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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2013-08-15张蒙蒙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张蒙蒙

论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张蒙蒙

摘 要: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我国是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面对医疗损害不断发生的状况,为了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的分配患者和医方责任问题,不少学者建议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从医疗损害出发,结合《侵权责任法》,建议建立我国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

张蒙蒙/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安徽合肥230601)。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和分类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

王利明认为,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在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就诊人的损害。强美英对医疗损害如此下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的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的对身心所做的诊察治疗行为时,造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是两位学着对医疗损害所下定义可以看出,医疗损害本质上是医疗机构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该损害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医疗损害是由医疗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对患者而言是损害和不利后果。

(二)医疗损害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内容可知,医疗损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第54条规定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第二类是第55条规定的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第三类是因医方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医方为患者输入血液不合格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这一类主要由第59条规定;第四类是根据第62条的规定,医方泄露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目的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重新设置了过错责任原则,让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承担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二者的责任承担。

二、目前医疗损害救济途径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导致了医疗损害救济途径的狭窄。实践中,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后,主要救济途径就是医疗机构给与“补偿”。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1)和解。双方就所争议的事实,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这种方式高效、迅速,医疗机构能够减轻名誉负担,患者能够迅速的得到补偿。(2)调解。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有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法院调解。调解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医疗损害事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促使其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问题。(3)诉讼。通过强制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是法律的最后一道保护,是最为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都有其弊端。目前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和解和调解时往往不得不做出让步。而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对患者而言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笔者认为,无论是和解、调解还是诉讼,都有利有弊。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增加一道保护程序,防患于未然。设立医疗保险制度,降低风险,损害发生后,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能够有效减轻其负担,对于解决纠纷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医疗保险制度

在我国没有完善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虽然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和归责原则,但是却没有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赔偿的程序以及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巨大缺陷。建立必要而可行的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人提出,把患者和医方的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更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减轻患者和医方的压力。在转移风险,将由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的风险转移到社会,由社会承担此风险。

转移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保险,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

(一)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意外主要包括,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损害;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医疗损害;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4.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来认定双方的责任,这样就使患者得到的赔偿与其受到的损害不相符,而医方也要承担许多不利后果。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由医疗机构强制为患者购买,费用由双方分担,可在医疗费中包含此项费用。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医疗意外保险现阶段适合采用低保费、低补偿、广覆盖的办法,让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补偿,更多的患者在经济上、心理上求得一定的平衡。

(二)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以医方存在过错为前提,由医方购买,在其对患者造成损害后,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责任。而且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当强制医疗机构购买,普遍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保险标的采取不同形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另外,医疗责任保险不能覆盖的医疗损害可以由医疗机构购买其他的商业保险,这部分采取自愿的形式,多方面保障患者的利益以及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参保的种类。关于医疗责任保险资金来源,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另外一部分由政府设立基金补贴。或者可以参考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行会员制,有医师会收取会员费作为参保的资金来源。但是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所以保险不可以滥用,以免医方更加肆无忌惮的滥用其优势地位,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却不受惩罚,不用承担后果而是由保险解决问题。

(三)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我国医疗侵权案件多发,很多时候是由于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患者不配合医方的工作,医方态度较差等等现象的发生都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只有有了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疗侵权案件的发生。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看病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床位难求的现象依旧严重,看不起病的现象并不鲜见。改善我国的医疗条件,提高医院的质量,以及医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都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学者们从归责原则,医疗鉴定,损害赔偿原则、范围,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等许多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本文从实际出发,建议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巨大的课题,单纯的一篇论文远远不足以研究其问题小小一部分,因此,希望有更多的学者研究此问题,为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1]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张家磊,陈家忠,朱茂林.医疗事故赔偿快速指引[M].法律出版社,2008

[4]朱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余暮.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杨迪.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中图分类号:D926

B

1671-6531(2013)12-0060-01

: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