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之路
2013-08-15刘刚
刘 刚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将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升为我国“十二五”规划一个重要的战略任务。2012年12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首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尽管近几年全球碳市场步入调整状态,但是整体发展趋势不会改变,碳排放权交易很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货币体系重建的重要推动力。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拥有丰富的碳排放资源,我国的碳减排量交易己占到全球市场1/3 左右,仅次于美国。随着低碳经济产业的飞速发展,我们对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不能置身度外,应提前做好准备,大力实施发展碳交易,这将极大提升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伴随着新国际气候协议的签订,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获得了快速发展。
1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碳交易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中国同发达国家之间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二是国内企业的自愿减排项目(VER),即一些单位或个人考虑到企业形象或社会责任,主动购买一些指标来抵消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三是试点城市开始强制减排项目。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方式是CDM 项目合作,而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1.1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除了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之外,我国再无其它的针对碳交易且较为全面的综合性法规;而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条例中没有涉及企业参与CDM 项目交易的详细规定,亦缺少适用于国际碳交易中保护我国卖方利益不受侵害的相关细则;另外,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指标和产权也不明确。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没有法律条款可依,在遇到国际纠纷时企业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目前,我国CDM 项目活动中的主管机构国家发改委,其主要职责仅为项目审核,对CDM 项目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检测方面相对落后,监管缺位、检测设备和条件缺失。
1.2 缺乏碳储备
中国目前虽然是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最大的供给国,但实际上出售的仅仅是国际市场上的“初级产品”。由于没有碳储备,如果强制节能减排的话,中国需要从国际市场购买碳排放权,将会成为碳交易净支出国,这样,国际碳排放权的期货价格将大幅升值。中国目前只为赚取少量碳交易收入而大量出售碳排放权其实是在提前透支未来。
1.3 缺乏专业人才和中介机构
目前,我国参与国际碳交易范围狭窄,缺少熟悉CERs 市场交易规则和CDM 项目申请的专业人才,从事碳交易研究的人才也极其缺乏,碳交易中介机构严重不足,无法独立自主地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1.4 缺乏金融支撑
碳交易在我国还算是新兴事物,国内的金融机构很少介入这个领域,目前仅有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开展与碳交易相关的业务,而且在政策限制下也只能办理与CDM 项目相关的借贷融资业务。而审核CDM 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又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不符合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因此碳交易缺乏我国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撑。
1.5 缺乏国际话语权
中国缺乏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在现有的CDM 机制下,第三方认证机构多数都是欧洲的。中国CERs 的价格一直被发达国家人为地压低,只能通过政府的行政限价方式来对抗国际买家的压价,但是我国政府的这一限制市场交易价格的行政手段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专家人士的批评,不符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1.6 缺乏统一交易平台和市场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自己的碳交易市场,但是还处于起步建设阶段,发展进程还比较滞后。中国主要参与CDM 一级市场交易,碳交易所只能进行信息发布。除了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家排放权交易所以外,在杭州、武汉和昆明等地正式运营的交易所已发展到10 多家,这些地方交易所彼此是独立的,有较明显的地区割据趋势,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趋势不利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2 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
目前,国际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只有欧盟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市场,其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市场。例如美国的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等。这些市场存在着不同的合同结构和交易商品,交易管理规则也不尽相同。在所有市场当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全球成交规模最大,制度最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的国家信托(NSW)、英国的排放权交易系统(ETG)也颇具影响,但美、澳并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英国交易制发展是以欧盟体系为模板,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最佳选择。
盟排放交易体系要求各成员国在第一阶段把本国排放总量限额以及本国在体系之内的公司所分得的准许排放量(EUA)数量,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方式提交给欧盟委员会。方案必须严格遵照欧盟Directive2003/87/EC 附件III 的规定,解释需要的排放权数量及其分配等问题。方案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首先是确定所有受到体系管辖的厂商的名单;其次是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分配排放许可总量给所有需要参与排放权交易的公司;再次是按照各行业的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各行业部门应分配到的排放许可;最终是对各厂商进行实际分配。欧盟委员会则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并判定其是否符合ETS 指令函所确定的标准。欧盟设置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来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企业超额排放1 吨的二氧化碳,将被处以40 欧元的罚款;到2008年以后,罚款数额将提高到每吨100 欧元,并且在次年发放的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将该数量予以扣除。为建立起全球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网络,欧盟允许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内的成员单位从2005年起可以使用JI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指标和CDM 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就实现了ETS、JI和CDM 三大机制的融合。
3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策略选择
我国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一是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循,扭转政府干预碳交易的模式,将环境总量控制与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二是完善碳交易体系,解决我国碳交易市场主体分散以及交易平台软硬件配置差距等问题;三是加强对CDM 项目开发理论方法和规范的研究,形成一套简单易行、效率高的操作程序,提高CDM 项目公示、审批及注册的速度;四是调动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主动性,使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可以进行交互,实现其在低碳经济链上重要价值和作用;五是要统一国内碳排放标准,力争尽早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接轨,以便为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科学的依据。
3.1 建立和完善碳交易的政策法律体系
我国应着手起草中国气候变化法,明确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原则及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入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及时出台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为碳交易市场的稳定提供保障。
3.2 加强碳交易市场监管
应该尽快制定碳交易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制度,规范相关主体行为,防止出现市场操纵、处罚不公、违法交易等行为。(1)在监管体制上,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监管的各自优势。各地区成立碳交易协会,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交易所主要功能包括制定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和违约处理等,另外还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三方协调合作,各司其职,解决碳排放监测管控的难题。(2)在监管机制上,一是应建立碳排放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实体都必须进行申报登记;二是完善环境管理监测系统,建立排放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为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三是建立碳交易监测体系,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建立企业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
3.3 逐步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阶段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完善的平台有利于产生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环境交易所,应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从信息服务、政策鼓励等方面引导市场主体进入场内交易,提高交易量,增加市场的广度、深度。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CDM 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作用,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到两家国家级碳交易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3.4 建立与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加强碳金融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产品交易中,如碳期货和碳到期交易等,并逐步开发其它金融碳衍生产品。在信贷产品方面,商业银行应创新低碳信贷产品,以项目融资为主,对低碳产业项目给予贷款优惠。推行碳排放期权机制,为碳期货交易者提供一个风险投资工具。引入期权机制有利于增加交易总量,改善和规范市场的整体交易情况。大力培育咨询、评估、法律、会计等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加碳交易,具体业务主要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经纪、专业办理碳储存回购、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的调整、为企业之间进行碳交易提供服务等。
3.5 强化政府职能和人才保障
推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深谙碳交易之道的人才来执行。要树立战略意识,认清我国经济实力,坚决拒绝强制减排,严守谈判底线,加速推动低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通过大力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此外,政府应把握抢占碳排放权资源的战略机遇,认识到一旦中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后,将面临碳排放权高价回购风险,应考虑适当收购碳排放权资源进行战略储备。另外,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在相关高等院校的金融、环境、法律、贸易等专业构建碳交易人才培养机制,建设相应的人才储备库,特别要着重培养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和高端专业人才。推动国内学术界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成立统一或专门的研究机构,同时要推动国内机构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碳交易中心交流。另外,还应出台政策或将本领域的人才纳入我国的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中,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引进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引进熟悉国际碳交易规则的专业性人才,还可以引进成熟的碳交易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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