去缴税,因此他阁下认为应该从那边派一艘戎克船来收取上述税,等等。他自己的权利,跟我们毫不相干。荷船在南澳搁浅时,他多么善待他们,因此认为我们跟他的友谊必将坚固不已,但是没想到,我们为了这么微小的金钱竟然要来撕破这友谊。如果我们不肯珍惜此事,还要继续拘捕他这艘戎克船,因为商人与渔夫对他更为重要,所以他将因此而蒙受羞辱和损失,因此,在这情况下,他将下令禁止他属下所有的戎克船和商人来通商,使大员的贸易完全停顿。[9]222-223

Lya是何许人,当前史料已难考证。但在郑芝龙乃至更早的时期,中国方面已有组织对魍港的渔民收税,毋庸置疑。荷兰人对此显然也无可辩驳。面对郑成功强硬的态度及对郑成功实力的畏惧,荷兰人无奈地释放船只和船员,“但不准该船装载任何商品,要空船回去。”并声明“以后又有这种事发生,将以完全不同的程序处理了。”[9]224

此次双方冲突的根源,无疑是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郑成功面对荷兰人的质疑,毫不退让,在申明收税合法性的同时也警告荷兰人不排除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的可能性。此时郑成功刚刚建立厦、金基地,尚无意对荷兰人大动干戈。因此,通过交涉来和平解决摩擦,无疑是合理的选择。郑成功对荷兰人的认识也是十分客观的,虽承认荷兰人占据台湾的既成事实,但又申明对台湾主权的强硬态度。

(二)索赔

1653年8月23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往广东的两艘船只,在澳门南部附近,抢劫了郑成功的一艘商船。荷兰人的理由是,这艘商船来自广南,而此事广南正与荷兰人交战,因此这艘船便被当作战利品。[10]299

面对这种赤裸裸的海盗行为,郑成功在永历七年1653九月初一日(10月21日),同时写信给大员的荷兰长官和巴达维亚的总督进行索赔。其中致巴达维亚总督信未能查得,而致大员荷兰长官的信件内容如下:

……三个半月以前,我曾遣一只帆船前往广南贸易,该船在回厦门途中,被贵公司开往广东船队袭击,并劫走所有货物,只让空船归来。我相信此事并非贵公司或阁下的命令,而是船队长官鲁莽草率所致。……该船所载货物已列出清单,随函附上。请阁下将上述货物交付送信人全部运回。若能如此,必将增进互相之间的友谊,使这种友谊牢不可破。我相信贵公司会极力赞成。[10]297

对此,大员的荷兰长官向巴达维亚总督请示。在1654年2月6日巴达维亚总督写给荷兰母公司的报告中提及此事:“中国大官国姓爷写信给大员的长官,抗议公司特使瓦赫纳尔在前往广州途中拦截他一条驶自广南的帆船并抢走船上的货物。对此,我们已在上次报告,看来他对此事铭记在心,要求我们偿还其货物。上述长官征求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应偿还他的货物,以免与国姓爷发生摩擦,因为他在中国人与大员的贸易中可起决定性的作用。”[11]403

随后,在当年11月7日的同类型报告中,荷兰人记录了他们的决定:“为避免任何不快,我们偿还他100担胡椒,2件毛织物和10件上等mouris。我们希望他能满足于此。此人现在也是海上一大权势,完全可能对我们造成危害。”[11]410

自进入东南亚海域以来,荷兰人从未中断其海盗行为,但在1651年之后,荷兰人抢劫商船的行为受到了巨大的挑战。郑成功通过对荷兰人进行索赔,有效地维护了中国海商的利益。荷兰人号称寻求自由贸易,却凭借其武装帆船的优势,游弋于东亚、东南亚海面,仿佛是这片海域的霸主。中国商船出海贸易,往往极少配备武装力量,海上仓促相遇,往往吃亏。[12]345郑成功对荷兰人的索赔行动,对于维护东亚、东南亚的海上贸易秩序,保护中国海商的利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禁航

禁航是郑成功对抗西方海上强国的重要手段。在1655年到1656年间,郑成功禁航令的对象是西班牙人占领下的马尼拉及荷兰人占领的大员。1655年7月,郑成功写信给大员的荷兰长官卡萨,要求大员执行其对马尼拉的禁航令。这封信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据闻,小国马尼拉人欲以不诚实手段进行贸易,欲吞没一切货物于顷刻之间,而不愿建立持久而稳定之贸易关系。

数年以前,马尼拉人杀我臣民,夺我船货,如今当我商船到彼,仍然如此对待,贸易时为所欲为,或强夺货物不付款,或不按价格随意付款……为保险起见,我决定不再与其往来。至今,我仍与其他地方保持友好关系,唯对马尼拉发布一道命令,今后禁止与马尼拉通商,并终结其商务利益。此命令必须严格执行,所有商民不得运往任何货物,甚至连小船、片板也不准开往马尼拉。

