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诉求及其法律路径探索
2013-08-15郑春燕胡继东
郑春燕,胡继东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一、新生代农民工与体面劳动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从受教育程度上,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之后便在城里打工,自身素质相对较高。
从打工目的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因为他们知识层次的提高对外界有了更大的探知欲。他们除了打工谋生之外还有着更高的实现个人价值追求。在工作的追求上,他们更倾向于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力求追寻高质量、有发展前景的工作。尽管生于农村,但对乡土并不依恋,向往着城市生活,并积极努力地融入城市以求拥有市民化的身份。新生代农民工追寻着“生存——经济——发展”的生活模式。
从从维权意识上,新生代农民工在法治化的今天,更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上对职业发展的追求,使他们慢慢融入城市,改变社会普遍对农民工歧视的心理。
总之,新生代农民工渴望在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待遇,拥有安定的工作、合理的收入、安全的工作条件,享有社会保障和尊重,有着体面劳动的强烈诉求。
(二)体面劳动的提出
体面劳动的概念是在1999年6月第89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国际劳工局局长古胺·索玛维亚在大会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的。报告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要给经济以“人道的面孔”,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员的尊严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1]体面劳动的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促进就业,安全就业和社会对话。体面之意即劳动者应该享有公平的待遇、平等的地位、自我尊严和个人价值体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中给出了“体面劳动”一词的解释,即“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他们的权益。”[2]
二、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缺失
新生代农民工是基层的劳动者,他们对体面劳动的诉求也是对人文关怀的渴望,但是在现实中,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体面劳动仍然得不到保障。
首先,收入不平等与就业歧视现象严重。关于人口从农村到城市迁移的托大罗模型①按照托达罗的模型,人口流动基本上是一种经济现象。尽管城市中失业现象已十分严重,准备流向城市的人们还是可以做出合理的决策。托达罗假定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动机主要决定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差异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托达罗认为,在任一时期,迁移者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与现代部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成正比,与城市失业人数成反比。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view/571569.htm表明,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预期(而不是人类实际存在的城乡工资水平差距),是迁移者决定迁移与否的主要依据,因而也是引起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动力。[3]新生代农民工来城里就业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拥有较高的收入进而生存、发展。而用人单位却以歧视的的眼光看待新生代农民工,剥削他们的劳动力,给予过低的工资。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平均月薪为1747元,仅为企业职工平均年月收入的57.4%;同时也比传统农民工低167.27元。[4]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收入过低已经违背了体面劳动,但收入不平等更是直接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新生代农民工对平等的渴望反映了他们对体面劳动的诉求。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下,新生代农民工尽管竭力想融入城市、就业于城市、扎根于城市,但城市却始终以户籍定他们的身份,这种在不给予相同发展机会的就业歧视深深地损害了他们的体面劳动诉求。而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范围只包括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未将户籍其实纳入其中,并且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中,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了就业形势的严峻。
其次,社会保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国家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就设置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是新生代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尽管《劳动法》对我国几种社保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分别为67.7%,77.4%,55.9%,70.3%。[5]可见保险并未覆盖到全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失业保险方面,虽然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在其失业时,一次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但现实中失业保险很难落实。在养老保险方面,因为新生代农民工有着边缘人的尴尬身份。没有城市户口无法进入城市养老保险体系,而农村户口养老保险体系一方面没有城市的高,另一方面,不能很好地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转移、交接。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执行上有障碍。
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核心之一——社会对话权被剥夺,难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对话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现代表新生代农民工的团体组织。而为劳动者所熟知的工会,则是代表工人阶级,具有社会政治性的群体组织。他们拒绝将亦农亦工的农民工纳入其中。甚至,雇主会要求和新生代农民工签订黄犬协议②黄犬协议(yellow-dog contract)即指卑鄙的合同,雇主以劳动者不参加或退出工会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由此一来,新生代农民工缺少了为保护自身权益,以求未来更好发展的话语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很少给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日报2011年调查数据显示,自外出务工以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为61.1%,接受培训次数在2次-5次之间的比重仅为44.6%。[6]新生代农民工是善于学习的一代,但因为经济承受能力和时间的限制,他们无法自主学习技能。而企业处于成本代价的考虑,也不愿意为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此,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发展前景黯淡。新生代农民工被置于一个摆脱不了的困境中,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发生了空间上的分离,也即他们的劳动力被雇主使用,可是他们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和城市分离的,很大一部分还要依赖于农村。[7]
