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根据地农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探析
2013-08-15李常生
□李常生
抗战时期,晋西北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从农村、农业、农民实际状况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运行,使经济落后,遭受战争破坏严重,军民衣食不济的社会,转变为物产丰富,军民吃穿有余,社会秩序稳定的模范根据地。晋西北根据地实施的农业人力资源利用政策,不仅在恶劣的战争年代起到了积极效应,对当今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减租减息,贷粮贷款
减租减息是抗战时期中共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其目的是合理调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因为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是农民所给。所以,抗战特别需要农民积极参加与坚持,同时又必须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压迫剥削。”[1]为提高农民生产兴趣,挖掘农民劳动潜力,1940年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基本方法是:地租一般实行“二五”减租,即不论任何租佃形式,均按原租额减去25%,多年欠租,予以免交。利息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本息停付。减租减息政策,调整了农村不合理的经济关系,占人口多数的贫苦农民,生活和生产处境得以一定改变,据晋西北行署1940年底,对忻县(西)、静乐、崞县(西)、宁武、神池、保德、河曲、偏关等8县不完全统计,共有5392 家佃户减租1754.4石,平均每户减租3.2 斗。[2]减租减息过程中,因买进、典入和回赎,农民的土地日渐增加。据晋绥边区分局对20个村的调查,1945年和1939年前比较,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数量比重由60%以上降到16.9%;雇农、贫农、中农和小商小贩占有的土地数量比重由不到40%增长为83.1%。[3]农民负担的减轻,特别是土地占有量的增加,使原本集中的地权趋向分散,优化了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配置,为释放农民劳动潜能创造了良好条件。
减租减息解决了农民生活的部分负担,农民生产情绪大为提高,但每年在春耕、夏耘、秋收中,不少贫困农民仍会遇到很多诸如缺乏耕牛、种子、工具等困难。为激励生产,不误农时,除发动农民互借互济外,各级政府及时开展无利息贷粮贷款,以解决农民燃眉之急。如1944年,八分区发放贷款480 万元,贷粮700 石;兴县二区发放春贷、青贷17 万元,给群众解决棉籽1873 斤。[4]各级政府发放贷款,多数以贫苦农民为主,如临县在1943年发放青贷3044000元,其中,中农112 户,贷款28470元;贫农1017户,贷款205380元;雇工3 户,贷款550元。离东1944年共发放农贷260600元,贷给贫农93户,佃农37 户,中农1 户,抗属24 户,退伍军人16 户,二流子6 户,难民19 户,移民3 户,反正伪军3 户,共贷212 户。[4]832得到政府支助的贫困农户,扩大了生产规模。河曲辉塔行政村,往年耕牛缺乏,许多贫苦农民都是人力拉犁耕地,1945年春经贷款全村共买牛24 头。[5]岚县上明、阎家沟等村,1945年春在政府贷款贷粮帮助下,种熟地6377 垧,开荒478 垧,比1944年增加耕地2075 垧。[6]
二、奖励劳动英雄,改造二流子
在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减租减息和扶助农业生产政策的影响下,根据地农村涌现出不少勤劳致富的积极分子。这些积极分子来自群众身边,是群众中普通的一员,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一般群众的劳动情绪极具感染力。为了奖励这些劳动英雄,使其成为农业生产战线上有创造、有功绩的模范,边区政府专门制定了选拨劳动模范的条件。如1943年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布的农民劳动模范条件:一、不荒熟地,开新荒而增加产量者;二、改良土壤,精耕施肥,增加产量者;三、改良技术,改善经营方法,增加产量者;四、参加劳动互助,提高生产效率者。[7]为扩大劳动模范的影响力,从1942年开始,晋西北根据地每年召开一次劳动英模大会。在1942年1 月举办的第一次劳动英模表彰大会上,到会的劳模有100 余人,其中农民劳动英雄第一名,受奖大犍牛一头。1942年12 月根据地召开第二次劳动英模大会,到会10个县的农民劳模共有51人,分别获得农具、耕牛、纺车、布匹等奖品。[8]这些劳模都是生产运动中由群众民主选出,是群众生产的组织者。如劳动英雄温象栓所领导的温家寨村,1942年全村种地1014 垧,收获粗粮355 石,种棉4 亩,收净棉58 斤。而1943年经过温象栓的组织领导,增加耕地200 垧,粗粮162 石,棉田3 垧,棉花182 斤,全村村民的生活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宁武县新屯堡村劳模张初元,在战斗实践中创造的劳武结合形式,开创了晋绥边区生产建设和对敌斗争的新局面。[8]305劳动英雄不仅是组织和帮助群众生产的核心人物,他们在生产中积累的经验,创造的奇迹,经边区群英大会的宣传,成为动员群众生动有力的宣传资料,深刻地刺激了群众的生产情绪。