然而,我担心仍有一些在大员的人或由他处来大员者请求阁下准其赴马尼拉,或马尼拉附近地方……为此恳请阁下不准其申请,没收其帆船及货物,并请阁下考虑给予适当处罚,不许其违反禁令。[10]317

对于禁航马尼拉的缘由,郑成功在信中已清楚说明。要求大员执行对马尼拉的禁航令,再次体现了郑成功对大员主权属性一贯的认识。对此,荷兰人显然不认同。在同年8月21日的福尔摩沙议会决议中,荷兰人决定:“至于上述国姓爷寄来我们这里的那份公告,我们决定不予公布,因为这对公司与荷兰人的主权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害。”[9]537此后,大员的商船依然前往马尼拉贸易而被郑成功发觉,直接引发了郑成功禁航大员的命令。1656年6月27日,郑成功发布对大员的禁航令:

在此之前,本藩曾发布一道命令,断绝与马尼拉贸易往来。此道命令,人人遵守,到处执行。唯有大员拒不执行,甚至不予张贴……闻此实情,本藩亦决定与大员断绝贸易往来,任何船只,甚至连片板皆不准赴大员……以上命令,望严格遵守。本藩既已作此决定,绝不让步,亦不做任何改变。[10]31

对马尼拉的禁航令首先取得效果,郑成功的禁令迫使西班牙马尼拉总督派人到厦门向郑成功服软。《热兰遮城日志》1656年6月28日对此事有所记载:“有几艘从厦门来的戎克船,说马尼拉总督派人去向大官国姓爷请求,准许他的戎克船再去马尼拉通商交易,承诺将使去那里的商人获得更好的待遇。”[13]90

华商不再往马尼拉进行贸易,使得马尼拉物价暴涨,以麦子的价格而言,普通民众显然已无法承受。而大员亦是如此,禁令给大员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热兰遮城日志》记载:“已使住在福尔摩沙的中国人大骚动,也使不少中国人携眷回去中国了。”[13]157中国人的人头税贌商向政府诉苦说,“因为中国人戎克船的离去不来,以及中国人移回中国和死亡所导致的中国人社会里的人口减少,使他们的税收平均每个月比原来的估计少收四百里尔。”[13]156

此外,在《热兰遮城日志》的另一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荷兰人受禁航的另一个重要影响:“从1656年3月初到11月30日的这八个月中,热兰遮城的商务员跟中国几无交易来往,因此黄金只买到168 113荷盾。黄金的短缺,将妨碍VOC 在科罗曼德的布料交易。”[13]156

从以上材料看,郑成功的禁航令不仅使荷兰人在台湾的经营大受影响,也波及了荷兰人在印度南部的贸易活动。最后,荷兰人不得不向郑成功妥协,答应郑成功关于其商船到大员、巴达维亚“对交货、取货,或付款等事务,无论如何,都务必迅速处理,不得迁延时日,或搁置不理”,以及“派去暹逻、占碑、巴邻旁和该航路其他地区的商船,无论在航行中或在交易中,公司的人员都不得有干扰、阻碍或限制他们的行为。”[13]192-193

这一系列事件中,郑成功以更加严厉的措施——禁航,迫使西班牙人和荷兰人屈服。显然,禁航本质上是一种贸易制裁。明中叶以来华人出海贸易,逐渐在东亚水域形成一个贸易网络。有学者指出,华人在东亚水域的散置网,早在欧洲人进入这个水域之前已经隐然形成。而欧洲人来到远东之后,随着海贸幅度的扩大,华人的散置网也变得更大更密。[12]345另一学者指出,华人的到来直接导致了东南亚许多港市的兴起。[14]177西方海洋强国虽凭借武装力量强占马尼拉、大员等港市,但在商业贸易上,还是必须依靠华人贸易网络。而郑成功建立海上政权,发展海外贸易,在保护、壮大了中国海商的海外贸易网络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实力大大提升。除去军事威慑力以外,对华人贸易网络的掌控,才是郑成功的禁航令得以生效的另一关键所在。

(四)签订条约

1661年,郑成功挥师东进,完成了他驱荷复台的伟业。历史学家们毫不吝啬地肯定了郑成功的功绩,对这一事件的影响,也形成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成果。但对郑成功与荷兰人签订条约这一举动,学者们往往仅将其视为郑成功胜利的标志。

在围困大员长达九个月之后,荷兰人的失败已成定局。1662年1月27日,福尔摩沙众议会决定,向郑成功要求缔结合理的投降协议。缔结条约之事由荷兰人提起,郑成功在1月29日给荷兰人的一封信中表明态度:

如果你们要把这城堡及其所有的财务交给我,要,一句话就够了,不要,也一句话就够了,何必还要派代表去长谈?如果真诚打算要来缔约,那么你们就必须老老实实地来,不能一下子这么说,一下子又有其他的想法。我的计划是要打败你们,攻破你们的城堡,而你们的是要防守这城堡。不过,如果我开始射击了,那时你们想要来我这里缔约,还可以来,都不必害怕。我要告诉你们的就是这些事情。[13]780

显然,郑成功给了荷兰人更大的压力,这无疑有利于之后的进一步谈判。而郑成功对荷兰人缔约的提议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和接受。如此,双方讨价还价之后,终于在1662年2月1日缔结条约。当日的《热兰遮城日志》全文记录了这个条约的内容,现摘要如下:

1.双方造成的所有敌意均遗忘了。

2.热兰遮城堡及外面的工事……都将移交给国姓爷阁下。

3.米、面包……以及因所有被包围者与船只从此地要航往巴达维亚所需要的其他物品,上述长官与议员们都可从上面所提仍属公司的这些货物中,毫无阻拦地装进停泊在这沿海的荷兰联合公司的船只里。

4.属于在福尔摩沙城堡里的,以及在战争中被送去其他地方的荷兰政府的特殊人员的所有动产,经国姓爷阁下授权的人检验之后,都得以毫无短缺地装进上述船只里。

5.除了上述物品以外,众议会里的二十八个人,每人还可携带现钱两百……

6.军人可携带他们所有的物品与现钱,但须经检查,并按照我们的习俗,全副武装,持飞扬着的旗帜,点燃着的火绳,子弹上膛,并打鼓撤出,去搭船。在福尔摩沙此地的中国人,有谁因贌租或其他原因而对尊贵的公司还有欠债的,须从公司的账簿摘录出来交给国姓爷阁下。政府的所有文件盒账簿,现在都得以一起带往巴达维亚去。

7.尊贵公司的所有职员……也要尽快使他们得以自由通行,一边来搭公司的船只。

8.国姓爷须将被他夺去的那四艘大船和小船,及所有的原配交还我们。

9.农作物、牛和其他牲畜,以及公司人员在此地期间所需的其他食物,殿下须以合理的价格,从今日起每日充分供应给上述尊贵公司的人员。

10.在尊贵公司的人员还留在此地的陆地上……国姓爷阁下的士兵或其他的部属……任何人都不得越界来靠近城堡或外面的工事。

11.在尊贵公司的人员撤离以前,城堡挂白旗,不挂其他旗帜。

12.仓库的管理员,于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装船以后,将留在此城堡里二至三天,然后再与人质一起被带上船。

13.国姓爷那边将派官员,即将领Ongkim,和政务参谋PunlauwJamosie当人质……他们都要分别留在该地,直到一切都按照这条约的内容诚实履行完毕。

14.被囚禁在此城堡或在此泊船处的尊贵的船只里的国姓爷阁下的人员,将跟囚禁在国姓爷阁下的领域里的我方人员交换并被释放。

15.如有误会,以及不很重要却有需要而在这条约里被遗忘的内容,将毫无争执地予以改正,双方都要尽力协调到双方都乐意接受。[13]788-790

《热兰遮城日志》也记录了荷兰人对郑成功交给荷兰方面条约的荷文译文。参照之下,主要内容几乎相同,只是郑成功交给荷兰人的条约更为精简,极可能是由荷兰人之条约中译之后修改而成,条约数目也略合并为十六条。[13]791-792限于篇幅,此处不再摘录。

这个条约基本确定了荷兰人投降之后离开热兰遮城的主要步骤和要求。在战斗取得压倒性优势之下,对荷兰人的要求,郑成功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此前,在贸易方面,郑成功与西班牙、荷兰人都曾签署过协定。有学者指出,十七、十八世纪欧洲人曾试图在亚洲引进契约制度来改善市场的透明度,但在当时的东亚水域并没有多少成效。契约制度还不是东亚水域的通商习惯。[12]345但从郑成功与欧人签订的协定、条约来看,郑成功及其海上政权无疑具有接受契约精神的能力,与西方海洋世界通行的法则接轨。

三 结语

研究中国传统与对外关系的学者指出,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主要指汉代以来在中国封建王朝的“朝贡体制”主导下的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封建王朝对于外国的“朝贡”活动所采取的相应行为,一般是“册封”和“回赐”。几乎在整个中国封建王朝内,中国对外政治的展开主要是在“朝贡体制”下进行的。只是到了晚晴时期,“朝贡体制”才逐渐为“条约体制”所取代。而1901年清朝被迫放弃了传统的朝贡礼仪而接纳西方的外交礼仪,则标志着传统的“天朝上国”的对外政治关系的终结。[15]1