三、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缺失的法律分析
(一)城乡二元体制致使身份边缘化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身份制度的缺陷给农民工带来的伤害远远大于“农民工”这个称号。户籍制度带来了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严重的不均衡。城乡在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等方面巨大地差异是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实现体面劳动的根源之所在。首先,城乡的资源分配严重不均。例如在教育方面,城市的教育资源普遍优于农村。其次,新生代农民工也享受不到城里的各种保险、福利、优惠政策,难以获得市民化身份。再次,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基本没有务农经验,亦不愿回农村,同时融入不了城市,因而成为了社会边缘群体。集中表现在工作性质边缘化、居住分布边缘化和心理状态边缘化。
(二)法律法规保护缺失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经济人的视角下③来城里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因为没有农村户口而无法正常地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虽然享有农村的政治权利,但新生代农民工以眼前的利益来衡量,来回奔波既耽误工作又花费金钱,因此会选择放弃在农村的部分政治权力。,新生代农民工会选择放弃权利,由此选出来的代表很难代表新生代农民工的心声了。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是主要用来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法律。《劳动法》是基本法,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但却缺乏针对性、专有性。而新生代农民工因其户籍身份的差异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一部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法律急需要出台。随后,2007年的劳动立法年先后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应地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但这些法律的前瞻性、预测性不足,不能与时俱进。另外,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施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作为弱者的新生代农民工因其自身的经济条件、知识水平的有限,在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出现事故时推诿责任、不予工伤保险、拖欠工资时,新生代农民工是很难找出证据来抗衡的。在执法方面,现实中经常出现执法者徇私舞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执法者纵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剥削,从而使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新生代农民工求援无门,体面劳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法律路径探索
(一)政府路径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发挥强大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政策、行政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问题。
首先,应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壁垒。在行政政策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法有三:其一,建议在全国范围类推行用统一的身份证或者居民证来代替城乡户籍证,以此来保证农民工与城市工在体面劳动上享有实质平等的待遇。其二,以居住地划分的城乡户籍制度不变,但国家应该推行城乡一致的国民保护政策。其三,可以有条件的给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转化,对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里居住到一定的年限,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购房或稳定租房的能力的给予市民化身份。
其次,在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上应适度地倾斜于保护新生代农民工这样的弱者而非强大的企业。将保护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纳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完善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执法上,执法机关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援助上,律师、司法机关应及时给予援助,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及讨要工资难等问题。例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案件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决、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8]
(二)企业路径
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之下,用人单位作为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保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该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和积极履行义务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给予激励。首先,在物质层面上,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工资,不拖欠,不扣除。对一些勤奋上进、工作能力强、有发展潜质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奖励。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能显著提高企业效绩。其次,在精神层面上,用人单位应该消除对新生代农民工歧视的心理,倡导优良的企业文化,使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到企业温暖的集体中,参与文化建设,并积极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再次,在职业层面上,企业应该有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计较眼前的利益。应该定期地聘请专家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规划出每位员工的未来发展潜质。同时定期分类分批地为员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实现他们未来更高层次的职业追求。
[1]胡安·索马维亚.中国就业论坛主旨报告[J].中国就业,2004,(5):7-8.
[2]燕晓飞,信卫平?国际经融危机中对中国劳动就业的影响与体面劳动的实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5):5-10.
[3]Todaro,Michacl P,1985,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Third World,New York:Longman,pp258-261.
[4][5]潘跃·全国总会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N].人民日报,2011,2(21):09.
[6]张佳,张宝桂.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现状调查[J].成人教育与培训,2011,(15):28.
[7]徐拯.论新生代农民工的“边缘化”困境及出路[J].特区经济,2012,(2):143.
[8]曹锋.浅议农民工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8):632.