除实行奖励劳动模范政策外,晋西北根据还实行了改造二流子政策。二流子是晋西北一带,对社会上那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烟鬼、赌徒、小偷、巫婆、神汉,以及懒汉懒婆等人的俗称。这些人或因穷困而潦倒,或因家财败尽而浪荡,成为一大社会问题。1942年晋西北根据地行署发出动员二流子参加生产的号召,各级政府实行以村为单位,采取感化教育、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制定生产计划、组织变工等办法,把过去许多不事生产的二流子,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据1944年不完全统计,晋西北区共有二流子10013 名,经过改造的有6803 名,占二流子总数的68%。1945年据兴、岚等9 县不完全统计,有86%的二流子被改造。[9]二流子的转变,不仅减少社会财富的靡费,而且增加了劳动力,推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如兴县募强村被改造好的19个二流子,种熟地198 亩,开荒地67 垧,种棉田21 亩。[10]有一些经改造而彻底觉悟的二流子,还成为边区劳动英雄。兴县二流子高宝同,原是一个搞迷信活动的神汉,被改造后,种地30 余垧,当年收获14 石粮食,被群众推选为边区劳动英雄,1945年买耕牛一条,扩大耕地48 垧,全年产粮30 余石。[11]
三、组织变工互助,合理调剂劳力
抗战前,晋西北农业生产方式落后,比如种地,就需要一人牵牛,一人打土,一人播种。一个家庭中有足够的劳力、耕畜才能独立经营自己的土地,而那些缺少工具,力量薄弱的家庭,在农忙时不得不与亲戚朋友变工互助,不过变工范围狭小,主要有“扎工”、“换工”、“犋工”等几种简单形式。抗战后,由于日寇对人力、畜力、物力的掠夺破坏,加以疾病的流行,水旱蝗虫的影响,以及大批青壮年脱离生产,直接支前抗战,导致农村生产力状况进一步恶化,民间旧有的劳动互助,呈现出一种衰退状态。因此,开展劳动互助,调剂劳力畜力显得十分必要。1942年春,晋西北行政公署在《关于春耕工作的指示信》中指出:“劳动力组织,是补救劳动力不足的唯一办法,适当的组织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浪费,提高劳动情绪,增加劳动效能,发展生产量。”[4]155各地依照行署指示,动员群众以牛为中心,五家上下为一组,开展变工互助。据十五县统计,有3187个变工组,不过大多数是老百姓按惯例自流组成的变工,集体劳动者很少。1943年,晋西北根据地开展了群众性生产运动,因而劳动互助在部分地区也得到了发展,如临南劳动英雄张德奎,把全村47个劳动力组织起来,参加秋收劳动;宁武劳模刘补换,组织了20 户参加互助变工,从春耕到秋收都互相调剂帮助。[12]1944年后,根据地的变工互助,有了空前发展,在391788个总劳动力中,参加变工互助的已达146550人,即占全体劳动力的37.4%。兴县六个区一个市的农业劳动力共23 466人中,参加变工互助的占43.6%;个别村庄如劳动英雄温象栓村,劳动力组织起来的达到96%。[13]
变工互助的好处是节省人力,比如农民送粪,如果单干,一头毛驴须跟一个人,达成变工组后,一个人就能代管三、四头毛驴。但更重要的是在集体劳动中,通过互相调剂劳力畜力,提高劳动效率。如河曲县樊家沟村,在1944年春耕运动中,组织群众变工互助,使人力畜力互相调剂,克服了过去贫农无牲口使用,富农以牲口赶脚的现象,所有庄稼比往年提前半个月下种,种棉、种菜也较前有很大发展,全村80%以上的人家,平均每户种棉1 亩,种菜半亩。[14]交东县劳动英雄张长栋,1944年春耕中,把全村76户人家,80个全劳动力,36个半劳动力,23 犋畜力,编为9个变工组,适当解决了贫苦农民的困难,各项生产都超过了原计划。如在送粪方面:人工送粪往年平均每人一天送7 担,变工后就能送10 担,计划送粪1 万驮,实际完成22920驮,而且节省了1100个人工;开荒方面:9个组75 天中共用680个工,开85 垧荒地,共节省人工145个。[15]这种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生产工具未变,生产条件相同,劳动效率却提高了,那些没有耕畜的,没有种子的,春天口粮不足的,有病及劳动力不足的,以及在生产中具有其他困难的家庭,在互助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晋西北根据地所采取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虽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生产技术,农民还是用旧有农具进行生产,但这些政策提高了农民生产情绪,挖掘了农民劳动潜能,充分发挥了人力、畜力、地力的作用,逐步改变了农业生产面貌。1944年全边区扩大耕地面积75万亩,增产细粮16 万大石。多数农民家庭粮食生产可达“耕三余一”,部分地区达到“耕二余一”。从1940年到1945年6 月,全边区种棉已推广到16个县,总计全区植棉25 万亩,相当于1940年的18 倍,棉花产量达到150 万公斤,解决了边区军民3/4 的穿衣问题。[16]事实说明,在农业生产落后,经济遭到战争严重破环的境况下,晋西北根据地社会经济,于短暂的几年内就能得到恢复和发展,完全归功于抗日民主政府实施的人力资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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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通史(卷八)[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609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