如此看来,郑成功的这一系列对外举措在这一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历史上实属异类。中国外交史的研究者认为,秦统一后至清朝的对外关系,主要是主属地位而无平等交往概念。[16]31郑成功与荷兰人的交涉、索赔等措施,针对实际情况据理力争,显然未把西方各国视为属国。我们很难在其中感受到“天朝上国”的优越感,却嗅到了一种平等邦交的味道。对台湾主权一贯的坚持,更与明廷的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在经济方面,郑成功面对荷兰人的海盗行为及商业上的恶性行为,态度强硬的采取索赔、禁航等举措,有效地维护了中国的海洋权益及华商的利益。

细细检讨郑成功及其海上政权的运作,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系列的“异类”的对外举措。在海上活动的人群中,渔民和商人无疑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构成海洋社会经济的基础。来自渔民、商人的税收,与海外贸易的获利一起构成了郑成功海上政权的主要财源。而渔民和商人、船上的水手,更是海上军事力量的天然来源。正如郑成功在与荷兰人的交涉中所言,“渔民和商人对我而言是更为重要的”。[9]222-223曹永和早已指出,在荷兰人到来之前,大员及其附近海域已是中国人的渔场,[17]157即本身就属中国海洋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郑成功建立海上政权,对大员主权的要求实为其自身之属性。郑成功本人及其下属也从事海上贸易,海上贸易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郑成功能否获得持久不断的经济来源。因此当欧洲人进行海盗行为或是企图以武力干涉平等贸易时,郑成功必须严厉而果断地做出回应。频繁地贸易往来交流,也使郑成功形成了对荷兰、西班牙人的客观认识。因此,郑成功采取索赔、禁航等强硬手段,便顺理成章了。

可见,在交涉、索赔、禁航、签订条约这一系列对外举措的背后,是海上政权的社会基础及运作方式在起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郑成功所用的头衔是“大明招讨大将军”,这也直接说明了郑成功所行使的乃是明朝政权剩余力量的公权力。[2]296郑成功与荷兰人签订条约,比晚清朝贡体制被条约体制取代,早了200多年。采取灵活的举措,接受欧洲人的契约精神,体现了郑成功及其海上政权开放性、包容性。清初台湾纳入中央政权的管辖,中国的对外关系又回到以“朝贡体制”为主体的框架下。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商业集团无法实现与中央政府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18]这一时期,也正是中国在经济、军事技术上落后于西方的开始。有学者指出,郑成功及其海上政权的消亡,使中国错过了融入正在酝酿中的世界市场的第一次发展战略机遇期。[2]300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海外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拓展,海外经济利益实际上是大国崛起战略选择的核心要素。[19]郑成功对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维护所包含的深刻的文化内涵,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诠释。

[1]陈支平.郑成功海商集团的历史反思[M]//杨国桢.长共海涛论延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2]杨国桢.郑成功与明末海洋社会权力的整合[M]//杨国桢.瀛海方程.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3]黄宗羲.赐姓始末[M].台湾文献丛刊:第25种.中国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8.

[4]査继佐.鲁春秋[M].台湾文献丛刊:第118种.中国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9.

[5]杨 英.先王实录校注[M].陈碧笙,校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6]程大学,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三册[M].中国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0.

[7]权 宇.试论江户时代“锁国”体制下的华夷观与西洋观的变迁[J].东疆学刊,2012(1):8-13.

[8]东印度事务报告[M].中国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0.

[9]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三册[M].中国台南:台南市政府,2003.

[10]胡月涵.十七世纪五十年代郑成功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来往的函件[M]//郑成功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

[11]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沙[M].中国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0.

[12]张彬村.十六至十八世纪华人在东亚水域的贸易优势[M]//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三辑.中国台北:南港出版公司,1988.

[13]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四册[M].中国台南:台南市政府,2011.

[14]郑永常.晚明月港开放与大员闽南聚落之形成[M]//明清海洋政策与东亚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1.

[15]陈尚胜.中国传统对外关系刍议[M]//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16]蓝玉春.中国外交史[M].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7.

[17]曹永和.明代台湾渔业志略[M]//台湾早期历史研究.中国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8]刘俊珂.明清海上商业力量研究评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1):132-138.

[19]员智凯,李 博.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安全保障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4):54-56.

猜你喜欢

大员郑成功荷兰人
“小气”的荷兰人
学郑成功 我真成功
#毕业一起去旅行# 荷兰人的书香生活:离“天堂”最近的书店
荷兰人这样惯孩子
浑然天成的《荷兰人》
关爱青少年的“三大员”吴秀仓
反腐要盯住“一把手”“两大员”
一个深爱青少年喜爱的“三大员”
郑成功收复台湾之战的情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